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7年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节假日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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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中汇交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7号)各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自2014年2月17日起对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实名制仅针对前台用户,系统管理员和中后台用户暂不执行。

实名认证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本币交易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编号。

注:姓名应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换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本币交易系统将于2月14日闭市后进行升级。

升级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登录交易前台,系统会提示进行激活操作,一名交易员在同一机构或同一非法人投资产品下只能激活一个用户。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注:交易员今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首先在原机构对本人用户进行解除激活操作,才能在新机构激活新建用户。

三、为确保交易系统实名制的顺利实施,自2月17日起至5月16日的三个月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激活”状态用户可忽略系统提示,进行正常的报价交易;过渡期满后,“未激活”状态用户将无法登录交易前台。

四、市场成员应在过渡期内尽快组织交易员完成用户实名激活相关工作:1.登录交易前台时,系统提示“该用户未激活,请首先激活”:在此情况下,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后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可自行输入实名信息进行激活;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前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激活的,应以机构为单位提请交易中心代为激活,申请方式如下:下载并填写《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申请单》(见附件2),加盖机构公章后连同交易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起传真至交易中心激活。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中汇交发[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260号)银行间利率衍生产品市场成员: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4年10月31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推进利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4]41号)等规定,就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利率衍生产品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的,到期日、期限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合约。

1.3 标准利率衍生产品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银行间市场成员。

参与机构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集中清算协议。

1.4 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利率衍生产品的应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2.1 合约要素标准利率衍生产品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每日结算利率、挂牌基准利率、到期结算利率、到期结算金额等。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07]8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07.04.10
【实施日期】2007.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
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87号)
各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附件:
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1. 概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推动金融机构间融资融券的功能。

它的成立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利率市场化程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 业务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同业拆借交易: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交易,包括拆入和拆出。

-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提供银行间市场各种债券的买卖交易服务,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

- 利率互换业务: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利率互换交易,以对冲利率风险。

- 休眠资金管理: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渠道,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闲置资金的管理服务。

3. 职能定位同业拆借中心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其职能主要包括:- 利率形成: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形成短期市场利率,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 资金融通:提供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评台,促进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

- 风险管理:通过对交易参与方的准入、交易监管、违约事件处置等,对风险进行管控,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4. 价值意义同业拆借中心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意义:-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通过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可以更快速地获得资金,从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 促进市场利率的市场化: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直接影响了市场利率的形成,推动了我国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

- 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同业拆借市场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它们的融资成本。

- 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等职能,同业拆借中心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5. 个人观点对于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与职能,我个人认为其作用不仅仅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市场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角色,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7日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违约违规行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约行为;(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计算利息答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提供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平台,并公布相关的市场利率。

这些利率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对企业和个人贷款利率也产生一定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成为许多读者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立于1996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服务机构。

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规范化的资金交易平台。

同时,中心还会定期公布各类市场利率,如隔夜拆借利率、一周拆借利率等,以指导市场资金价格。

二、利率计算方法及影响因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主要包括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

利率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款利率:存款利率通常分为活期存款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

活期存款利率一般较低,定期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的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借款人信用等级越高,利率越低。

3.利率浮动: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对利率进行适时调整。

在经济周期、通货膨胀、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利率会发生波动。

三、利息计算实例演示以一笔1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假设存款利率为1.5%。

根据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利率,可得:利息= 10万元× 1.5% = 1500元这意味着,在一年期内,这笔存款将获得1500元的利息收入。

四、注意事项与实用建议1.了解各类利率:关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各类市场利率,以便了解当前资金市场价格。

2.选择合适的存款期限: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利率情况,选择合适的存款期限。

长期存款虽然利率较高,但资金流动性较差,需谨慎考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中汇交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118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6]87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下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

