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死刑的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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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评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

孙中伟评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

孙中伟评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中伟律师评论】希望本项目的实施能真正地减少我国的死刑,能挽救些死囚的生命。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不尊重任何人的生命。

阴建峰黄静野2012年12月15至16日,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启动会在北京举行。

该项目系以北师大刑科院所属死刑研究国际中心名义向欧盟成功申报的2012-2014年度法治促进项目,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地方法院、英中协会等中外机构的鼎力支持。

来自中欧双方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启动会的开幕式由北师大法学两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教授、欧盟驻华代表处项目官员柯丽塔女士、英中协会顾问李凯蒂女士先后致辞,对项目的前景寄予了厚望。

会议的学术研讨分为五个单元展开。

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第一单元为“中国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项目推介,由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和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共同主持。

项目负责人赵秉志教授首先介绍了项目的总体构想以及实体法部分的执行计划,项目共同负责人宋英辉教授则介绍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程序法部分的执行计划。

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储槐植指出,由司法到立法的死刑改革“两步走”模式更为契合中国的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时延安建议,应强化刑事实体与程序部分的协作,并加强对被害人过错、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河南省高院李剑非庭长认为,应加大对死刑观念的变迁和干预引导方面的研究;齐文远教授提出,应当重视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和构建;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认为,死刑限制的推动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齐头并进,死刑的立法改革仍需继续坚持。

我国的死刑改革路径第二单元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中国死刑改革问题”,由储槐植教授和齐文远教授共同主持。

英国密德萨斯大学威廉·夏巴斯教授主要就欧洲各国死刑废除的不同模式进行了介绍;高铭暄教授对中国死刑改革的沿革和现状做了分析,并主张在今后五至十年内废除全部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赵秉志教授认为,“慎用死刑”是契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考虑到现实国情民意,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重点应在于立法上不合理配置死刑、现阶段又无法即行废止死刑的非暴力犯罪,而非关涉民众切实利益与感受的严重暴力犯罪,尤其是严重致命性暴力犯罪;河南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马献钊从死刑民意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主张通过民意调查、陪审制度改革实现民意与刑事政策的良性互动;安阳中院李东华副庭长认为,应适当延长生刑,以减少对于死刑的依赖,同时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标准;华中科技大学贾济东教授总结了我国古代死刑限制之经验,主张采取渐进式的死刑改革路径,并认为应当警惕在限制死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规则现象;大连海事大学赵微教授认为,中国的死刑改革应在各种因素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并主张改进实证研究的方法;上海财经大学麻国安教授主张实行一案一死的“独死政策”、一年一审的统一死刑复核、死刑执行数量的配额制,并废除死缓制度。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

中国死刑制度范文中国死刑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中国五千年的历史。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和特殊的社会环境,死刑制度在中国一直被保留并且严格执行。

然而,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试图减少死刑的数量。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死刑制度一直饱受争议。

很多人认为死刑是一种违反人权的惩罚方式,而且存在错误判决和不人道的执行方法。

此外,根据公众舆论的普遍看法,中国死刑制度并未解决犯罪问题,因为犯罪率并未因执行死刑而显著降低。

然而,支持中国死刑制度的人认为,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

他们认为,对严重罪行进行终极惩罚是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一种公平回报。

此外,他们还提到,中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改进,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判决错误和不合理判决的发生。

中国特有的法制传统和价值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中国社会对死刑制度的看法。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开展了许多措施。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以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其次,中国政府开始逐渐减少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

例如,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判处死刑,但现在随着司法制度的,更多参与非暴力犯罪的被告人被适用更轻的刑罚。

最后,中国政府还在试图通过推进个人人权意识的普及来降低死刑数量。

通过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加强司法公正,政府希望能够减少对死刑的需求。

尽管有这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关于执行的方法。

虽然中国已经逐步了死刑方式,从枪决到注射毒药,然而,执行的细节和透明度仍然不够。

此外,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公开的数据,使得很难评估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量是否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中国死刑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且在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普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试图减少死刑数量。

