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根据1999年4月12日发布的汇发(1999)133号进行修正,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七条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什么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什么引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外汇管理制度是国际金融体系和国际贸易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货币政策、国际支付、对外投资等方面。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外汇管理制度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相关政策和实践,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一、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由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 RBI)领导和管理。
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印度储备银行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执行外汇政策。
印度储备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外汇汇率政策、外汇储备管理政策、外汇交易监管政策等。
2. 监管外汇市场。
印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外汇市场,包括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机构和外汇交易规则等方面。
印度储备银行还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市场的监管政策,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管理外汇储备。
印度储备银行负责管理印度的外汇储备,包括外汇储备的增减、外汇储备的投资管理等。
4. 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印度储备银行负责维护印度的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制定和实施外汇政策、外汇政策的调整和调控等。
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和主导机构,其在外汇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得到了法律和法规的明确支持。
除了印度储备银行之外,印度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也参与了外汇管理工作,共同构成了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政策和实践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汇政策、外汇交易监管政策、外汇储备管理政策和外汇市场发展政策等方面。
这些政策和实践对印度的外汇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1. 外汇政策印度的外汇政策主要包括外汇汇率政策和外汇储备管理政策两个方面。
在外汇汇率政策方面,印度储备银行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允许卢比兑美元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返回文件头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印度外汇管制

印度外汇管制印度政府放开了外汇管制,经常账户内的卢比可以自由兑换。
即便是非居民的资本账户也几乎可以完全兑换卢比。
外商直接投资得的利润、股息和出售投资所得收益均可全额汇回。
印度公民的在收入资本账户需受相关限制。
印度储备银行下属的外汇部负责执行《1999年外汇管理法》。
《外汇管理(将证券转移至印度境外居民)法规》负责管理印度境外居民的证券转移,该法规经常进行修改。
在印度投资资本和获利的汇回(i)除海外印度人明确选择在非汇回方案下进行投资的情况外,只要符合产业部门的政策,所有的外商投资都可以自由汇回。
外商投资所获之股息可以通过授权交易商自由汇回。
(ii)非居民无需提前获得印度储备银行之批准即可在股票交易所出售股票;若非居民是在可汇回的基础上持有股票,且获得了由所得税管理机构颁发的必要NOC/所得税完税证明,即可通过银行,按相关程序汇回股票。
(iii)对于通过私募安排来出售股票的情况,印度储备银行地区事务办公室将根据2000年5月第FEMA.20/2000RB号通告第10.B所规定的指导方针,向印度公司中获得承认的外国股票颁布许可。
获得认可的股票的销售价格需根据上述通告第10B(2)决定。
(iv)利润、股息等(被划分为经常账户交易的汇款)可自由汇回。
非居民购买不动产如印度境外居民已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在印度成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其他营业处(不包括联络办事处),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一般许可规定,此等人士可为从事相关活动而购买所需要或附带的不动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需在购买不动产90天内以规定格式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一份声明。
非印度籍外国居民在获得印度储备银行颁布的许可购买不动产之后,在没有预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出售所购买不动产。
具体信息请参考2000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2000年5月3日第FEMA.21/2000-RB号通告)。
海外印度人购买不动产海外印度人(NRI)可以购买的方式在印度获得除农舍/种植园外的。
印尼 外汇管理制度

印尼外汇管理制度一、引言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和监管制度。
在全球化的今天,外汇市场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汇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作为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现行制度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可以追溯到独立之初。
1950年代,印度尼西亚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市场进行了严格管理和干预。
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印度尼西亚的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储备。
然而,这种封闭式的外汇管理制度,对外部资本和技术的引进产生了一定的障碍,限制了印度尼西亚经济的发展。
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全球,印度尼西亚开始逐步放开外汇管制,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
同时,印度尼西亚还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签署了多边贸易协议,逐渐融入了国际贸易体系。
这一时期,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逐渐趋向开放,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印度尼西亚的货币贬值、外汇储备急剧下降,国际收支出现了严重的失衡。
