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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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的安全,防范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防火方案,并进行公告、培训等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咨询机构对煤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内部消防系统的评估,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通道的设置等。

(二)煤矿周边环境的评估,包括可燃物质的存放、火源的安全距离等。

(三)煤矿生产过程的评估,包括煤矿开采、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并提交煤矿负责人。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八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煤矿应设置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的供应。

第十条煤矿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一条煤矿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划分消防分区,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第四章防火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每年组织防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练。

第十四条防火培训应涵盖火灾事故的预防、扑救、逃生等内容。

第十五条防火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培训机构进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报警途径和程序。

(二)火灾状况评估和应对措施。

(三)员工逃生和疏散的路线和方法。

(四)应急救援措施和装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防灭火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

2.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井下防火意识和能力。

3. 所有人员都应在井下工作前接受防灭火培训,掌握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井下防火设施1. 所有井下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隔离,确保各区域之间及井下通道的可靠隔离性。

2. 井下应安装并保持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发生。

3. 井下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4. 井下应设立灭火设施的存放点,确保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的存放和保养。

5. 井下应保持通道、泵房和紧急出口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三、井下作业管理1. 井下所有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2. 所有井下作业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 井下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火器材的摆放和使用示范,确保灭火器材的易取、易用并及时供给使用。

4. 井下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严禁违规操作。

四、人员培训和演练1.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防灭火培训,包括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 井下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灭火装置。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井下应急预案组织撤离。

2.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向上级汇报火灾情况,并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

3. 火灾发生时,宣传广播系统要及时播报火灾事故情况,指导人员疏散和自救。

4. 在火灾事故中,人员要互相帮助,营造紧密的团队合作氛围,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火灾事故后,要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和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兴矿、继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火工作应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实行责任制、综合管控、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煤矿防火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责任人员、专职防火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防火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进行煤矿防火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保障矿井内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合适的排烟、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煤矿应安装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应注意煤尘防爆工作,定期进行煤尘浓度监测和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电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防火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邮井领导人应当履行预防、救火、疏散和报告职责,确保矿井的安全。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制度,健全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等设施设备,确保矿井的灭火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没有安全隐患。

第九条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灭火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火措施,如安装消防设备、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第十二条矿井的煤尘、瓦斯和其他易燃物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及时监测火灾风险,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灭火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值班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灭火能力。

第十八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灭火工作。

第四章应急第二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梯次疏散制度,明确疏散路线和必要的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组织职工参加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疏散应急预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火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灭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防火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矿工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防火灭火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演练。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义务消防队,负责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接受煤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内部的防火管理,严格执行防火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一)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二)建立火源管理制度,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矿井;(三)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火灾;(四)定期检查矿井内部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五)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防火意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外部的生活区、办公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防火管理,主要措施包括:(一)设置消防通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四)加强火源管理,禁止违规使用火源;(五)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地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面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应当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地面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组成。

第五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是地面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防火措施,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演练,培训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防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工作,明确防火职责,落实防火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防火队伍,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防火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第三章防火措施与要求第八条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应当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

第九条煤矿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火安全规定,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防止电气火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生产、生活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生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组织定期演练。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与责任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和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____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和控制井下火灾,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炭、金属、非金属和化工等行业的井下作业。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火技术措施与消防器材配备相结合,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井下防火技术措施第四条井下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和自动喷水系统等设施,保证不同井下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

第五条井下应配备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滚筒水带、灭火泡沫剂等。

第六条井下厨房、化验室、储运区等易起火区域,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自动喷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条井下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火防爆装置,以防止火灾扩散。

第八条井下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保证井下消防用水供应。

第九条井下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安全培训,掌握井下防火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井下领班、监工等管理人员应对井下防火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井下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巡查员,定期对井下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进行巡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发现井下火灾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疏散和灭火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井下火灾事故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井下防灭火规定的一个大致范本,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二)如下:1. 定期检查:对井下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严禁吸烟:井下严禁吸烟,禁止携带易燃物品进入井下工作区域。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范文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范文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井下火灾的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防治管理。

第三条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矿山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监督。

第五条各级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井下火灾防治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职和兼职的井下火灾防治管理人员。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火灾防治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井下火灾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井下火灾防治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井下火灾防治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井下火灾防治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井下火灾防治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

第十条井下火灾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矿山井下火灾防治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井下火灾防治措施;(三)指导和监督井下作业人员做好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四)组织开展井下火灾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井下火灾防治培训,熟悉井下火灾防治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井下火灾防治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火灾防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人员履职尽责。

第三章井下火灾防治措施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井下火灾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矿山井下应当配备有效的火灾防治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井下火灾防治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井下设备和工具应当选择阻燃材料制造,防止起火和燃烧。

第十八条井下设备和工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禁止超负荷使用、乱放乱堆。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井下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矿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防火培训。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保持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要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防火设施和设备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使用和操作能力。

第三章防火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防火常识、掌握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作宣传资料和标语,设置宣传栏,提醒员工防火知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演练,检验防火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灭火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专职和兼职的灭火队员,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的程序和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灭火器材、应急电话等标注在显眼位置,方便员工使用和求助。

