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职权的约束性与优化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
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的约束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和裁决,实现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约束,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体现在行为的合法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者修正。
这样,行政机关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使权限,从而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合理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除了关注法律的合规性,还会关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目的和手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和抉择,是否依据事实和证据,是否做出公正和公正的决策等。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策,从而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公正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会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正进行审查。
特别是在涉及个人权益的重要行政行为中,行政复议机关会更加注重程序和公正性的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或者存在不公正的现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和决策,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行为的秩序性方面。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修正相关决定,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秩序性。
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是在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特殊性、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以及社会法治化的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
关于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要点如下:一、新《行政复议法》强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扩大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将行政纠纷进入行政复议的入口拓宽、门槛降低,为企业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护,使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以下15种情形,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谈行政复议机制健全与完善
传统意义上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它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行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
从概念上不难看出传统意义上行政复议的范围往往局限与具体行为。
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其第七条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发布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少、监督弱,也带来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不仅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三乱”之源。
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对此类文件监督却十分薄弱,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相应地,因此类文件遭受损害取得救济也十分有限。
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力问题评价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力问题评价近年来,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力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评价和探讨。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为公民提供了一种通过非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较高的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行政复议则更加简便、快速,方便公民维权。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特殊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估,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决策。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不完全得到保障。
有些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裁决。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效力并不高,很多行政复议决定并不被行政机关执行,导致公民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首先,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确保行政复议机关能够真正独立裁决,不受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其次,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
建立起有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原则。
通过细化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决策的预测性和可行性,减少裁决的不确定性。
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力问题进行评价,可以发现其在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政府行为合法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然而,也需要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并明确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原则,才能真正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力。
这将为公民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途径,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提供更大的监督和约束力。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09•【文号】国务院令第166号•【施行日期】1994.10.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问题评估
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问题评估近年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对行政行为不满,通过申请复议,让具有复议权限的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更合理公正的决定。
本文旨在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与效能进行评估,以探讨它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合理性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公民在行政争议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申请复议,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其行政行为,使其从一个更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调整。
2. 促进行政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民通过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更加审慎和公正。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意见,使行政决策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减少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3. 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简单、快速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为公民提供行政争议的解决。
相比于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更简化,大大提高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供行政咨询和解释服务,帮助公民及时了解和解决行政问题。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效能问题1. 复议结果的拖延。
在实践中,一些复议案件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结果拖延的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复议机关内部人员不足、经验不足,以及案件量过大等。
这导致了公民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益受损,并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2. 复议决定难以得到执行。
一些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缺乏积极的执行态度,导致复议机关的裁决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执行。
这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效果。
3. 复议机关的专业性不足。
为了有效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复议机关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改进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自行行使复议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纠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优化与改进。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条件。
目前,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条件对于申请人来说过于繁杂,难以阻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
应当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申请、在线咨询等方式来提高申请的效率,减少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还应当降低行政复议的门槛,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如农民工、环境受害者等,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便利地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其次,应当加强行政复议的独立与公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确保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独立的审查。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复议机构、加强复议人员的培训与职业道德建设,以及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能力等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力度,确保其行使复议权力时不滥用职权、违法违纪。