尽管有许多措施和努力,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审视和改进。

论我国死刑的立法与司法限制

论我国死刑的立法与司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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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死刑 的立 法 与司法 限制
王 广 伟
摘 要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 极刑, 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 它是 刑罚体 系中最古老、 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现阶段 , 我国严
格 限制 死刑 , 目 我 国经 济 . 治 、 从 前 政 文化条件 和现 实情 况来 看 , 国还 不具备 废除 死刑 的条件 , 刑废 除还 不能被立 法 机 关 我 死 及 大 多数 民众所接 受.
关 键词 死刑 立法 限制 司法 限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O 9(09o .6.2 10.522 o)71 1 0 < 民权 利与 政 治权 利 国际 公约》 对 死刑 问题 的基 本立 场 。‘ 公 公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以后 再 执 行死 刑 。这 种司 法解 释对 减 少死 刑 的适 用 有着 不可 忽
虽 然我 国刑法 有对 “ 判的 时候怀 孕的 妇女 , 审 不适 用死 刑” 的


我 国现 阶段保 留 死刑 的必 要 性
在 中 国, 刑有 漫长历 史 , 中国成 立后直 到现在 , 死 新 中国刑法 约 》 定 , 未 废 除死刑 的国家 , 规 在 死刑 只适 用 于最严 重 的犯 罪 。 所
典 中死刑 的大 量存在 , 在某 种程 度上 是和 当今 世界废 除死 刑的趋 以 , 国应 将可 以判 处 死刑 的犯 罪加 以严 格控 制 , 我 只对 特别 严重
妇女 , 不适 用死 刑 。 根据 我 国刑法 和有 关 司法 解释 , 审 判 时怀 ” 对 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妇 女不 适用 死刑 的理解应 当包 括 : 一是 “ 判 的时候 怀 孕的 审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

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

死刑控制的司法方法

死刑控制的司法方法
路 提 出 了规 范 , 即对 于故 意 杀人 罪 , 先 要 考 虑 适 用 重 刑 , 首 除
非 情 节 较 轻 ; 次 , 于情 节 严 重 的 故 意 杀 人 行 为 , 其 对 首先 要 考 虑 适 用 死 刑 , 非 具 有 法 定 的 或 酌 定 的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 笔 除 …
犯罪后 果 、 罪侵害 对象 、 犯 犯罪时 间地点 、 犯罪 动机 、 犯罪后
的态 度 、 罪 人 的一 贯 表 现 等 表 明 行 为 人 主 观 恶 性 、 身 危 犯 人
表明此类犯 罪是刑 法严厉 打击 的对象 , 罪刑相 适应原 则 , 依

险l 生的事实 , [ 对量 刑也具 有重要 意义 。除此之 外 , 3 3 任何 其 他 因素都不能直接成为死刑裁量的根 据。如民愤 、 社会治 安
Vo.6N . 1 o1 3
死 刑控 制 的 司法 方法
魏 海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院 , 北京 1 08 ) 0 0 8
[ 摘
要 ] 留死刑、 保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 是我 国现行的重要刑事政策。在现行法律框 架下 , 掌握和
运用正确的法律适用思维方法、 死刑条款解释方法 、 死刑情节 选择方法和死刑裁量控制方法 , 于实现 死刑控 对
其 中, 量刑 情 节 包 括 案 中情 节 和罪 前 罪 后 情 节 。 大 部 分 刑 法
之功能的认识 , 具 代表 性地 体 现 了“ 颇 杀人 者死 ” “ 人偿 、杀
命 ” 一 传 统 文 化 观 念 ; 司法 层 面 看 , 这 从 电反 映 了 立 法 者 基 于
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 的特殊考虑 , 对法官适用 刑罚 的逻辑思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限制死刑制度改革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限制死刑制度改革

试论如何正确看待我国限制死刑制度的改革【内容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的共识,并从立法、司法等环节做出了大量的工作。

然而围绕着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社会现实,从一些专家学者到许多平民百姓对死刑限制都众说纷纭。

限制死刑的改革重点并非仅仅是人权化的延伸,而是更加具有“双刃剑”性质的民心。

民众如何看待和理解对死刑的限制,才正是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事情。

进入新世纪以来,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已经成为我国司法界的共识,并从立法、司法等环节做出了大量的工作。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少杀、慎杀”,将死刑审核权回收,到《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减少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死刑,加大死缓适用等。

修改后的死刑制度,更加“以人为本”,重视了人权。

然而围绕着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社会现实,从一些专家学者到许多平民百姓对死刑限制都众说纷纭。

