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3]55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8【实施日期】2013.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在2015年底前,对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工作重点(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确保就近入学。
根据城镇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现实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学校间差距,努力杜绝择校现象。
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辖区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
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坚持公交优先。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优化城镇公交线网布局,不断扩大城镇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重点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覆盖和衔接融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扬府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扬州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对全市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部署“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大力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和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市区重点路段和重点路口交通秩序“绿蓝黄红四色评估预警机制”,为扬州实现“两个率先”、争创“苏中第一”,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桑光裕任组长,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赵南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正福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建设、城管、交通、教育、规划、工商、安监、监察、技术监督、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正福兼任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刘重庆、建设局副局长徐惟涛、交通局副局长郁士友任副主任,抽调公安、建设、规划、城管、交通、文明办、工商、教育等部门有关同志联合办公,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验收。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4-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扬府发[2005]57号发布日期:2005-4-8执行日期:2005-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区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交通、城管、国土、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六条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七条公交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交客运规划的要求,确定新增公交客运企业和投放新的公交线路,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扬府办发[2011]263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263号)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128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免费对象扬州市区户籍(不含江都区,下同)在市区范围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市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事宜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一)具有扬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三)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遗体接运费150元(8公里以外超出部分自理);(二)三天内遗体冷柜冷藏费180元;(三)普通设备遗体火化费830元(含遗体消毒费);(四)一个价值3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上述免费项目均指在扬州市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基本服务项目。
免费标准均按市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1460元为最高免费限额。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残联,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残工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残联、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6〕26号)、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8〕5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民生幸福工程的通知》(扬发〔2020〕1号)文件精神,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率,现将2020年全市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要求,2020年全市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任务数不得低于3000件(具体任务数见附表1)。
市残联计划为市区(不含江都、邗江区)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分配表见附件2),其它各地发放的辅具,须确保按上报的年度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要求完成。
二、配发对象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1、低保家庭残疾人;2、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3、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4、16周岁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5、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三、申报流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社区(村委会)初审盖章,报所在县(市、区)残联(残工办)审批。
四、工作要求1、开展适配评估。
各地要按照下达的任务指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筛查评估(重度残疾人要入户服务),确定辅助器具需求种类和数量。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娟2020年2月22日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公约,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所管辖公路及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所管辖道路、桥梁的交通设施,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扬残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的通知广陵区、邗江区残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残工办:为推动市区“残疾人之家”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应有的作用,根据《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扬残发〔2017〕31号)、《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扬残发〔2017〕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补对象广陵区、邗江区(原维扬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2016年——2019年已建成运营的“残疾人之家”。
二、奖补标准及内容《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扬残发〔2017〕34号)文件规定的考评标准及内容。
三、考评方式考评采用“残疾人之家”自评,区级残联审核,市残联统一复查,初选名单对社会公示,最终综合评定。
四、考评时间拟定于11月下旬-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奖补标准综合考评分达到95分及以上挂牌“残疾人之家”(总数15%之内,约6家),一次性奖补3万元;85-94分“残疾人之家”(总数25%之内,约10家),一次性奖补2万元;70-84分“残疾人之家”(总数30%之内,约12家),一次性奖补1万元;70分以下“残疾人之家”,不予发放奖补。
附件1: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2: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评分细则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2020年11月20日附件1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奖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为加强对市区“残疾人之家”奖补工作的领导,规范考评程序,推动“残疾人之家”高质态运行,现成立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龚智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副组长赵新党组成员、兼职副理事长、教就处处长成员胡宝忠办公室主任赵波计财处副处长王轩教就处工作人员附件2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评分细则单位(盖章):残疾人之家日期:县(市、区)残联(盖章)县(市、区)分管理事长(签字):。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于2018年1月23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国内公民。
老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并免收工本费。
第六条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老年人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扬州公交免费换乘细则(个人整理)
扬州公交免费换乘细则(个人整理)1、换乘适用的卡类别普通卡、老年卡、纪念卡、绿杨骑行卡、扬州旅游休闲卡、扬州风景园林年卡、社会保障.市民卡开通公交刷卡功能。
老干部离休卡、残疾人卡(爱心卡)、敬老卡不享受,(以上3种卡乘车原本就免费)2、如何享受换乘持卡人在第一次刷卡后5分钟后,换乘除第一次刷卡线路外的公交车,享受免费换乘,免费换乘不受车辆行驶方向、站点影响。
1小时内,可享受多次免费换乘。
低票价换乘高票价不补差价。
多人刷同一张卡只享受一次免费换乘。
白班车和晚班车换乘,如线路走向相同(如33路、33路晚)则不享受,线路走向不同(如37路、59路晚,27路、51路晚)则享受免费换乘。
举例1:我11:00在莱鹤台广场乘坐38路,至大润发邗江店下车,步行至翠岗小区,在11:10上82路至雍华府下车,到马路对面等1路,于11:16上1路至莱鹤台广场下车,在莱鹤台站于11:22上88路至江苏银行下车,到对面站台于11:29坐101路至汽车西站南,11:45在汽车西站南坐22路至汽车西站,11:55在汽车西站坐38路至莱鹤台广场。
期间除11:00的38路扣费以外,其余均不扣费。
举例2:汽车西站至头桥,原本票价4元,你可以在汽车西站南坐101或者57或者81路普通车至江阳中路鸿大路下车,刷卡8毛,刷卡5分钟后换乘78至头桥,78路不扣费,相当于花费0.8元到头桥镇。
举例3:我住在西湖西苑,只有36路到达,想去广发银行办事情,1小时足够,但返程想享受免费换乘,又不得不坐36路怎么办(1小时内同线路往返或者两次乘车线路相同,是扣费的)。
这个问题只要你在两次换乘中加一次其他线路即可,比如9:00坐36路到广发银行,9:30事情办完返程,在广发银行坐31路或者13路到雍华府下车再转36路,,最后刷卡时间在10:00之前,则后一个36路就不扣费了。