第三,应当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和效益。
行政复议应当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机关、保护申请人权益的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行政救济。
在现实中,很多行政复议案件最后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使得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削弱。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应当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行为能够在复议环节中得到更好的纠正和改进,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和纠纷。
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后续调解机制,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应当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行政复议法讲义
行政复议法讲义一、行政复议法的概念和作用行政复议法是指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规定。
它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以便及时纠正或消除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
它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行政复议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公民和法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违法行为时的救济权利,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2. 确保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程序,从而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更加强化。
二、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行政复议的主体主要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
申请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组织。
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机关。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证据,并签名或者盖章。
2. 受理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申请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4. 通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
两者虽然目的相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并分析两者的各自特点和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简便快捷。
行政复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程序相对简单,所需时间较短。
二是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复议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三是具有强制性。
行政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但行政复议并不排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相对复杂。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程序比较繁琐,所需时间较长。
二是受理限制较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违法行为等。
三是具有法院审判的特点。
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各有其适用的场景。
行政复议适用于争议不大、程序简单、需要及时解决的情况。
比如,对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决定。
行政复议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然而,行政复议结果仅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涉及法律解释、需要独立仲裁的情况。
因为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具有审查、判断、裁决的权力,可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
举例说明行政复议的概念和范围
举例说明行政复议的概念和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合理进行审查和评判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监督手段,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 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及改正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体现了法治精神和行政公正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涵盖了广泛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行政处罚:对于涉及个人或法人经济利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公民、法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追求公正与合法。
b. 行政裁决: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如行政许可、执法决定等,申请行政复议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c. 行政协议:对于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签署的协议,例如土地征收协议、商业合同等,当一方违约或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求公平与合理。
d. 行政决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强制等,公民、法人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3. 行政复议的流程:行政复议一般分为两个层级:一级是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复议委员会;二级是行政诉讼机关,即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可以首先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则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4. 个人观点和理解:行政复议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机制,具有以下优点:a. 提高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可以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追诉,促使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共利益。
b.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复议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索回被侵犯的权益,实现权益保护与维权。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和申诉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其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行性建议。
一、历史演变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刚刚开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行政错误和冤假错案频发。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开始研究和制定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国家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到了推广和普及。
在2003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之后,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成为行政监督和申诉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现状和存在问题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行政机关决策的常规方式。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往往是以行政机关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非公民利益为依据。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1.认定事实不全面或不正确。
由于行政机关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掌握不够全面或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误差,导致行政复议结果不准确。
2.程序不尽完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诉求不够及时或不够细致,导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3.复议决定过于“行政化”。
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缺乏普遍性和约束力,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未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1.完善行政复议的制度和程序,加大对复议机关的职责和监督力度。
应该对复议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增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扩大公民参与,提高公民使用行政复议的积极性。
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和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民通过行政复议保护自身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
行政复议法总结汇总1.引言1.1 概述行政复议法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的公正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复查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复议程序以及复议裁决的效力等方面。
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便利和适用等,这些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复议程序则规定了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裁决等具体操作步骤。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争议,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同时,行政复议法还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规范行政决策、遵循法律程序的指导,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然而,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复议决定的强制性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重要的行政决策仍无法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制度设计,提高复议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概述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和意义,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认识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 引言:对行政复议法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2. 正文:包括行政复议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基本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
