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性探讨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可以向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辩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死刑复核制度在规范司法程序、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司法过程中,误判或冤错是不可避免的,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被判死刑的人可以申请复核,让专业的复核机构对案件重新审查。
这样一来,可以有更多的人参与审判过程,减少主审法官的个人特点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护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
因此,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被执行死刑犯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冤错案件对被害人和被冤枉的人都是巨大的伤害,一旦冤案发生,往往难以挽回。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再审,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这可以为被执行死刑的人提供机会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刑罚,减少冤错案件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死刑复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复核过程可能非常漫长,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这就意味着,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在监狱中度过很长时间,无法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
其次,复核机构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可能会因为一些政治或其他因素而偏离公正的判决。
因此,需要对复核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复核过程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复核制度在司法公正、保护被执行死刑犯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来提高复核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确保死刑复核制度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
死刑复核程序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分为三种情形: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与程序原因。 其中,法律原因比如量刑不当,要发回重审,这是 重要的改革之一。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法律原因) ——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 (程序原因)
六、死刑(死缓)复核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1、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时,应当对全案 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 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 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围绕定罪与 量刑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部分核准、部分改判,应当使用判决; ——改变定性、基本犯罪事实或与定罪量刑 有关的情节,要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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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核准
完全核准
纠正后核准
事实不清 不予 核准 发回 重审 数罪、共犯例外; 可核死而改 其他
量刑不当
程序不当
五、对不予核准死刑案件的重新审判 1、原为上诉、抗诉的二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 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 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 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 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 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自动进行。
2007-1-1 《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 决定》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裁判方式仍适 用原相关司法解释。
教学课件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实体法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法解释 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 件在部分核准死刑的前提下有限改判的、 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判处死 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罪犯或者部分被告 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 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 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 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 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 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8条规 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 案件,需要改判的,不能加重被告刑罚。即 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的改判,只能减轻 原判刑罚,而不能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 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 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 超级报核。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 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 尺度的关键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 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 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 称为极刑。
死刑复核程序
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可作如
下处理( )
A、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B、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 予以核准
被告人未上诉 报最高人民 高级 ① 检察院未抗诉 不予核准 法院核准 人民 (本应生效) 发回重审或改判 法院 判处 死刑 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诉 立即 最高人民 执行 ② 或者 法院审理 认为 发回重审 检察院抗诉 不当 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依法改判 或者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
件的报请复核
• 不上诉、不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再按
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
• 上诉、抗诉:则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能 上诉和抗诉。
• B.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C.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D.以提审的方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张小明贪污案
被告人张小明,男,40岁,广东省珠海市人,原系珠海特区东江电子工
业公司总经理,兼香港华达电子器材公司代理人。1997年4月17日被捕。 被告人张小明在担任东江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到澳门葡京、东方娱乐
应对共同犯罪人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时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 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多选)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审查以下哪些事项?
• A.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
死刑复核规定
死刑复核规定在很多案件审理后的判罚有被判死刑的情况,对于⼀般会采取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是⼈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复核所遵循的⼀种特殊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百零⼆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复查核准所遵循的⼀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种,称为极刑。
我国法律⼀⽅⾯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民的有⼒武器,另⼀⽅⾯⼜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于未成年⼈、怀孕妇⼥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式和⽅法,它是⼀种特别的程序。
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是否正确进⾏全⾯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
在进⾏死刑复核的过程中,需要进⾏对原判定的认定,以及证据是否充⾜做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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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性探讨
确废 除 所有 罪行 的死刑 ,5个 国家和地 区废 除 了普 通犯 罪 的死刑 , l 还有 2 国家和地 区在 实践 中事 实上 废除 了死 刑 , 3个 但也 有7 8个 国家和地 区依 然保 留死刑 , 国便 是 其 中之 一 。 由此可 见 , 除 死刑是 人类 法制 文 明的 必然要 求 。在我 国, 我 废 虽然 死 刑 并未废 除 , 是 , 国仍 然有 独具特 色的用 以限制 死刑 适 用 的程 序— — 死刑 复核程 序 。本 文将从 死刑 复核 程 序的 基本概 但 我
大趋 势 , 国在 适用 死刑 时进 行 了严 格 的控 制 , 方面 在实 体法 法 是相 矛盾 的 。 我 一
中规定 了一种 特殊 的死 刑执 行方 式 , 刑缓 期两 年执 行 , 死 另一方
其 次, 死刑 复核权 是一 项 司法权 力 , 非行政 权力 , 有专属 而 具
性、 独立性 与 终局 性 的特 点 。 是死 刑 复核权 专 属于最 高人 民法 一
批说 ” 认为 , 死刑 复核 的本质 是“ 而 不是“ , 核准 ” 核” 审” “ 的性 质更
三、 特点
死刑 复核程 序作 为对 死刑案 件 的一项特 别程序 , 同时 作为一