选煤厂防火制度范文(2篇)

选煤厂防火制度范文(2篇)

选煤厂防火制度范文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条例》和《消防实施细则》,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二、各班组要实行领导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岗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三、各班级要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实施,每位员工都能在发生火情时,正确迅速使用灭火器材。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子取暖。

不准随便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必须明火作业时,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报请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派专人现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清理火种,以免复燃。

五、工作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班处理的杂不知所云必须随时清理干净,堆放到指定地点。

六、工作场所不准生火炉取暖,确因工作需要安装火炉取暖的,需经厂领导批准,制定出具体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七、各工作场所按安全规程规定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并要固定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完好,工作人员必须操作使用熟练。

八、严密监视各供油点如减速机、油库等防火设备的地点,禁止吸烟、堆火和使用电炉设备取暖等。

九、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符合规程,严禁在防火地点乱拉、乱接电源、严禁明火,确保电气设备完好。

十、主厂房、集控室、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各皮带走廊等重要场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包括沙箱、沙袋、灭火桶、灭火器、消防灭火栓,并设置义务消防员负责。

十一、各重要岗位场所要设专人负责,并留名挂牌,把消防灭火工作做到人人周知和关心。

十二、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消防汇报、联系,做到万无一失。

选煤厂防火制度范文(2)煤矿是一种充满危险并且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此煤矿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防火制度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山设备的正常运行。

下面是一个煤矿厂家防火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煤矿厂家防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的安全,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人员,并应当接受制度约束。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工作的责任、权限和流程。

2. 防火设施配备:煤矿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规模配备防火设施,如消防器材、水源等,并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有效性。

3. 漏电火灾防范: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火灾事故。

4. 明火禁止制度:煤矿内严禁烟火明火,在生产和工作区域设置明火禁止标志,并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全员遵守。

5. 仓储物管理:煤矿应建立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对易燃及危险品进行分类、分区管理,并配备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物资的安全储存。

6. 安全教育与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7. 应急预案制定:煤矿应制定防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事故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具体措施和责任人,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8. 定期巡检与维护:煤矿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防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以上是一般煤矿防火的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当地法规和煤矿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科学的预防措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履行矿井火灾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矿上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火灾防控工作无差别、零容忍。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章火灾防控组织与责任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防控部门,负责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矿井负责人应当确保火灾防控部门的合理运作,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火灾防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火灾防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四)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矿井员工遵守火灾防控规章制度。

第十条矿井负责人应当明确火灾防控组织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相关岗位的职责明确、任务清晰。

第十一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火灾防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防控措施。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防火检查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包括对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保持定期性和针对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防火检查应当包括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章防火宣传与培训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防火宣传和培训,提高矿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防火宣传应当广泛开展,包括宣传资料的发布、宣讲会的召开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防火培训,确保各员工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和技能。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成立防灭火工作组织,明确责任人,制定详细的防灭火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火灾隐患。

第五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

第六条矿井应当加强员工的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灭火信息报告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事故报警、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安全措施第九条矿井应当明确火灾隐患的评估和控制措施,建立防火、消防设施。

第十条矿井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矿井的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火墙和防火分隔带,确保防火区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矿井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满足防灭火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灭火准备工作第十六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器具,如灭火器、灭火水枪等。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如灭火水、灭火剂等。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器材储存管理制度,对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预案,明确灭火队伍的组织和行动方式。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演练,提高灭火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员工培训和意识提醒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灭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制作防灭火宣传标语和宣传资料,提醒员工参与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当在工作场所张贴防灭火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流程。

第五章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理第二十四条矿井应当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备,如烟感器、温度探测器等。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范本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范本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采矿企业及其下井人员,在井下进行工作时执行。

第三条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采矿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迅速、有效地应对井下火灾事故。

第六条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前部署应急资源,确保井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有效性。

第二章井下火灾防治措施第七条井下采矿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第八条井下采矿设备和设施应当经常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高温区域应当制定相应的温度控制措施,确保场所温度不超过设定的限值。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止火灾事故对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应当正常运行,保证井下空气清新,防止烟雾积聚。

第十二条井下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实时监测火灾情况,发出及时准确的报警信号。

第十三条井下设有灭火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灭火器设备可靠有效。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火灾事故中能够快速撤离。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采矿企业应当加强对井下火灾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清晰的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火灾防治档案,定期检查和更新井下火灾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井下火灾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措施的执行落实。

第十八条矿工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井下火灾防治工作,向矿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培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采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采矿企业在井下火灾事故中有过失,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一、总则矿井是煤矿或其他矿石开采的场所,由于矿井内有煤、矿石等易燃物质的存在,火灾发生的风险较大。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核心是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矿井防灭火工作主要侧重于预防措施的落实,通过加强管理、检查和培训等手段,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3. 综合治理: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火灾的发生,防患未然。

三、组织机构1. 矿井防灭火工作由矿井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防灭火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

2. 防灭火小组由安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级部门的代表,如人事部、设备管理部、电气部等。

