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中山市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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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15

•【字号】中府函〔2022〕86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批复

翠亨新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批准实施〈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修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市总体规划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修编后的《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命名调整为《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E-46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2022)》(简称《控规》)。

二、涉及《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

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控规》为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E-46地块及周边用地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相关地块控制、道路交通等建设均应符合《控规》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等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

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合并

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分割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有序解决土地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合并与分割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合并与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鼓励的产业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需求为前提。

(二)坚持依法依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的基础上,优化规划条件变更流程,完善出让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南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山市的房建工程得到了迅猛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现状、影响因素、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现状

近年来,中山市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呈现出稳中有降的趋势。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中山市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较2018年同期下降了约5%。其中,土地成本、建筑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是影响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主要因素。

1. 土地成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成本在房建工程

施工供应价格中的占比逐年上升。然而,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土地供应力度,土地市场逐渐趋于理性,土地成本有所下降。

2. 建筑材料成本:建筑材料是房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本对施工供应价格

产生直接影响。近年来,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建筑材料成本整体稳定,部分材料价格 even 有所下降。

3. 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是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劳动力

市场的紧张和政策法规的完善,人工成本逐年上升。然而,近年来企业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有效控制了人工成本的上涨速度。

二、影响中山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的因素

1. 政策因素:政府对房建市场的政策调控对施工供应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例如,

土地政策、建筑行业政策、环保政策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房建工程施工供应价格。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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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储备工

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

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送〈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中山自然资报〔2023〕9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报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工业园“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下称《改造方案》)。同意该项目采取政府整备改造模式,改造项目涉及用地经完善用地手续后,交由政府整备,并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南朗工业区片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单元规划)成果的批复》(中府函〔2023〕53号),由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确定的改造主体,对位于南朗街道南朗工业园的用地面积3.3737公顷(33736.69平方米,折合约50.61亩)规划一类工业用地实施全面改造。

二、《改造方案》的实施,应符合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有关土地供应、规划管控、产业准入、水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你局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该项目实施建设的跟踪、督办和考

核工作,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建设。

四、翠亨新区管委会要在本批复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供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期限按期动工、按期竣工,逾期未申请办理供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期实施建设的,视为本批复自动失效。

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

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协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相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行政协议。但行政协议的订立系基于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行政协议的解除将导致订立目的无法实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特征,决定了协议相对人不能通过其单方行为使有效的行政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正文

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

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原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中山市国土局)认定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涉案土地为闲置地,但系政府方原因造成闲置。2016年7月19日,原中山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土地的动工开发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竣工期限为2年,还约定了动

工开发的标准等其他内容。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早于合同订立日期,以及原中山市国土局存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补充协议》。另,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山市闲置办)已同意涉案土地2016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手续,但是原中山市国土局没有及时告知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曾就涉案土地上的两期商业住宅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管理部门仍先后两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理由为“项目情况与市总规不符”。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会审会议纪要(工业)

村(经联社)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案表决意见

(非工业流转)

年月日村(经联社)召开代表会议,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事宜进行了表决,现纪要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

1、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位于中山市,面积平方米(折合亩),用途为,出让年限设定为年,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现状为,土地证号为:,属村(经联社)集体所有。

2、该集体建设用地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不低于)、建筑密度%(不低于)、建筑层数不超过层、建筑高度控制在米以内(详见市规划局《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

3、该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起始(叫)价设定为人民币万元即万元/亩(基准地价万元/亩;评估价万元/亩),不设保留价,竞投保证金为不低于出让起始(叫)价的20%;采用公开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出让,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4、建设期限要求:动工时间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竣工时间设定为: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5、该建设用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天内将成交总地价款支付完毕。

6、于竞得人付清成交出让价款之日起天内村(经联社)将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竞得人使用,土地交付标准为:并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涉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清拆补偿的,由村(经联社)负责。

7、在出让期限内,竞得人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

村(经联社)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村(经联社)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由村(经联社)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村(经联社)无偿收回。)。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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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

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三、出让方式

1. 拍卖出让:适用于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2. 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块,出让政府通过挂牌公告的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报价。

3. 协议出让:适用于特殊用途地块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由政府与购买者进行协商确定出让条件。

