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庆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
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四)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经过认定的贫困户所迁移至的新居住地。
第三条安置点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点规划建设第四条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安置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消防、保洁、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六条安置点应当有充足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以满足搬迁群众的社交和娱乐需求。
第三章安置点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安置点的使用权属于搬迁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期限不限。
第八条安置点实行物物交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搬迁补偿,保障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居住期间享受与原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安置点建立自治管理组织,搬迁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聘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实行集体自治,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置点维护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置点的卫生保洁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举办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置点应提供快速、便捷的维修服务,及时处理搬迁群众的设备设施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安置点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安置点的监管由负责民政、住房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安置点的评估主要包括搬迁群众的居住满意度、生活质量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易地搬迁小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搬迁小区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开发商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小区实行民主管理、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小区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安全舒适。
第二章居民权益第四条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小区民主管理,对小区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享有小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使用权利;(三)享有小区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权益;(四)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五条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秩序;(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四)关心小区建设,积极参与小区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小区环境卫生、绿化、安保、消防等;(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三)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织、召开;(四)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绿化管理制度;(三)安保管理制度;(四)消防管理制度;(五)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制度;(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小区服务工作:(一)按时完成小区各项服务工作;(二)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三)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四)保持与业主的良好沟通,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本小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小区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职责。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方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那么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清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根本要求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
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应明确,以便居民和管理方能够清晰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通常易地搬迁的管理架构包括主管部门、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等。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指导易地搬迁的政策和规划,并协调各相关方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和居民的管理服务。
工作组织则是负责具体的搬迁方案设计和实施。
二、管理职责易地搬迁的管理职责应该明确划分,以便各职能部门能够依法行使职责,确保搬迁工作有序进行。
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搬迁企业、社区组织等。
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搬迁企业负责搬迁的具体实施和资源配置,社区组织则负责居民的权益维护和生活服务。
三、居民权益保障易地搬迁的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包括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财产权益、就业权益等。
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居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四、资金使用易地搬迁的资金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管理部门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包括搬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搬迁安置资金的使用等。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审查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现象。
五、安全管理易地搬迁的安全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易地搬迁过程中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包括房屋建设的安全性、搬迁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人员安全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六、日常事务管理易地搬迁过程中,日常事务管理也不可忽视。
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日常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搬迁进度管理、居民服务管理、社区管理等。
确保搬迁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居民生活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易地搬迁日常管理制度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搬迁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同时需要各相关方充分合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共同推动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管理方案
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管理方案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易地搬迁安置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易地搬迁安置涉及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方案,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二、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涉及到人民切身利益,必须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政府需要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质疑和建议,保证易地搬迁安置信息的公正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统筹协调原则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部门、多种资源的调配和协调。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秉持统筹协调原则,进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征迁公正原则在进行征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征迁公正、合法,确保搬迁户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四)过程公开原则为确保易地搬迁安置的公开、透明,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或者网站,让搬迁户或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保障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步骤(一)确定安置计划确定易地搬迁安置计划是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关键一步。
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综合考虑区域规划、人口密度、基础设施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易地搬迁安置的范围和搬迁户的数量,制定详细的搬迁安置计划,并将该计划公开发表。
(二)择址选址择址选址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政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教育医疗资源以及公共设施等因素,选择一个良好的安置地点。
政府应在尽可能范围内公开选址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监督。
(三)征收补偿在进行征迁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尊重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迁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征迁补偿标准应当充分满足搬迁户的生活需求,并公开公正,确保搬迁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搬迁安置政府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文化背景、职业特点、生活习惯等个体差异,综合评价搬迁户的需求,在安置房具备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推进义务教育、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搬迁户在安置地点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生活。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告知书 (以此为准) - 副本电子教案
特此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乡(镇)人民政府
2016年 3 月 日
二、搬迁安置点:县城规划区、旅游服务区。
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搬迁对象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不超过120平方米。
(二)其他政策:
一是搬迁对象原有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变,鼓励搬迁对象进行合法流转,并参与收益分配;
二是拓展搬迁对象就业途径,确保移民户有1个劳动力能稳定就业。鼓励和支持搬迁对象自主创业;
三是搬迁后是否保留农村户籍或转为城镇居民尊重搬迁对象意愿。搬迁对象与安置点辖区内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由迁出地、迁入地乡镇政府安排做好转移对接工作。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告知书
乡(镇)村组寨户(户主):
经你户申请,村、乡(镇)、县进行识别,你户拟纳入我县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第一批搬迁对象。现告知如下:
一、相关补助政策
(一)住房补助:
1、列为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2万元;
2、不列入扶贫系统建档立卡人口(即非贫困人口)人均补助1.2万元。
(二)旧房拆除奖励: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人均奖励1.5万元(旧房拆除时限及相关要求按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
《易地搬迁管理办法---副本》摘要: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最新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家发改委、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购买存量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第四条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根据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考虑我县发展水平和贫困户住房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动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项目推进。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县财政部门要在统筹测算本县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规模总量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
易地搬迁点管理制度
