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国内外责任保险发展之比较(PPT)
内容概
要
一国内外责任保险简况
三我国责任保险的潜力险种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前瞻性思考四
分行业责任保险发展之道
一、国内外责任保险简况
●国内责任保险简况
●占比
●强制性保险
●公众责任
●雇主责任
一、国内外责任保险简况 占比
年度
全国
总保费
产险
总保费
责任险
保费
占
产险
%
1998 1247.3 499.6 14 2.8 1999 1393.2 521.1 17 3.3 2000 1595.9 598.4 21 3.5 2001 2112.3 688.2 28 4.1 2002 3053.1 778.3 37 4.8 2003 3880.0 869.0 35 4.0 2004 4318.0 1125.0 33 2.9 2005 4927.3 1229.9 45 3.7 2006 5641.4 1509.4 56 3.7 2007 7035.8 1997.7 67 3.8 2008 9784.1 2336.7 82 3.5
一、国内外责任保险简况
●强制和半强制性
●旅行社责任险(国家旅游局2010年11月25日第35号令《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船舶油污责任险(2011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校园方责任保险(部分省市实施);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部分省市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部分省市实施);
●职业责任险(医疗、会计师、律师职业责任;部分省市实施)●强制性保险的一般做法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局和消防总队)与保险经纪人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共保体,共保体成员通常是那些实力雄厚、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公司,其他新兴公司很难在这些险种上有所作为。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对策与建议
辽宁省是我国的工业重镇,同时也是我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本文将对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问题分析
1. 监管不足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
辽宁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虽然已经出台,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执行,但是由于监管不足,一些企业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这些企业往往会故意违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 责任保险门槛过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门槛较高,一些小微企业无法负担这项成本,导致他们无法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这就使得一些小型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从而增加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3. 保险公司参与度不高
在辽宁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相对较低。这些保险公司缺乏对环境保护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其在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4. 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导致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这就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二、对策与建议
1.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辽宁省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故意违法的企业,应当给予重罚,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建立黑名单制度,以示警示。
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
Vol.33No.7
Jul.2012
第33卷第7期2012年7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建筑监理起源于西方国家,是经济建设发展的产物,我国1988年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监理制度。当职业责任险成为西方国家主要保险险种时,我国的监理职业责任险尚未推广。因此,结合我国目前蒸蒸日上的建筑市场,尽快完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函义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职业人员对其承担的职业责任予以投保,在发生职业事故并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制度。目前,国内外常见的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已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分别是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即业主)、施工单位(即承包商)、自身行为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由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从事非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监理单位私自转让监理业务,应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承担没收违法所得、
对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思考
险 意 识 不强 , 任 保 险 的 社会 管 理 功 能 未 能得 到充 分 发 挥 。总之 , 我 责 与 国经 济 和 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相 比 , 国责 任 保 险 发 展 较 为 落 后 。 础 还 我 基
第 一 , 善 我 国责 任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的 外 部 环 境 。 责任 保 险 源 自法 完 律 责任 。责 任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的着 力点 首先 应 该放 在 推 动法 制 建 设 上 。
