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将面临“史上最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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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12.31•【分类】问答正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

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

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

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

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

《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88江西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研字〔2013〕5号)精神,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把好学位论文的指导和审查关,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必须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100%检测,对检测结果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13(000)024
【摘要】&lt;正&gt;1.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总页数】2页(P47-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J],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J],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J],
4.惩治学位论文作假营造优良学风环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J], 思凡;
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J], 蒙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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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以校发文件形式存档,向社会公布,报XX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非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学位论文代写人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其严重程度,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调岗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

学院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

论文造假后果会怎样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

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史上最严追责:论文造假将终身追究坚守底线,终身追责是《意见》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坚持的重要原则。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那么,追责将如何落地执行呢?《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同时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提出了要求。

下图为《意见》所提出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图:在建设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方面: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这些科研诚信红线绝不能逾越1、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做到“五不得”: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文抄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论文抄袭在法律层面上涉及的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还损害了学术诚信和学术环境的良好运行。

针对论文抄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将从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学术处分等方面展开讨论。

除了民事责任外,论文抄袭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诈骗、侵犯著作权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严重的论文抄袭行为,法律可能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实际案例中,也确实存在过因严重的论文抄袭行为而导致的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论文抄袭行为,学术界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即学术处分。

学术机构和期刊编辑部对于抄袭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一旦发现有抄袭行为,将对抄袭者进行学术处分,包括取消学术成果资格、撤销学术荣誉、取消学术资助等。

在学术领域中,学术诚信一直被看作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抄袭行为更是零容忍,因此学术处分也成为了对抄袭行为的一种重要处理手段。

在论文抄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中,除了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学术处分等以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打击论文抄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学术诚信和维护学术环境的良好运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论文抄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抄袭行为的侦查和取证难度较大,而且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原作品和抄袭品进行复杂的比对,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对于恶意抄袭者的处罚力度有时候并不足够,这使得某些抄袭者纵横学术领域,给学术诚信造成了极大的挑战。

学术处分的执行力度和力度也不够统一,导致有些抄袭者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对于论文抄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需要更加系统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提高侦查和取证的效率,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学术处分的执行力度和力度,以此来建立更加严格的打击抄袭行为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良好的学术环境。

在总体上来说,论文抄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执行中进行改进和完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各类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本科生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指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侵占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数据和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等);(四)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五) 学位论文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第四条各学院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经学院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研究生处可以采用计算机TMLC系统对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

第五条受理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教务处配合普通教育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研究生处配合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继续教育处配合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工作。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沪学位办〔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15号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1》)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2》)有关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我办决定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是加强学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1.贯彻落实《办法》《通知1》和《通知2》,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在我办备案等情况;2.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3.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等情况;4.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三、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监管。

对于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力的,我办将督促其及时整改,视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正式行文于2014年11月27日前报送我办(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教育部:发现论文作假可撤销其学位

教育部:发现论文作假可撤销其学位

教育部:发现论文作假可撤销其学位
本报讯(记者谢方薛倩)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建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下发的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计十六条,分别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负有责任的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各有关主体作假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五种行为将被视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如有上述作假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此外,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其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则可以被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并可以被核减招生计划。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通过官网表示,长期以来,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然而,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而《办法》的制定将从制度上遏制以上情况,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将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推动学术诚信建设,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所)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机构及处理程序第七条认定机构****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国际教育中心负责留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该学位论文存在涉嫌作假行为:(一)在论文申请答辩阶段,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过高,校学位办公室怀疑存在作假行为;(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三)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四)在申请人已获学位后,在本校或者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评审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论文作假行为;(五)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期刊名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1.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变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困境及其对策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4.惩治学位论文作假营造优良学
风环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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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4•【文号】教督厅函〔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但由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完善政策制度,细化工作举措,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处理流程,强化部门协调,及时开展专项整治。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 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 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首席记者徐媛近年来,文凭造假、论文抄袭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

有调查显示,在每一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大约占20.4%;段落剽窃的占33.2%。

而自认为“经常”剽窃的学生占32.84%,“较多”剽窃的学生占46.15%。

昨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办法,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8月16日前,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fzb@)、教育部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可寄: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背景论文造假事件屡屡发生近年来,国内关于学位论文涉嫌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

2004年,四川大学2001级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沈某因为在博士论文中抄袭别人研究成果达5000字,被学校给予退学处分;2005年,暨南大学一名女研究生甘某,先后两次向老师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2008年10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贾某因其在本科期间发表的两篇论文系全文剽窃,被学校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

与此同时,网络上的学位论文买卖生意也是异常红火。

业内研究者称,目前以论文买卖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部分论文交易网站流量5年间增加10倍。

“本科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

”一家名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

而据了解,这些网上买卖的论文,大部分都是抄袭、剽窃而来的。

规定剽窃论文者3年内禁授学位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拟制定《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

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第一篇: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论文造假或被撤销学位论文写作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首席记者徐媛近年来,文凭造假、论文抄袭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

有调查显示,在每一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大约占20.4%;段落剽窃的占33.2%。

而自认为“经常”剽窃的学生占32.84%,“较多”剽窃的学生占46.15%。

昨日,教育部网站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办法,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

8月16日前,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cn)、教育部门户网站网上留言和来信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可寄: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背景论文造假事件屡屡发生近年来,国内关于学位论文涉嫌造假的新闻屡见不鲜。

2004年,四川大学2001级宗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沈某因为在博士论文中抄袭别人研究成果达5000字,被学校给予退学处分;2005年,暨南大学一名女研究生甘某,先后两次向老师递交的课程论文都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2008年10月,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贾某因其在本科期间发表的两篇论文系全文剽窃,被学校取消硕士研究生资格。

与此同时,网络上的学位论文买卖生意也是异常红火。

业内研究者称,目前以论文买卖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部分论文交易网站流量5年间增加10倍。

“本科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

”一家名为“中国论文下载中心”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

而据了解,这些网上买卖的论文,大部分都是抄袭、剽窃而来的。

规定剽窃论文者3年内禁授学位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拟制定《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河北大学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违反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既对个人学术道德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学术界和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和真实性,学校应当加强对学位论文的管理和监督,并对作假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本文将就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学位论文作假的类型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抄袭:直接抄袭他人的成果,有明显的剽窃行为。

2. 洗稿:将别人的文章改一些字词、句子结构等,以达到“新作品”的效果,实质上是抄袭。

3. 引用不当:未注明出处或未按照规范使用引文格式,形成误导等情况。

4. 造假数据:可通过假数据等手段让论文得出错误的结论。

5. 伪造调研结果:通过“采访”、“问卷”等手段,虚构调研结果,欺骗导师。

6. 投机取巧:篇幅“短、精、急”,调查方法简单粗鲁,分析浅陋简单,甚至造成逻辑错误、事实错误等问题。

二、学位论文作假的影响学位论文作假不仅违反了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也会产生以下严重影响:1. 损害学术声誉:学术界一直以严谨的学风和高尚的学术道德为基石,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将损害学术界整体形象和声誉。

2. 妨碍学术发展:学术界需要不断积累、沉淀新成果,而论文作假行为将导致学术界无法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和研究成果,从而对学术研究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损害学校形象:学校是全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形象,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招生和资金等方面。

4. 误导读者:作假论文可能会影响读者的判断和决策,造成错误的结论和严重的后果。

三、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办法当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况,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下面分别从学生和学校两方面进行探讨:1. 对于学生(1)严厉批评:对于学生的作假行为,学校应当通过公开警示、口头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将批评结果纳入档案。

(2)学籍处理: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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