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20180515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电力行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准则和规范,它是为了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运行机制。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参与者遵守的基本规范,包括市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等方面的内容。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1. 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中各类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定,市场准入规则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注册登记程序、市场准入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2. 交易方式规则交易方式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中各类电力交易的方式和方式的具体规范。
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双边交易、竞争性出清等。
交易方式规则规定了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3. 交易标的规则交易标的规则是指电力市场交易的具体标的物和交易品种的规范。
电力市场的交易标的通常包括电力、辅助服务、配售服务等。
交易标的规则规定了交易标的的质量要求、计量方法、交割方式等内容,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遵守交易规则进行市场交易的过程和方式。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
1. 交易平台建设交易平台是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设施。
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参与者可以进行信息发布、需求匹配、交易撮合等操作。
交易平台的建设要保证信息透明度、交易公开性和平台可靠性,确保市场交易规则的有效实施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交易机构管理交易机构是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得以履行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 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确定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1 月1
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下称《规则》)。
《规则》旨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
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
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

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进入江苏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参加市场化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第二类是指参与市场化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0)第五章价格机制 (15)第六章交易组织 (17)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26)第八章合同调整与偏差电量平衡机制 (28)第九章辅助服务 (28)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30)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33)第十二章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34)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35)第十四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三)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生产、输送、使用外,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启动等服务。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201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201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4eb2c947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6.png)
[201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经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现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抓紧制订或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基本规则》适用于现阶段各地区开展年、月、周等日以上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京津冀等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近期要重点做好市场方案和交易规则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具备条件后适时启动电力现货交易。
涵盖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另行制定。
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12月29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联系人:张旭联系方式:************联系邮箱:***************.cn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1月22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电力中长期交易入门口诀

电力中长期交易入门口诀1、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物交割。
以宋大姐去买牛奶的事情举例说明。
宋大姐不想多次去超市,一次买够了一年的牛奶,按约定的价格结账,超市定期给宋大姐家送牛奶,这是中长期交易。
如果宋大姐只是今天想喝牛奶,便去超市买了一瓶,并一手交钱一手拿牛奶,这是现货交易。
虽然都是商品,但是交易时电能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牛奶,这是因为电能的时效和难以储存的特点,具有及时消费的空间特性。
2、电力现货交易:对于电力市场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
市场主体通过长协、竞价等方式开展年、季、月、周等时间长度的电力交易,就是电力市场的中长期交易。
假如A用户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电量不够用了或发现B电厂的价格更低,这该怎么办?此时电力现货交易就可以解决,A 用户可去电力交易中心挂牌,B电厂摘牌,一段时间后,B电厂将相应的电量卖给A客户。
目前,国内电力现货市场是作为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的补充部分,发现价格、完善交易品种、形成充分竞争。
主要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市场以及辅助服务市场。
3、日前市场:现货市场的主要交易平台,提前一天时间确定次日机组的开机组合发电功率,调节所需发用电曲线和中长期合同的偏差,基本实现次日电力电量的平衡,并且满足电网安全约束条件。
4、日内市场:为市场主体提供在日前市场关闭后对发用电计划进行微调的交易平台,来应对出现的各种预测偏差和非计划状况。
5、实时市场:在小时前组织实施,接近系统的实时运行情况,真实反映系统超短期的资源稀缺程度与系统堵塞程度,实现电力实时平衡和电网安全运行。
6、分散式市场模式:主要以中长期实物合同(物理属性,中长期合同签约了多少电量就要实发多少电量)为基础,发用双方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发用电曲线,偏差电量通过日前、实时平衡交易进行调节。
该模式的本质是发电方和购电方根据所签订的双边合同进行自调度、自安排,系统调度机构则需尽量保证合同执行,并负责电力平衡调度。
分散式模式里交易机构独立于调度机构。
电力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及模型