行 业 运 营 者 的 参 与 和 投 入 水 平 , 与 法 律 环 境 。 治 经 济 及 社 会 环 境 还 政 等外 部 条 件 密 切相 关 。可 以 归 纳 为 以下 方 面 :
第 一 , 责任 保 险 市 场 发 展 相 关 的 法 律 制 度 尚不 完 善 。 责任 保 险 与 作为 承 保 各 种 责任 事 故 风 险 的 一类 保 险 . 必须 建 立在 完 善 的法 制 基 础 之上 。 年来 , 国法 制环 境 大大 改 善 ,产 品质 量 法 》 《 品 卫 生法 》 近 我 《 、食 、 《 通安 全 法 》 《 费 者 权益 保 护 法 》 《 交 、消 和 医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一 系 列 等
关于在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一些思考
然而 , 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尚不完 善, 事故责任方很难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事故受 害者很难得到应有赔偿 , 以致绝 大部分损失 由受 害者、 、 国家 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此 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 、 避免企 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 ,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 、 有效的救 济, 因此 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 l 而发 展适合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 己经成为 了事关我 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下面笔者将会就我 国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一些问题提出 自己的一些 想法 。 1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 国大多属于 自 愿性保险 , 采取完全 自 愿的投保方式 , 多数企业抱着侥幸的
心理, 不愿意投保, 而宁愿 自 担风险。这使参加环 境责任保险的都是较高风险的企业。当投保人的 风险普遍提高时, 其转嫁给保险人的风险也相应 变高, 则保险人的资产质量必然下降 , 导致保险 人 的信用危机。这将导致保险人或者将极高风险 的企业剔出承保名单 , 这与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的 初衷背道而驰 ;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 这则会使风 险程度低的投保人退 出责任保险 , 污染受害者 使 得不到公平赔偿 的现象普遍存在。 基于我国环境 问题 的现状 , 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 险为主 , 任意 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 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不仅有 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益Leabharlann Baidu, 且 而 有助于保护侵
重疾险新规出台背景下关于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重疾险新规出台背景下关于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作者:冯靓
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12期
摘要: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引入我国后,在短短二十多年间迅速发展,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理解,取得极大成就,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我国在今年发布了重疾险新规,进一步规范了重疾险定义及保障范围等,但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重疾险仍可能出现一系列问题。为实现重疾险可持续发展及维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本文基于当前重疾险的发展现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及提出建议。
关键词: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一、发布重疾险新规带来的影响
之前我国一直使用的是2007年版的重大疾病定义规范,然而随着不断革新及发展的医学诊断标准和技术,于2007年开始践行的重疾定义规范标准,其中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对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重疾险定义有着范围大、额度高、易干预这些特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将作为目前重疾险赔付最多的疾病之一的甲状腺癌,将其一期从原先的重疾重新划分为轻症,作为轻症进行理赔;轻度的恶性肿瘤、心梗、中风后遗症由重疾划分为轻症;在新规中,原位癌的轻症也不再提供保障;同时,将原本的25种重疾范围扩大到28种。
重疾险新规出台对消费者来说有利有弊。改革后重疾险保额可能会相应提高,这是由于此次缩小了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会有更多客户买到比之前有更高保额的产品,进一步为参保人群提供了更高的风险保障。
二、重大疾病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如何在這次变革中抓住机遇,顺流而上,制定出让客户更满意的重疾险产品就要对其历史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避免在新阶段重蹈覆辙。
关于推行农村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思考
3 1 促进农 村医疗卫 生事业 的发展 . 农村 医疗责任保 险的建立 可 以促进农 村 医疗卫 生事业 的
卫生 院, 床位 8 . 4 7万张 , 卫生人员 175万人 ( 中 : 0. 其 卫生技术
人 员 9 . 人 ) 与 上 年 比较 , 镇 卫 生 院 减 少 7 6个 ( 因 0 4万 。 乡 9 原
的需求分析 , 发现适时创建符合我国农村 实际的医疗责任保险 体系可以较好解决我 国 目前农村 的医疗 纠纷处理 “ 时长 、 耗 赔 付难 ” 的问题 。
1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概 念
数 据来源 :06— 0 8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 2 0
表 2 乡镇 卫生院医疗服务及病床使用情况
国 卫生事业管理 21 生 至 ( 箜 00 望 !