2.1 行政复议法的起源和发展:介绍行政复议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2.2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详细阐述行政复议法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便利性原则等,并介绍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步骤。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途径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途径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途径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途径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实现行政公正与行政效率并重的目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途径的种类以及行政复议途径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程序性:行政复议是依法进行的一种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起复议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
2. 法律性:行政复议是基于法律建立的制度安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必须建立在法律依据之上,要求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3. 可选择性:行政复议是一种相对自愿的救济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途径的种类按照行政复议途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复议分为行内复议和行外复议两种。
1. 行内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一级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也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向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 行外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最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有行政复议职权的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途径的作用行政复议途径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畅通渠道:行政复议途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条合法、透明、高效的投诉和救济途径。
通过复议,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规范执行:行政复议途径的设立,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执行,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法中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研究
行政法中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研究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能、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在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相较于司法审判的方式,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主动介入并主导执行过程,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
2. 行政执法具有综合性,其范围广泛,涉及到经济、环境、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
3. 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来执行行政命令,如罚款、扣押、查封等。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与原则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合法性,行政法对行政执法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行的准备、实施、结束等环节,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获诉权等。
1. 法定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不能超越自身的职权范围进行行政行为。
2. 公正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要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歧视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3. 公开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复议的概念与作用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抗诉或请求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行政复议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能够及时解决矛盾,维护合法权益。
2. 行政复议能够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复议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四、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与互补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体系中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重要环节。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复议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复议途径治安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执行需要依靠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
然而,在治安管理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处罚决定存在争议或者不公正的情况。
这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复议途径,以帮助公民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性、妥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程序公开透明:行政复议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并参与其中;2. 公正公平: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3. 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原处罚机关,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4. 科学决策: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当依法采取证据确凿、科学合理的方式。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复议程序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书面申请:公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指出复议事由、请求和提供的证据;2. 受理审查:原处罚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则受理行政复议并转交给行政复议机关;3.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复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调查等程序,以了解更多的情况;4. 决定作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确认、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同时给出决定的理由;5. 履行决定:原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
三、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为公民提供了合法维权的渠道,让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公民能够及时申诉和争取自己的权益;2. 促进行政决策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进行审查,有助于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的处罚决定,促进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 维护法制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存在和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可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改正和规范,维护社会的法制稳定;4. 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运行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效力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效力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申请是一种常见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申请的定义、申请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定义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以便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等内容。
2. 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事项的合法性。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 调查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和证据。
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传唤证人或鉴定。
4.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包括重新决定、撤销决定、确认决定、变更决定等。
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的最终结果。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程。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中止效力:一旦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在复议程序中具有中止效力。
这意味着原决定在复议过程中暂时不能执行。
2. 具有约束力:行政复议决定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不得再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相反的决定。
