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20180515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
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
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
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发
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
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固定价格
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
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
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双边交易是指
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
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
付期限等。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
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
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监管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
—3—
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
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
定的。该细则将包括交易实施的原则、流程和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省间
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
一、交易实施原则
1.公平竞争:交易实施应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电力企业平等
参与,依法享有交易权益。
2.需求导向:交易实施应注重用户需求,优先满足社会公益电力需求,强化供需对接。
3.优化配置:交易实施应根据资源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电力资源的
调度和分配,优化电力供应结构。
4.风险管理:交易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
和可靠性。
二、交易流程
1.交易申报:电力企业在交易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电力供需情况、交
易量、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交易申报后,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按照
供需匹配原则进行撮合。
3.成交确认:交易撮合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交易合同,进
行成交确认和签署。
4.交割与结算: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交割和结算。
三、交易规定
1.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协商交易、招标交易等方式,供需双方可以自主决定交易方式。
2.交易时长:交易可以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签订不同交易合同。
3.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
4.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电力品种、交易量、价格、交割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具备法律效力。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附件: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
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
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
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
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4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经管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电力市场参与者基于中长期合同签订的电力交易
行为。相比于短期交易,中长期交易具有更长的交易周期和更稳定的交易
价格,可以为电力市场提供更大的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电力中长期交
易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签订合同、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等方面,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可以是双边协商交易或者竞标交易。双
边协商交易是指电力供需双方直接洽谈并达成一致的交易方式,其主要特
点是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竞标交易是指电力
供需双方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等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最终交易价格由竞标
结果决定。双边协商交易适用于电力供需双方已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和合作
基础的情况下,而竞标交易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程度高的
情况下。
其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主要包括供电合同和购电合同。供电合
同是电力供应商与需求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供电方的资质、
供电周期、供电容量、供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购电合同是电
力需求方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购电方的资质、购电周期、购电容量、购电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
充分考虑市场条件、风险分担、履约和违约的约束等因素,确保合同的公
平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产品主要包括基本能源产品和附加产品。基
本能源产品是指电力交易的基本货币,其交易价格一般以发电成本为基础,并根据供需关系进行调整。附加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商能力开发
的衍生产品,如电力交割服务、电力投资和工程服务等。供需双方在交易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附件: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
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电力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 抽水蓄能电量 合同电量转让 辅助服务补偿
1
招标交易
2
3
交易
(交易)机制
4
5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 企业与电力用户(含 售电企业)经双边协 商、集中竞价、挂牌 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 交易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2--申报价格无交叉,但可以成交
电厂申报清单
电厂名称
申报电量 申报价差(元
(MWh)
/MWh)
申报时间
电厂1
6000
-22
7-1 09:30:20
电厂2
1000
-24
7-1 10:50:20
电厂3
2000
-24
7-1 10:30:20
电厂4
2000
-26
7-1 11:30:20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3000
申报价差 (元/MWh)
申报时间
-18
7-1 16:30:20
1000
-22
7-1 10:30:20
2000
-22
7-1 10:50:20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32页PPT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电力交易 机构
电力调度 机构
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
二、市 场 成 员
全电量进入 市场
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 用户可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与发
电企业直接交易购电)
第二类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与售电企业约定价格
不进入市场
向电网企业购电
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用户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 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 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 再纳入电价排序。
出清 方式
允许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高低 匹配出清 每一个成交配对都按照各自用户、电厂平均申报价格 作为成交价格,所有成交对的价格都可能不一样。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7-1 16:30:20
7-1 10:30:20 7-1 10:50:20 7-1 11:30:20
4000
2000 3000 1000
-24
-24 -26 -3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8:30:20 7-1 12:30:20
用户5
用户6
(4)不得随意退出售电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一类用户 • 用电电压等级必须在35千伏及以 上。 •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电。 • 与电网企业修订(或重签)原供 用电协议后即为进入市场。 二类用户 •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均可以 作为第二类用户。 • 以年为周期与售电企业签约购电, 合同期不得低于一年。 • 与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
电厂4
电厂5
2000
1000
-26
-30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2--申报价格无交叉,但可以成交
排序的原则仍然是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
电厂名称
电厂5 电厂4 电厂3 电厂2 电厂1
申报电量 (MWh)
1000 2000 2000 1000 6000
价差
申报时间
