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车辆营运证全部制度范文
车辆营运证全部制度范文车辆营运证是指车辆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车辆营运证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为了保障道路安全和交通秩序,车辆营运证制度被广泛实行,对于车辆和驾驶员参与道路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车辆营运证制度的完整范文。
一、车辆营运证概述车辆营运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放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以便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车辆营运证主要包括货运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车辆营运证两种类型,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放。
车辆营运证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严格的车辆审核和资格条件要求,可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从而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二、车辆营运证的申请程序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等。
3. 审核程序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将发放车辆营运证,否则将予以拒绝。
三、车辆营运证的管理要求1. 守法经营持有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载重量等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2. 严格安全要求车辆营运证的持有人必须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驾驶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驾驶。
3. 便民服务车辆营运证的持有人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旅客的舒适体验。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供食宿、维修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货运营运证
货运营运证货运经营许可证(货运营运证)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
货运营运证是货物运输企业正式开展业务的必备证件,具有准入、监管、引导和保护作用。
下面将对货运营运证进行详细阐述。
货运营运证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管理货物运输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机关主要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对申请企业的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货运营运证。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才能合法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否则将面临经营违法的风险。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的资质条件、机动车辆条件、人员条件和设施条件等。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同时拥有符合运输要求和安全标准的车辆和设施。
此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运输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能力。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不仅是对企业资质和能力的认可,也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手段。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确保企业的运营行为合法、规范和安全。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还是对企业从业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上进行合法竞争和经营活动,享受相关政策和优惠政策的扶持,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同时,货运营运证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服务质量,对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运输路线进行限制和引导,促进运输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货运营运证的核发具有保护运输市场的作用。
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企业的运输义务和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和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持有货运营运证的企业也可以依法享受一些相关政策和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发布时间:202x年12月26日字体:【大中小】点击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项目名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其中: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许可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经营许可3、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营许可[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区办证办照中心交通局窗口[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①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②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车辆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提供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表9)[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原件(表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原件(表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原件(表3)];(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四)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拟聘用外地驾驶员的须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发放的《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登记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焕发、补发)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1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服务指南一、设立依据(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三、申请材料(一)11.1,11.2车辆道路运输证配换发(一)、普货车辆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2.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3.机动车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页面复印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6.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单一燃料的车辆)7.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12吨以上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需要)8.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10.委托书(二)、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2.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3.机动车行驶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机动车登记证书有内容的页面复印件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6.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7.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单一燃料的车辆)8.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9.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罐式专用车需要)10.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罐式专用车需要)11. 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12.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1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14.委托书(三)、客运车辆:1.《许可决定书》2.车辆行驶证正反面复印件3.车辆登记证复印件4.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5.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装置安装证明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证书》原件7.、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卡复印件8. 车辆3寸(9cm×6.2cm)45度彩照两张9.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新车、非专营或外地转入车辆。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交公路发[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2月2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5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2001年8月部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
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营业务范围。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具有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按×交运政许可×字00000001号编写,第一个“×”为省的简称,第二个“×”为地(市)的简称,编号为8位数。
规范化管理道路运输证件工作
道路运送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核发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按照如下规定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
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送类、货品运送(含危险货品运送)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送站场类。
(二)属如下状况的I,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企业);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管资格的个体经营者;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送经营资格的I非道路运送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4.经许可的道路运送有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送企业设置的道路客货运送分企业不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企业经营地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立案及配发《道路运送证》的根据。
二、《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送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波及多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送有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
