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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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新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1 总则 [ Date: -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 术语 [ Date: -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现行建筑(道路专业)设计规范

现行建筑(道路专业)设计规范

1 《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T D33-2012)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5 《城市道路工程低吸热路面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206-2013,自2014年6月1日实施。

6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7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JTG D40-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8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94-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9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56-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10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88-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11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TG B02-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12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TJ 004-89,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3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56-2012,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14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为行业推荐性标准,JTG/D3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15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0-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16 《公路土水泥砼路面施工技术细则》行业推荐性标准,JTG/T F30-2014,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专篇一、概论1、城市设计要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2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均进行无障碍设计。

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旅游景点道路等所有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侨、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均应设有无障碍设计和设有无障碍设施。

所有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相关规定。

1)人行道路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I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5.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6.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衔音响信号。

7.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

8.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2)公交车站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公共建筑是城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不仅要满足人们物质的需要,而且还得满足人们精神的需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 盲杖1者及.0使.用4助根行据器无者障的碍通环行境与建使设用的要用求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
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
5 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 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图4.2.3-5)。
4.3 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6.2.4公用厕所的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 章第68节.2的.有5关居规住定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 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6.2.6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31..3有楼文层化的、大纪念型商建业筑进与服行无务障建碍筑设应计设的无范障围碍应电符梯。合表5.1.3的规定。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残卫

残卫

根据我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8.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在公共、办公及高层建筑内必须设计有无障碍卫生间求助呼叫按钮。

一、设计背景伴随中国在国际地位的提高,关于中国的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上越来越引起重视。

90年代一股反华风波席卷而来,其中一项就提出我国的残疾人保证设施不够完善和健全。

为此,我们国家专门组织学术专家和相关部门制订了有关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实施方案。

并制定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同时,在一些公共建筑及交通设施方面发布了一些强制性的设计规范。

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正在全面推进残疾人无障碍的进程。

二、无障碍求助呼叫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在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第7.8.2条中规定: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要求设计呼叫按钮,“距地面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除此之外无障碍系统应该考虑如下一些问题。

1. 求助呼叫按钮应该工作在低压状态下,避免潮湿和遭水时发生危险,应设计在便于残疾人触摸的位置。

2. 在室外要有声光显示报警装置,以提示施救人员及时找到求助呼叫的位置,建议该装置设计在室外门上方。

3. 对于设有多个求助呼叫按钮的项目要求进行位置编码,值班人员可以根据位置编码找到需要救助人员的位置。

4. 还需要考虑应急供电要求,在停电状态下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这时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三、设计方案1. 独立的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在无障碍设施附近设置求助呼叫按钮,室外门上方设置声光报警显示屏,编码按楼层采用两位编码。

2. 无障碍卫生间与男女卫生间混合设计:在室内分别设计求助呼叫按钮,室外分别设置声光报警显示屏,如果男女卫生间相邻可设置相同编码,报警时那个卫生间按下求助呼叫按钮相应的声光显示屏报警发光,以免误进卫生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 残疾人通道的设置:求助呼叫按钮在通道内均匀分布,在出入口处设置声光显示屏,如果通道较长可增设,编码可按楼层顺序进行编号,可采用四位编码。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 总则 [ Date: 2006-3-2 15:35:11 | 作者: land-mad ]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 术语 [ Date: 2006-3-2 15:37:39 | 作者: land-mad ]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坡缘石坡道和三面坡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残疾人通道的设计规范

残疾人通道的设计规范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

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坡度1:20 1:16 1:12 1:10 1:8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水平长度(m)30.00 16.00 9.00 6.00 2.80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 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当坡度小于1/12时。

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建筑类别最小宽度(m)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4.居住建筑走廊≥1.20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D50-2006)《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道路交通和标志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河床比降:以沿水流方向河床两点高差除以其间的距离来表示。

注:任意河段英文名称:slope of river bed流域面积:流域面积是指流域周围分水线与河口(或坝、闸址)断面之间所包围的面积,一般指地表水的集水面积,其单位以km2计。

