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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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4•【文号】国税函[2006]119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5.核定定额通知书(代替国税发〔2005〕179号文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 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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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联系电│││││址││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调查项目名称│调查项目内容│├──────┼──────────────────────────────────┤│定额项目││├──────┼──────────────────────────────────┤│资产投资总额│││(元)││├──────┼──────────────────────────────────┤│从业人数││├──────┼──────────────────────────────────┤│技术资质││├──────┼──────────────────────────────────┤│维修种类││├──────┼──────────────────────────────────┤│烤漆设备││├──────┼──────────────────────────────────┤│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路段││├──────┼──────────────────────────────────┤│交通工具││├──────┼──────────────────────────────────┤│经营年限││├──────┼──────────────────────────────────┤│广告类别││├──────┼──────────────────────────────────┤│信誉程度││├──────┼──────────────────────────────────┤│国税月核定税│││额││├──────┼──────────────────────────────────┤│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补充说明:│││││││││││││├──────────────────┬──────────────────────┤│纳税人签字:│税收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纳税人识别号│││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行││从业人数││联系电话│││业││││││├────┴────────┴────────┴────────┴────────┴────┤│││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实际月应纳│核定│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备│││ 税经营额│月应│││││注││月││纳税│││││││││经营│││││││││ 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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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个体户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个体户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个体户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纳税比例征收,每年按月定额缴纳,最终纳税比例并不受当月税收收入差异影响。

核定预缴税收率分为六级,具体如下:1.预缴税率2%: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未超过30万元的。

2,预缴税率3%: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

3.预缴税率4%: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

4,预缴税率5%: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

5.预缴税率6%: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

6.预缴税率8%:属于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总额超过300万元的。

此外,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正常申报抵扣项目,按实际减除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少实际上应缴税额。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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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个体户核定征收率及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情况说明,都在这里了。

西安个体户所得税计算公式

西安个体户所得税计算公式

西安个体户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体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企业的纳税人,其所得税是按照个体户的经营所得额计算的。

在中国,个体户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西安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城市,许多个体户在这里经营生意。

因此,了解西安个体户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对于个体户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

个体户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个体所得税。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西安个体户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体户的经营所得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

其中,经营所得额是指个体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

成本是指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所发生的成本,包括购货款、加工费、运输费等。

费用是指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办公费用等。

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如货物损坏、欠款无法收回等。

二、计算应纳个体所得税。

个体户的应纳个体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税率计算出来的。

在西安,个体户的应纳个体所得税的税率是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个体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指个体户在计算应纳个体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的数额。

综上所述,西安个体户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应纳个体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户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个公式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此外,个体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适用:本规定中的个体工商户并非仅仅指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商户。

对于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均属于此范围。

对于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从事的有偿服务或经营的,仍然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以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管理外,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法和《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纳税款义务。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

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只能在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减免税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凡涉及税务事项的条款,必须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应将文件、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集中向中央和省缴纳税款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对按财产、投资额、其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地、市、县、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并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01讲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课程内容修订的意义适用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扣除比例.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二、适用范围(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确认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1、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

2015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同步练习 高三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同步练习 高三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一轮复习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一、选择题1.(2023·湖北模拟)780年,唐朝开始实行“居人之税”,即规定在纳税过程中不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同时也不分贵贱和身份,每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

这一政策( )A.确保了税收公平B.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C.加强了中央集权D.体现了赋役制度的进步2.(2023·江门)明朝万历年间,政府规定并广泛推行:统一役法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和力役,一律征银。

从长期来看,政府这一举动( ) A.彻底改变了明朝的货币体系B.使其在贸易中处于出超地位C.有利于中外商业贸易的发展D.推动了经济重心向南方转移3.(2023·河南)下表是根据唐朝杜佑编撰的《通典》整理的唐前中期户数、口数、纳税人口数变化的情况。

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 )唐历公历户数口数纳税人口数玄宗天宝十四载755年8 914 081 52 909 309 8 208 321 肃宗乾元三年760年 1 933 134 14 619 587 2 370 799 AC.经济结构的巨变D.征税标准的变化4.(2023·衢州)下表为汉代更赋表。

据此可知,汉代的以钱代役( )更赋类别服役内容代役价“更卒”23至50岁的男丁到本郡服兵役一年可纳钱200文,由政府雇人代役“正卒”23至50岁的男丁在郡县或京师服徭役一个月每月200文“戌卒”23至50岁的男丁一生必须去边境屯戌一年可以纳2 400文代役“戌边”男子每年须戌边三日可纳钱300文代役C.有利于当时自耕农经济的发展D.减少了官员的腐败和土地兼并5.(2023·安达七中)汉末学者徐干在其文章《中论》中写道:“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户籍)周,民数周为国之本”。