特别是李昌奎案件,民众对法院做出的死缓判决普遍认为不合理,呈现出一片“喊杀”声,民愤成为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

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死刑限制和如何限制的广泛争论。

所以限制死刑的改革重点并非仅仅是人权化的延伸,而是更加具有“双刃剑”性质的民心。

民众如何看待和理解死刑的限制,才正是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事情。

一、如何看待大众对限制死刑的高度关注限制死刑之所以能触动大众的神经,无非是在目前中国国情基础之上引发而来的。

一是死刑制度的改革对真正应该接受死刑的人是否依然具有有效的震慑力;二是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否会引发钱权交易;三是民众对于限制死刑的意义普遍认识不足。

实际上所谓对于死刑改革的争论,是对中国目前法律政策,法律监管和法律现实的一种不信任,是对我国法律部门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的一种焦虑。

假使限制死刑后,出现一些无法得到民众认同和理解或者缺乏说服力的法律裁决案件,那么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二、限制死刑是必然的(一)限制死刑的相对合理性。

试论死刑的司法控制

试论死刑的司法控制
重要意义。
[ 关键 词] 司法控制 人 身危 险I 死刑 j 生 废 除死刑 已经成为 当今世 界刑法发展 的一 种趋势 , 而在 当今 中 然 国社会废 除死 刑显然不能够 一蹴而就 。刑 法修正案八》 草案 ) 《 ( 中削减 了 1个 罪名的死刑 , 得刑法 当中挂有死刑 的罪名 由6 个减为 5 个 , 3 使 8 5 可以说 , 中国死刑 的废 除之路迈 出了艰难 而又可喜 的第 一步 。同时我 们也 应当看到 ,刑法修 正案八》 《 ( 草案) 除死刑的 1 个罪名 , 中废 3 都是 司 法 实践当中极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可 以说 ,刑法修正案八》 《 ( 草案) 是从 立法 的角度在总量上减少了死刑罪名 , 但是从司法角度来看 , 际被判 实 处 死刑 的人数 并不会 因此 而减少 。因此 , 在立法层 面不可能大幅度降 低死 刑适 用率的现实情况下 , 转而从司法层面控制死刑 的适用 , 以此从 实 质上减 少适用 死刑 的人数 , 不失为一种合理 的选择 。 所谓死 刑司法控制 , 又称死刑司法限制 , 指在刑事政策和立法规定 既定 的前提下 , 在审判环节 , 通过从严掌握死刑 的适用条 件 , 减少死刑 数量 和降低死刑 比例 的司法 活动。一般而 言 , 死刑 的全 面控制包括死 刑 政策 、 立法 、 司法在 内的全方位控制 。对 三者关系 , 有学者曾作过精 辟 的概括 :在 死刑的限制上 , “ 可谓是政策 、 立法 与司法三位一 体” “ ,如 果 说死刑政策是 灵魂 , 是统帅 , 死刑立法是 肉体 , 是本 , 么 , 那 死刑 司法 则 为此一灵魂统 帅下的 肉体之 用。 ” 这一论 述充分揭示 了司法在全面 控 制死刑 中占有 十分重要 的地 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 , 司法是 死刑控制 最后 、 最强 的一环 , 其作用就 是将死刑控制 真正落到实处 。具 体来说 , 对死刑 的司法控制 可以从 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 转变 死刑司法观念 死刑 的司法控制 , 首先且关 键的问题是要 转变司法 工作 人员的死 刑观念 。