3. 具有监督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它确保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会超出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从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概念、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概念行政法规范是指国家机关为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普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经过法律授权,具有统一的层级关系,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程序是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一种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追加救济程序,保障了居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机会的提供。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法定的基础之上,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最后,合法性审查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国家机关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法规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增加透明度和民主参与。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为公民和组织提供公正、迅速的复议渠道,并规范复议程序,保障复议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再次,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最后,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要注重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的运用,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然而,当前行政法规范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扩大复议范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复议范围扩大到了更多领域,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的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和适用性等。
2. 简化复议程序: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原先的一审终审制度,引入了一审二审制度,即申请复议的一方可以选择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一审,如果不服一审决定,可以继续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二审。
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审复议机关和二审复议机关的权限和程序。
3. 强化复议决定的约束力: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复议决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加强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复议机关的人员应当忠于法律,依法履职,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
5. 规范复议程序的时限: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复杂案件的复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30日。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旨在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同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还加强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加了法律约束力,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一、背景介绍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和高效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背景下,本建议书旨在提出行政复议程序的改进和完善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二、问题分析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复议程序复杂繁琐。
当前行政复议程序的流程复杂、繁琐,常常导致复议申请人难以理解和操作,增加了公民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2. 行政复议的时限过长。
目前行政复议中存在复议时限过长的问题,导致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度。
3. 行政复议决定缺乏约束力。
部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较弱,行政机关往往可以不予理睬或不按照复议决定的要求履行,这一问题也减弱了行政复议的实质效果。
三、建议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简化行政复议程序。
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减少冗余环节,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将复议受理、调查核实、听证等环节合理整合和缩短处理时间,减少复议申请人的负担。
2. 缩短行政复议时限。
对行政复议的时限进行规定和监管,明确复议机关的办理时限,确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
3. 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
明确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将复议决定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确保复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4.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加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透明,及时公布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进展情况和复议决定,提供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渠道。
5. 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能力与独立性。
完善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提升复议机关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预计能够取得以下效果:1. 行政复议程序的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复议效率和公民满意度。
行政复议的结果
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背景介绍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结果的产生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优化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复议的结果及其影响。
二、行政复议结果的种类1. 维持原决定维持原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认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符合事实情况,不需要进行改正或撤销的情况。
这种结果表明原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了认可,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会被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能会被告知可以继续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改变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认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对原决定进行修改或撤销的情况。
这种结果意味着行政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对原决定进行调整,以消除错误并修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将会受益于这种结果,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3. 撤销原决定撤销原决定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认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合理,且需要立即予以废止或撤销的情况。
这种结果意味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将被取消,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在获得撤销结果后,可能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决定对其造成的损失。
三、行政复议结果的影响1. 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维持原决定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改变;改变原决定则要求行政机关按照调整后的结果进行行政处理;而撤销原决定则意味着该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立即停止执行。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应遵守并执行行政复议结果。
2. 公信力和合法性行政复议结果的产生凸显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职权的约束性与优化由于中西方政治体制的不同,我国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比西方复杂得多,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
行政法制和一国政治体制紧密相关。
美国政治学家弗兰克?古德诺曾对世界上所有国家政治体制进行了分类,认为世界上不外乎存在两种行政体制:“第一种,总的来说以等级官僚制为特征,下级官员要效忠上级官员,而非国家法律;上级官员对一大批下属都拥有指挥、控制和管理权。
第二种行政体制不承认或几乎不承认官员之间有任何隶属关系,只强调每个官员对拥有表达国家意志权力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效忠。
在法律面前,一切官员都是平等的,每个官员只服从法律,只寻求法律的指导。
”根据古德诺的理论,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属于第二种类型。
在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地方政府要同时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
而在西方国家,各级政府之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地方行政机构只是对本地方议会负责,下级政府不对上级政府负责。
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实行集中领导。
“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从中央到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并与国家政权系统并存,形成党政双轨制。
”党政两套系统共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领导,加上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党委也领导同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这样就使得上下级政府的关系比西方国家复杂得多。
在我国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管理体制大体分为垂直管理(如央行、海关、国税)、部分垂直管理(如工商、地税、技术监督三部门实行省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几种类型。
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
一般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来源于西方。
在我国,要求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跳出权力结构的圈子,完全依据法律来独立公正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不受任何干扰,实在很难。
行政复议制度中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着特殊的关系,在国外也存在着,但问题是我国复议机关独立、中立的地位得不到制度的有效保证。
