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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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目标考评及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目标考评及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目标考评及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目标考评及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2008年度目标考评及2009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年度目标考评工作2008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按照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要求,运用调查、统计方法,对照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严格考评程序,全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一)考评程序1.对各省辖市的考评。

(1)自查自评。

各省辖市政府要在2008年12月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09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一式15份)报省政府。

(2)考核认定。

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办)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省辖市目标执行结果进行考核认定。

具体分工是,省统计局:纳入考评范围的各项统计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省财政厅: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财政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目标;省国税局:国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省地税局: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省商务厅:外商实际投资额;郑州海关: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省旅游局:旅游目标;省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信息化建设目标;省农开办:扶贫目标;省民政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目标;省劳动保障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达到10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省建设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省人口计生委:人口出生率;省农业厅、卫生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省环保局:环保目标;省农业厅: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目标;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省监察厅:廉政建设目标;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省信访局:信访目标;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目标;省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目标;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责任目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促使企业全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

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产量迅猛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门槛太低,企业数量过剩,供需严重失衡,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个别产品质量存在着隐患的问题。

为规范行业发展,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出口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郑政文[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郑政文〔2010〕165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9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团结一致,克难攻坚,多措并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为肯定成绩、鼓励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牟县人民政府等23个责任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巩义市人民政府等15个责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孔湘宇等40个责任目标管理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更好地完成我市2010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加快建设“三化两型”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责任目标管理优秀单位(23个)中牟县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新密市人民政府惠济区人民政府二七区人民政府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信访局市人防办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房管局市人口计生委二、责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15个)巩义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中原区人民政府管城区人民政府上街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三、责任目标管理先进个人(40人)孔湘宇马玉兰王利王保峰王建勋毛永胜冯荣智刘振涛李杰李欣李啸均李占胜李俊伟李海琛吕志明祁红亮任志伟闫桥龙吴跃鹏张朝峰张志浩张雪娟张建生陈晓林杨虹赵岩赵海峰屈本礼周建超欧阳春晖袁振范贾辉彭倩贺学勤徐建宇徐建华钱锐崔浩黄飞鲍杰。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

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三章试验能力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2—(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四)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任命;(五)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六)试验室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七)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八)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3—门备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篇:《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凡在郑州市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动态,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28天抗压强度进行抽查,并进行对比试验。

抽查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备案制。

所有向市区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两种。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设置专门的检验人员,对出厂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郑建办[2010]4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郑建办[2010]4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正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郑建办〔2010〕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郑州市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地基基础检测质量,2009年我委组织了对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年度共对地基基础企业的内业管理和检测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

其中内业管理检查16家,主要进行了检测人员、检测仪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检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777项,主要组织了专家现场监督检查,检测数据远程实时传输实时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对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检测数据的溯源性、检测报告的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有了总体的掌握,切实做到现场动态监督管理,使所有地基基础检测工程都在严格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与去年相比,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进一步规范,仪器管理有序,检测报告内容齐全,检测结论明确,归档资料信息完整,整体水平略有提高。

其中河南省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黄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两家检测机构有较大进步。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化工地质郑州地基基础检测中心、河南豫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研究检测中心等四家检测机构在本年度监督检查中综合表现较好,特提出表扬。

二、存在问题(一)内业检查方面。

主要存在:有的检测信息未及时上报,有部分曲线未传输或传输不完整,因特殊性情况造成数据不合理而未做记录和说明等问题。

(二)现场检查方面。

主要存在:部分数据未能完整传输,个别项目因场地偏僻无信号等原因无法传输或传输数据不完整等情况。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GB/T19000- 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共5则范文)[修改版]

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共5则范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共)关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发稿日期:2012/06/01)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住建局,新城区、开发区建管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质量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2年4月17-4月25日开展了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对全市63家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区31家、县区32家)进行了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4个方面内容。

二、检查总体情况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全市63家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有5家处于停产状态,另有1家处于半停产状态(产品只供企业内部使用)。