四、出让程序

1. 出让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资格条件等。

2. 报名资格审查:购买者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政府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竞买登记:符合资格的购买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

4. 竞买活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活动,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5. 签订合同: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手续:中标者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出让条件

1. 出让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土

地出让金。

2. 出让地块必须按规划用途合理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 出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出让公平公正。

中山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

中山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

附件1

中山市2019年城镇基准地价

一、评估范围

本次中山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的工作范围为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全域范围。

二、基准地价内涵

本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基准地价是指熟地条件下的地价,即指在设定容积率、法定最高使用年期,设定土地开发程度条件下,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具体是指:

商业路线价内涵: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设定容积率为2.0,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土地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标准宽度设定为4米,标准深度设定为10米条件下,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首层楼面地价。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设定容积率为2.0,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土地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条件下,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单位面积地价和平均楼面地价。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设定容积率为2.0,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土地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条件下,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单位面积地价和平均楼面地价。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估价期日为2019年1月1日,设定容积率为1.5,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31

•【字号】中府办〔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新申请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竞得人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待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等条件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等用地手续的土地供应方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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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秋茹、谢宗传、胡燕欢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

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粤20行终4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审理法官】刘满星高琳王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

【当事人-公司】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冼洪枝

【代理律所】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

【被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为个人自建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用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D3-01地块范围内,规划用地分类为三类居住用地,应当以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作为确定涉案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并无异议,现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用地是否应当作为“零散用地"确定规划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第三人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为个人自建房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用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D3-01地块范围内,规划用地分类为三类居住用地,应当以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作为确定涉案用地规划条件的依据并无异议,现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用地是否应当作为“零散用地"确定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谢宗传、杨秋茹、胡燕欢的涉案用地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南部片区控规范围内。根据该控规及同时适用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标准与准则》,对于涉案用地及个人自

黄圃镇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黄圃镇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改工”宗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黄圃镇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改工”宗

地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单元规划,黄圃镇人民政府拟对位于黄圃镇新地村的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旧厂房用地进行改造,由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自行改造,采取全面改造的改造方式。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黄圃镇新地村,北至新柳西路,南至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东至新发南路,西至中山市宏顺五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用地总面积1.5001公顷(15000.5平方米,折合约22.50亩),其中本次改造地块面积1.1811公顷(11811平方米,折合约17.72亩),剩余地块折3190公顷(3189.5平方米,折合约4.78亩)涉及后期规划调整,暂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

(二)标图入库情况

改造地块于2011年6月纳入“三旧”标图入库,图斑编号,图斑面积1.1811公顷(11811平方米,折合约17.72亩),纳入本次改造范围。

(三)权属情况

改造范围内全部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改造

涉及的土地正在办理土地所有权确权手续,权利人为中山市黄圃镇新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由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开始使用。

(四)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改造地块现状为建设用地1.1811公顷(11811平方米,折合约17.72亩),农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纳入改造范围整体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下称“三地'')、其他用地、征地留用地、与原"三旧''用地置换的“三旧''用地或其他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原"三旧”用地复垦产生的规模或指标的非建设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的通知

(中府〔2005〕1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运行体制,合理有效配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制约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二)兼顾资产使用效益与公众利益。合理确定各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方式及标准,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和整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转让及收入收缴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征收管理范围。

二、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范围

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将所控制和管理的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经营者经营使用,并取得相应财政收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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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 2019年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兴中道2号;

邮政编码:528400;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

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

账号:4407 8230 1156 2410 3500 9908 003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受让人: _________________ ;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受让人承诺同时接受出让人及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

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当日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

民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受让人就《项目

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以自己名义承担因《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W 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大

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

写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写 _________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见宗地图,图号: 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

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 年,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

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由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自持年限为 ________ 年,分割单元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0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厶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_________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合同定金抵作第___________ 期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作为本出让合同的附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与中山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应当全额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利息以及涉及的违约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确认土地交付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小写 _________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行业要求为,行业代码: 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受让人应自 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达到年产值__________ 万元、年纳税额________ 万元。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

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

附属建筑物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_ ;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密度不高于 ________ 不低于 __________ ;

绿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 不低于_________ ;

地下停车场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__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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