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 )A.国家治理应当注重轻徭薄赋与民休息B.户口统计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C.赋役公平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性因素D.统治阶层应当重振重农的治国理念6.明朝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工部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省政府从去年8月起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全面清理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9年底制订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经2001年2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对省政府209件,省政府办公厅79件,共288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二00一年二月九日陕西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颁发《来陕外国人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1〕150号┃┃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处罚办法│陕政发〔82〕255号┃┃3│《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陕政发〔88〕255号┃┃│定》│┃┃4│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陕政发〔93〕12号┃┃5│关于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0〕147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0〕183号┃┃7│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2〕161号┃┃8│《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3〕189号┃┃9│关于颁发《陕西省税收征收驻厂管理办法(试│陕政发〔86〕197号┃┃│行)》的通知│┃┃10│关于发布《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陕政发〔87〕20号┃┃│通知│┃┃11│关于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7〕97号┃┃12│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工商税收的通告│陕政发〔87〕80号┃┃13│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补充规定│陕政发〔82〕160号┃┃│的通知│┃┃14│关于颁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的通│陕政发〔82〕47号┃┃│知│┃┃15│关于发布《陕西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陕政发〔83〕33号┃┃│知│┃┃16│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陕政发〔87〕104号┃┃│的有关规定│┃┃17│关于发布《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陕政发〔87〕18号┃┃│行细则》的通知│┃┃18│批转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税收工作与税法不│陕政发〔89〕180号┃┃│符的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陕政发〔93〕66号┃┃2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陕政发〔93〕66号┃┃│免税收的通知│┃┃21│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制止开荒和在采矿│陕政发〔85〕135号┃┃│、筑路等基本建设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2│关于加快发展草食牲畜的决定│陕政发〔81〕26号┃┃23│关于颁发《陕西省畜禽及肉类交易市场检疫办│陕政发〔82〕138号┃┃│法》的通知│┃┃24│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发展养牛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2〕181号┃┃25│关于认真做好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4〕62号┃┃26│关于发布《陕西省家畜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8〕278号┃┃27│关于调整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发〔81〕67号┃┃28│关于发展油料生产,争取尽快实现全省食油自│陕政发〔80〕188号┃┃│给的通知│┃┃29│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127号┃┃30│批转大力发展大麦生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3〕184号┃┃31│关于化肥、农药、农膜暂行专营的暂行规定│陕政发〔88〕268号┃┃32│关于加强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0〕275号┃┃33│关于加强蔬菜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1〕286号┃┃34│批转省商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蔬菜│陕政发〔83〕81号┃┃│产销工作的报告》的通知│┃┃35│关于认真做好蔬菜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3〕127号┃┃36│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3〕16号┃┃37│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陕政发〔84〕147号┃┃│快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38│关于加快发展蚕桑生产的决定│陕政发〔81〕25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88〕85号┃┃40│关于建设一批增强农业后劲项目的决定│陕政发〔88〕277号┃┃41│批转省农业厅关于恢复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陕政发〔80〕43号┃┃│的报告│┃┃42│批转省农业厅区划办《关于开展县级农业区划│陕政发〔80〕265号┃┃│工作的部署和意见》的通知│┃┃43│关于支持和鼓励农口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通知│陕政发〔92〕30号┃┃44│关于颁发《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陕政发〔86〕122号┃┃│的通知│┃┃45│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城市节约用水│陕政发〔82〕135号┃┃│工作报告的通知│┃┃46│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村镇建设两个│陕政发〔82〕260号┃┃│文件的通知│┃┃47│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我省建│陕政发〔86〕67号┃┃│筑市场意见的报告的通知│┃┃48│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我省│陕政发〔86〕211号┃┃│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陕政发〔92〕16号┃┃│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50│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陕政发〔93〕50号┃┃│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通知│┃┃51│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城市建│陕政发〔94〕23号┃┃│设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52│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陕政发〔94〕53号┃┃│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53│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陕政发〔84〕53号┃┃│基建物资与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96〕29号┃┃55│陕西省科学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陕政发〔84〕78号┃┃56│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暂行规定│陕政发〔91〕49号┃┃57│批转省供销社关于解决供销社当前存在问题的│陕政发〔91〕82号┃┃│请示报告│┃┃58│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4〕50号┃┃59│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市│陕政发〔90〕150号┃┃│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60│