为了应对危机,印度尼西亚政府不得不重新调整和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推行了一系列紧缩政策,并对外汇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干预。
这一时期,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货币稳定。
三、印度尼西亚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目前,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汇管制和外汇政策两部分。
外汇管制主要是指印度尼西亚央行对外汇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
外汇政策主要包括外汇政策框架、汇率政策、外汇储备管理和资本流动管理等内容。
1.外汇管制印度尼西亚央行是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主管机构,负责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印度尼西亚央行通过制定外汇管理法规和规定,对外汇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1.居民账户管理居住在不丹和尼泊尔的印度、不丹及尼泊尔公民的账户,以及在不丹和尼泊尔的印度、不丹及尼泊尔的企业、公司和其他机构(包括总部和分⽀机构)的账户,均视同居民账户。
但尼泊尔居民的外汇需求由尼泊尔国家银⾏提供。
除RBI普通许可所规定的情况外,开⽴境内外外币账户都必须得到RBI的事先批准。
2.⾮居民账户管理(1)⾮居民卢⽐账户印度⾮居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居民除外)、海外法⼈团体、⾄少60%的产权由印度⾮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其他法⼈团体以及⾄少60%的产权不可撤销地由印度⾮居民拥有的海外信托机构可以开⽴⾮居民卢⽐账户(也称外部账户)。
这些外部账户的余额可以⾃由兑换为外币。
(2)⾮居民境外卢⽐账户作为印度⾮居民的印度公民或在印度出⽣的⼈以及⾄少60%的产权由⾮居民拥有的海外企业或合伙公司可以开设⾮居民境外卢⽐账户。
除依照《外汇管理法》持有许可证的授权交易商外,经RBI的批准并且满⾜⼀定的条件的国家合作银⾏、城市合作银⾏以及计划商业银⾏不需许可证也可以开⽴⾮居民卢⽐账户。
(3)⾮居民外币账户印度公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的⼈以及⾄少60%的产权由⾮居民拥有的海外企业可以开⽴欧元、⽇元、英镑和美元的⾮居民外币定期存款账户。
账户余额可以随意汇出境外,不需请⽰RBI。
在某些情况下,在同⼀授权交易商开⽴的属于不同个⼈的⾮居民外币账户之间,以及在不同授权交易商开⽴的⾮居民外币账户之间,可以⾃由划拨资⾦。
3.出⼝收汇管理(1)出⼝收汇要求企业必须在收到出⼝货款后或发货后6个⽉内(以两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将出⼝所得汇回国内。
如果出⼝涉及到RBI批准在国外建⽴的印度保税仓库,则出⼝收⼊的汇回可以延长⾄15个⽉。
如果出⼝收⼊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汇回国内,则出⼝商必须通过授权交易商向RBI申请批准。
对于⼯程产品,包括资本产品和耐⽤消费品,RBI允许利⽤延迟的信贷安排出⼝,即出⼝商可以按6个⽉以上的期限分期收回收⼊。
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法规名称】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2000-06-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3)款(b)项和第47条的权力时,为了禁止、限制和调节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证券特作以下规定,即:1、简称和生效(1)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2)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i)“法案”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42);(ii)“资本”指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可自由兑换的优先股票和可以有兑换的债券;(iii)“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者(FII)”指在SEBI处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者;(iv)“政府批准”指工业援助秘书处(SIA)、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印度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及印度政府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批准;(v)“印度公司”指在印度成立的一家公司;(vi)“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指出售有资格汇到印度境外的税后净收益而进行的投资;并且短语‘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也应该这样解释;(vii)合资企业(JV)和独资子公司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viii)“非印度居民(NRI)”和“海外公司机构(OCB)”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ix)“SEBT”指根据1992年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1992-15)的规定而设立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x)“工业援助秘书处”指印度政府工商部下的工业政策和促进司下的工业援助秘书处;(xi)“可转换的开发权(TDR)”具有法案第6条第(2)款所赋予它的同样的含义;(xii)本规章使用但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法案所赋予它们的同样的含义。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驻孟买总领馆供稿)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印度政府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
近年来,印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
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至2003年度为46.6亿美元*。
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至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
《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
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
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
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in)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http://dipp.nic.in)上查询。
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
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
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由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