一般作出流域的分水线即山脊线,由分水岭所围的区域即为流域的范围;因图形不规范,计算时一般算出图幅面积后,再分析流域面积占图幅面积的比重,相乘即可。

分水线:是流域四周水流方向不同的界线,在山区是山脊线,在平原则常以堤防或岗地为分水线。

地下水的分水线难以测定,常以地表水的分水线来划分流域的范围向斜:底层中一种向下的褶曲构造,其核部由新底层组成。

底层时代由核部向两翼由新到老。

向斜褶曲的基本形态之一,与背斜相对。

在地壳运动的强大挤压作用下,岩层会发生塑性变形,产生一系列的波状弯曲,叫做褶皱。

褶皱的基本单位是褶曲,褶曲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向斜,一种是背斜。

从形态上看,向斜一般是岩层向下弯曲。

因此,从地形的原始形态看,向斜成为谷地。

但是,由于向斜槽部受到挤压,物质坚实不易被侵蚀,经长期侵蚀后反而可能成为山岭,相应的背斜却会因岩石拉张易被侵蚀而形成谷地。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岩层新老关系来确定一个褶皱是背斜还是向斜(参看褶曲词条),而不能单凭地表形态来判断。

褶皱向斜是良好的储水构造。

石油、天然气、地下水三者比较,天然气的密度最小,石油次之,水的密度最大,且向斜的岩层向下弯曲,即储水。

相反,背斜是良好的储油构造。

因为向斜岩层向下弯曲,受力集中于中心。

所以,同一平面上各点受力不均匀,不宜修建铁路、隧道等工程。

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计图)施工技术指南

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计图)施工技术指南

1XX 市XX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置规范编制说明书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Design onAccessibility of Urban Roads and Buildings)(JGJ50-2001;J114-2001)。

2、北京市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DBJO1-603-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05.01)。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04.04)。

二、编制原则本指南以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为依据,通过结合实际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对现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明确、分解、对应和落实,在促进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设置标准化、规范化及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保证城市道路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布置安全、实用、经济性及设施布置的完整性,并以方便指导施工为原则进行编制。

三、适用范围北京市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

四、编制说明本次施工技术指南的编制,主要是在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下,结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及盲道所涉及具体情况进行施工图纸的绘制。

本指南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第二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盲道;第三部分:配合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对材料的选用、构件预制及拼装等方式进行确定。

4-1第一部分:城市道路及结构工程中人行道的无障碍坡道主要内容及相关图纸有:1.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一)、(二)(PD-01,02)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半径较大(一般大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宽(一般大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2.人行道无障碍设施:坡道施工做法大样图(三)(PD-03)本图适用于两相交规划路中,转弯缘石半径较小(一般小于10米)及人行道宽度较窄(一般小于3.5米)的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处。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说明(最终出版)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说明(最终出版)

3)人行道内侧无树池,行进盲道距侧石不应小于0.50m,见图5.2.4-3
图5.2.4-3 行进盲道(人行道内侧无树池)
4)行进盲道的宽度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人行道成弧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面宽25㎜、底宽35㎜、高度5㎜、中心距62~75㎜。

5.2.5 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和拐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见图5.2.5-1:
图5.2.5-1 盲道起点与终点提示盲道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见图5.2.5-2:
图5.2.5-2 盲道交叉提示盲道
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障碍物和井盖时,在相距0.25-0.50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见图5.2.5-3:
图5.2.5-3 人行道有障碍物、井盖的提示盲道
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见图5.2.5-4:
图5.4-3 人行天桥防护栅栏 5.4-4 人行天桥防护提示盲道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关于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及地道的坡道 坡度设计要求更严格;取消了关于扶手 设置等细节上的规定条文(减少重复); 取消了关于桥梁、隧道、立交具体设计 要求的规定条文。
关于城市广场及城市绿地:均为新增内 容。城市广场包括公共活动和交通集散 广场;城市绿地包括各类公园和开放绿 地。
关于居住区、居住建筑:增加了关于居 住绿地以及配套公共设施设计要求的规 定条文;关于居住建筑的规定条文有变 化。
无障碍设计规范新旧对比
新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旧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国家
标准。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时
关于公共: 办公、科研建筑(含司法建筑) 商业、服务建筑 文化、纪念建筑 观演、体育建筑 交通、医疗建筑(含康复建筑) 学校、园林建筑
关于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 造:全章为新增内容。 附:强条一览(共有6条/款)
谢谢!
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残疾人(肢体、视觉、听觉残障等)、老人、儿童、孕妇、伤病患者 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当中包含了使用和没有使用行动辅助器具者(如轮椅、婴儿车、拐杖、 盲杖等)。因此可以说,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无障碍设施的受惠者。(在工程设计时,要避免 将无障碍设施简单理解为轮椅通道。)
关于术语:更新了部分术语,相对而言, 范围更全面,解释更严密;删减了个别非无 障碍设计独有的术语;也补充了一些新的内 容。
关于公共建筑:增加了关于公共建筑的 一般规定条文。
关于公共建筑:调整了一些公建类型的 组合分项,补充了一些新的类型(但同 时也欠缺了个别原有的分项);除了关于 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实施范围的规定条 文,还增加了较为具体的设计要求。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讲诉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 xx/XXX-2010备案号:Jxxxxx-2010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2010—0x—01发布 2010—0x—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unobstructed pedestrianoverpass and underpass编号:DB**/***-2010备案号:J*****—2010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x月1日2010•北京前言本规程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本规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的补充,所涉及的有关无障碍设计内容与以上规范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北京地区大量工程实例。