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陕政发〔86〕205号┃┃│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1│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的物价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3〕111号┃┃62│批转省计委关于全省整顿基本建设收费的情况│陕政发〔84〕10号┃┃│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63│关于改革我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意│陕政发〔84〕120号┃┃│见│┃┃64│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几项规定》│陕政发〔84〕188号┃┃│的通知│┃┃65│批转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陕西分局制订│陕政发〔85〕75号┃┃│的《陕西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施办法》的通│┃┃│知│┃┃66│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陕政发〔86〕178号┃┃67│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几点意│陕政发〔91〕8号┃┃│见”的通知│┃┃68│批转省计委、经委《关于加强物资集中统一管│陕政发〔78〕161号┃┃│理的报告》的通知│┃┃69│转发“陕西省基建项目地址选择管理办法的暂│陕政发〔79〕212号┃┃│行规定”的通知│┃┃70│转发省物价局“贯彻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座谈会│陕政发〔82〕288号┃┃│纪要”的通知│┃┃7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陕政发〔83〕27号┃┃│的意见》的通知│┃┃72│转发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4〕95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涉外价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陕政发〔80〕63号┃┃74│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按合同制给农村第│陕政发〔83〕24号┃┃│一线录用部分技术人员和教师请示》的通知│┃┃75│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陕政发〔85〕66号┃┃76│陕西省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陕政发〔88〕72号┃┃│当补贴的实施方案│┃┃77│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陕政发〔93〕13号┃┃│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78│关于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陕政发〔94〕15号┃┃│审的通知│┃┃7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农业│陕政发〔94〕52号┃┃│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80│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发〔96〕39号┃┃81│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8〕65号┃┃│法》的通知│┃┃82│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清理│陕政发〔97〕31号┃┃│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83│批转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一管理国│陕政发〔83〕185号┃┃│营企业流动资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84│关于搞活金融的十条意见│陕政发〔84〕118号┃┃85│批转农业银行分行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陕政发〔88〕54号┃┃│十条规定的通知│┃┃86│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陕政发〔84〕63号┃┃│见的通知│┃┃87│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79〕116号┃┃88│关于狠抓出口,大力增加外汇收入的通知│陕政发〔85〕71号┃┃89│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陕政发〔87〕185号┃┃90│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陕政发〔87〕187号┃┃│偿贸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91│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陕政发〔87〕189号┃┃92│颁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88号┃┃93│关于扩大西安市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补充│陕政发〔89〕48号┃┃│通知│┃┃94│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陕政发〔89〕116号┃┃│批管理细则》的通知│┃┃95│关于解决我省城市郊区征用土地和安置被征地│陕政发〔78〕28号┃┃│农民生产生活的试行办法│┃┃96│关于保护金银矿产资源严禁非法开采的报告│陕政发〔80〕252号┃┃97│关于颁布《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陕政发〔85〕7号┃┃│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98│关于扶持农民开发矿产资源的通知│陕政发〔85〕21号┃┃99│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快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陕政发〔93〕51号┃┃│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00 │关于切实加强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8〕39号┃┃101 │关于当前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99〕18号┃┃102 │关于颁发陕西省社会经济统计数字管理暂行办│陕政发〔81〕250号┃┃│法的通知│┃┃103 │关于发布《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88〕246号┃┃104 │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73号文件和提高地│陕政发〔84〕42号┃┃│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10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陕西省行政事业单│陕政发〔88〕136号┃┃│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粮油价格补贴基金│陕政发〔90〕40号┃┃│征收办法》的通知│┃┃10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金管│陕政发〔94〕52号┃┃│理办法》的通知│┃┃108 │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陕政发〔94〕58号┃┃│通知│┃┃109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等│陕政发〔87〕188号┃┃│六部门关于落实和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1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调拨包干管│陕政发〔82〕50号┃┃│理办法的通知│┃┃1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农业特产收│陕政发〔84〕185号┃┃│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的通知│┃┃1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陕政发〔89〕100号┃┃│征收工作的通知│┃┃113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陕政发〔94〕55号┃┃│乡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114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划│陕政发〔85〕80号┃┃│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115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工作改│陕政发〔84〕132号┃┃│革意见报告的通知│┃┃1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体制方面几个问题的│陕政发〔83〕51号┃┃│通知│┃┃1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乱收│陕政发〔91〕10号┃┃│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的通知│┃┃118 │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陕政发〔92〕49号┃┃│的通知│┃┃119 │关于印发《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陕政发〔95〕44号┃┃│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0 │关于印发征收农田水利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陕政发〔96〕25号┃┃│知│┃┃121 │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陕政发〔97〕57号┃┃│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陕政发〔86〕140号┃┃│知│┃┃1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陕政发〔89〕07号┃┃│知│┃┃1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陕政发〔89〕203号┃┃│大检查的通知│┃┃125 │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陕政发〔99〕59号┃┃│行方案的通知│┃┃126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局关于实施我省邮│陕政发〔91〕40号┃┃│电通信发展纲要中几个政策性意见的请示的通│┃┃│知│┃┃127 │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诊所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82〕180号┃┃128 │防治流行性出血热工作紧急会议纪要│陕政发〔84〕5号┃┃129 │关于加强我省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84〕55号┃┃130 │陕西省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陕政发〔85〕171号┃┃│办法│┃┃131 │关于加强我省原盐市场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6〕15号┃┃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86〕205号┃┃133 │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发〔92〕50号┃┃134 │陕西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试行)│陕政发〔92〕67号┃┃135 │关于进一步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4〕101号┃┃136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5〕19号┃┃137 │转发省卫生局关于实行义务献血制度的请示报│陕革发〔79〕135号┃┃│告的通知│┃┃13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在全省开放粮食市场│陕政发〔88〕18号┃┃│的通知│┃┃139 │省政府批转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在打击走│陕政发〔94〕9号┃┃│私工作中贯彻执行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40 │批转西安海关关于加强海关监管工作的报告的│陕政发〔85〕11号┃┃│通知│┃┃141 │陕西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陕政发〔87〕45号┃┃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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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平价优质化肥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6〕13号┃┃209 │关于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工作的通知│陕政发〔91〕31号┃┗━━┷━━━━━━━━━━━━━━━━━━━━┷━━━━━━━━━━┛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知》│陕政办发〔83〕76号┃┃│的通知│┃┃2│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通│陕政办发〔85〕165号┃┃│知│┃┃3│印发《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的│陕政办发〔91〕61号┃┃│通知│┃┃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95〕105号┃┃│的通知│┃┃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陕政办发〔96〕35号┃┃│管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发布《陕西省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88〕273号┃┃│》的通知│┃┃7│关于颁发《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的通│陕政办发〔88〕21号┃┃│知│┃┃8│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加强城乡零散税收征管工作│陕政办发〔88〕152号┃┃│的通知│┃┃9│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陕西省水土保│陕政办发〔81〕1106号┃┃│持勘测规划的复函│┃┃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发行体│陕政办发〔91〕254号┃┃│育奖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关于加强体│陕政办发〔93〕6号┃┃│育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12│关于认真做好生猪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工作│陕政办发〔82〕1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88〕78号┃┃14│转发省农牧厅等四个单位关于大力发展我省棉│陕政办发〔85〕34号┃┃│花生产的报告的通知│┃┃15│转发省农牧厅、粮食局关于大力发展油料生产│陕政办发〔85〕160号┃┃│的意见的通知│┃┃16│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放│陕政办发〔93〕50号┃┃│手发展多种经营意见的通知│┃┃17│在全省实施小麦高产开发工程的通知│陕政办发〔95〕145号┃┃1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陕政办发〔89〕243号┃┃│等八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工业的报│┃┃│告的通知│┃┃19│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陕政办发〔94〕109号┃┃│金会的意见的通知│┃┃20│关于加强农作物杂交种子管理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95〕3号┃┃21│转发陕西省1998-2000年农科教结合实施方案│陕政办发〔98〕7号┃┃│的通知│┃┃22│转发省农牧厅《关于渭北地区百万亩优质苹果│陕政办发〔87〕90号┃┃│商品基地建设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我省进│陕政办发〔80〕135号┃┃│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陕政办发〔91〕12号┃┃│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陕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陕政办发〔86〕159号┃┃│规定│┃┃26│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药市场│陕政办发〔85〕146号┃┃│管理的报告的通告│┃┃2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陕政办发〔95〕19号┃┃│的通知│┃┃28│转发省计委关于留成外汇调剂转用暂行办法的│陕政办发〔86〕81号┃┃│报告的通知│┃┃29│关于转发省计委、物价局关于粮食挂钩奖售化│陕政办发〔92〕12号┃┃│肥、柴油实行平议差价返还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0│关于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陕政办发〔95〕20号┃┃31│转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陕政办发〔91〕35号┃┃│通知│┃┃32│关于转发陕西省黄金价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陕政办发〔88〕55号┃┃│法的通知│┃┃33│转省外经贸厅关于积极鼓励出口和制止出口货│陕政办发〔86〕9号┃┃│源流失的报告的通知│┃┃34│加强我省外贸系统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86〕202号┃┃35│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专利基金│陕政办发〔90〕86号┃┃│章程”等问题的通知│┃┃36│关于转发省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陕政办发〔91〕119号┃┃│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个体工商户登记(A18)二、行政许可内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臵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臵许可手续,并凭前臵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臵许可部门决定。