最高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获得对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上级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送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送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送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流程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与流程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骑缝章必须相合,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
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
凡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经营业务,应当首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再提交以下材料来办理道路运输证:
1、经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应提增车申请和相关证明,《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表》(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后,方可购置营运货车
3、经批准购置的营运货车,挂牌后持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到道路运政机构领取和填写《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申请、查验登记表(2)》
4、购置外籍的营运货车的,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机构开据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其它手续按新增车办理
5、已经办理营运手续,因车辆产权变更的,还须提交原车辆管理档案以及原车籍地运管部门车辆转出证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证明和车辆技术档案。
申请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还应提供专用车辆条件状况检测证明
6、经查验和审批后,办理营运证
上述材料须携带原件,其中行驶证的登记证书复印2份,身份证明复印1份,复印件一律为A4纸。
车辆彩色照片3张,(由发证部门监制)而且现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开始生效,最好先核对一下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超标,那就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09•【文号】交办运函〔2019〕130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
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车辆营运证全部制度
车辆营运证全部制度
车辆营运证是国家对营运车辆的合法经营进行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车辆营运证的制度也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营运许可证:营运车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才能合法营运,车辆营运证就是营运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会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等。
2. 车辆年检证书:车辆年检是对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的程序,通过年检后才能获得车辆营运证。
车辆年检证书记录了车辆通过年检的时间和结果。
3. 运输合同:车辆营运证还需要与运输需求方签订合同,并记录相关的经营条件和约定。
4. 车辆保险:车辆营运证还要求车辆投保相关的商业保险,以保证在发生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赔付。
5. 维护记录:车辆营运证还需要车主或运营公司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护记录,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
这些是一般车辆营运证的制度要求,具体的制度还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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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和承接、下放及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和承接、下放及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贺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行政许可和承接、下放及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贺政发〔2015〕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政府部门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形成了2015年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全市保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64项,新承接行政审批事项46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项,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
现将2015年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有关单位要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及时承接到位。
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对应取消并加强后续监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对市人民政府下放给县(区、管理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有关单位要依法规范下放程序,明确权限划分,完善工作流程,严禁截留。
各县(区、管理区),市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5〕16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此次保留、承接、下放、调整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单位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行政审批过程、结果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
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
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
现将新证的式样、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略)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附件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正文:----------------------------------------------------------------------------------------------------------------------------------------------------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
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
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
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2.《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交通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内容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式样1)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_1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修改和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2]179号2002年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救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简称船舶营运证)自1987年颁布使用以来,作为船舶取得营运资格的证明,在规范船舶运输市场、掌握营运船舶基本情况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水运市场的不断发展,现行船舶营运证无论在证书格式还是在证书内容方面都已经不适应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运输管理的需要,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船舶营运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船舶营运证修改的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安排对所有营运船舶换发新的船舶营运证。
同时,为规范对船舶营运证的管理,统一发证权限,部决定结合本次换证,对船舶营运证的发放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船舶营运证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新版船舶营运证样式不再分为“长期”和“临时”,统一为一种样式,具体使用期限以签发的有效期及船舶营运证编号区分。
(二)为方便打印,新版船舶营运证改为“插页式”;营运证的规格也适当放大(外壳大小为:22×16厘米,内页大小为:20.5×14厘米)。
外壳封面改为兰色,正面内容不变,封二为“注意事项”,外壳内有6个透明塑料封套(留一端不封口)。
(三)在船舶营运证每一内页的右上角位置加防伪标志。
内页签发后按页码顺序插入透明塑料封套。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5.07
•【字号】沪交货[2013]280号
•【施行日期】2013.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证规范管理的通知
(沪交货〔2013〕280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本市各道路货运企业:
根据国家《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明确的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要求,我局2012年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事项的通知》(沪交货〔2012〕101号),规范了企业申办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证件管理,确保《道路运输证》发放与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要求一致,道路货运企业对已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需要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由“货运”或“危化品运输”改为“非营运”的,必须先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并取得《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道路运输证核发办事完整版
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发布《道路运输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节第二条(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2.车辆符合相应要求;3.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大厅窗口。
地址:砚山县市政中路。
交通方式:自由乘车到达。
六、申请材料《道路运输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431005—2016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
地址: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web/index.html?regId=3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证》核发—办事指南—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业户申请后,当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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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一)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示范文本见附件一;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6、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一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九、行政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办结。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无十二、行政审批收费1、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附件一:《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