在遵循我国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设计资料,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规程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无障碍设施设计。

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

为使本规程更好适应北京市无障碍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编:100082)并抄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邮编:100045),以便修订时参考。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及条例

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年版)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二、装饰设计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199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三、结构设计1、本工程遵循以下国家规范、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工程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国家标准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2、3)及其修正备注建筑专业提供的方案平面图。

浅析无障碍设计

浅析无障碍设计

浅析无障碍设计摘要:简述了从建筑创作和实践的需求为基本面,全面理解我国无障碍发展的趋势及无障碍设计意义。

无障碍设施概念的由来及法规、政策,在城市建设的现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无障碍设计;信息无障碍;环境无障碍;1、无障碍相关概念与发展演变20世纪人们对无障碍的认识是从身体残障开始的,但20世纪中期以后,人们愈发重视残障问题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残障”中的“障”强调的是人与社会环境的矛盾,是指存在某种障碍的人机会的丧失或受限制,导致其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平等地融入社会。

人们对于“残疾”的认识逐渐从最开始的个体缺陷,开始发展为社会环境对残障者形成的制约,更为重视社会对残障人士造成的负面影响。

这种反思显示出当今社会无障碍意识的提高,面向政府部门、规划师、设计师、公众的无障碍意识的普及和推广迫在眉睫。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对弱势群体关注的增加,无障碍设计的服务对象从残障人扩大到所有存在特殊需求的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孕妇、病人等这些由于自身生理限制造成使用基础服务不方便的人群,以及携带重物、推婴儿车等由于外在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人群。

可以说每个人的生命周期中都会因为年龄、性别、伤病甚至文化等因素,遇到看得到或看不到的身心障碍、交流障碍等问题,无障碍设计则是要发现并尽量解决这样的问题。

2、无障碍立法与政策法规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

1982年首次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5年中国残疾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和北京市设计院举办了“残疾人于社会环境研讨会”,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生活环境”的倡议,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发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JGJ50-88,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适用于城市道路和重要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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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总?则???[Date:2006-3-215:35:11|作者:land-mad]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术?语???[Date:2006-3-215:37:39|作者:land-mad]2.0.1缘石坡道curb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盲道sidewalkfoethe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行进盲道go-aheadblind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提示盲道目warningblind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7轮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0.8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9无障碍电梯barrier-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toilet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无障碍盆浴barrier-freebath 无障碍淋浴间barrier-freeshower安全抓杆grab低位小便器tow-level轮椅席位seatfor缓冲地带buffer安全挡台safty明步楼梯队stairswithout升降平台lift转弯阳角angleatturning浴间坐台in-tub轮椅通道passagefor盲文地图braille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盲文站牌braillebus-stopboard采用盲文标识,告知视残者公交候车站的站名、公交车线路和终点站名等的车站站牌。

3.1道路与桥梁3.1.1表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人行道路3.2.1表3.2.1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图图;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盲道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2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m处(图;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5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的规定(图)。

表盲道触感条规格4.2.3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图图;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6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的规模(图。

表4.3公交车站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

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2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3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4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4.3.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4.1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图。

4.4.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m(图。

4.4.6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手高应为0.90m。

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2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3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4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5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

4.4.8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m提示盲道(图图。

4.5桥梁、隧道、立体交叉4.5.1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20;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图图。

4.5.3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

5.1公共建筑5.5.1表5.1.1无障碍设计的范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表5.1.2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表5.1.3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1.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表5.1.4无障碍设计范围注:1.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表5.1.5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1.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表5.1.6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居住建筑5.2.1表5.1.2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5.2.2表5.2.2无障碍设计的范围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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