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7)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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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

(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

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解读

一、引言

在建筑行业,施工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17年版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合同的关键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二、合同订立范本的适用范围

我们需要了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的范围。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国内施工合同,不适用

于国际工程合同。这意味着在国内进行上述类型工程的合同签订,可

以参考并使用这个范本,但在国际工程中的应用则需要根据国际法律

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施工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

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文件的内容要求、合同文件的备案和递交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通知、变更合同金额的规定等。这些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施工双方的权益,也提高了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四、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施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的经济利益。在2017版示范文本中,对于合同价格的规定相对严谨,包括了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支付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减少了因支付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从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

(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

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

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2017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2017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2017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一、前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承包方的权益,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将对2017年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解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纠纷的解决。

3. 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5)质量标准和要求;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1.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应当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2.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发包人应当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施工图纸等,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发包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

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权利义务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这两者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文

将就这一情况展开讨论,并深入探讨其影响和解决方法。

1.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区别与联系

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而制定的,它包含了该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而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大多数工程项目的一般性规定,包括了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在实际执

行中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2.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的影响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这种不一致

可能会给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带来困难,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不一

致的执行可能会给各方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造成合同纠纷。不一致

的执行也会给项目的监督管理带来挑战,降低工程施工的效率与质量。

3. 解决方法

针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执行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解决方法。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来统一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执行。可以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对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进行逐条

逐款的解释和确认,以确保各方对合同的执行有一致的理解。可以通

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进行仲裁或调解,解决因不一致执行而产生的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详细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详细解读

1. 引言

本文档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详细解读。本文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建议,以帮助各方避免纠纷和争议,实现合法、合规、和谐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2. 合同基本条款

2.1 合同的定义

本合同是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书面合同。本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价格、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索赔责任等方面做出约定。

2.2 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包括合同书、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其中合同书为合同的主体文件,附件、补充协议和技术规范等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

2.3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业主所在地或建设工程所在地。

2.4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为固定价款或控制价款。固定价款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并不因变更而改变的价款,包括税金和各种费用。控制价款是由业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总价款,这包括原价款和变更价款。

2.5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变更前应经过技术、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审查和审批。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

2.6 合同的履行保证金

承包商应按照约定向业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行保证金,用于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违约金。履行保证金不得用于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罚款等。业主应定期退还保证金,直至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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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组成构成解释顺序的问题: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解读:沿用2013版施工合同,承包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工程结构的 实际情况及专业承包资质情况,若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则可以进行专业分 包。
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问题: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其他 方式) 解读:发包人应当首先确定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需要研究分析的问题包括中 标签约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关系、拟建工程招标中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市 场近期价格波动状况、工程技术难易程度等方面,继而确定是否采用价格调整 机制,以及选用何种调价方式,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这些事项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先行确定。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解读:发包人应首先确定哪些为合同约定的“法律”;在确定法律范围时,应 当以合理的、承包人可以预见为前提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担。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比例降低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
支付利息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利息
增加退换质量保证金的程序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14天内会同承包人进行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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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具体内容 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 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
与2013版对比
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 同时使用
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解读:本条款隐含了承包人收到图纸后的审查义务,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不应当在明知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时仍机械的“按图施工”。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问题: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质量保证金的 三种扣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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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默认的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质量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问题:
新增
15.3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 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修金。
•未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扣留质量保
注意事项
证金的,发包人不得私自扣留。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覆盖的期间内, 发包人不得在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 金。
质量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问题:
14.4 最终结清
逾期支付两段计息的问题: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 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解读:签发工程竣工付款证书后 14.4 最终结清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 付违约金。 解读: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初步审查图纸义务的问题: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 时间。
合同组成构成解释顺序的问题: 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合同协议书>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的 文件效力和解 释顺序非同一 般,填写时避 免缺项或错填 ,易造成后期 合同履行的不 力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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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书 (13条)
集中约定合同当事 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 款(20条)
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做出原则性 约定
专用合同条 款(20条)
对通用合同条款原 则性约定的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 或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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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解读
让世 界更 畅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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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2017版
时间
性质 适用范围
•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 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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