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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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总工会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2〕7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1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规范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三)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有使用童工现象,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重点检查用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 2 -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苏人社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法制办、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三、规范《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部位的表述。

《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部位应准确、详细、全面反映工伤职工各部位具体伤残情况。

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的,要把伤情部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以人体大的器官或系统如手外伤、头部受伤等笼统表述伤情部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
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落实专项工作方案的情况总结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在推进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和反馈。

附件: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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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予以全面整治,切实净化劳务派遣市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具体内容如下:1.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人社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劳动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条例》适应经济形势、就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新变化,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紧迫工作。

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营造普法、学法氛围。

要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新《条例》的原文和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抓好重点行业(建筑、制造、运输、餐饮等),重点单位(私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和重点人群(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法律知识普及。

让新《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对象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4.13•【字号】苏劳社险函[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1]3号2001年4月13日)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

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

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社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两大体系”)是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确保“两大体系”建设每年都有新进展、五年实现大突破,决定在全省开展完善“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的有效载体和途径。

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以此为抓手提升“两大体系”整体工作水平,是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整体规划部署,确保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

二、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两大体系”的试点项目,主要是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急需重点突破的事项和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先行先试,鼓励开拓创新,为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推进提供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实践经验;示范项目主要是针对已具备良好基础的工作事项,按照更高标准和更新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上攀登,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示意图说明:①各级工会组织都应当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工会基层委员会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到当地县级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核准登记,由苏州市总工会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到苏州市总工会进行社团法人核准登记,办理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社团法人证书》,然后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②由用人单位负责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

由于提请劳动人事争议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而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也应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③企事业单位工会设立的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联团体会员,所以不再在企事业单位另设妇联基层组织。

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流程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流程图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该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组织、监督的实施、监督的支持、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3条,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审判流程图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印发《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6〕178号),其中明确:“加强人社部门主导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苏人社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决定从2012年1月10日起在全省开展2011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各用人单位2011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提高入库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率、入库用人单位增长率、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和数据质量。

二、审查时间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5月20日。

三、审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审查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5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5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5篇篇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指南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劳动合同的严格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确定录用关系后,在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情况。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录音合同等形式,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管劳动合同原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合同自愿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人社发[2012]297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97号)文件正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制度是国家劳动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目前,全省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今年,加强特殊工时管理已被列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工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现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殊工时管理的重要性。

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作为加强用工指导服务、规范企业工时管理的必要手段,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规范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能,防范行政风险,做到制度建设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职能归口到位、管理落实到位。

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

二、依法推动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工作。

各地要集中力量继续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案例分析等活动,加大服务企业力度,有针对性地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劳动定额、工时管理为重点的劳动标准管理体系,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指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数量、合理安排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7.07.03•【字号】苏劳〔1997〕55号•【施行日期】199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局:根据劳动部1997年劳动监察工作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备案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分步进行。

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联系。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江苏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减少劳动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部省属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审查备案工作由省劳动厅劳动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的包含以下内容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一)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二)劳动报酬;(三)职工上岗、下岗的办法和程序;(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五)职工奖惩和辞退;(六)职工培训;(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八)劳动纪律;(九)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其他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01•【文号】人社部函〔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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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
项检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2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对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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