类似 于“ 准” 有 点接近 于政 府对 重大 项 目的 审批 。 审判 程序 项特 殊 的审判 程序 , 其他 程序 相 比, 有一 定 的特征 : 批 , “ 与 具 说” 为 , 认 死刑 复核 程序 是死刑 案件 的必经 审判程 序 , 死刑 复核 在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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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多选题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 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 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 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 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 2、c 二、多选题 1、ABC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 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不核准 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 重新审判或予以改判: 1、裁定予以核准。 2、裁定不予核准。 3、数罪并罚案件。 4、共同犯罪的案件。
第三节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2年执行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的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 后效的处理方式。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 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可见需要复核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归属 •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死刑案件的核 准权依法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行使 。 •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三)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限和 程序 •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1、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2、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复核 (三)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 理
知识点: 知识点:死刑核准的权限和程序
•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一)概念 •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 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 程序。
• (二)特点 • 第一,审理对象特定。 • 第二,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 第三,审理的时间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之后、 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 第四,死刑复核权有专属性。 • 第五,报请复核的方式特殊。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 【学习目标与要求】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 学习目标与要求】 概念和意义;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 核程序;掌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 核程序。
主要内容
• 本章首先阐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特点和意义。接着,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 件的核准权限和程序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案件的核准权限和程序分别进行了详细 阐述。
第十八章死刑复核程序
三、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的方式及其相应的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 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 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2007年2月2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复核死刑案件规定》;
3.2007年3月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以下简称《死刑质量意见》。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005年司考卷二单选第35题】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 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 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 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 案?d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 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裁判的具体情形:
(《复核死刑案件规定》第2条、第3条、 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 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 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 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制度最近,药家鑫一案在社会中引发了庞大的舆论和关注。
药家鑫,一个“有背景”的音乐学院的学生在开车撞到了人后,因为害怕要负上刑事责任,就倒车归去,连捅受害者好几刀,最后,使受害者到在血泊中。
他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被害者的家眷,而且在社会中也引发了庞大的反应,造成了社会恐惧。
在一审、二审中,药家鑫都被判以死刑。
药家鑫的行为十分恶劣,被判以死刑是大多数人都鼓掌叫好的事情。
可是,也有一部份人对此产生了疑问。
我国,现今存在着死刑复核制度。
那么,在最后的死刑复核中,药家鑫还会仍被判死刑吗?首先,咱们先来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裁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还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裁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故意犯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裁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组成故意犯法的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劳后,由作诞生效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由本院核准犯法分子死刑当即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即便已通过去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是二审的裁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劳,还必需通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只有依法再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才发生法律效劳,方可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
浅议中国死刑复核制度及发展趋势的几点思考——从呼格吉勒图案出发312012********* 2012级法学2班姜凯蒂3120131701117 2013级法管谭珺(撰写第五部分及结语)摘要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特殊审判程序,其初衷在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但中国的刑事司法为什么没有对死刑的适用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呢?这与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制度设计不完善是分不开的。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就能够使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固有缺陷得到迎刃而解吗?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中心,就呼格吉勒图一案出发,谈谈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的问题所在,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死刑复核适用情况发展趋势制度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中国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中国在司法上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突出表现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除了危及国家安全、部分经济犯罪、严重职务犯罪等少数死刑案件外,全部由各省高级法院掌握,“上报率”不足10%,这严重制约着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甚至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其中呼格吉勒图案可以说是死刑核准权下放后的一个负面例子。
随着1996年6月10日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执行枪决,4·9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落下帷幕。
2005年被捕的的赵志红主动供述自己是4·9案件的真凶,于是呼格案起了轩然大波。
媒体曾多次报导此案疑点期望促成再审,但是再审的阻力似乎不小,直至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终于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不禁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什么仅仅61天就结束了如此重大案件的审判,为什么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仍被死刑核准?注意到当时呼格案的审判背景是在第二次严打期间,判案追求“从重从快”。
写一篇浅谈死刑复核论文,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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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指对以死刑给予的判决案进行再审核的行为。
死刑复核的目的是确保死刑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表现出最高的公正性和最公正的实施方式。
死刑复核既能巩固当前的司法水平,也能防止司法滥用。
死刑复核主要采用法律程序,依据被告或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认可依法解释,可以改变原判决书中立项的死刑判决等。
死刑复核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和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的监督机制之一,也是维护正义公正以及保障正当人权的重要手段。
死刑复核程序