死刑观念 的变革是死刑司法控制的重要配合措施 。中国死刑 制度 改革并不能 仅限于制度层 面 , 还需要在社 会观念 的层 面上深入地 展开 , 促使人们 对死 刑的认识 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 即从死刑是报应 的必 要手段转化 为死刑 仅仅是 不得已的社会最后 治理措施。不管是死刑的 立法控制 , 还是死刑 的司法控制 , 都需要立法者 、 司法者具备 并坚持以 严格限制死刑为 内容的法治理念 。 首先 , 司法工作人 员应 当认识 到犯罪原 因的多样性 。刑事 实证学 派对犯罪 原因与 预防措施作 出了卓越 的贡献 , 勃罗梭的天生犯 罪人 龙 观念 , 菲利犯罪社会 学思想 以及加 罗法洛的犯罪学 ( 尤其是心理 学 墟 想为人类科学认识犯罪 提供了新 的思维 。龙 勃罗梭 尽管提出天生犯罪 人 , 经过进 一步研 究认 为犯罪不 仅 由生 物因素造 成 , 有环境 等因 但 还 素, 处罚犯罪人不仅要与犯罪 的主观恶性程度相 一致 , 并且要 与不 同类 型的犯罪人相适应 ; 于天生犯罪人 则应 当隔离 或处以死刑 ; 对 对于. 性犯 罪、 激情犯罪等其他犯罪人应 当采用不 同的控 制手段 。菲利指 出 , 罪 犯 是 由人类学 因素 、 然 因素和社会 因索造成的 , 自 因而提倡社会责任论 , 主张 以社 会 防卫 的概 念代替 刑罚 的概 念 , 崇保安处 分和不定 期刑 。 推 古 典学派的辉煌业绩在于宣传 了废除 中世纪最野蛮 的刑罚 , 如死刑 、 严 刑 拷打和肢 体刑等酷刑 ……现在我们( 证学派) 负起 一种更为 高尚 实 担 而富有成效 的任务——在减 轻刑罚 的同时减少犯罪 。1 国犯罪学 家 2 1 德 李 斯特也提 出 , 最好 的社 会公共政策就是 最好 的刑事 政策。犯罪人从 定程度上讲 , 是受害者 ,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犯罪人犯 罪的 自 与社会 然 因素 , 其是社会因素在罪犯塑 的刑罚方法。刑罚手段包括最为严厉 的死刑都不是预 防犯罪 的最 有力 的措施 ,死刑是一 种简单 的万灵 药 , “ 远远不 能解 决像严重犯 罪这样复杂 的问题 ” 。” 因此 , 在对特殊 群体犯罪 的处罚 中要 注意贯彻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 策 。也就是说 , 在刑事 司法 中要考虑到犯 罪人实施犯 罪是 基于个人 和 社会 等多重因素导致的 , 对此 , 国家应 当承担一定 的责任 。对罪犯适用 死 刑意味着 国家把犯罪 的责任全部推在罪 犯一个人身上 , 推卸 了国家 应 负的教育 改造 罪犯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 看 , 死刑 的适 用对象更 多 的是贫困 、 失业等社会地位低下 的弱势群体 , 在这些犯罪 中个人 因素并 不 重要或者起着微不足道 的作用 , 国家应 当承担更 多的责任 , 以暴制暴 的方法不是治本之策。 其次 , 司法工作者也应将刑罚观念 由重刑化 向轻缓化转变 , 出重 走 刑主 义和死刑万能 的误 区。在一个组 织优 良的社会 里 , 死刑是否 真的 有益 和公 正?这是 贝卡里亚在两百 多年前就给人们提 出的问题 , 至今 仍然值 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 为, 贝卡里亚关于刑罚 适用原则 的精 辟论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

