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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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府发[2000]185号--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发[2000]18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第一章参保范围和统筹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以市本级和各区、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基金自求平衡。

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丛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及其他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邮电、金融部门属市级及市级以上且在市中区范围内的机构,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其设在区、市、县、自治县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电力、铁路部门的机关、学校、疗养院等场所固定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其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主管部门提出参保意见,报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常驻本市以外的驻外机构,原则上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参保程序及缴费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并附《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二)经办机构自用人单位报送齐全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参保人员制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审核不合格的,由经办机构责成其重新填报;(三)用人单位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

四川省7⽉1⽇起,⽣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啦!四川省的⽣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即将合并啦!这是什么意思呢?和店铺⼩编⼀起了解⼀下!说得通俗易懂些: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作的通知》⽇前下发,其中明确了:从2022年7⽉1⽇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育保险将与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合并运⾏、征缴管理⼀致、监督管理统⼀、经办服务⼀体化。

⼀、⽣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省本级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同步参加⽣育保险。

⽆雇主的个体⼯商户、⾮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员、领取失业⾦的⼈员不参加⽣育保险。

⼆、⽣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例缴费基数按照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

⽤⼈单位⽣育保险缴费⽐例为0.4%,按照⽤⼈单位参加⽣育保险和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三、⽣育保险待遇范围⽣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两部分,⽣育保险待遇所需资⾦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

四、⽣育医疗费⽀付范围、政策及⽀付渠道⽣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的医疗费、计划⽣育的医疗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医疗费⽤。

(1)职⼯在定点医疗机构⽣育住院,发⽣符合基本医疗(⽣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付90%。

(2)职⼯⽣育或施⾏计划⽣育⼿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付。

(3)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计划⽣育⼿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定额⽀付。

定额⽀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并可适时动态调整。

定额⽀付项⽬及⽀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最新版】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最新版】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300%的,按实际工资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300%核定。

职工办理退休(职)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财政补贴收入;(三)利息收入;(四)转移收入;(五)上级补助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统一核算调度使用。

第八条基金预算编制。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编制的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九条基金收入管理。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制定生育保险基金月征收计划。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医疗保险处】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

统一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一)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未纳入编制和财政预算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和待遇,分级管理,自求平衡,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全市统筹;(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三)生育保险费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职工人数的积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职工办理退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在宣告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间隔期)。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办发【2010】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在本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可自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由高校统一组织,在9月1日至12月20日开学时收缴。

新入学大学生需缴纳当年9月-12月以及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中组织参保缴费。

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信息登记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二)其他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所(站)根据当年民政、残联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人员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乐府办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发〔2008〕38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发〔2008〕2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保范围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有学籍的学生和托幼机构幼儿。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三)年满十八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

第二条农村户籍学生,可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保两种医疗保障方式中任意选取其中一种参加。

第二章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第三条学生和未年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为80元,个人缴费2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5元)。

第四条年满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2008年度为每人28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100元)。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90元,个人缴费90元(2008年7-12月个人缴费45元)。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乐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并逐步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6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本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开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乐府办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7日乐山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第四条改进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6%计入统筹基金。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精神,加快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现就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统筹互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统筹城乡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立足城乡全域,加快构建大中城市、县城、乡镇和村庄分工合理、特色突出、功能互补的城乡空间布局体系,加快形成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文化保护等综合规划体系。

健全行政规划管理职能体系,将行政规划管理职能向农村延伸,逐步提高乡村规划管理水平。

坚持以科学规划指导实践、依法行政,完善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执行监督体系。

把加快县域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推进统筹城乡全域规划。

一是推进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是发展县域经济、就业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

抢抓全省“百镇建设试点行动”机遇,围绕我市“12625”城镇发展体系规划,2013年启动1个省级重点镇、4个省级试点镇、6个市级试点镇的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商贸、工业和旅游镇,为就近就地转移农业人口创造条件。

二是完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做好新村建设整体性安排,扎实推进新村建设。

坚持以新村建设为载体,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促进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新农村示范县建设。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向农村延伸。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乐府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3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4〕16号),设立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市卫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增加省政府下放给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的涉水产品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和医疗广告审查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绵阳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以下原则: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信息管理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五)上述单位在参加生育保险前的生育人员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费的征收(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计算,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乐府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34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乐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乐委发〔2014〕16号),设立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乐山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乐府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1日乐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五章基金结余第六章基金账户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五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运行、结余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乐府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8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日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要求,规范市本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政府主导、重点突出、运转高效、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

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3日乐山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要求,我市被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之一。

为确保我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下简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的专项行动。

我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大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市社会保险人员全覆盖目标,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适应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标识的全市户籍人口及外来常住人口基础管理信息库,为动态掌握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信息以及完善城乡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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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2012 年8 月 1 日市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8 月7 日
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统筹作用,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其它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隶属关系在市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余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在各县(市、区)参保。

第四条生育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办理退休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制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含扩权强县试点县),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通过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建议
草案,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一)基金征收管理。

市本级、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须将每月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及利息等收入存入同级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额划转至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二)基金支出管理。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8 日前,汇总审核各县(市、区)当月支出数,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10 日前划拨到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户。

各县(市、区)应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全市年度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须在市级统筹实施前将已发生的应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毕。

各县(市、区)在市级统筹前积累的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四)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期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务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当期未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务的收支缺口,60%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40%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解决;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五)基金核算管理。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征缴、拨付管理,对所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办理财务决算。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后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与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对帐核查,并按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市级统筹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月报、季报、年报,并按规定报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第六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 个月。

第七条支付标准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以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除以30 天为基数,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
1.妊娠满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8 日;
2.妊娠满 4 个月不满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 日;
3.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乘以15 日;
4.剖宫产增加15 日;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 日;
6.实行晚育(指已婚妇女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日。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待遇。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有关规定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女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执行。

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 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200 元;
2.妊娠满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500 元;
3.妊娠满 4 个月不满7 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200 元;
4.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500 元;
5.多胞胎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500 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宫内放臵节育器、宫内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200 元;
2.非计划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男职工施行输精管结扎术500 元;
3.非计划怀孕妊娠 4 个月以上施行引产术、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1200 元。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 个月,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夫妻双方单位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实施。

第九条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在费用结算之日起120 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
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归入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全部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市级统筹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征收、审核支付和财务结算业务,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全部数据纳入业务软件管理并上传到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根据省、市政府每年下达的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分解方案,报市人社局批准后下达,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2 年10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

原乐山市生育保险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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