其它外资需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
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
(一)自动批准类1、新合资企业。
在国营部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但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等约束。
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
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由印度尼西亚的中央银行,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银行(Bank Indonesia),负责监管和实施。
外汇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稳定,同时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以下是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和政策:1.外汇管制:•印度尼西亚实行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以维持汇率稳定、控制货币流动和防范金融不稳定。
外汇管制可能包括对外币的兑换和资本流动的限制。
2.外汇管理机构:•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主要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银行(Bank Indonesia)负责。
该机构制定外汇政策,监督外汇市场,并确保外汇储备的充足。
3.外汇管制政策:•外汇政策可能涉及到外汇交易的许可和审批,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和投资者的资本流动方面的规定。
政策可能因时间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调整。
4.外汇市场:•印度尼西亚有一个活跃的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在该市场上进行。
市场上的交易可能受到一些规定和监管,以确保市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5.汇率政策:•印度尼西亚的汇率可能受到央行的管理。
央行可能采取一揽子政策,以维持汇率的稳定,并有时可能进行干预以避免大幅波动。
6.外汇储备:•外汇储备是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汇储备的充足性对于支持国际贸易和维持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7.反洗钱和反腐败措施:•为了防范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活动,印度尼西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金融监管和进行身份验证。
需要注意的是,外汇管理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和金融状况的变化而调整,以适应国家的发展需要。
在进行国际贸易和投资时,企业和个人都应了解和遵守印度尼西亚的外汇管理规定。
印度法律制度简介FormsofBusinessinIndia

李钦印度律师事务所印度法律制度简介第一部分1印度主要的企业类型1.1在印度,商业企业可以以几种不同的形式进行注册。
具体选择何种形式则主要由企业的经营方向和持股人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规划所决定。
1.2办事处1.2.1中国公司可在印度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由印度储备银行( )审批)以代表本公司在印度进行联络活动。
1.2.2上述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可以作为中国公司及印度客户或者印度供应商交流沟通的渠道。
通常,中国公司设立印度办事处,旨在通过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进行前期市场调查的方式,为长期的市场开拓做好准备,从而提升印度市场的业绩。
1.2.3在印度,办事处既不允许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也不能获取任何利益和收入。
所有支出都必须由在中国的母公司通过国际汇款承担。
1.3分公司1.3.1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开办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负责审批。
1.3.2分公司可以进行有限的商业活动,例如B2B销售、市场营销、售后服务、代表中国母公司作为其在印度的采购代理商和销售代理商、对母公司/集团公司销售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1.3.3通常,分公司应该和其中国母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1.3.4在印度,分公司的活动有一些特定的限制。
例如,分公司不得在印度从事零售业务以及生产、加工业务。
1.3.5注册为分公司形式能享受到的优势包括操作简便、业务的终止程序也不复杂。
然而,由于受制于严格的对外控制政策,分公司可能无法提供最佳的业务结构来满足中国母公司的海外扩张需求以及多样化的经营需求。
1.3.6关于所得税,分公司被视作是其中国母公司在印度的扩展部门,因此按照外国公司的税率进行征税。
同时,印度对转移定价的规定也适用于分公司。
1.4项目办公室1.4.1如果一家中国公司获得了印度公司的合同并将在印度进行项目施工,则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报告要求的前提下在印度设立项目办公室,此举不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1.4.2项目办公室应以海外汇款作为其直接资金来源。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外汇市场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在印度尼西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国家的经济和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概况、主要内容、特点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概况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
外汇在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外汇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对于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促进、资本流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汇的供求管理、外汇汇率的管理、外汇储备的管理等方面。
在外汇供求管理方面,印度尼西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外汇市场体系、推动外汇市场的多元化、鼓励外商投资等。
在外汇汇率管理方面,印度尼西亚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同时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外汇市场干预,以维护汇率的稳定。
在外汇储备的管理方面,印度尼西亚注重外汇储备的积累和管理,在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下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