3. 防灭火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并进行督查和考核。

四、应急预案1. 矿井应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处置流程和应急措施等,以保障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五、消防设施和设备1. 矿井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火灾报警系统等,以满足矿井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2. 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 矿井应设置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保障矿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六、防火用电1. 矿井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矿井内不得擅自使用私拉电线、乱接乱用电器等,严禁用电设备违规操作。

3. 矿井必须配备防爆电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七、防火安全培训1. 矿井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火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 防火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

煤矿防火责任制范文(3篇)

煤矿防火责任制范文(3篇)

煤矿防火责任制范文各级生产组织要做到“四个落实”:1、落实第一负责人集中精力负起防火的第一位责任,使“安全第一”的思想体现在各个部门、各个班组的工作之中,真正做到防火占首位、不移位、不动摇的超前意识;2、落实“领导是关键,教育是前提,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证”的管理思路,实现“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有序受控”的总体目标;3、落实防火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保证防火投入的有效实施;4、落实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作业纪律和施工作业标准化来减少事故率的控制措施。

一、矿长1、对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消防保卫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矿各消防保卫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实施。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消防保卫责任,支持、指导消防人员的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设计中消防措施,组织并监督生产中消防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领导、组织作业现场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消防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整改。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7、对施工队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8、参加消防检查,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法予以消除。

配合火灾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二、总工程师1、协助矿长领导本矿的防火工作,对本矿的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本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4、在采用“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时,负责组织制定“四新”技术安全预防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模版(二篇)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模版(二篇)

井下火灾防治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火灾的防控工作,保障矿山和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井下火灾防治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山,包括地下、露天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本规定的内容包括井下火灾防治的基本要求、防治措施、组织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二章井下火灾的分析第四条井下火灾是指在矿山井下发生的火灾,包括煤矿火灾、瓦斯火灾、电气火灾等。

第五条井下火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火源:包括明火、高温引燃物等。

(二)可燃物:包括煤炭、木材、塑料等。

(三)氧气:包括空气中的氧气和含氧物质。

(四)传热路径:包括热传导、辐射和对流等。

第六条井下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威胁人员生命安全。

(二)破坏井下设备和工程。

(三)破坏矿井通风系统。

(四)扩大火灾范围,形成连锁反应。

第三章井下火灾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井下火灾防治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科学合理,综合施策。

(三)严格管理,责任到人。

(四)技术先进,设备完善。

第八条井下火灾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二)切实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三)保持井下通风、照明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控制井下火源和可燃物的使用。

(五)建立健全井下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章井下火灾防治措施第九条井下火灾的防治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持氧气含量在安全范围内。

(二)建立完善的用火管理制度,对火源和可燃物进行严格控制。

(三)建立火灾预警机制,采用自动监测、联动报警等手段,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四)做好井下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井下火灾的防治应加强组织管理,建立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一)矿山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火灾防治工作组织,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责任2.1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煤矿防火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应订立并贯彻防火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安全责任。

2.2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培训、知识普及及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3 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内防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部门内的防火措施有效落实。

2.4 员工应自发遵守防火制度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乐观参加防火工作,并及时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3. 火灾防控3.1 煤矿企业应订立并实施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2 煤矿企业应开展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场合的火灾隐患最小化。

3.3 在煤矿生产区域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场。

使用明火作业时,需有专人负责监控,确保安全操作。

3.4 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工作,保证生产场合的空气质量实现相关标准。

3.5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触发报警并启动灭火设施。

4. 灭火应急措施4.1 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灭火应急预案,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应急措施,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

4.2 煤矿企业应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确保员工能够快速准确地使用灭火器材。

4.3 煤矿企业应设置合理的灭火通道和逃命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疏散本领。

4.4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和应急通信系统,及时转达火灾信息,并组织快速响应灭火行动。

4.5 煤矿企业应建立灭火队伍,明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确保灭火队伍具备肯定的综合应急本领。

5. 违规惩罚5.1 对于违反煤矿防火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煤矿发生火灾,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包含生产、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工作岗位及全部从业人员。

2. 术语和定义•煤矿:指合法经营的煤炭开采企业,包含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

•防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设备,防备煤矿火灾发生或掌控其发展的措施。

•火灾警报:指发生火灾时,通过声响或信号灯等方式向员工发出警报的装置。

3. 煤矿防火管理责任3.1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订立煤矿防火管理制度,并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确保煤矿防火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定期组织煤矿防火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本领。

•加强对特殊工种员工的培训,使其具备应对突发火灾的本领。

3.2 班组长、监工责任•班组长、监工要对所在班组、工区的火灾不安全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要确保班组、工区内的煤矿防火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班组长、监工要保证员工遵守煤矿防火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私自进行不安全操作。

3.3 员工责任•各岗位员工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防火设施和器材。

•发现煤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刻向班组长或监工报告,并搭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在煤矿高风险区域和作业区域,员工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火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4. 煤矿防火设施设备4.1 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应齐全,安装位置合理,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

•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2 灭火设备•煤矿内应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位置明显,易于使用。

•灭火器材和灭火器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可用。

4.3 防火照明设施•煤矿内各作业区域、通道路线等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

•定期检测和维护防火照明设施,确保正常亮度和运行。

5. 防火措施和紧急处理5.1 火灾防备•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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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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