试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限制作者:朱晓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死刑是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

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

我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一直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上对于死刑也作出了诸多的限制。

在实体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的适用罪名、罪行、对象和死刑缓期执行,在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有死刑审判程序、死刑复核制度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程序。

通过一系列规定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一方面保持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法死刑限制死刑作者简介:朱晓征,河南省郑州市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1-02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意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

生命被剥夺后的不可恢复性使得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而一直饱受争议。

一方面,死刑剥夺生命的极刑,对于犯罪人本身具有极大的震慑力,能够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另一方面,也正是死刑的巨大震慑力,使得许多犯罪人在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更加地无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道路,违反了《刑法》惩罚犯罪,预防范围的目的。

目前,废除和限制死刑已经成为死刑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国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就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从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步地进行限制。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体限制(一)死刑的适用罪名从1979年《刑法》开始,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

1997年《刑法》作为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符合现代刑法意义的概念,如罪刑法定原则等。

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司法控制

抢劫罪适用死刑的司法控制

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 , 但是 , 对被害人的侵犯并不 仅 仅局 限 于暴力 行 为导致 的 人身外 在 的 、有 形 的伤
害, 因为在 行 为人使 用胁 迫或 者其他 方 法 的时 候 , 同 样也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 的侵犯。 因此 , 抢劫行为必 然 会对 人 身权 利造 成一定 程 度 的侵 犯 ,如 果该 行 为 没有对 人 身权利 进 行侵犯 ,就不 可能 被认 定为 抢 劫 罪, 如 果将 人身 是 否受 到侵 害作为 抢劫 罪构 成 要件 , 那 么抢 劫 罪就 不 存 在犯 罪 的未遂 形 态 , 这 样 将 不 利 于司法 实践 中罪 责 刑相适 应 原则 的贯彻 。
J u n . 2 0l 3
V0 1 . 3 6 N0 . 3
第3 6卷 第3 期
抢劫 罪适 用死刑 的 司法控制
王 芳
( 贵 州民族 大学,贵 州 贵阳 5 5 0 ( ) 2 5 )
( 摘要 ] 法理 上 将 抢 劫 罪 区分 为 基 本 类 型 的抢 劫 罪 、 结 果 加 重 类 型 的 抢 劫 罪与 情 节 加 重 类型 的抢 劫 罪 , 这种 划
2 0 l 3 @ 2 6 月
中共 山西省委 党校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a l C o mmi t t e e P a n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此 ,有 必要在 司法 中对抢 劫罪 的死刑适 用 进行严 格 控制。

客体 , 毫无 疑 问必 然是 财产 的所有关 系 , 即使行 为 人 实施 了暴力 、 胁迫 等方法 , 对被 害人 的人 身权利 存在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论文摘要]死刑问题是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共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死刑扩大论;一种是死刑限制论;还有一种是死刑废除论。

其中,死刑限制论是多数人支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限制死刑分配的标准是死刑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据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

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

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有限性与死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的不得已性,不但使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处死刑,即使判处也尽量不予执行。

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迷信与滥用转向对死刑理性认识与慎用,使死刑的价值取向真正符合刑罚的理性。

关键词:死刑限制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共有68种罪名配置有死刑,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首屈一指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死刑罪名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治类犯罪、军事类犯罪和普通犯罪。

所谓政治类犯罪,即那些侵犯国家政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围,共有7个罪名可适用死刑。

军事类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大致类似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的违反军职罪,该两章共有14个罪名可以适用死刑。

无论是政治类犯罪还是军事类犯罪,其死刑适用的范围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

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宽严相济语境下死刑司法控制问题研究

刻 的研 究和 探讨 。2 0 年 中共 中央 十六届六 中全会通 过 的 06 《 中共 中 央关 于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 社 会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中明确提 出 , 施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 策 , 实 至此 , 宽严 相济 正 式成 为我 国在新形 势下 的一项 基本刑事 政策 。 以宽严 相 济 刑事 政策 为指导深 入认识 死刑 问题对 于司法人 员 自觉贯 彻 我党 “ 留死刑 , 格控 制死刑 ” 保 严 的政 策 、 准确使 用死刑 具



宽严 相济 语境 下 死刑 司 法控 制必要 性研 究


宽严 相济 刑事 政 策概 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代背 景 一) 刑 事政策是社会 对犯罪反应 的集中体现 , 社会形势决定


) 严 相 济 语 境 下 死 刑控 制 的 必 要性 宽
严格控 制死刑是 我 国社 会治理 理念重 大转变 的必然要 求。 刑罚是一种社会 治理 方式 。因此 , “ 刑罚并不仅是一个法 律问题 , 刑罚轻 重之选择 , 与一个社会 的政治理念具有密切关 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理 。
Vo .5 No7 12 .
J 1 01 u. 2 2
宽严 相 济 语 境 下死 刑 司 法控 制 问题 研 究
陈 莉 蓉
(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山西太原 ,0 0 0 ) 3 0 9
[ 摘
要 ] 死刑作为最残酷 的刑罚方法 ,在性 质上与宽严相济所体 现 的党和 国家新 的社会 治理理念有 内在的冲突 ,控制 、
制 。正如英国哲学 家边 沁指 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 “ 生活方式 具有人性 , 政府 的精神会在公 民中间得 到尊重 。 可 ” 见, 这种治理理念的转变是理性 的政治理念的 回归 , 标志着 我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摘要”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三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3、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应切实贯彻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指针,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

深入并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执政党对死刑的性质和作用的理性认识。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和“严打”斗争的进行,有学者对于“少杀慎杀”是否仍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提出了异议。

他们针对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死刑立法不断扩展,死刑适用人数骤然增多的现状,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