印度尼西亚还加强了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鼓励对外贸易投资,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特点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灵活性、包容性和稳健性。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在政策实施上比较灵活,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的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政策,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较为包容,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贸发展,并为跨境资金流动提供便利,同时也注重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相对稳健,通过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了外汇市场的稳定,保护了国家外汇储备,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未来发展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印度尼西亚外汇管理制度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外国人购汇的规定

外国人购汇的规定外国人购汇的规定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买外汇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外国人购汇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购汇资格、购汇限额、购汇用途及购汇手续等。
首先,外国人购汇需要具备购汇资格,即外国人必须是在中国的合法居留者,具有在中国开设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账户的资格。
购汇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居留许可和购汇相关的资料,同时需要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购汇资金的合法来源。
其次,外国人购汇有一定的限额。
根据中国的规定,购汇额度分两类,分别是个人用途购汇和个人投资购汇。
对于个人用途购汇,外国人每年的限额通常为等值人民币50,000美元。
而对于个人投资购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明、投资合同等。
这些限额意味着外国人在购汇时需要严格控制金额,符合限额要求。
此外,外国人购汇需要符合购汇用途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外国人购汇主要分为个人用途和个人投资两类。
个人用途包括购买外汇旅行支票、留学费用支付、医疗费用支付等。
而个人投资包括购买境内的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
外国人在购汇时需要明确购汇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购汇合规。
最后,外国人购汇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购汇手续。
外国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ATM、网银等渠道进行购汇操作。
购汇时需要填写购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
购汇手续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和审批,外国人需要提前规划好购汇时间,及时处理相关手续。
总之,外国人在中国购汇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包括购汇资格、购汇限额、购汇用途及购汇手续等。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外国人购汇行为,提高外汇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外国人在购汇时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购汇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购汇政策,满足个人购汇需求。
印度投资与经贸风险分析报告

642010 3 国际融资● 来自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Investment and trade risk analysis about India印度投资与经贸风险分析报告《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
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
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
印度商工部是国家贸易投资主管部门,下设商业部和产业政策与促进部两个部门。
商业部主管贸易事务,负责制定进出口政策、处理多边和双边贸易、国营贸易、出口促进措施、出口导向产业及商业发展与规划等事务。
产业政策与促进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目标的产业政策和战略,监管产业和技术发展事务,促进和审批外国直接投资和引进外国技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等。
外国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批高科技、外向型、能源、基础设施、咨询和贸易等领域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并入财政部。
外资执行局监督外国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为项目解决困难,政府部委向各邦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派有联络官员。
印度具体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公司事务部,负责公司注册审批;财政部,负责企业涉税事务和限制类外商投资的审批;储备银行,负责外资办事处、代表处的审批和外汇管理。
印度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有:(1)赌博业;(2)博彩业;(3)风险基金;(4)病源地公司;(5)房地产开发;(6)可转让开发权交易;(7)零售业;(8)核能;(9)农业种植活动(不包括栽培花卉、园艺、种子开发、畜牧业、养鱼业、培养植物和蘑菇等)和种植业(种茶除BACKGROUND背景透视投资状况外国直接投资状况2003年以来,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迅速,2008年达到最高点410.8亿美元。
外国投资的快速增长体现了外国公司对印度经济的信心增强,愿意对印度进行较长期的投资,也是印度逐步放松管制的体现。
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印度吸收的外资预计下降到297亿美元。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是范文

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是范文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引言外汇管理是印度经济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印度的外汇储备、稳定货币汇率以及促进国内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并对其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一、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始于1950年代,当时印度政府实施了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的外汇储备和限制资本流动。