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7]41号)【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汇交公告[2017]41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部分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7〕4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法人机构及非法人投资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备案通知书和相关机构的联网申请,2017年6月我中心共完成474家机构(含非法人投资产品)入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从即日起,以下机构(含非法人投资产品)可参与我中心组织的债券交易: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富江南之盛富添盈B计划S1701期01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富江南之鸿富安盈A计划H1628期02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银丰利系列理财产品(保本)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银丰利系列理财产品(非保本)首创证券创鑫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尧都农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意资产-债券精选1号资产管理产品中意资产-债券精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中意资产-债券精选3号资产管理产品农行泰康资产稳健回报8号资产管理产品泰康组合华信证券现金管理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信证券现金管理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信证券现金管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三十五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三十六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中国红-黄山18号第三十七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全-中国人寿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计划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颍淮农商行颍利万家系列理财产品汇金动力稳健2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财富八号资产管理计划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信托-稳健7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创中信16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大同证券同丰2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同证券同丰2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汇安基金-裕章1号资产管理计划平安养老-中银证券委托投资1号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医药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证券信福安享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工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国寿债权组合太平金中金B款开放式投资组合1号财富证券珠江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信稳健价值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信睿元00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贵和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风财富稳盈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广发基金农银3号资产管理计划主题精选系列之银河资本-富善优享9号资产管理计划西部利得-鑫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皇稳健4号资产管理计划建信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纯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沈阳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南方组合西南证券定向增发灵活配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涌泉2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涌泉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涌泉2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西南证券涌泉2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山西证券平安信托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银证券-智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汇安基金-安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汇安基金-安享2号资产管理计划汇安基金-安享3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黄钻3号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运城农商盐湖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前海联合-华海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博时基金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国寿财险委托中欧基金固定收益组合鹏华聚鑫C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鑫荣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银行-阜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基金-久期信睿强债5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基金-久期信睿强债4号资产管理计划中意资产-利率策略1号资产管理产品中意资产-稳健回报资产管理产品建行泰康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泰康组合中银国际期货-富善优致多策略1期资产管理计划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摩根ICVC-摩根策略债券基金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摩根ⅢCVC-摩根国际债券机会基金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摩根基金-新兴股债入息基金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摩根环球策略债券基金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资管建行灵活策略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泰华富1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泰宁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资管稳健增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国君资管133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凯丰宏观对冲10号基金凯丰宏观对冲9号资产管理计划农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供电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泰康组合兴证资管债券多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财险委托国寿安保基金固定收益组合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国寿安保基金港股2号组合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鹏华永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景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工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富国组合工行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建信人寿工行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建信人寿工行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建信人寿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现金管理理财计划PBZ01300 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专享全权委托资产管理稳健配置理财PBZ01302 申万宏源建信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长城中山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添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稳健2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目标收益安心1号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安稳1号资产管理计划兴业基金-兴富72号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天弘-中原稳健2号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安欣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财富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海富通哈密市商业银行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博时资本-金牛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专享31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太平洋人寿股票主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大地财险A股主动投资组合1号福建南安农商银行福万通理财专户长城金债稳盈增强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民生证券恒益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宏信南海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多策略绝对收益组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组合创金合信基金招阳7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景源1号资产管理计划。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业务和职能1. 引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是我国货币市场的核心机构之一,其业务和职能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同业中心的成立和发展,不仅为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的交易评台,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融资、投资和避险的便利途径。

本文将对同业中心的业务和职能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金融机构。

2. 业务范围同业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各类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拆放款业务、回购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等。

在同业中心,各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买卖拆放款、回购协议等方式来进行短期资金融通,实现资金的调剂和融通,满足各自在资金面临紧张时的需求。

同业中心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债券市场业务,通过债券市场,各家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债券买卖、承销发行等业务,实现更加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

3. 职能作用同业中心在我国金融市场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业中心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机构,对于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极大地简化和规范了银行间同业拆借的交易流程,提升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进而有力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2 协调金融机构利益同业中心旨在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通过统一的交易评台和规则,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资金风险,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

3.3 服务实体经济同业中心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融资、投资和避险的便利途径,也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同业中心作为我国货币市场的核心机构,其业务和职能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的融资和投资渠道,也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运作,提升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中汇交发〔2023〕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3〕33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向市场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2月6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债券借贷交易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借贷交易,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借贷业务的报价、成交、存续期管理、信息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监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附件: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1 -,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 《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 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 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 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2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

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0年08⽉17⽇星期⼆下午 2:41中国外汇交易中⼼暨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简称交易中⼼),为中国⼈民银⾏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间外汇交易、⼈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清算、交割,提供⼈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服务;提供⽹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民银⾏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易中⼼是国家外汇体制改⾰的产物,成⽴于1994年4⽉。

根据中国⼈民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市场的战略部署,交易中⼼贯彻“多种技术⼿段,多种交易⽅式,满⾜不同层次市场需要”的业务⼯作⽅针,于1994年4⽉推出外汇交易系统,1996年1⽉启⽤⼈民币信⽤拆借系统,1997年6⽉开办银⾏间债券交易业务,1999年9⽉推出交易信息系统,2000年6⽉开通“中国货币”⽹站,2001年7⽉试办本币声讯中介业务,2001年10⽉创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02年6⽉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2003年6⽉开通“中国票据”⽹,推出中国票据报价系统,2005年5⽉上线银⾏间外币买卖业务,2005年6⽉开通银⾏间债券远期交易,2005年8⽉推出⼈民币/外币远期交易。

以电⼦交易和声讯经纪等多种⽅式,为银⾏间外汇市场、⼈民币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提供交易、清算、信息和监管等服务,在保证⼈民币汇率稳定、传导央⾏货币政策、服务⾦融机构和监管市场运⾏等⽅⾯发挥了重要的作⽤。

 组织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外汇市场的监管部门,中国⼈民银⾏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为外汇市场调控部门,交易中⼼负责外汇市场组织运⾏。

会员构成:外汇市场实⾏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经中国⼈民银⾏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及其授权分⽀机构可成为外汇市场会员。

交易⽅式:外汇市场采⽤电⼦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

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主报价,交易系统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联网流程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本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七)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业务联网信息表;(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拆借市场成员财务数据基本情况表;(六)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3同业拆借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手续。

