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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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及处理流程

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及处理流程

质押式回购业务知识及企业版处理流程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例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未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折算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和面值之比。

简称折算率,即标准券金额=折算率×债券面值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质押券:申报提交结算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新质押式回购与原回购的区别1)上海新质押式回购按照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和核算标准券库存。

现行回购标准券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按账户申报,并且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深圳质押式回购按证券帐户申报,但回购标准券还是以证券公司为核算单位,并没有按证券帐户核算标准券库存。

2)上海实行质押库制度。

新质押式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

即投资者必须指明那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债券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深圳申报质押券的债券是按总量计算标准券的,即投资者融资时,只要总的标准券库存足够就能成功;作为质押券的债券不可以卖出。

3)上海交易系统进行前端检查。

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

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深圳只检查总的标准券,所以柜台前端需要进行象上海交易系统一样的控制,避免标准券被占用);融券方的资金检查还是由证券公司系统实行前端控制。

新质押式回购的一些规则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序 号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标的股 票
(一)质押标的股票 上市公司基本要素
1、所属板块
是否沪深主板、中小板
2、所处行业
是否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我行年度信贷 指引禁止进入类行业
3、行业地位
是否行业排名中等以上
4、控股股东背景
是否国有企业控股
5、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
资产负债率是否彳低于65%
若否,请结 合客户实 际情况、行 业特点等 分析
若有,请说 明原因
(四)保证人分析
(如有)
如涉及第二方保证或提供了信用增级措 施的,进行保证人担保分析

交易参 与方情 况
(一)交易参情 况
1、准入
是否在我行取得准入
2、额度
是否在其授信剩余额度范围内
(二)证券公司情况
总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净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风险覆盖率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2
申请投资的请示文(需标部门文号)(一式两份)
3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4
融资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
融资人信用报告
6
上市公司、融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融资人近期信用报告
8
如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9
涉及拟签订在相关合同及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意见
10
投后管理方案(经办人员、内设业务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1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在其他材料
备注
复印件需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核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即投资者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或其他目的。

而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则是指在一些金融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条款,以保护合同的另一方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通常出现在一些重要的金融合同中,比如债券发行合同、股权投资合同等。

禁止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过度使用股票质押融资,从而造成金融风险的积聚和传导。

在金融市场中,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市场价格波动、强制平仓等情况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在金融合同中的体现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在合同中写明禁止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者不得违反此规定;二是设定一些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如保证金比例限制、强制平仓机制等,以确保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时能够控制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的制定符合金融市场监管的需要,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可能会导致市场混乱和金融危机的发生。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禁止条款并加强风险管理,以防止因股票质押式回购而导致的风险暴露。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股票质押式回购禁止条款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长期稳定。

【文章长度超过2000字,请继续查看下一页继续阅读】第二篇示例: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持有股票的个人或机构将股票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回购股票并支付利息。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44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44页)

9
Part 2-2 业务协议
交易前
风险揭示书
达成交易前,向客户揭 示风险,客户充分知悉 潜在风险后签署《风险 揭示书》。
交易中
交易后
客户协议
相关表单















1
2
N
✓ 先签署《客户协议》,约定基本权利义务;
✓ 达成具体交易时,双方在《客户协议》下 签署每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书》。
现金/总资产、应收账款/总资产、存货/总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 在建工程/总资产。
PE、PB、PS、EV/EBITDA、股价/每股股东自由现金流,个股估值 在历史上所属的分位值、个股估值与所属行业估值的对比。
行业景气程度和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和公司面临的“波特竞争五力” 结构、公司自身“护城河”的宽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融资融券部 2013年6月
业务概述
P3
产品说明
P8
操作流程
P19
2
Part 1
业务概述
3
Part 1-1 业务概述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 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出资方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
过去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和净利润的成长性、过去3个会计年度收入和 净利润复合成长性。
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过去1个会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净利润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

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

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

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修订

《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及表单》1.2:《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管理,控制质押回购式交易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质押回购式交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交易规则及业务指引、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客户开展质押回购式交易之前需与公司签署协议、获得公司授予的交易额度。

二、客户准入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中等偏高风险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方的风险测评等级应当满足积极型及以上。

对风险测评不匹配的谨慎性、稳健型融入方应对其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由客户签署《股票质押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后,才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保守型客户不能从事股票质押业务。

具体适当性要求详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份的自然人或机构。

(二)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三)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四)不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五)如交易所调整客户准入条件,公司同步调整。

第五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述客户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三、资质调查与评价第六条营业部负责客户资质调查的初审,对客户提交的资质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反洗钱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客户资质进行复审并资质评级。

第八条公司资质调查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等因素,主要从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交易经验和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资质调查并评分。

1、与客户初步沟通,审核客户提供材料个人客户: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个人申请表》、《客户资质调查材料提交清单》、《个人/机构客户融资需求申请表》;2)普通证券账户卡(沪、深);3)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居住证明;4)融资方个人的履历;5)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6)资产或收入证明;7)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8)配偶出具的同意质押融资的证明(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9)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10)目前的债务状况,包括银行贷款合同;11)资金用途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第三十四条……
(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购回交易日日终、部分购回日日终、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部分购回日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
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一)初始交易已满6个月且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为流通股的,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若乙方同意甲方相关申请的,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
7.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8.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非法用途;
……
第十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
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或乙方核准的进行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价格)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2.17•【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发布日期:2014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27日)废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明确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具体事项,根据《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和《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结算参与机构密切关注相关信用债的折扣系数取值及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情况,确保质押券足额,严格防范欠库及资金交收违约风险。

二、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初期暂允许“所有标的债券均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且均持续满足回购准入标准”的债券型基金进入质押库。

同时我公司正积极研究其他债券型基金产品的价值评估、风险监测等问题,将根据基金回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考虑逐步放开至流动性较好、价值较稳定、风险可测可控的其他债券型基金产品进入质押库。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明确回购质押品的资格准入标准和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建立根据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对折扣系数取值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通知等,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数据报送与统计,加强风险统计监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统计监测系统,汇集、统计、比对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情况,监测相关风险。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及时报告相关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数据报送与统计第四条本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回购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接口规范和有关要求,向本公司报送证券公司及股票质押回购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的基本资料,股票质押回购相关账户的持仓、交易及合约等数据。

本公司为履行股票质押回购信息统计与风险监测职责,可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本公司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和信息。

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报送数据和信息,或者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补充报送或者进行更正,并向本公司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条券公司连续多次出现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

证券公司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和信息的,本公司除可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及时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七条本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指标,健全统计报表体系,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

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八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进行监测,通过指标预警、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重点关注标的证券质押集中度、流动性,融入方负债和履约保障比例,资金用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运行、财务状况和相关监管指标合规情况等。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南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南

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其中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开户交易拥有证券账户,并且已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新质押式债券回购的融券交易。

如果客户需要进行融资交易,营业网点须与客户签订公司拟定的统一版本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融券、融资回购)》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一式三份。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报价单位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掉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单位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上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或其整数倍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申报撮合方式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利率) ,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去掉百分号)。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交易方式上交所: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深交所: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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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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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关于通过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会员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交易所。

∙ B.T日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 C.T日可卖,当日根据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 D.违约处置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会员应向交易所在线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我的答案: C
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首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 A.200
∙ B.300
∙ C.400
∙ D.500
我的答案: D
3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 D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

∙ A.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 B.以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 C.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 D.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
我的答案: ACD
2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
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 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
股票质押回购。

()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50%()。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也不可作
为补充质押标的。

()
对错此题答案为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场所或直接开展股票质押融资。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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