然而,随着印度经济的开放和改革,外汇管理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1991年,印度推出了新的外汇管理法,取消了大部分的外汇管制政策,逐步放开了对外汇市场的限制。
随后,印度还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进一步加强了对外汇市场的开放。
二、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外汇管理机构印度的外汇管理机构是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简称RBI)。
RBI负责制定和执行印度的外汇政策,并监督和控制外汇市场的运作。
2.外汇市场的开放和限制目前,印度的外汇市场相对开放,允许个人和企业进行跨境交易。
然而,印度仍然对一些资本项目实行限制,如投资海外资产、购买外国债券等。
此外,印度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外汇管制区域,如赛尔多瓦尔(SEZ)和印度金砖五国银行等,以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3.外汇准备金和汇率政策印度的外汇准备金主要由外汇储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供的借款构成。
印度政府通过购买和销售外汇来干预货币汇率,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持汇率的稳定性。
4.外汇管理政策印度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两个方面。
对于资本项目,印度政府允许外国直接投资(FDI)和外国人持股(FPI),但对于某些敏感行业和战略性产业仍实行限制。
对于经常项目,印度政府鼓励出口,提供出口补贴和减免进口关税等优惠政策,以促进国际贸易。
三、印度外汇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1.保护外汇储备印度的外汇管理制度帮助保护了国家的外汇储备,在金融危机和外部冲击下起到了稳定货币汇率的作用。
印度的证券法

印度的证券法印度的证券法是指印度国家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印度证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印度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要求和程序。
根据印度证券法,任何公司或机构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
证券发行必须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印度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
印度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其职责是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SEBI定期发布监管规定,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监督,防范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三,印度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和结算制度。
根据印度证券法,证券市场的交易必须在合法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必须在证券结算机构进行。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机构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规则和制度,确保交易和结算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最后,印度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根据印度证券法,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业绩报告,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证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印度的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印度证券法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将为印度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长期利益保驾护航。
外汇文档-印度反走私和外汇操纵财产没收法二 精品

印度反走私和外汇操纵(财产没收)法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印度反走私和外汇操纵(财产没收)法的主要内容。
第4项:禁止持有非法所得(1)从本法案生效之日起,本法案适用人员持有其本人或通过使用其名义的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财产将被视为法律所禁止持有的财产。
(2)任何人持有违反第(1)分项规定获取的非法所得将由中央政府根据本法案规定予以没收。
第5项:主管机构(1)中央政府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发布指令授权自认为适当的多位中央政府官员(不低于政府联合秘书长的职位)来执行本法案项下的主管机构的职能。
(2)主管机构应按照中央政府通过指令所做的指示,履行其对有关前述人员或前述类别人员的职能。
第6项:没收通告(1)如果主管机构现有的资料或情报表明本法案所适用人员或使用其名义的其他人所持有的财产价值、收入、收益或资产,来源于第18项所涉及的行为或其他行为,主管机构有理由(有记录在案的理由)认为该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是非法所得,则主管机构应该向该人员(此后称为受侵害人)送交通知要求该人员在通知所规定的期限里,通常不应该少于三十天,说明其收入、收益或资产的来源或获取该财产的方式和途径,该人员所依赖的证据以及其他情报和详细资料用以说明前述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根据具体情况不应该被宣告为非法所得并根据本法案规定由中央政府没收。
(2)当根据第(1)分项向某人下达通告中指定的财产由其他人以该人的名义持有时,也应向其他的持有人送交一份通告。
第7项:某些案例中的财产没收(1)主管机构在考虑了根据第6项规定出具的要求说明财产来源的通告的解释,以及在通告出具前提交的资料后,给予了受侵害人合理的听证机会(在受侵害人通过其他人持有本通知中所指定的财产时,也应该给持有财产的其他人合理的听证机会),主管机构应该记录其有关所怀疑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是否是非法所得财产的裁决。
(2)如果主管机构查明在要求说明财产来源的通告中所指定的财产有部分是非法所得,但无法明确鉴别这些非法所得,那么主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就其判断能力所及指定哪些财产是非法所得并根据第(1)分项规定进行记录并裁决。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防止境外部分金融机构出售假冒世行名义证券的通知-汇综发[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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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防止境外部分金融机构出售假冒世行名义证券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防止境外部分金融机构出售假冒世行名义证券的通知(汇综发[2000]12号2000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接财政部通知,称世界银行通知财政部,目前,有部分境外机构出售假冒世行名义的所谓“优先银行债券”、“优先银行担保”以及“备用信用证”等投资工具,有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纷纷上当受骗。