12:30:20 11:30:20 10:30:20 10:50:20 09:30:20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抽水蓄能电量 招标交易
3
合同电量转让 交易
4
辅助服务补偿 (交易)机制
5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退出市场
•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 户,须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电力直接交 易
Baidu Nhomakorabea
按交易周期
按交易方式
年度交易
月度交易
双边协商
集中竞价
挂牌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
发电企业
自主协商 电量电价
签订《江苏电力 直接交易三方合 同》
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 一类用户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
边际 统一出清
以最后成交的一对用户和电厂的平均申报价格作为本次交
价差
申报时间 09:30:20 10:50:20 10:30:20 11:30:20 08:30:20 12:30:20
排序
电厂名称
申报电量 (MWh)
价差
申报时间
排序
-30 -26 -24 -24 -24
-22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用户6
3000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电力交易 机构
电力调度 机构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用户
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
用户可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与发
全电量进入 市场 第二类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 电力用户 电企业直接交易购电)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与售电企业约定价格
不进入市场
向电网企业购电
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用户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注: 1、两种方法在前期成交如何排序、双方如何配对上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最后以哪个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2、成交的基本条件是电厂申报价差数不高于用户申报价差数。 3、各有优缺点,没有尽善尽美的出清方式,唯有尽职尽责的监管措施。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1--申报有交叉可以成交 电厂申报清单
① ② ③ ④ ⑤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2--申报价格无交叉,但可以成交
交易匹配情况
电厂名
电厂5 电厂4 电厂3 电厂3
用户名
用户1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成交电量 (MWh) 1000 2000 1000 1000
成交价差 (元/MWh) -21 -21 -21 -21
电厂2
电厂1 电厂1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1000
1000 4000
-21
-21 -21
1、以最后一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22+20)÷2=-21,作为所有成交对的成交价差。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3--申报价格无交叉,不能成交 电厂申报清单
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 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同时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四、交易组织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电力直接交易 1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
跨省跨区交易
2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申报价差(元 /MWh) 申报时间 7-1 16:30:20 7-1 10:50:2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9:30:20
用户1
用户2
3000
1000
-16
-17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2000 1000
4000
-18 -19
-20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编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组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 组织电力市场运行管理 省物价局牵头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省经信委牵头开展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专项改革试点
-18
-22 -22 -24 -26 -32
16:30:20
10:30:20 10:50:20 11:30:20 09:30:20 09:40:20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60万机组)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1--申报有交叉可以成交
交易匹配情况
电厂名 电厂6 电厂5 电厂5 电厂4 电厂3 用户名 用户1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成交电量 (MWh) 1000 2000 1000 2000 2000 成交价差 (元/MWh) -24 -24 -24 -24 -24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启动等服务。
企业与电力用户(含
售电企业)经双边协 商、集中竞价、挂牌 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 生产、输送、使用外,
交易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交易周期和方式
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 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 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 用户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 市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 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被强制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 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 或者撤销注册。 •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 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核 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进入市场后的变化
(1)电量获取渠道发生变化:企业全部用电量从电厂或售电公司处获得,不再 是从供电公司处购电。电网接入和用电服务仍由电网经营企业提供
(2)定价方式由市场决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电价,第三方不得干预
(3)凡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最终用户电度电价组成:
市场交易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交易品种
电力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交易周期
多年、年、季、月、 周等日以上的交易
交易原则
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交易平台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的电力交易平 台
一、概述
江苏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分工情况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编制《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四、交易组织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
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
常运行。
发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
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 者
2000
2000
-26
-32
7-1 09:30:20
7-1 09:40:20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1--申报有交叉可以成交
排序的原则是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
电厂名称 电厂6 电厂5 电厂4 (100万机 组) 电厂3 (60万机 组) 电厂2 电厂1 申报电量 (MWh) 1000 3000 2000 4000 1000 6000
电厂名称 电厂1 电厂2 (60万机组) 电厂3 (60万机组) 电厂4 (100万机组) 电厂5 电厂6 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申报价差 (元/MWh) -20 -24 申报时间 7-1 09:30:20 7-1 10:50:20 电厂名称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3000 1000 2000 2000 申报价差 (元/MWh) -18 -22 -22 -24 申报时间
• 自主承担偏差考核费用。
• 进入市场化批发业务后自愿退出 的,须转为第二类用户,且3年 内不得参与市场化批发业务。 • 第一、第二类用户当年内不得随 意转换。
购售电合同后即为进入市场。
• 和售电企业自行约定偏差处理办 法。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1、因发电企业申报价差高于用户申报价差,电厂3部分电量和电厂1、2、用户5、6不能成交;
2、以最后一对的成交价差,即边际价差,作为所有成交对的成交价差。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2--申报价格无交叉,但可以成交
电厂申报清单
电厂名称 电厂1 电厂2 电厂3 申报电量 (MWh) 6000 1000 2000 申报价差(元 /MWh) -22 -24 -24 申报时间 7-1 09:30:20 7-1 10:50:2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11:30:20 电厂名称
排序
电厂名称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申报电量 (MWh)
3000 1000 2000 1000 4000
价差
申报时间
16:30:20 10:50:20 10:30:20 11:30:20 09:30:20
排序
-30 -26 -24 -24 -22
① ② ③ ④ ⑤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