五、行政许可条件(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条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六、申请材料(一)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征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应税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六)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业主居民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发[1983]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6.01.07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3号)
第一条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纳
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

具体加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第六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商户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商户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九九⼆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商⾏政管理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和标准的通知》执⾏。

第⼆⼗⼆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条的规定,个体⼯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商⾏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九⼋三年六⽉⼆⼗五⽇国家⼯商⾏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商业户管理费收⽀的暂⾏规定》执⾏。

异地经营的个体⼯商户,由经营地的⼯商⾏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商⾏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商⾏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2倍的罚款。

⼯商⾏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四条和第⼗⼋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商户乱收费⽤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进⾏退赔。

经批准个体⼯商户使⽤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单位承担拆迁费⽤。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商户对⼯商⾏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级⼯商⾏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起施⾏。

国家⼯商⾏政管理局修改《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1998年12⽉3⽇ 为了贯彻《⾏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商⾏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商⾏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了修改。

第⼗四条第⼆款改为“对个体⼯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分层作业课件-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分层作业课件-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C.制度缺陷,现实困境
D.取消户税,夏秋两征
【解析】 根据材料可知,材料中三位诗人都描述了两税法给百姓带来的沉重负担,反
映出两税法制度存在缺陷,造成现实困境,故C项正确。
10. [2022江苏南京高三期中]下表是唐宋岁入总额中钱币所占百分比,从中可知,盛唐
以后三百余年的中国社会中( A )
年代 天宝八年 天禧五年 皇祐元年 治平二年
期,改为向工匠征银,朝廷以银雇工。清朝建立后,朝廷将各省工匠“俱除匠籍为民”,
后又将班匠银归并田亩或地丁代征。上述做法( C )
A.冲击了严密的社会等附关系的松弛
D.减免了百姓赋役负担
【解析】 根据材料可知,明清时期逐渐以征银代替力役,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削弱,
使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故C项正确;材料未体现对社会等级结构的冲击,排除A项;开
启赋役征银历史的是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推行的时间是在明朝后期,与材料时间不符,
排除B项;材料体现不出减免了百姓赋役负担,排除D项。
5. [2022江苏苏州高二期中]康熙末年,“摊丁入亩”已开始在广东推行,雍正时在全国
普遍推广。摊丁入亩继一条鞭法和“永不加赋”之后更彻底地简化了税则,使得“穷民免
杂徭、杂税,但原额不废……分别按照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两税户以户等纳钱,
以田亩纳米粟。这一改革推行于( B )
A.西汉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解析】 根据材料“分别按照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两税户以户等纳钱,以田亩
纳米粟”可知,这里描述的是两税法,这一赋税制度改革实行于唐朝,故B项正确。
4. [2022江苏南通高二期中]明初规定,凡在籍的工匠必须定期为政府服劳役。明中后
11. [2022江苏常州高二期中]万历九年,张居正清查全国土地,全面推行一条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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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2.11
【实施日期】1987.0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
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证为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不具备按集体企业征税条件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计算依据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工业、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其他项目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商标权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减除的“工资”,应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人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人员计算列支。

具体计税工资标准由省税务局制定。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第八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1)以前年度的亏损;
(2)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3)超标准的工资、津贴;
(4)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5)以非法凭证购进的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6)应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7)缴纳的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8)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或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计算。

第十条城市个体户经营的企业,需要支付医药补助费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以内列支。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具体加征办法是:
(1)全年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六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
(2)全年所得额超过六万元至七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
(3)全年所得额超过七万元至八万元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
(4)全年所得税超过八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四十。

加征所得税税款,按照所附《陕西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税率表》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三章减税免税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下列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个人从事人力搬运、装卸、肩挑背负、打墙、挖土方、砸石子和在街头经营茶水摊、量体重、出租小人书以及走街串巷磨剪刀、补锅、焊壶、网被套、爆米花等流动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月营业收入额或收益额达不到本省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所得税;
(3)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的孤老、烈属和残疾人员,本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每月收入额不满八百元,收益额不满三百元的,免征所得税;
(4)个别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采用查帐办法征收所得税的,应在月终后七日内,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清应纳税款。

采用“定率并征”办法征收的,按月随同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四条纳税人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季(月)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季(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季(月)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累计应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所得额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预缴的,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计税率表附后)。

第十五条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按生产经营期的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不再按换算的全年利润额确定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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