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同业拆借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机构进行补充提交。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3.1 同业拆借中心依据金融机构提交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拆借限额并进行事前控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正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利率互换市场成员:为配合利率互换冲销业务的电子化,现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中汇交公告〔2012〕84号)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交易中心组织的利率互换冲销将适用调整过的细则,请各个市场成员予以注意。

调整后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见附件。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2014年9月23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细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冲销规则》(中汇交公告〔2012〕38号),为进一步规范利率互换冲销业务(以下简称冲销业务),保障冲销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1.业务开通1.1 参与机构应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署《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冲销业务申请表。

《计算服务协议》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同时提交授权文件并附签字样本),并加盖机构公章。

冲销业务申请表应加盖部门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部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应在《计算服务协议》中预留样本。

参与机构应在冲销业务申请表中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信息。

1.2冲销业务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参与机构应做好系统联网、测试、用户设置、内部授权等准备工作。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11.03•【文号】中汇交发[2005]302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302号)各交易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本币市场有偿服务的批复(银办函[2005]484号)》关于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本币市场实施有偿服务,向本币交易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票据网和数据接口的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的精神,交易中心定于2005年起分步实行对本币市场服务的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交易手续费通过询价系统进行的交易按融资类交易和买卖类交易以及融资类交易按期限实行区别费率:1天(含隔夜)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零点五计费,2天以上(含2天)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一点五计费,买卖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二点五计费。

询价交易收费的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的交易量。

2、交易终端使用费以专线方式接入交易系统的交易终端按每月每台3000元计费,以互联网方式接入交易系统(正在建设中)的交易终端按每月每台1000元计费。

交易终端使用费自终端开通后的次月开始计费。

3、数据接口服务费选择使用交易系统数据接口的机构,交易中心根据其定制服务的内容分类制订计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收费标准为:┌─────┬───────────────────┬──────┐│ 收费项目│报表数据接口│标准数据接口││├─────────┬─────────┤ (元/月)│││收费标准(元/月)│基金公司收费标准(│││││元/月)│││├────┬────┼────┬────┤│││定时传输│实时传输│定时传输│实时传输││├─────┼────┼────┼────┼────┼──────┤│ 本方数据│1000│1500│3000│3500│ 10000│├─────┼────┼────┼────┼────┤││ 市场数据│2000│2500│2000│2500││├─────┼────┼────┼────┼────┤││ 基础数据│500│500│500│500││├─────┼────┼────┼────┼────┤││F-系统数据│500│500│500│500││├─────┼────┼────┼────┼────┼──────┤│合计│4000│5000│6000│7000│ 10000│└─────┴────┴────┴────┴────┴──────┘数据接口服务费自接口开通后的次月开始计费。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中汇交发[2005]361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废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361号)外汇市场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批复》(汇复〔2005〕349号),交易中心向使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的会员继续实行有偿服务。

现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见附件)。

交易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为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更好地为市场成员和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信息、监管服务,交易中心根据有偿服务原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收费标准(一)交易终端使用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人民币/月/台)│├──────────────────┼─────────────────────┤│第1台终端│3,000│├──────────────────┼─────────────────────┤│第2台终端│2,000│├──────────────────┼─────────────────────┤│第3台终端以上│1,000│└──────────────────┴─────────────────────┘说明:1、会员使用的第一台终端为会员资格所要求的交易终端,会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交易终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竞价方式下异常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竞价方式下异常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竞价方式下异常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7.11.22•【文号】中汇交发[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竞价方式下异常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中汇交发[2007]302号2007年11月2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与会员:交易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采用做市商API自动报价机制,在竞价交易中支持点击交易。

但由于市场和技术等原因,做市商报价引擎有时会出现报价异常从而导致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正常行情的情况。

为规范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借鉴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并遵循外汇市场相关法规和协议,制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人民币外汇和外币对交易)竞价方式下异常交易处理办法,具体如下:一、若做市商(或会员)认为本方已成交的竞价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正常水平,造成本方较大损失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要求交易中心帮助协商对手方撤销该交易,或告知交易对手方名字,以便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书面申请应包括该异常交易的明细情况,包括:交易类型、交易编号ID、本方报价、当时市场价格水平、成交金额等。

书面申请应在异常交易发生后立即提出,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不接受此类申请。

二、若交易中心认定该申请情况属实,可告知交易对手方及其联系方式,希望交易双方本着友好诚信原则,自行协商处理。

交易中心也将尽可能提供相应的协助。

三、为保证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对协商同意撤销异常竞价交易的,交易双方可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反向交易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交易中心将不会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撤销该笔交易的操作(特殊情况除外)。

四、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若出现此类情况,请做市商立即断开本方报价引擎与交易中心的连接,同时立即进行检查和调整,并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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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7年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节
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同业拆借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6]568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2017年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6〕568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现将2017年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节假日期间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1. 2017年1月1日至1月2日,休市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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