•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下列情形报请: •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 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 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 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 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 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 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4、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 (2)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 • 高法解释第349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准; •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实施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裁定; •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 当改判; •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 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 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 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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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作者:金石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宪政基础生命权存在的尊严和价值是维系宪法与其它法律共同价值的纽带,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以尊重生命权价值为核心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在宪法基本原则下,任何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应当充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的关怀。
不论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变化,但其权力运作的形态主要还是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裁判权的行使。
要想正确认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探求。
宪法的实施对国家建立完善生命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全面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对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涉及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的过程是十分必要的。
它的核心意义并非仅在于国家健全其权利保障体系的宣示性作用,更在于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切实尊重。
(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从死刑复核的权力属性来看,死刑复核权作为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涉到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必须对死刑复核权进行严格监控,以防法官恣意和擅断;从死刑复核的诉讼属性来看,不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如何,只要它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就具有了法理依据。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于第3编“审判”中,其属于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下列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的程序流程:1、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死刑复核程序期限需要多久1、死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3、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4、该程序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相关细节电话咨询;5、要争取时间,提供一切可能免死的证据和情节,使被告人最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下⾯⽂章中店铺⼩编就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1、死刑由最⾼⼈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法院核准。
(1)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级法院复核。
【提⽰】⾼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法院核准。
2、⾼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A、都应当报请最⾼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法院核准。
B、没有⾼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死刑的,由⾼级法院报请最⾼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的核准程序: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级法院核准。
2、⾼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审级等⽅式加重被告⼈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A、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六条死刑由最⾼⼈民法院核准。
第⼆百四⼗七条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当由⾼级⼈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级⼈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权变的几点思考
62006.12死刑复核程序权变的几点思考□袁溧(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北235000)摘要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历来受到严格控制。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裁定或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防止死刑案件出现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纵览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变的演变,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推进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在新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对人权的保护及对维护公平正义都有重要的意义,由此,提出了适应此种权变的两种新模式。
关键词死刑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权变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62-03“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①在所有刑罚中是最严厉的一种.其适用历来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慎重。
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法》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开始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反思。
随着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深入人心。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在参加两个公约后逐步减少和废除死刑,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家不同,国情也不同,死刑应以本国的国情作为存废的根据,而不应盲目地去迎合世界性的废除死刑的趋势。
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从经济、政治,还是从社会治安状况看,废除死刑的条件都还不成熟,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便是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内。
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有效的限制和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裁定和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②我国的刑事法律一方面从立法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创造性的使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方面,在程序法上设置了特殊的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准正确的判决和裁定,更正错误的或不适当的判决和裁定。
2020法考背诵考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2020法考背诵考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特定
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三)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四)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五)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核准。
(六)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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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 ga 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i叁型圭塾金竺!竺型圭!:篓豳鬯罂翟雹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性探讨王颖摘要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
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刑罚死刑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37—02死刑,也叫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诸多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已陆续废除死刑,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尚未成熟,死刑仍然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是为了顺应国际上废除死刑、保障人权的大趋势,我国在适用死刑时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一方面在实体法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方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方面在程序法中规定了特殊的审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一、内涵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独立于两审程序之外的特别审程序,其基本含义是: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之内没有上诉、抗诉或者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但是二审法院仍然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其死刑裁判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才是生效裁判,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该程序是我国贯彻“少杀、慎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刑事政策的有效程序,是典型的“中国制造”。