绝大部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部分企业取得了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些单位采用了ERP管理系统;各企业均按规定进行了企业资质年检;大多数企业设备、仪器按时进行检定、校准,检测环境符合要求;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比较完善;普遍重视对进场原材料质量管理,并对原材料进场复检;按生产要求及时进行配合比设计及调整,预拌混凝土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本次检查较好的江苏铸本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在人员配备、设备计量检定、原材料复检留存、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混凝土检验、售后服务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等各方面相对较好,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齐全,管理措施到位。

尤其是徐州润基建材有限公司软件、硬件水平相对较高,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标准建设绿色环保生态搅拌站,新沂新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试验原始记录方面信息齐全、规范完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检查,发现有个别企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和销售,如:徐州市铸宇混凝土公司;少数企业私自建设分站,如: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管理层变更较大,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更换频繁,企业或试验室有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齐,企业内部管理松懈,质量意识淡薄。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豫建[2013]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科研带头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职能(一)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评选;(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或评估;(五)参加建设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对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方面“四新”技术的评审、认证及推广应用工作;(七)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重大质量安全检查、督查技术支持工作;(八)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性评估等内容的评价论证;(九)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人员除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二)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教学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业;(四)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管理问题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在专家库管理方面个人自愿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3、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4、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7、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8、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9、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11、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豫建[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3〕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4月3日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

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管,提高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豫建〔2013〕6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质量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质量负责人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总经理担任,对企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总责。

试验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及其他试验人员。

(一)实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需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4人。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 —对本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签署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三)实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原材料复试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发。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关键岗位人员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任命,并在确认其具备岗位能力后,填写《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备案表》(附表1),纳入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备案管理。

上述岗位人员如需变更单位,需由所在企业填写《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2),提前30日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并备案后(如跨地区变更单位则需两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进行备案),方可进行变更。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三级资质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三级资质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三级资质标准: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l 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承包工程范围: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注:二级、三级企业均可兼营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为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提升质量管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2019年11月,我局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全数检查,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49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5家,对龄期600℃天钢筋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回弹抽测48组,现场随机抽取28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48组进行试压,随机抽取砂、碎石、粉煤灰等原材料样品98组。

检查中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问题清单48份。

发现问题357个,涉及试验室问题238个、资质问题14个,其它如材料堆放、厂区喷雾、混凝土处置等问题105个。

现将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资质达标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未能到岗履职;二是部分企业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试验人员数量不达标。

(二)试验室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不达标。

存在检测设备设施欠缺,检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不达标,试验人员操作错误;二是部分企业质量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存在养护室内试块堆放混乱,试块标识不清或无标识,试块编号不规范,超龄期未试验等;三是试验检测资料管理不规范,资料内容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检测报告可追溯性差。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复检项目缺失、频次不足,复检滞后;二是未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留样;三是原材料储存管理不规范,无材料标识牌或者标识内容不全,料仓分界不清造成原材料混仓。

二、通报批评企业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金厦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

三、典型案例(一)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配合比试配记录内容不全、水泥进场复试数量与实际生产方量不符、水泥试验数据不真实,养护箱中缺少相应养护试件、抗渗仪无使用痕迹、检测相关资料欠缺、实际原材料检测人员不足、砼试件标识不规范,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不合格(禹山首座项目1#楼:五层剪力墙⑦/D-F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6.8MPa ;六层梁⑨/A-D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9.6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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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
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郑建办[2009]13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
(郑建办〔2009〕1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水平,依据《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安〔2004〕11号),我委于2009年6月17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的预拌砼企业专项实验室从业人员进行了理论串讲和理论考核,现将本次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参加理论考核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共35家,试验人员206人,考核五个项目,合计392
人次,合格236人次,占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60%。

其中水泥项目参加人数76人,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63%;骨料项目参加人数85人,通过人数49人,通过率56%;掺合料项目参加人数74人,通过人数42人,通过率57%;外加剂项目参加人数71人,通过人数44人,通过率62%;混凝土参加人数86人,通过人数53人,通过率62%(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下阶段监督及工作要求
1.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照本次考核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试验人员的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

2.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

3.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对企业原材料和混凝土的抽检力度,加强从业岗位人员的职业技能动态管理,及时开展岗位人员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4、未在本次考核通过名单上的人员,不得从事其企业试验室的检测工作。

附件:郑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考核通过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郑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考核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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