1]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尽管自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确有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但据此反推我国的死刑政策有了根本变化并无充足理由。

应当说,实践中一度出现的死刑过度扩张的倾向是不正常的,它是“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结果,而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本身有了根本变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这一基本死刑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同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倡导各国应将废除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在一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将判处死刑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死刑限制之司法对策

死刑限制之司法对策

帅, 死刑 立 法是肉 体 、 是本 , 那 么 死刑 司法 则 为此 灵魂统 率下 的肉体之用 。 ” ② 在 死刑立法 问题 上 . 死 刑的罪名仍然 很多 . 死 刑 的适 用 条 件 还 很 模 糊、 缺 乏 可 操 作性 , 死 刑 的司 法 限 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死 刑 立 法 限制 目标 实 现 的 手 段 。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死 刑 司 法 限 制 问 题 近 年 来 在 国 内 的死 刑 研 究 中受 到 重 视 . 并 且 很 多 研 究 成 果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得 以应用 并 收 到实效 死刑 司法 限制有 其独 到 的作 用. 死 刑 司法 限 制作 为 限制 死 刑 的 最 直 接 、 最便 宜、 最 具 有 活 力 的方 法 , 其 优 势 在 于 可 以 在 不 适 用 死 刑 的 同时 . 保 留死刑 的威 慑 作 用 : 还 可 以绕 开立 法及 民众在 死刑 问题 上 喋 喋不休 的争论 . 从 而 以最快 的速 度 和 效 率 达成 死 刑 实 际废 止 之 效 果: 可 以使 民众 培 养起 死 刑 不 人 道 的观 念 . 逐 步 适应没 有死刑 的司法 . 进 而 完 全 接 纳 死 刑 的废 止 .
关键 词 : 死刑 限制 司法对 策


引 言
有 正 确适 用法 律 的义 务 . 否 则 就 是 滥用 司法 权 . 就 是 对 法 制 的最 大 破 坏 ” ① “ 如果说 死刑政策 、 死刑 观念是灵魂 、 是 统
死 刑 的司法 限制 . 顾 名 思 义 就 是 指 在 司 法 过 程 中对 死刑适 用 的 限制 主要 是指 审判 机 关在 死
序专题研讨会会议材料》 。
死 刑 限 制 之 司 法 对 策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死刑是指当一个人因犯有一些特定的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死刑时,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权威执行刑罚的过程。

死刑的执行方式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使用注射、绞刑、枪决、电击等方式。

死刑的执行一般包括法庭审判、上诉程序、判决执行等过程。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接受审判。

审判程序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公开审理、被告的辩护权利、法官的判决等环节。

如果法庭判决被告犯有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罪行,那么执行死刑的过程就会开始。

执行死刑的方式因国家而异。

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注射。

在使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时,被判处死刑的人会被带到执行现场,医生或具备医疗背景的专业人员会使用一种特殊的注射器注射致命药物。

这种药物通常是一种用于中断呼吸和停止心跳的化合物。

一旦被注射,被告的身体会逐渐关闭,他们最终会死亡。

另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是绞刑。

在这种方法中,被告被绑住,绳子或其他绳索被绑在他们的脖子上,然后通过张力使绞刑悬空。

执行者会在旁边等待,等到信号下达时,他们会把执行绞刑的机制释放,造成颈部骨骼和软组织断裂,导致窒息和死亡。

这种方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使用,但受到了人权组织的强烈批评。

枪决是另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曾被广泛使用。

当犯人被判处枪决时,他们会被带到一个特定的场所,由行刑队执行死刑。

行刑队的成员会在一定的距离上对被执行者开枪。

通常,死刑犯会被盲目地绑在靶子上,以确保射击的准确性并防止他们逃脱。

射杀死刑犯的方式可以是开枪射击其心脏区域或后脑勺。

然而,枪决已经在许多国家被废除,并且被视为不人道和残忍的。

电击是另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通常通过一台特殊的电椅进行。

被告会被绑在一个带有电极的椅子上,并且给予大剂量的电流,以造成致命损伤。

电椅的执行过程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设置和调节,以确保被告的死亡是相对快速和无痛苦的。

然而,电击也受到了广泛的争议和批评,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这种执行方式。

总之,死刑的执行方式因国家法律和传统而异。

然而,随着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严格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执行正在逐渐减少。