电力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及模型黄永皓1,尚金成2,康重庆1,夏 清1,孟远景2,何南强2(11清华大学电机系,北京市100084;21河南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河南省郑州市450052)摘要:电力市场中的合约市场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电力市场运营的有序性(防止电网潮流运行方式随机性影响系统安全、电力供应和电价的稳定性),保持燃料供应的长期稳定。
文中从合约的标准化、数据申报的过程、合约市场分组竞价、需求预报和发布、合约市场数据申报与审核、竞价规则、合约电量的履行、交易机制、市场出清与清算、合约的变更、合同违约及处理等方面详细地介绍了中长期合约交易市场的运作机制。
该机制适合中国当前的形势。
关键词:电力市场;合约;分组竞价;市场出清价中图分类号:T M 73;F 12319收稿日期:2002-11-18。
0 引言电力生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公司而言,存在较高的风险,不仅有可能造成电价波动过大,甚至会造成电力供应不足。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难保证电力生产的稳定性,从而使生产的计划性和成本的控制无法实施。
电力市场中的合约市场是指代表电力电量这种特殊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的竞价买卖。
组织合约市场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电力市场运营的有序性、电力供应和电价的稳定性。
另外,发电公司可以以合约电量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燃料采购计划,这也有利于保持燃料供应的长期稳定。
出于对发电企业的产权多元性、机组类型的复杂性、投资与还贷等多方面的考虑,为使各发电公司能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在初期采取分组竞争的方式,即按机组类型和投资还贷的不同将机组分入不同的组,参与不同的竞争,每个组实行组内统一边际电价。
分组竞争是电力市场初期的一种过渡方案,其目的是实现无差别的市场趋同,即一个市场下的竞争。
电力合约是建立在市场公平性准则下的标准化合约,各发电公司参与各自分组的竞争,按组内统一的成交价结算。
合约成交价格指数可以综合反映供求双方对未来某个时间内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预期。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

江苏省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散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进一步深入电力体系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发〔 2015〕9 号)和电力体系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于展开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7〕1901 号)、《关于展开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增补通知》(发改办能源〔 2017〕 215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于踊跃推动风电、光伏发电无补助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9〕 19 号)、《江苏省电力中长久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 2017〕 149 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江苏实质,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江苏现阶段展开的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依照《江苏省电力中长久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 149 号)执行。
第三条散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转、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切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备。
散布式发电项目可采纳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加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恪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控交易价钱、伤害其余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觉参加、自主交易的权益。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看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看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则的拟订和实行工作,并依法执行看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含交易主体、电网公司(含增量配电网公司,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动机构等。
第八条散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含1.卖方:散布式发电项目;2.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第九条参加交易的散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该是财务独立核算、信誉优秀、可以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拥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PPT学习教案

机
务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企业分摊(分配)。相
制
关考核费用包括非计划停运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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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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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第7以页上/共的30电页 力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跨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省
交易组织和申报。
跨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
区
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电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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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1、总则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 条) 内容概述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2、市场成员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场准入与退出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13页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和推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依照志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那么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效劳。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那么,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
具体要求为:(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一、用电电压品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慢慢扩大到10千伏工业用户。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大体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二、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需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发电企业必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第七条依照试点工作进展情形,慢慢伐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中长期交易

