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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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品包括汽油、煤油、酒精、液化石油气、氧气、电石、液氧、保险粉、盐酸、醋酸等物品。

2. 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控制使用、重点管理、严格出(入)库”的方针,坚

持“分类存放,特殊管理”的原则。

3. 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有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

4. 存放与保管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准”的规定。

(1)性质相抵触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2)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2)非危险物品仓库,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4)露天不准存放。

5. 仓库区域的附近,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6. 仓库区域内严禁设置一切明火;严禁试验、分装、打包与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

不安全操作。

7. 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震动、撞击或磨擦;不得随意施压和倾倒;不得使用非防电梯。气瓶、油桶应保持直立,不得随意碰撞或滚动、搬动。

8. 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自查,对性质不稳定或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物品,应定期测量化验,并作详细记录。

9. 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作认真检查,对遗留或散落的危险物品及时清扫、处理。

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通风、无易燃物和搬动方便的地点存放。

11. 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做到“六个不准”。

(1)不准将钢瓶存放在露天;

(2)不准用铁器敲钢瓶或开启阀门;

(3)不准用明火、热水加温钢瓶;

(4)不准将钢瓶倒放或卧倒;

(5)不准乱倒残液或排放液化气;

(6)不准将液化气灶具与煤饼炉或柴灶放在同一室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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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现液化气灶具、橡皮管、减压阀等漏气时,应立即关闭气阀,打开门窗,切断电源,通知管理人员检修,检修或自查时,禁止用火。

13.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按期检查,凡逾期不检查,阀门不完好、外壳存有裂缝、严重腐蚀或无标记(包括缺少染色标记)的钢瓶,一律不得充气。

14. 凡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

对学校与师生造就较大经济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5. 本制度由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总务处实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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