法院工作人员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解析

法院工作人员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解析法院工作人员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工作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以及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对法院工作人员在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的角色和职责进行解析。

一、案件立案和调查阶段在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法院工作人员的第一项工作是案件的立案和调查。

他们负责收集和整理案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

同时,他们也需要与警方、检察院和辩护律师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案件调查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参与对被告人的审讯。

他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确保其在审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庭审阶段庭审是死刑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负责庭审的组织和安排,包括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和庭审程序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证庭审的公正和公平,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负责保护证人的权益。

他们会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以获取案件的证据和证词。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安全和隐私。

三、判决和执行阶段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参与判决和执行阶段的工作。

他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评议和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在判决阶段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参与死刑执行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他们需要与监狱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证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四、监督和评估阶段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参与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他们会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

浅析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一、犯罪控制模式1.1 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也称为惩罚式犯罪控制模式,它以惩罚为核心手段,采取刑事诉讼、刑罚执行、警务管理等手段,通过恐吓和威慑犯罪分子,以达到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这种模式注重威慑和打击效果,强调刑罚的硬性制约作用,对犯罪的打击方式重视惩罚。

1.2 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又称为积极预防模式,是一种综合性预防模式,主张通过社会各级组织、政府、企业、学校等力量,加强城市管理、完善法律规定、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培养公民道德素质、增强社会服务等等,从而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层面干预的犯罪控制模式。

此模式强调的是积极防范和长期控制,符合现今社会转型期的规避和稳定要求。

1.3 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又称为多元主体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在社会预防犯罪模式基础上,加强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强调各种机构、组织、单位、个人共同协作、共同参与、共同监督,重点解决社会问题,解决犯罪问题。

这种模式是一种不断完善的模式,可以建立健康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司法实现正义的主要手段。

它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的定罪、定性和量刑等依法审理过程。

刑事审判是指在钱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定罪、量刑、缓刑、免予追究等依法审判过程,即罪行和处罚的定量化过程。

总结: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犯罪控制模式与刑事审判也在同步的发展更新。

传统犯罪控制模式以惩罚为中心的方法在现今社会不再适用,更加注重社会预防犯罪控制模式和发展趋势的公共治理犯罪控制模式,刑事审判也是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变革。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策略,完善相应的公证工作、审判权等方面,使刑事审判的缺陷逐渐得以改进,增强了公正、透明和权力受制约的特点。