在经济分权的压力下,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二者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
公正的反义词是偏私,因此公正也就是反对偏私。
当政府或政府部门具有自身(地方、部门)利益时,很难做到无偏私。
中外理论界普遍认为: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有着自身的利益,这已在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等多领域取得共识。
我国更是如此。
我国的经济改革首先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给予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而建立起来的。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由原来的统收统支改为分灶吃饭,并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衡量官员考核和晋升的主要标准。
分税制改革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发展经济的压力和动力。
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充当类似“经济人”的角色,甚至为发展经济而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于不顾,主要表现在:其一,受土地财政的影响,存在大量的违法用地行为。
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发展房地产业,违法拆迁、征收大量土地,出现大量的拆迁纠纷、土地征收纠纷。
据统计,“从1999年到20XX 年,全国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500多万亩,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90%以上。
”在这些违法用地行为中,有的项目政府就是直接的投资主体;即便是开发商投资的项目,政府的态度大都倾向于迁就投资者、拆迁人。
由于违法用地和地方利益相关,加上土地违法成本较低,多年来一直屡禁不止。
其二,有些贫困地区,当地政府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紧张的问题,乱收费,乱罚款。
据报道,“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行,财政收费比例上升更加厉害,地县一级,收费和罚款已占财政的50%~60%了,个别县,收费和罚款额已占财政收入的70%。
”其三,有的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采取短期机会主义的行为,即便是环境污染项目也上马,导致当地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这些纠纷一个共同点,就是和地方财政、地方官员量化考核指标有。
复议机关作为上级政府机关的一部分,出于不愿当被告的顾虑,更不愿得罪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多数情况下维持复议决定,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已经名存实亡。
实际上,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之初效果并非如此。
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到90年代中后期,国家刚刚从全能主义的政治模式撤出,地方的利益远远没有同中央形成事实上的分权。
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1990年)的7年中,全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申请中行政相对人在约50%的复议申请中有所收获,只有另外50%的申请由上级机关维持。
但到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推行,情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总之,正如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设置的理论预期或逻辑支撑过于理想化,是在一个虚拟理想状态下设立起来的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体制下,有必要对外来制度进行大胆的扬弃,进一步对其完善重构。
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的局限性近年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主张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许多地方已经先行先试,主要做法是:一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使,即由以前地方政府各部门分别行使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地方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这些“部门”包括地方管理的部门,有的还包括省垂直管理的部门或部分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其实,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并非新鲜事物,行政复议法第12条已对“选择复议”做出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际执行中只是有关部门不愿放权,这次“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实质上是改变了原来的“条块结合”的选择复议体制,除了几种情况外,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变为“块块管辖”。
英美国家近年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路径,也遵循由分散设置到统一集中的路径转变,越来越倾向于复议机构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
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避免了部门保护的影响,有利于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监督,应得到肯定,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
1.很难逃脱“地方关系”、“熟人社会”带来的影响。
“有关统计表明,行政争议主要集中在基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地市级以下的行政机关,70%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
”有学者做了统计,以20XX年为例,“全国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的各类被申请人中,乡镇政府占10%,县级政府部门占48%,地级政府部门占18%。
”基层特别是区县级和区县级以下部门是行政纠纷集中的地方,而到了区县一级就基本上就进入“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关系圈,法律调整的效力也会因此而打折扣,任何案件都可以因人、因事而异。
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往往同处一个机关办公,处于地方的同一权力谱系之下,很难逃脱“地方关系”的约束,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甚至比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更复杂。
2.地方政府很难秉持中立立场。
如上所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收入与官员考核升迁紧密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会把经济发展等硬指标作为优先发展指标,置于其他发展指标之上。
为发展经济,地方政府习惯于对地方的大公司、大等纳税大户实行倾斜性重点保护。
这些公司、即使行为违法,只要能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政府对这些行为非但不予以追究,还寻找各种理由为其推脱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袒护。
这就意味着,在依法行政还是利益行政、维护社会公平还是发展生产力、维护公众的利益还是维护资本的利益之间,地方政府往往侧重于后者。
资本有了权力的庇护,其贪婪的目光不再局限于合法经营,也会投机、违法。
这种“官商联合”的结果,“蚕食”了弱者的权益,挤压了弱者的生存空间,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即便出现了矛盾纠纷,在当地政府权力映射的范围内,正义很难得到声张。
近年来大量的信访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据不完全统计,60%以上的信访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考虑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较窄的实际,实际产生的行政纠纷远远高于这个比例。
有学者根据社会转型期行政相对人与权力的利益关系,将行政相对人分为三类:“即政府处于合作博弈型的相对人、与政府处于非合作博弈型相对人。
与政府处于合作博弈型相对人与政府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帮助的相对人,如房地产、煤炭等能源;二是对政府财政收入有较大帮助的相对人,如高税收的烟草;三是能够为政府官员带来私利的相对人,如国有民营化改革中的国企收购者、上市公司。
与政府处于非合作博弈的相对人一般表现为政府违法处罚、收费行为的对象或是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指标过程中的利益受损群体,如失地农民、被违法拆迁的居民、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居民等。
对于与政府处于合作博弈型的相对人来说,通过与权力结合获取违法利益同时豁免法律责任是利益最大化的典型做法;而对政府处于非合作博弈型的相对人来说,法律制度的建构的听证、复议、诉讼都不能根本性解决相对人与政府的公平博弈问题。
”总之,在现行的体制环境下,地方政府已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居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再加上有些纠纷是因为政府投资的项目本身存在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归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本身就违反“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
尽管试点地方实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但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性的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即使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权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在我国权力主导色彩严重、监督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否保障复议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地方行政权力的渗透和干预,不得而知。
3.垂直管理的部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目前,垂直管理的部门大致分为全国垂直管理、省垂直管理两种类型。
这些部门的业务专业性较强,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其垂直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对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主要还是按照行政复议法十一条规定,由申请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而对省垂直管理部门,许多地方已经做了改革,有的由申请人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①,有的直接规定只能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②。
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复议,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人情关不好过;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垂直管理设立的初衷相悖,难免会成为地方政府违法干预的不当借口。
分类设计: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不但和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关。
这一点学者们论述颇丰。
“行政法制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对传统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加以逐步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权力并重,就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