关 于推 行农 村 医疗 责 任保 险 的若 干 思 考
李 悦晖 , 柏生 姜
( 南京 医科 大 学 医政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00 ) 10 0
[ 摘要 ] 通过对我 国农村 乡镇卫生院覆盖面 、 乡镇 卫 生院 医疗服务及 病床使 用情 况的分析 , 现创 建符合我 国农 发 村 实际的医疗 责任保险体 系, 可以较好 解决我 国 目前农村的 医疗纠纷处理“ 时长、 耗 赔付难 ” 的问题 , 以保证我 国农 民看
问题 , 是社会 主义新农 村建设 的重 中之 重。通 过分 析 2 0 0 6—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变得愈发重要。在各行各业中,安全责任保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安全
责任保险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 信息不对称:在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
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客观、准确的信息来评估
风险,而被保险人也可能故意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存在风险。
2. 风险评估不准确:有些保险公司在评估风险时存在主观性和片
面性,无法准确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导致保险合同不完善。
3. 管理不到位:有些保险公司在管理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一定
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导致保险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4. 索赔流程复杂: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方面存在问题,索赔
流程繁琐复杂,导致被保险人难以获得理赔。
二、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
不准确、管理不到位以及索赔流程复杂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评估、加强管理和简化理赔流程
等方面,提高安全责任保险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通过不懈努力,安全责任保
险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示例:
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
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带来的风险。近年来在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却存在
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安
谈谈我国保险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谈谈我国保险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一、我国保险发展的现状
实际上,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备了迅猛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形势,保险业日趋完善和完善,正在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形势的一个重要参数。
二、我国保险发展的趋势
1、综合竞争力增强
综合竞争力是衡量一个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行业发展中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2024年,我国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在世界排名中提升到第七位,这也说明我国保险公司在全球竞争中的能力和实力在不断增强。
2、技术革新和服务飞速发展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技术革新和服务质量是决定保险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评析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评析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行,至今已过8年,已有29个省(区、市)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从环境责任保险试行情况看,成绩不容置疑,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本文试图梳理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并做出评析。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试点历程
(一)20世纪90年代初开展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可以追溯到上
世纪90年代初期,虽然没有在全国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但由于当地具体的环境污染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与地方环保机构合作推出环境责任保险。1991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正式展开环境责任保险业务,这是我国最早开展此业务的地区。之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
但相关数据表明,截至1994年10月,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仅15家,保费共计220万元,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赔付率通常要高许多。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开展环境污染责任
险业务的范围并不大,仅限于东北地区污染相对较为严重同时有一定市场的城市,而在这些城市中也只有少数企业投保,保险规模及保险深度不大。而且该业务开展后几年的数据显示,投保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在一些无企业投保的城市中此项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虽然上世纪90年代我国各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多个试点省市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是在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污染责任保险仅在少数几个城市开展,投保企业较少。这些保险采取的是任意责任保险模式,承保机构也是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责任类险种仅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要高出好几倍。另外因为我国的环境责任投保范围过窄,规定了许多除外责任,导致最终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太多的责任。如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的赔付率。
对工伤保险参保领域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工伤保险参保领域若干问题的思考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环境的改善,减少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际参保领域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和解决。
对工伤保险的认识还存在着偏差。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相
关政策不够清晰,存在着认为“交了保险也领不到钱”的认知误区。他们往往抱着怀疑的
态度对待工伤保险,甚至出现逃避缴纳保险、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为了改变这
种状况,我们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工伤保险的
重要性和保障范围,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
工伤保险的参保群体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很多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特殊群体在工伤保险方面存在着参保难、领取补偿难的问题。他们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他们
不像传统的企业员工那样有明确的用人单位,而是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临时性工作,因此很
难顺利进行工伤保险的参保和认定。对于这些群体,我们应该推动政策的创新和完善,建
立更加灵活的参保和理赔方式,让更多的特殊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工伤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标准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一些工伤保险理赔的程序复杂、周
期长、标准不明确,导致了很多工伤事故受害者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理赔款项。由于对工
伤认定标准的不统一,经常出现同一种意外事故在不同地区认定结果不一的情况。这种情
况容易引发受害者的维权诉求,并且给用人单位和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我们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状况与建议探讨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状况与建议探讨
一、论文报告标题
1.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现状