三、犯罪控制模式演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传统的惩罚式犯罪控制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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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1 00 1月
NOV201 . 0
文 海 艺 苑
LI E RA R Y G A L T LER Y
浅析 死刑 的司法控制
马 亮
( 金博 大律 师事务所 , 南 郑 州 4 00 ) 河 5 02
摘 要 : 刑 复核 权 统一 收 归 最 高人 民 法 院对 于控 制 死 刑 的 适 用 起 到 了很 好 的 作 用 , 较 而 言 , 程 序 上 对死 死 相 在 刑 进 行 控 制 比在 实体 上 进 行 控 制 更具 可行 性 和公 正性 。 关 键 词 : 刑 ; 法程 序 死 司
核程序的审理期 限 , 似乎我国立法 目前没有明朗化 。事实上 , 从我 国的司法实际情况 出发 , 在保证 死刑复核质量 的前提下 ,
的 审 理期 限 , 程 序 的 开 展 没有 时 间 限制 , 而 就 有 可 能 形成 则 进
代化法治 国家的必然 要求 , 中国幅员辽阔 , 各地 的经济 、 文化 理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理期 限,设想如果没有 明确具体
率。
度死缓 , 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 的趋势 , 表现了我 国刑罚 的特
点 , 国际 上 产 生 了 良好 影 响 。 缓 的适 用 既 体 现 刑 法 的惩 罚 在 死 性 , 体 现 了 教 育思 想 , 现 了双 重 刑 罚 的 目的 。 又 实
( ) 高人 民法 院 收 回死 刑 核 准 权 三 最
法 人 员 滥 用 司法 权 力 , 而 达 到 限 制 死刑 适 用 的 目的 。 从
二 、 死 刑 司 法控 制 的 现 状
( ) 一 刑事法官关 于死刑的司法限制的理念有 了初步改变 相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 ,司法工作人 员的死刑观念 的 改变更具有深远意义。 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 ・ 德沃金 有一句名言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 “ 法官是帝 国的王侯。” 这道出了法 院、 法官在法律运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全 国 都在进 行死刑的 司法限制的时候 ,我国的刑事 法官也初步 的 改变传统 的死刑司法观念 ,构建起 了与人权保 障相适应 的死 刑新理 念。 表现在 : 1 由重刑化 向轻刑化方向转变 , 出重刑 () 走 主义和死刑万能 的误区。 有研究结果表明 , 死刑的存废 与重犯 罪现象的增减并无 内在联系。( ) 死 刑保 留” 2 从“ 转变为“ 死刑 只是暂时保 留, 终将走 向废止” 。
( ) 法 中 大量 适 用 “ 缓 ” 形 二 司 死 情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是 中 国刑 法独 具 特 色 的一 项 制
死刑 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控制死刑的适用 起到了很好 的作用 , 较而言 , 相 在程序上对死刑进行控制 比在 实体上进行控制更具可行性 和公正性 。 ( ) 当强化犯 罪人诉讼权利 的有效行使 , 一 应 采用公 开审
( ) 法应 当明确死刑复核程 序的审理期 限 , 三 立 防止 死刑
案件久拖不决而侵害犯罪嫌疑人 的权益 。死刑案件在一 审程
序 和 二 审程 序 中均 有 明确 的 审 理 期 限 的规 定 ,但 对 于死 刑 复
20 0 7年 1 1日起 , 高 人 民 法 院 如 期 收 回 了死 刑 核 准 月 最 权 , 而 在 全 国 范 围 内统 一 了死 刑 适用 的标 准 。 制 统 一是 现 从 法
( ) 二 调整 负责 死刑 复核法 院的机构设置 , 使死刑复核便
捷 、 效 地 进 行 。 死 刑 复 核 权 收 归最 高人 民法 院后 , 高 人 民 有 最
法院不得不 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是如何面对骤然激增 的死刑 案件 , 如果 处置不当 , 势必会增加最 高人 民法 院的工作 负荷 , 也会直接影响死刑复核 的质量 ,进而影响死刑案件的办案效
的实体控制 和程序控制 , 从实体 的角度而言 , 就是从严适用死
刑, 从严解释刑法条文 。相对而言 , 从司法程 序上控制死刑则 更具有可资研究 的纬度和空间。

中具有较 大的 自由裁晕 的空间 , 容易滋生 司法腐败 , 而公 开审 理就是将 审判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以有效的控制司
发展很不平衡 ,司法者对 于死刑制度的理解及对死刑适用条 件的把握也在一 定程 度上 存在差异.可能违背刑事法治 的公 ,
正 性 。 刑核 准 权 的收 回解 决 了这 一 弊 端 , 刑 核 准权 的 收 回 死 死
理 的方 式 , 面 听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 护 人 及 检 察 机 关 的 意 见 。 全 辩 在犯 罪人 的各 项 诉 讼 权 利 中 , 护权 是 一 项 基 本 的诉 讼 权 利 , 辩
可以说 ,在死刑复核程序 中维护犯罪人的辩护权不仅是 尊重
其 基 本人 权 的考 虑 , 是 发 现 误 判 的 一个 重 要 途 径 。 也
如 何 在 逐 步 减少 死 刑 的 基 础 上 最 终 废 除 死 刑 更 具 现 实 意 义 。 这 就 涉 及 到死 刑 的 司法 控 制 问 题 ,死 刑 的司 法 控 制包 括死 刑
之前 , 国死刑上诉案件 改判率仅有 5 我 %左右 , 而美 国 23以 /
上 的死 刑 案件 在 上 诉 后 会 获 得 改 判 。公 开 审 理 与 司 法 公 正 之 间具 有 密 不 可分 的 内在 联 系 ,公 开 审 判 的实 质 在 于 使 审 判 活 动 的全 过 程 置 : 全 社 会 的 了解 和监 督 之 下 , 法权 在行 使 之 于 司
中图分类号 : 9 0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5 5 1 (0 2 — 2 2 0 D 2. A 1 0 — 3 2 1 2 0 0 — 1 2 0)
当前我国刑法学者对死刑 的研究 已经不是停留在死刑 的
存废上 , 根据我国的国情 , 立即废除死刑并不可行 , 因此 ,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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