易地搬迁点管理制度一、易地搬迁点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设置:易地搬迁点管理机构应设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易地搬迁户代表组成,负责易地搬迁点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2.管理机构职责:易地搬迁点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易地搬迁点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监督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解决易地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易地搬迁点的正常运行。
3.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易地搬迁点管理机构设置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建设、生活保障、社区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有专门负责,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易地搬迁工作。
二、易地搬迁点规划管理1.规划编制:易地搬迁点管理机构应编制易地搬迁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搬迁点的位置、规模、布局、配套设施等内容,确保易地搬迁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规划审核:易地搬迁点规划应提交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规划审核应重点考虑易地搬迁户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易地搬迁点符合搬迁户的实际需求。
3.规划实施:易地搬迁点规划实施应遵循规划法规和相关标准,做好施工监督,保证规划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土地管理1.土地征收:易地搬迁点的土地征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搬迁户及时拆迁并得到合理补偿,不得有强制拆迁和不合理征收情况发生。
2.土地使用权划转:易地搬迁点的土地使用权应划转给易地搬迁户,确保搬迁户拥有土地的合法权益,才能开展农业生产和生活建设。
3.土地管理监督:易地搬迁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和合理利用,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四、房屋建设1.房屋建设标准:易地搬迁点的房屋建设应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搬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2.房屋分配:易地搬迁点的房屋应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分配原则进行,公平公正,确保搬迁户的房屋权益得到保障。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政府为实施精准扶贫政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远离贫困地区,获得良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搬迁户的权益,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的草案,详细规定了安置点的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加强贫困人口搬迁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包括安置点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优先选址在相对发达的地区,确保搬迁户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就业机会。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搬迁户可以平等享受安置点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二章安置点选址和规划设计第五条安置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意愿和就业需求,以及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分布情况,避免过度集中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第六条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绿化环境,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和居住区,确保搬迁户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和社区支持。
第七条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产业,鼓励保留并发展当地特色产业,促进搬迁户就业增收。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并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住房质量和工程安全,严禁使用劣质建材,确保搬迁户的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十条安置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确保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搬迁户需要的各类服务和帮助。
第四章配套服务和社区建设第十二条安置点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保障搬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2)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精准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贫困地区的群众安置到更加发达的地区,解决了他们的住房、就业和教育问题,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是保障扶贫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下是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扶贫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受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是指面向贫困群众实施安置政策的场所,包括住房、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精确选址、统筹建设、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选址与规划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方便,交通发达,便于群众出行和就业创业。
(二)基础设施完善,水、电、气、路等公共设施齐全。
(三)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充足。
(四)环境优雅,空气质量良好,生态保护良好。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注重环保和生态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注重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搬迁群众提供便利和优质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要注重节能环保和资源回收利用,积极推行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应用。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要注重群众参与,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听取搬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易地搬迁居民管理规章制度
易地搬迁居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易地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易地搬迁居民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易地搬迁工作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易地搬迁居民指因自然灾害、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迁移的人群。
第四条易地搬迁工作应遵循“自愿、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五条易地搬迁居民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工作。
第二章易地搬迁居民基本权益保障第六条易地搬迁居民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土地、就业、教育、医疗等。
第七条易地搬迁居民应当享有合理的住房条件,政府应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八条易地搬迁居民应当享有合适的土地承包权,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土地权益。
第九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政府应加大对易地搬迁居民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
第十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政府应加大对易地搬迁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教育水平。
第十一条易地搬迁居民应享有完善的医疗保障,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易地搬迁居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制第十三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制,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易地搬迁工作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搬迁居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第十六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易地搬迁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七条易地搬迁居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易地搬迁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搬迁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
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三章资金支付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七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保单等的复印件或原件,具体以资金用途而定。
3、其他。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最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管理办法为精确度确保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这些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建设局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局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对应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3、《省建筑消费市场管理条例》;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使第5号);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21〕79号);6、省《易地公共安全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在,应到低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查重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制度
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制度一、概述易地搬迁是指国家为了改善贫困地区居民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减少生态环境压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政府采取措施,对贫困地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的一种政策和行动。
易地搬迁涉及到大量居民的住房安置及物业管理等问题,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二、易地搬迁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应保障所有受益居民的平等权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行为。
2. 民主自治原则。
易地搬迁后的居民应当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民主自治权,能够通过居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3. 公开透明原则。
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居民监督,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合法合规原则。
易地搬迁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管理活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易地搬迁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1. 居民代表大会。
易地搬迁后的居民应当依法成立居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是决策机构,可以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
2.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易地搬迁小区的居民自我管理组织,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运营,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
易地搬迁小区可以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居民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四、易地搬迁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管理。
易地搬迁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应当得到合理管理,保持整洁、安全和美观。
2. 住宅安全管理。
易地搬迁小区应加强住宅安全管理,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管理。
易地搬迁小区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4. 安全防范管理。
易地搬迁小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巡逻和监控,预防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
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编报。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
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设。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
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等主要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
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
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
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