二、性质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历来都是诸多学者争论的要点,主要有“行政审批说”以及“审判程序说”两种观点。
“行政审批说”认为,死刑复核的本质是“核”而不是“审”,“核准”的性质更类似于“批准”,有点接近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审批。
4“审判程序说”认为,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审判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然能够能到主张。
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解决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是审判制度的~部分,属于审判程序。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有了定论——特殊的审判程序,各学者之间的争论也落下了帷幕。
(一)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审判程序,而非行政程序首先,审判程序与行政程序在决定方式上是存在本质上的区作者简介:王颖,新疆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向:刑事诉讼法。
别的,审判程序必须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程序采取的是首长负责制,决定权在于首长1人身上,如果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程序,那么院长便能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这与现行的立法是相矛盾的。
其次,死刑复核权是一项司法权力,而非行政权力,具有专属性、独立性与终局性的特点。
一是死刑复核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机关无权行使该项权利,而法院又是典型的司法机关。
二是死刑复核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其他任何个人、团体、机关无权干涉,其独立性符合司法权独立的特点。
e 三是我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根据这条可以看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经过核准的死刑裁判是涉及是否剥夺公民生命权的重大裁判并具有终局性,只能将其定位为审判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8、(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特殊的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审判程序,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在启动方式、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上有诸多的不同,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特殊的审判程序。
三、特点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一项特别程序,同时作为~项特殊的审判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具有一定的特征:(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的案件,不适用于判处其他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的案件,简而言之只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其他案件不需要经过该程序判决便可生效。
(二)死刑复核程序是大部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7豳圈隧圈翟匿翘.竺竺型圭2f叁堡!查垒金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200条与第201条的规定可知,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立即因此,设置死刑复核程序非常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使得死刑执行案件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外,案件在一审:fl-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利于防止错杀无辜。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报高级人民法(二)统一功能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2l条、22条的规定,有权作处的死刑立即执行且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的第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死刑案件是由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几乎不进行刑事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只有经过该程序并被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交案件的第一审审判工作,若是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则由付执行,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是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而我国地域广阔,往往相同案情案件的终审程序。
在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差异很大,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由最(三)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各地的死刑案件最终都要统一根据现行法律对于管辖的规定,该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这有利于从诉讼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其他审判程序明程序上保证死刑量刑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的过分差异。
显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四级法院中,任何一级法(三)保障功能院均可以启动第一审程序,中级及中级以上的入民法院可以启动该功能体现为对人权的保障。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人生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及原审命的刑罚,其直接侵犯的人权便是生命权。
设计死刑复核程序的法院的上级法院均可以进行审判。
目的除了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之外还要另一重(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特殊,采取报请的方式要目的,保证不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因此,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均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启人权保障功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
通过死刑复核动第一审程序,若是公诉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若是自诉程序保证适用死刑的人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充分发挥屏案件,需要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否则,法院不能主动障功能。
启动审判程序,同理,第二审程序只有被告人、自诉人不服提出上(四)制约功能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才能启动,不同于第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要死刑裁判作出,法定上诉、抗诉“但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或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被告人或检察机关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④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间内提出了上诉抗诉但是二审法院仍然作出孟德斯鸠的权利分工与制衡原理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对死刑裁判便可逐级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死缓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我国司法权力的配置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我国现行刑事审法院)进行。
判程序上看,经过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之后,死刑案件还要四、功能经过死刑复核程序,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专门适用于死刑案件的程序,是决定死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之外,其余死刑刑判决能否生效并交付执行的关键性程序,它关系到死刑案件的案件的审判权与核准权实际上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质量是否能得到保证,关系到“少杀、慎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来说拥有死刑判决权的法院没有死刑的核准权,这样的权力分工的刑事政策是否能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在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于作出死刑判决的权力进行制约,死刑复核刑复核程序的价值体系中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程序才能真正负担起对死刑裁判的最后审查任务,才能够有效控具有纠错、统一、保障及制约四大功能。
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通过该程序,对那些(一)纠错功能不应适用死刑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或裁定发回重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是以人的生命权为代价的刑罚,一旦审,有利于防止死刑滥用。
执行便不可逆转,在2007年死刑核准权回收至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以聂树斌案为代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错杀案例,il:∞刘攻丰编删,j‘诉汝法.中国政浊大学j“版扎2008年版.第412页.这些错误已然无法纠正,正如毛泽东所说过的:“一颗脑袋落地,第57贞.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娑萎罂篙:鼍毙蒿嚣紫篓瑞;冀:鬈!琶惫曩。
等黧ii戮?篙:嚣!:蒜硕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0…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追求。
学篓蒹兰;i?凳J箍墨;嚣完善研记酣*设法大学硕{:学位论文.:009年.第。
页.的价值,然而错误的判决是对正义的践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霪篱:远嘉:毒篱盏篡篱?嚣誊徽拦盒畜裳淼器篡噪盖磊翟页.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