现将世界银行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请各分局及时将此文件转发所辖机构,包括支局、银行、企业等,提醒境内投资者谨慎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二、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时将此文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包括海外机构),要求所辖分支机构提高警惕,以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三、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映。
附件1:世界银行警告:假冒世行名义的投资计划华盛顿,11,24,1999——世行已经注意到有关金融欺诈图谋,警告假冒该行名义的任何投资交易。
最近几个月,国际金融市场出现数个假称得到世界银行支持的投资欺诈计划,这些非法投资工具中的大部分以“优先银行债券”、“优先银行担保”以及“备用信用证”等名义进行出售。
世界银行在此澄清:世界银行与这些投资计划无关,对其亦未有任何形式的认证、授权或支持。
世界银行所有投资都是在金融市场中向全球的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企业、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私人销售3A级债券和其他债务证券。
世界银行所有债券发行都是通过发债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文件进行,这些发行文件公开发行,可以得到。
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法规名称】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2000-06-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本法案是为了巩固和修订与外汇有关的法律,目标是推动对外贸易和支付,促进印度外汇市场有秩序地发展和维持。
在印度共和国第50周年之际由国会颁布如下:第一章:预备1、简称、范围、申请和开始(1)本法案可以称为1999年外汇管理法。
(2)它适用于整个印度。
(3)它同样适用于被印度居民拥有或控制的所有印度境外分支机构、办事处和代理处以及本法案所适用的任何人所做的违反。
(4)当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上发出通知时开始生效,制定:倘若对本法案的不同条款以及对本法案的开始条款中的任何证明指定了不同的日期应被解释为该条款开始生效的证明。
2、解释除非本法案有其他规定,(a)“判决法庭”指的是在第16条第(1)款下授权的法官;(b)“受理上诉法庭”指的是第18条下的外汇受理上诉法庭;(c)“授权人”指的是在第10条第(1)款下授权交易商、货币兑换商、李安银行信托投资或者其他临时被授权的人以处理外汇或者外国证券;(d)“法官”指的是受理上诉的法庭的法官;(e)“资本账户交易”指的是改变资产或负债,包括印度居民印度境外的临时债务或者印度居民在印度境外的资产或债务的一项交易并且包括第6条第(3)款所提到的交易;(f)“主席”指的是受理上诉的法庭的主席;(g)“特许会计师”具有《1949年特许会计师法》第2条第(1)款(b)项所赋予的含义;(h)“货币”包括所有的储备银行所通知的流通券、邮政券、邮政汇款单、汇款单、支票、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汇票和本票、信用卡或其他相似的工具。
(i)“流通券”包括以硬币和银行券形式的现金;(j)“经常账户交易”指的是除了资本账户之外的交易并且不违反这项交易进展的一般性,包括,-(i)通过普通商业渠道与外贸、其他经常业务和服务、短期银行和信贷便利相连的应付款;(ii)贷款利息和投资净收入的应付款;(iii)海外父母、配偶和孩子的生活支出的汇款,及(iv)与国外旅行、教育以及与父母、配偶和孩子的医疗有关的支出;(k)“执行董事”指的是在第36条第(1)款下所指定的执行董事;(1)“出口”根据语法变化和同类短语指的是,-(i)将任何货物带到印度境外的某一地方;(ii)从印度向印度境外的任何人提供服务;(m)“外国货币”指的是除印度货币之外的任何货币;(n)“外汇”指的是外国货币并且包括,-(i)任何可支付外币的存款、贷款和余额,(ii)用印度货币表示的或开出的但是用外币支付的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或者汇票,(iii)由印度境外的银行、机构或个人开出的但是用印度货币支付的汇票、旅行支票、信用证或者汇票;(o)“外国证券”指的是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或者以外币标识或表示的证券包括以外币表示的证券,但是偿还或者任何形式的归还例如利息或者分红是以印度货币支付的;(p)“进口”,根据语法变化和同类短语,指的是将任何货物或者服务带入印度境内;(q)“印度货币”指的是用印度卢比表示或开出的货币,但是不包括根据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第28A条所颁布的特别银行券和特别卢比券;(r)“合法从业者”具有《1961年律师法》第2条第(1)款(I)项中所赋予的意义;(s)“成员”包括受理上诉法庭的一名成员并且包括主席本人;(t)“通知”指的是在政府公报上的通知并且短语“通知”也应该如此解释;(u)“人”包括:(i)个人,(ii)印度教未分开的家庭,(iii)公司,(iv)企业,(v)由许多人组成的协会或者许多个人组成的团体,而不论是法人组织与否,(vi)不属于任一前面所述的分条款内容中的每位法人,及(vii)由这些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任一代理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v)“印度居民”指的是:(i)在前一财政年度,某人在印度的居住时间超过182天,但是不包括-(A)在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中,某人离开印度或者停留在印度境外-(a)为了或者正在印度境外参加工作,或者(b)在印度境外经营业务或者在印度境外旅游,或者(c)为了任何其它目的,在任一能够显示出他有意在印度境外停留一个不确定的期限的情况;(B)在任一情况下,某人来到或者停留在印度,除了--(a)为了或者正在印度参加工作,或者(b)为了在印度经营业务或者在印度旅游,或者(c)为了任何其它目的,在任何一个能够显示出他有意在印度停留一个不确定的期限的情况;(ii)任何一个在印度注册或者组建公司的人或者公司机构;(iii)被一个印度境外的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在印度的办事处、分公司或者代理处;(iv)被一个印度居民拥有或者控制的在印度的办事处、分公司或者代理处;(w)“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人”指的是某人不在印度境内居住;(x)“规定的”指的是根据本法案所做的规则;(y)“带回印度”指的是将实现的外汇带回印度及-(i)为了兑换卢比而将这些外汇出售给印度的授权交易商,或者(ii)根据储备银行规定的限额将这些实现的外汇保持在印度的一位授权交易商的账户中;包括使用这些已实现的金额偿还以外汇标识的负债或者债务并且短语“返回”也可以因此解释;(z)“储备银行”指的是在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第3条第(1)款下设立的印度储备银行;(za)“证券”指的是股票、债券、在1944年公共债务法中解释的公债、适用于1959年政府储蓄券法的储蓄券、有关证券存款的银行存款单以及根据1963年印度投资信托法第3条第(1)款而设立的投资信托或者其他共有基金以及包括证券权益证书但是不包括汇票或者本票除了政府本票或者储备银行为了本法案的目的而通知为证券的其他工具;(zb)“服务”指的是对潜在的使用者所做的任何与服务有关的描述包括与银行、金融、保险、医疗补助、法律协助、儿童基金、房地产、交通、工业、电力或者其他能源供给、寄膳或者寄宿或者二者兼有、娱乐、消遣或者鉴定新闻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便利条款,但是不包括提供免费服务或者个人服务合同下提供的服务;(zc)“特别专员(上诉)”指的是在第18条下任命的法官;(zd)“列名”指的是列明本法案规定的规章并且短语“列明的”应该这样解释;(ze)“兑换”包括销售、购买、交换、抵押、典当、馈赠、贷款或者其他转让权利、权益、所有权或者留置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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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颁布部门】【实施时间】 2000-06-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印度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储备银行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3)款(b)项和第47条的权力时,为了禁止、限制和调节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证券特作以下规定,即:1、简称和生效(1)这些规定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定》。