2.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不足与弊端分析
3.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改进建议与探讨
4.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在国际上的经验与借鉴
5.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下的案例分析与思考
二、高校责任保险体制现状分析
高校责任保险体制是由政府、高校及保险公司组成的,一方面保障了高校及其学生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市场。高校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园公共责任保险、教职工责任保险等。
首先,我国高校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探索和发展过程,现已初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省市共有数百家高校购买相应责任保险,基本上实现了学生和教职工全员参保、保额全覆盖。
其次,高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与赔偿标准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学生保险一般实行年付制,保额一般为5万元至10万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及标准,给予保险赔偿。
总体来说,我国高校责任保险体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熟度,为
解决一定的意外伤害问题奠定了基础。
三、高校责任保险体制不足与弊端分析
尽管我国高校责任保险体制发展初现规模化,并开始为学生及教职工提供保障,但在实际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瓶颈:
1. 费用不成比例。高校责任保险费用比普通保险更高,但相对于保险赔偿额度来说,显得低了许多。一些学生家庭相对贫困,可能会因缺钱不进行相应保险,这也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现象。
2. 范围过窄。高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限,一些突发事件,比如网络欺凌、学术不端、出行意外等,很难出现相应的赔付标准及机制。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制保 险公 司 、 政策性 公 司 、 专业性 公司 、 资保险 外
公 司等多种 组织形 式 、多种所有 制成份并 存 。 公
收稿 日期:0 7 0 — 2 20 - 8 2 - 料 作者简介: 彭永贵(9 1 )男 , 1 5一 , 北京市人 , 北京广播 电视大学讲 师。
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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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中国保 险业能够健康 、 可持续发展 的关键 。
一
期 国 内生 产总值 的增长速 度 . 主要 是人 身险保费
收入 已经过 了高速增 长期 . 近期增 幅 已经趋 于平 缓 。另外 。0 6年 各保 险公 司主 动调 整 产 品结 20 构; 银保 业务 受制 于银 行 ; 市火 爆 、 金热 销 ; 股 基 新兴 业 务潜 力 尚未 发挥 等 因素 也影 响 了寿 险保 费收入 的提 高 2保 险公 司数量增 加 。 产规模 扩大 .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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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1卷 第 3期 20 0 7年 9月
北 京 教育 学 院 学 报
J UR A E LN O N LOFB L G I I N Ur FE U ArO EO D C , N I
Vo . . 1 2l No3
保 险 市场发展 的现 象和 因素也 逐 渐暴露 、 累。本 文 旨在 对 这些现 象、 积 因素进行 分析 , 寻找 解决方 法 , 以促进 中国保 险业 能够健康 、 可持 续 的发展 。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策略思考
一
责 任保 险作 为保 险的 一 种 , 同样 需要 以经 济 的 发展 为基 础 . 和 普通 商 品 一样 由现 实需 求 和 潜 在需 求 构 成 , 的 它 它 存 在 和发 展 是 以人 们 物 质生 活 水 平达 到 一 定 程 度 为前 提
关 小艳 ( 9 5 ) 女 , 1 7 一 , 山东 惠 民人 , 岛 滨海 学 院 讲 师 , 士 , 青 硕 主要 从 事保 险研 究 。 ( 山东 青 岛 2 6 5 ) 6 55
所谓 责 任 保 险 .是 以 被保 险 人 对第 三 人 依 法 应 负 的
赔 偿 责任 为 保 险标 的 的保 险 。它 是保 险 人 对 由于 过 失 等
( ) 约我 国责 任保 险发展 的 突 出 问题是 制度 缺 陷 二 制
问题
我 国责 任保 险起 步较 晚 。 革 开放 以来 . 国 责 任保 改 我
险 得 到 了一 定 的发 展 .但 由于 受社 会 环 境 和 市 场 环境 的
影 响 ,其 规 模 和作 用 不 能满 足 高速 发 展 的 国 民 经 济 和 日 益增 长 的社 会需 求 的 需要 。 近几 年 . 国 责任 保 险 占整个 我 财 产 险业 务 的 比重 仅 为 4 %左 右 ( 含 汽 车责 任 险 ) 相对 不 , 国际平 均 水 平 1%有 很大 差距 。 5 目前 . 国责 任 保 险 的发 我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性思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5.2 10 .522 0) 1 90 0
续性 , 其不确 定性往往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发生在保险单行效期内的
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
、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 境 责 任 保 险 的 定 义 一 环
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 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 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类 型。其 保险制度 , 又称“ 绿色保险” 。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十 分迅速 ,其主要原 因在 于: 首先, 环境污染是一类特殊侵权行为, 后果往往 极为严重, 给人身、 财产及环境和 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 其次, 随着环境问题逐渐 引起 越 来 越 多 的 国家 的 重 视 , 诉讼 法 领 域 发 生 了一 系 列有 利 于 环 境 污染 损 害受害人求偿的变化 。这些变化有起诉资格的放宽、被诉对象 的扩 大、 归责原则转变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的确定 大大提高。但同时不容否 认的是, 在现有 的科技水平条件 下, 企业的 排污行为有时无法避免。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足社会成 员为增进经 济繁荣、 社会福利必须付出的代价 因此, 一方面为了保障 社会 公平 , 法律要维护污染受害者 的合法环境权益 , 为其财产和人身损害寻求可 靠的救济途径 ; 另一方面, 企业迫切需要将 巨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
我国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我国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摘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试点多年,对于我国安全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立法进程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作为强制保险在高危行业中推广。当前,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已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相比较其他风险管理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管是从资金使用效率、覆盖范围还是保障程度层面,都比较符合高危行业风险管理的需求。文章以云南省实际案例分析,提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践策略,以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风险管理
引言:我国对于矿难、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一般由政府主导,市场发挥作用不大,财政负担过重。在全国各地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保险并没有切实发挥应有的效能,事故造成损失使得企业无法承担,一些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经济损失减少,会将灾后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直接推给政府,加大了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还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如何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赔偿和救援已发展为政府部门与企业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所以,更好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国从加强监管、政策支持以及企业引导等多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我国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分析
基于政策角度而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国家政策全力扶持的险种,是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鼓励、商业化运
