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中山市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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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第七条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若干宗用地,在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并:(一)工业用地;(二)非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三)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村(经联社)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表决意见(非工业流转)年月日村(经联社)召开代表会议,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事宜进行了表决,现纪要如下: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1、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位于中山市,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用途为,出让年限设定为年,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现状为,土地证号为:,属村(经联社)集体所有。

2、该集体建设用地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不低于)、建筑密度%(不低于)、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高度控制在米以内(详见市规划局《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

3、该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起始(叫)价设定为人民币万元即万元/亩(基准地价万元/亩;评估价万元/亩),不设保留价,竞投保证金为不低于出让起始(叫)价的20%;采用公开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出让,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4、建设期限要求:动工时间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竣工时间设定为: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5、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天内将成交总地价款支付完毕。

6、于竞得人付清成交出让价款之日起天内村(经联社)将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竞得人使用,土地交付标准为: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涉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清拆补偿的,由村(经联社)负责。

7、在出让期限内,竞得人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村(经联社)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村(经联社)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由村(经联社)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 由村(经联社)无偿收回。

)。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9、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处理。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三、出让方式1. 拍卖出让:适用于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2. 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块,出让政府通过挂牌公告的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报价。

3. 协议出让:适用于特殊用途地块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由政府与购买者进行协商确定出让条件。

四、出让程序1. 出让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资格条件等。

2. 报名资格审查:购买者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政府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竞买登记:符合资格的购买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

4. 竞买活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活动,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5. 签订合同: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手续:中标者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出让条件1. 出让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2. 出让地块必须按规划用途合理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 出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出让公平公正。

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结束语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中府办〔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文号:中府办〔2017〕4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旧”用地是指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者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特定的城镇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按照连片改造面积大小及改造方式可分为连片用地改造、非连片用地改造、微改造三种类型。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范围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二)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单元规划)。

(三)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中府办函〔2022〕146号•【施行日期】202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中山市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划拨、集体流转预受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中山市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实施方案》(中府办函〔2021〕1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拓展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制度适用范围,全面覆盖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并建立包括产业、公益公建、“三旧”改造等项目的预受理制度,压缩项目用地供后开发建设的审批时间,加快项目施工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实施之日起新供应(含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公益公建设施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科研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只租不售标准厂房用地;以自用或出让方式供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三旧”改造产业项目用地。

以下情形除外:(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用地;(二)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优先管控地块或需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三)重点区域须报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市自然资源局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的项目用地;(四)分期供地整体设计或未供先建的项目用地;(五)村民住宅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2019年版范本)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乙方以公开交易形式竞得编号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出让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出让合同》】。

为促进产业用地发展要求,受出让人委托,由甲方承担监管乙方对《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乙方就该用地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现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用地概况出让用地位于中山市,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土地界址详见附件(图号:),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用地具体内容以不动产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开发建设及指标要求1.若乙方为非中山市镇注册的企业,则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天内在中山市镇注册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再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2.投资产业类别:,行业代码;3.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4.投资强度:年月日前达到人民币万元;5.年产值:年月日前达到人民币万元;6.年税收:年月日前达到人民币万元;7.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8.其他(由镇区根据招商引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补充)。

三、项目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款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万元,该履约保证金在交付期间不计利息。

开户银行:甲方账号:账户名称: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为项目的开发建设、顺利投产提供指导性服务;2.甲方有权利及义务审查及核验乙方项目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履约情况。

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相关要求和指标进行开发建设;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应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3.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建设投产并达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标准;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指标开发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中府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新申请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条件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五条工业用地出让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先租后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30年,土地成交后签订“6+N”的出让合同,其中6年为租赁期,N年出让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2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2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建设用地之使用权,并有意将其作价出资入股乙方公司,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国有建设用地基本情况1.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地块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作价出资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乙方公司,具体出资额度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承诺该等出资无争议、无负担,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股权转让条款1. 甲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后,将依法成为乙方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股权。

2. 双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其用于出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负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法律障碍。

如出现第三方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主张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 乙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3. 乙方应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出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得红利及违约金。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中府[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中府〔2008〕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及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具体操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合理高效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中府〔2007〕124号)规定,由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组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019年最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2019年最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2019年最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根据国家实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中府〔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多宗用地整体报建、跨多宗用地建设等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四)坚持节约集约,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合并整合利用、分割盘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二)属闲置土地的已按规定处置;(三)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四)地上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或土地未以分摊面积登记到房屋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五)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或已约定不允许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实施规划调整导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用地需整合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或同意项目整合开发的;(六)符合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海绵城市建设、河岸线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3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交付使用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第四条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预售人的用款申请资料并作出答复;(三)受理预购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体制,合理有效配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

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二)兼顾资产使用效益与公众利益。

合理确定各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标准,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和整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转让及收入收缴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财政收入的制度。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规字〔2019〕1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设计要求、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出具规划条件和变更规划条件两种情形。

出具规划条件是指首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建设条件;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对已出具并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变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中山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和《中山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办法》(中府办〔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带设计方案出让”是指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镇街政府(含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编制拟出让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统称设计方案,下同),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和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预审通过后纳入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一部分对外发布。

竞买人竞得土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市自然资源局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直接核发正式证书。

二、适用范围“带设计方案出让”由镇街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适用于通过公开出让的以下建设用地:(一)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和医疗卫生用地;(二)市重大平台和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城轨站、地铁站等)标志性项目用地;(三)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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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 2019年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兴中道2号;邮政编码:528400;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账号:4407 8230 1156 2410 3500 9908 003(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受让人承诺同时接受出让人及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当日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受让人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以自己名义承担因《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W 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 _________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宗地图,图号: 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 年,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由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自持年限为 ________ 年,分割单元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0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厶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_________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合同定金抵作第___________ 期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作为本出让合同的附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应当全额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利息以及涉及的违约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确认土地交付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小写 _________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行业要求为,行业代码: 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受让人应自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达到年产值__________ 万元、年纳税额________ 万元。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 ________ 不低于 __________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 ;地下停车场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__ 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偿移交给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之前开工, 在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之前竣工。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四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 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第二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首次转让的, 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标准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部分转让的,转让合同中须载明拟转让部分的开发投资总额及开发进度,报请出让方批准后,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需同时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第二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产权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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