(2)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i)“法案”指《1999年外汇管理法》(1999-42);(ii)“资本”指普通股票、优先股票、可自由兑换的优先股票和可以有兑换的债券;(iii)“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者(FII)”指在SEBI处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者;(iv)“政府批准”指工业援助秘书处(SIA)、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印度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及印度政府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的批准;(v)“印度公司”指在印度成立的一家公司;(vi)“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指出售有资格汇到印度境外的税后净收益而进行的投资;并且短语‘在非汇回基础上的投资’也应该这样解释;(vii)合资企业(JV)和独资子公司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viii)“非印度居民(NRI)”和“海外公司机构(OCB)”应该分别具有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法所赋予它们的含义;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x)“工业援助秘书处”指印度政府工商部下的工业政策和促进司下的工业援助秘书处;(xi)“可转换的开发权(TDR)”具有法案第6条第(2)款所赋予它的同样的含义;(xii)本规章使用但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法案所赋予它们的同样的含义。
3、对外国人发放或转让证券的限制除非本法案或者以下所制定的规则、规章有其他规定,任何外国人不得发行或转让任何证券:-如果一种证券是在本规章开始生效之前已经发行和持有,那么该证券应该被视为根据本规章发行的证券,因此应该受本规章规定的管理;进一步而言,在接到申请并且有充足理由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储备银行可以允许外国人发行或者转让证券。
4、对一家印度实体向外国人发行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的限制除非本法案或者以下所制定的规则或规章中有其他规定,一家印度实体不得向外国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如果储备银行接到申请并且有充足理由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允许一家实体向外国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在其名册中记录向该人转让证券。
5、准许某些外国居民购买股票(1)在满足表1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印度境外居民(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的公民除外)或者印度境外的不论是否是法人公司的一家实体(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的实体除外)可以根据外国直接投资计划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2)在满足表2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一家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投资者(FII)可以根据证券投资计划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3)一个非印度居民或者一家海外公司机构可以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i)满足表3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按照证券投资计划在一家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或者/和(ii)满足表4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根据证券投资计划之外的其他计划并在非汇回的基础上,可以购买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
(4)在满足表5中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时,一位非印度居民、一家海外公司机构以及注册的FII除了不能购买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之外,可以购买有价证券。
6、获得股权(1)如果一家印度公司所提供的认股权基础满足分规章(2)中所列明的条件,则一位印度境外居民可以购买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或者可转换债券。
(2)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在获得认股权的基础上,一家印度公司可以向该印度境外居民提供证券、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即:-(i)根据本规章关于外国直接投资计划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提供证券、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不会导致已经批准的外国股权比例的增加;(ii)根据本规章规定,由印度境外居民所获得和保持的现有股份或债券应该是该公司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所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iii)在获得认股权基础上向印度境外居民所提供证券的价格不能低于印度国内股东购买价格;(3)印度境外居民所购买的权利股票或债券应该受同样条件的限制,包括对原始股票所适用的汇回限制:-如果股票或债券是在汇回的基础上发行的,那么购买这些认股股票所需要的资金应该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向印度境内的外汇汇款或者借记到NRE/FCNR账户:-进一步而言,如果这些股票或债券是在非汇回基础上发行的,那么购买股票所需要的资金也应该通过借记到NRO/NRSR/NRNR账户支付。
7、合并之后的印度公司发行和获得股票(1)如果计划收购或购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印度公司或者以再合并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重组一家印度公司并且获得了印度法院的批准,那么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印度境外的让与公司股东发行股票,须满足以下条件,即:(a)印度境外股东在受让公司或新公司的控股比例不能超过中央政府、储备银行或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如果外国股东希望超过本规章中所列明的比例,在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之后,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者新公司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向储备银行申请批准。