营的新的保险制度。政府几次修订安全生产法,同时颁布了多项支持
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持续扩大,促进安全生产抵押
金制度逐步朝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方向转变,在高危行业逐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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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一种愈来愈被人们认可、重视并希望被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尤其是现在,民事责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责任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迅速增加,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寻找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和途径,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必须对责任保险市场的存在及其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发展趋势等问题作深入研究,以期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市场;法律
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一种愈来愈被人们认可、重视并希望被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现如今,民事责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无过失责任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过错推定责任具有比以往更为广泛的普及,使得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责任程度迅速增加,人们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加难以估计和预测,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寻找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和途径,侵权责任制度的变化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其规模和作用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我们必须对责任保险市场存在及其发展的诸多问题做深入研究,以期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社会环境要素
(一)责任保险市场的风险环境。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就会随着各种经济活动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万人伤残,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约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
(二)责任保险市场的经济环境。保险业的发展又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条件密不可分,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标志着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据预测,到2010年我国人均C-DP将达到1900美元,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保险业超过30%的年均增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保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煤炭、建筑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而这些领域正是安全隐患较大,是责任事故的高发区,相反经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却较弱,一旦发生事故,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责任保险在这些领域应该大有作为。
(三)责任保险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方面,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对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保险意识不强也是现阶段存在的客观事实。但随着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由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加。公民
维权、索赔意识的增强将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要素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有利于公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从而刺激责任保险的需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同步。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历史。国际司法界和保险界一般都认为,归责原则基本上经历了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个阶段:
第一是合同责任原则。最初的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是以合同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受害者只有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就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对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否则无权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是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并不需要合同责任原则的契约关系。第三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绝对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致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只要有损害的结果发生,并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使没有过错,致害人也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受害方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比较过失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同步。从责任保险的发展看,法律制度的变迁引发了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变更创新,如:由于英国在1880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而有了专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的产生;英国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造就了产品责任保险,进而推广到食品和药品领域,以致到几乎所有工业制造产品领域,其他各种法律的颁布产生了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责任保险等等专业人士的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新险种的开发至今仍然活力无限。
关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九十二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正处在不断建设与完善中。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废止、修订了大量不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法律文件,陆续颁布实施或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各种侵权行为的审理有法可依、赔偿标准更清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责任保险也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一)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首先,经济的发展必定促使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随着全球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大量新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必将随之增多,加之技术成果应用的大众化,使普通民众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纠纷的大量涌现,必将促使社会各界转而求助责任保险以转嫁其责任风险,从而促进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责任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许多国家认识并开始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这无疑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