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套号)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划)

合集下载

深圳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府[2005]61号

深圳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府[2005]61号

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及附件(试行)深龙府[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使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房屋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措施;(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引和专项规划;(七)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尊敬的_____:您好!经相关部门核查,您在土地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为了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现向您下达本限期整改通知书。

根据我们的调查,您所拥有/使用的位于_____(具体地址)的土地,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您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将原本规划为_____用途的土地私自变更为_____用途。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严重扰乱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超占土地面积经过实地测量和比对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发现您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合法批准的范围。

超占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这不仅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权益,也对周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规划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破坏土地资源在您的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_____(具体破坏行为,如过度开垦、滥挖矿产等),导致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以上违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纠正您的违规行为,现责令您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天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恢复土地原有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您应立即停止当前的违规使用行为,并按照原批准的用途进行恢复。

如有必要,应拆除在违规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退还超占土地对超占的土地,您应无条件退还,并自行拆除在超占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

同时,对超占土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修复破坏的土地资源针对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况,您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修复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修复工作,使其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整改期间,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我们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并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存根)
花政字〔2013〕号

你单位(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听候处理。

单位(户主)签名:
联系电话:
临武县花塘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花政字〔2013〕号

你单位(户)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听候处理。

单位(户主)签名:
联系电话:
临武县花塘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不含国有储备地)上进行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者社区工作站提出;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用地权属单位(城市更新部门已确认的实施主体)或者个人提出。

政府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统筹提出处理意见。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城市更新办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和特殊性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协助开展审查和监管工作。

派出所负责堆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及建筑内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经济促进、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卫生、文体、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邱佛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佛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邱佛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佛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邱佛忠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邱佛忠【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马宇飞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张承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建业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马宇飞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张承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建业马宇飞张承忠林坚【代理律所】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邱佛忠【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

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9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9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5号)《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四)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

第三条处理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应遵循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市、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市、区政府经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应予安排的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由区政府协调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具体项目重新核定用地规模。

核定用地规模时应严格把握标准。

需安排的用地,不得在两区原市政府统征地和本次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解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各相关单位、各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为推动我市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全面遏制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执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于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给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并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违法行为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依法暂缓登记,同时书面告知房地产权利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等内容。

二、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名称、坐落、房地产证号码录入产权登记系统。

三、在已录入产权登记系统的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房地产权登记事项时,登记机关暂缓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录入产权登记系统前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将暂缓登记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情况书面通知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如发现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不足,或确有错误,应当在确认此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解除暂缓登记。

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房地产权利人因被暂缓登记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我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文件的规定。

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乐国土改字第[ ] 号:你户(单位)在位于地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改正,改正内容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设施等,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年月日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 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2.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
地 址:联 系 人:85280812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507室
刘域 李文斌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 一联存档 二联留存 三联送当事人
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大长国土资监停字[ ]第 号
的行为,违反了第 43, 44 条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于 年 月在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产业区在未取得
任何合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地平方米,土地类型为未利用地开工建
你单位(户)(印 章)
行为,听候处理。

年 月 日
违法占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审请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联系电话:
送 达 回 证
大长国土资监停字[]第( )号。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

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通知日期:xxxx年xx月xx日受通知单位:您好!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您单位在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证,您单位的土地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违规行为一具体描述第一项违规行为。

二、违规行为二具体描述第二项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三具体描述第三项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我局决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一、限期整改要求1.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第xx条第x款之规定,您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xxx年xx月xx日内,整改上述违规行为,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整改具体要求一具体描述第一项整改要求。

3. 整改具体要求二具体描述第二项整改要求。

二、整改期限您单位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处罚措施如您单位逾期未能完成整改,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处罚措施一具体描述第一项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二具体描述第二项处罚措施。

四、附则1. 本通知书自接到之日起生效,至整改完毕之日终止。

2. 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请按时提交本局,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请您认真对待本次通知书内容,按时按要求整改,并于xxxx年xx 月xx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感谢您的配合!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受通知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审理法官】罗毓莉王成明谭植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秀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小庆王志强王秀娟【代理律所】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被告】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的深龙坪地规土强执[2017]00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12:51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调整G06301-6号宗地用地红线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调整G06301-6号宗地用地红线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调整G06301-6号宗地用地红线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调整G06301-6
号宗地用地红线的公告
怡乐园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深圳分公司:
经深地合字[1997]036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你司取得位于南湾街道李朗大道西侧,宗地号为G06301-6居住用地,土地面积9213.1平方米。

根据市政府2009年第405次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处理该片区土地遗留问题,现请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协商调整用地红线事宜,逾期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地块位置示意图(略)
2、卫星影像图(略)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28918681
传真电话:28909132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六楼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经典案例】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经典案例】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经典案例】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顺利完成坂田街道星河雅宝6号地东侧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与没收工作长期以来,没收违建案件查处难、移交难、执行难、处置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土执法的一大难点问题。

深圳市委市政府将破解没收违建案件查处与执行难点问题摆在重要议程日程,并于今年9月10日正式颁布出台《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规土规〔2018〕10号)文件,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依规查处没收违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正确的方向。

【案件背景与基本情况】2018年3月份,坂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查市里卫片图斑(LG-BT-2017-B-11391)发现位于坂田街道南坑社区星河雅宝6号地块旁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该图斑总面积为26049.56平方米,其中涉及占用生态线面积18.23亩,不符合规划面积15.85亩。

经初步调查了解,建设单位深圳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宝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前在星河雅宝房地产项目旁利用自然边坡建设足球场和网球场,并承诺帮助街道办治理该片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然边坡。

在进行边坡整治过程中,因坡度超过25度,雅宝公司顺着山体坡度打桩,上面建设足球场和网球场,从而下面衍生出了框架空间,雅宝公司擅自将部分框架空间封闭形成违法建筑物。

因足球场与网球场建设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且足球场下部分土地还涉及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性质为自然保留地,原为自然裸露的荒草地),导致卫片图斑变化。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地块相关情况的复函》(深规土龙函[2018]1438号)知悉,该地块有一部分与深龙地合字(1995)017号土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出让范围重叠。

重叠部分地块土地权属是深圳雅宝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

重叠范围占地面积4603.6平方米,足球场下构筑物空间面积4090.58平方米,红线外占地面积3578.24平方米,足球场下构筑物空间面积14721.80平方米。

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

有权机关须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正文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

2011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1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

2011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

2012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3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

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

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No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个人(身份证号)/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名称):经查,你(单位)下列行为:未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私宅、厂房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注:1、处打勾)
2、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前□清理;□搬迁;□修复;□(其他) (根据违法程度定选择适当的项目打勾, 其他项填补办手续 / 自行拆除)。

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当事人签名:XX(拒签注明理由,留着送达,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执法人员:XX XX(两名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签名)(执法机关盖章)联系电话:监察队办公电话
x年 x 月 x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附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单位留存;本联执法单位留存附案卷)
No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名称):
经查,你(单位)下列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私宅、厂房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注:1、处打勾)
2、于 x 年 x 月 x日 x 时前□清理;□搬迁;□修复;□(其他) (根据违法程度定选择适当的项目打勾, 其他项填补办手续 / 自行拆除)。

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当事人签名:XX(拒签注明理由,留着送达,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执法人员: XX XX(两名正在执法人员签名)(执法机关盖章)联系电话:监察队办公电话 x 年 x 月 x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附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单位留存;本联交当事人)
No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查,你(单位)下列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年月日时前□清理;□搬迁;□修复;□(其他) 。

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清理、搬迁、修复等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执法机关盖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附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单位留存;本联单位留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