(b)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不能从事农业、种植业、房地产业以及TDRs贸易;及印度境外居民所占让与公司、受让公司或新公司股份的详细报告,同时还应该提交证明本计划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得到法庭批准的确认函。
8、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向印度境外居民发行股票(1)一家印度公司可以根据职工股票期权计划以任何名义向其职工或者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职工直接地或通过信托的方式发行股票:-倘若(a)该计划是根据《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所规定的条款而拟定的;及(b)根据本计划向非居民雇员分配的股票的面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1)信托公司和发行公司必须保证印度境外居民在本计划下所持有的股票价值不能超过分规则(1)第(b)条款所列明的限额。
(2)发行公司从根据本计划发行股票那天起的30天以内向储备银行提供具有以下细节/文件的报告,-(i)本计划下每位股东的名字以及每位股东的股票数量;(ii)发行公司秘书处所签发的证明书,证明在本计划下发行的股票的价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并且所发行的股票符合SEBI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
9、印度境外居民转让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1)根据分规章(2)条款的规定,一位印度境外居民按照本规章规定而持有的一家印度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可以根据本规章相关表中所列明的条件转让这些股票和债券。
(2)(i)非印度居民或非海外公司机构的外国人将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债券出售给任何印度境外居民:倘若股票受让人已经得到中央政府的实现批准以及他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技术协作、商标协定或者其他名义而拥有自己的公司,并且该公司与所转让印度公司具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经营领域。
(ii)非印度居民或一家海外公司机构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将他所持有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转让给其他的非印度居民或者海外公司机构。
(iii)印度境外居民可以通过馈赠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印度居民。
10、在某些情况下,储备银行预先批准证券转让A、印度居民通过馈赠或者销售的方式转让证券印度居民打算将证券转让给印度境外居民:-(a)通过馈赠的方式转让证券应该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提供以下信息,即:(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ii)让与人与未来的受让人之间的关系;(iii)馈赠原因。
B、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转让证券(1)当印度境外居民以规章9中所不包含的销售方式向印度居民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时,他应该用TS1的格式向储备银行提出申请并且得到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
(2)储备银行在授予批准时应该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即:(a)印度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i)按照证券交易所现行市场价格并通过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商业银行家或者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股票经纪人进行出售;(ii)如果不是第(i)条中所提到的转让,那么储备银行应该确保待出售股票价格是在申请日之前一周内股票的平均报价(将每日的价格平均)加上5%的上下波动幅度。
但是如果外国合作者或者印度公司的外国促销员为了通过管理控制而得到对居民促销员的优惠,他们可以按照比上述价格最多高出25%的价格出售给现在的促销员;(b)如果印度公司股票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交易量很少,(i)当在现行的估价方法的基础上按照买卖双方共同商定的价格并且有打算转让股份的印度公司的法定审计员提价的证明书时,每家公司每次所转让的股票价值不超过200万卢比。
及(ii)按照所达成的价格,每家公司每次转让价值在200万卢比以上的股票时,出售者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即:(A)在每股收益(EPS)基础上的价格乘以价格收益(P/E),或者在净资产价值(NAV)基础上的价格乘以账面价格;在两者中选择价值最高者;或者(B)小额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可以由储备银行规定,这样全部股权是通过交易系统的屏幕在不少于5个交易日内出售的;(C)如果股票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那么由公司的法定审计员和特许会计师或者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注册的商业银行家二者分别独立评估的股票价格中较低者就是转让价格。
解释:(i)如果印度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种股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6个月内年的交易量小于交易所登记股票的2%(按股票数量),那么这支股票就是交易量很小的股票。
(ii)为了达到每股净资产价值,应该从总资产价值中减去以前的各种支出、累计损失、全部外债、储备金升值和资本储备(以现金形式的津贴除外)并且所达到的股票净值再除以所发行股票数目。
或者,从股本权益和储备金中(储备金升值除外)减去无形资产并且所得到的数额再除以所发行的股票数额。
所计算的NAV应该是用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一个日历月内的孟买证券交易全国指数的平均BV倍数并且BV倍数应该减去40%的折扣。
(iii)为计算在每股收益基础上的价格,应该使用该公司最新的收支平衡表中的每股收益连同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一个日历月内的孟买证券交易全国指数的平均价格收益倍数并且价格收益应该减去40%的折扣。
11、销售收益汇款(1)印度境外居民必须依照本规章和相关表中所列明的条件汇寄其印度证券的销售收益。
(2)授权经销商可以允许将证券销售收益(税后净值)汇给国外的股票出售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该出售者是在汇回的基础上持有股票;(b)该证券是在印度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经纪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出售或者储备银行批准了出售这些证券并且将上述销售收益汇出,及(c)没有收入税务局的反对或者有收入税务局的税收上缴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