中长期交易全文转自:,如侵权,请私信删除。
致敬原“程远刘辙葛傲雪刘思麟王皓阳”。
引言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此前,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两个阶段性目标:第一阶段是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提高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初步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
第二阶段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
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是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正在开展现货电力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本文试图对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实施规则进行简要的梳理和介绍。
一、中长期电力市场概述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主要是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曾明确,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由于受到输电线路容量等物理因素的限制,同时由于电力系统对于安全稳定性的需求,目前电力中长期交易仍然是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
江苏电力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苏监能市场〔2017〕149)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内和涉及江苏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六条电力市场监管主要是对电力市场成员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行为的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内容第八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新设配售电企业、独立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第九条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情况;(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四)电力市场相关价格成本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事项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行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情况;(二)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情况;(四)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运营和维护情况;(七)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情况;(八)防控市场风险的情况;(九)江苏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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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1--申报有交叉可以成交
排序的原则是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
电厂名称 电厂6 电厂5 电厂4 (100万机 组) 电厂3 (60万机 组) 电厂2 电厂1 申报电量 (MWh) 1000 3000 2000 4000 1000 6000
电力直接交 易
按交易周期
按交易方式
年度交易
月度交易
双边协商
集中竞价
挂牌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
发电企业
自主协商 电量电价
签订《江苏电力 直接交易三方合 同》
电网企业
售电公司 一类用户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
边际 统一出清
以最后成交的一对用户和电厂的平均申报价格作为本次交
易所有成交配对的价格,即所有成交对只有一个价格。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 再纳入电价排序。
出清 方式
允许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高低 匹配出清 每一个成交配对都按照各自用户、电厂平均申报价格 作为成交价格,所有成交对的价格都可能不一样。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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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 10:50:20 11:30:20 09:30:20 09:40:20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60万机组)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1--申报有交叉可以成交
交易匹配情况
电厂名 电厂6 电厂5 电厂5 电厂4 电厂3 用户名 用户1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成交电量 (MWh) 1000 2000 1000 2000 2000 成交价差 (元/MWh) -24 -24 -24 -24 -24
电厂1 电厂1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1000
1000 4000
-21
-21 -21
1、以最后一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22+20)÷2=-21,作为所有成交对的成交价差。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3--申报价格无交叉,不能成交 电厂申报清单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7-1 16:30:20
7-1 10:30:20 7-1 10:50:20 7-1 11:30:20
4000
2000 3000 1000
-24
-24 -26 -3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8:30:20 7-1 12:30:20
用户5
用户6
电力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交易周期
多年、年、季、月、 周等日以上的交易
交易原则
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交易平台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的电力交易平 台
一、概述
江苏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分工情况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编制《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编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组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 组织电力市场运行管理 省物价局牵头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省经信委牵头开展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开展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专项改革试点
用户申报清单
申报电量 (MWh) 申报价差(元 /MWh) 申报时间 7-1 16:30:20 7-1 10:50:20 7-1 10:30:20 7-1 11:30:20 7-1 09:30:20
用户1
用户2
3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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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2000 1000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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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主承担偏差考核费用。
• 进入市场化批发业务后自愿退出 的,须转为第二类用户,且3年 内不得参与市场化批发业务。 • 第一、第二类用户当年内不得随 意转换。
购售电合同后即为进入市场。
• 和售电企业自行约定偏差处理办 法。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电厂4
电厂5
2000
1000
-26
-30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边际统一出清
案例2--申报价格无交叉,但可以成交
排序的原则仍然是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
电厂名称
电厂5 电厂4 电厂3 电厂2 电厂1
申报电量 (MWh)
1000 2000 2000 1000 6000
价差
申报时间
12:30:20 11:30:20 10:30:20 10:50:20 09:30:20
退出市场
•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 户,须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价差
申报时间 09:30:20 10:50:20 10:30:20 11:30:20 08:30:20 12:30:20
排序
电厂名称
申报电量 (MWh)
价差
申报时间
排序
-30 -26 -24 -24 -24
-22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用户1
用户2 用户3 用户4 用户5 用户6
3000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电力交易 机构
电力调度 机构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用户
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
用户可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与发
全电量进入 市场 第二类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 电力用户 电企业直接交易购电)
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与售电企业约定价格
不进入市场
向电网企业购电
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用户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抽水蓄能电量 招标交易
3
合同电量转让 交易
4
辅助服务补偿 (交易)机制
5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4)不得随意退出售电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一类用户 • 用电电压等级必须在35千伏及以 上。 •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电。 • 与电网企业修订(或重签)原供 用电协议后即为进入市场。 二类用户 •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均可以 作为第二类用户。 • 以年为周期与售电企业签约购电, 合同期不得低于一年。 • 与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
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 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同时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四、交易组织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电力直接交易 1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
跨省跨区交易
2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交易品种
目
1
一、概述
录
2
二、市场成员
3 4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四、交易组织
二、市 场 成 员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
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
常运行。
发电企业
售电企业
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
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 者
辅助服务: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 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
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 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二、市 场 成 员
自愿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 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 用户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 市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 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被强制退出市场 •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 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 或者撤销注册。 •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 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核 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