简而言之,往返或者两次乘车线路相同,中间要刷一次其他线路才可免费,即刷卡A、B、A模式。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扬府发[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道路容量趋于饱和、市民出行不便、道路通行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逐步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施公共优先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的市情出发,牢固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认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交路网,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公交的覆盖率和准点率,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市区基本形成与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线路基本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如下目标:--城市公交线路达到75条以上;--按照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率不低于15标台的要求,平均每年新增(更新)公交车辆200辆以上;--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40%;--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主城区内任意两点间公交出行时间不超过35分钟;--公交线网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主城区大于5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16〕6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6〕6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要求、程序和考核,着力推动市区公交场站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公交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现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公交场站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1、坚持规划先行。
市交通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合理编制公交场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应明确公交场站的类型、选址、功能和规模,建立项目库,并安排好建设时序。
2、注重多规融合。
公交场站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贸、旅游等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
公交场站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形态相适应;公交场站选址地充分考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和公交线网的衔接、换乘的方便;公交场站功能设计应达到技术先进、功能齐备、经济适用的要求,可建成公交停车场、保养场或首末站。
3、加强规划控制。
公交场站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应将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将公交场站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其用地边界纳入城市黄线管理系统,做好用地管控。
4、落实配建要求。
市区新(改、扩)建交通枢纽、住宅小区(2万人及以上)、商业中心、产业集中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严格落实公交配套设施建设标准,需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场站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地块设计条件中提出配建要求,并征求公交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设计要点。
扬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
扬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摘要:1.扬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简介2.乘客行为规范3.乘客权益保障4.违规处理与责任承担5.守则的实施与修改正文:【扬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简介】为了规范扬州市公共汽车乘客的行为,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包括普通公共汽车、空调公共汽车、低地板公共汽车等。
【乘客行为规范】1.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汽车设施,保持车厢整洁卫生。
2.乘客应文明乘车,礼貌让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3.乘客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酒、吃零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4.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上车,导盲犬除外。
携带导盲犬的乘客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导盲犬证。
5.乘客应正确使用公共汽车设施,不得随意按动警报器、车门开关等按钮。
6.乘客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乐、视频等干扰他人乘车的行为。
【乘客权益保障】1.公共汽车驾驶员应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共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随意停车、变更线路。
3.公共汽车驾驶员应主动关心乘客,及时解答乘客的咨询和疑问。
4.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违规处理与责任承担】1.乘客违反本守则的,驾驶员有权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其乘车。
2.乘客对驾驶员进行辱骂、殴打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可以报警处理。
3.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对违反本守则的驾驶员进行处理。
【守则的实施与修改】1.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乘客守则同时废止。
2.本守则的修改,应由扬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扬府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九月五日扬州市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规范为了贯彻全国双拥工作会议提出的双拥(国教)工作要“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连队”的要求,现对机关双拥(国教)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深入开展国防教育1、认真贯彻国家《国防教育法》和《扬州市〈国防教育法〉实施细则》。
结合本机关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双拥传统为内容的国防教育,把平时与战时、稳定与发展、经济与国防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机关人员的国防意识,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
2、把国防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计划。
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将国防教育作为机关党课、政治学习内容,开展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抓好不同时段、不同内容的国防教育。
机关公共橱窗要利用八一、国教日、双拥活动月等时机,集中宣传国防教育。
发布公益广告时,国防教育内容要占10%左右。
3、抓好每年国教日活动。
要积极参加每年的国教日活动,运用专题报告会、读书演讲、军营一日、国防知识竞赛、参观革命纪念地等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使机关人员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要把《国防教育法》列入本机关普法计划,提高机关人员对《国防教育法》的认知程度。
利用机关现有载体或媒介,开辟国防教育专题或专栏,明确专人分管。
指导所属基层单位开展国防普法工作,不断扩大《国防教育法》的普及面。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扬府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扬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扬州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障。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扬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扬州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扬残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残发〔2017〕34号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残工办、财政(审)局: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之家”管理,促进全市“残疾人之家”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发〔2017〕14号)、《省残联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6〕30号)、《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试行)>的通知》(苏残办发〔2016〕13号)、《扬州市发展改革委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扬发改社会发〔2016〕540号)及《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扬残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扬州市财政局2017年11月8日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之家”运营及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残疾人之家”的健康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态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现制定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考核的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之家”,是指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扬府办发[2009]70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扬府办发[200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残工会各成员单位:今年5月17日是第十九次法定“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是: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省残工委《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围绕主题,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以优异成绩喜迎建国60周年。
二、活动内容1、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要在“5?17全国助残日”前召开一次专题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此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帮扶残疾孩子和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措施,并部署全国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组织专项调查。
各地要围绕在校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救助需求,特殊教育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专题调研,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部门汇报,为制定我市扶助残疾孩子就学的政策措施做好基础工作。
3、举办文艺演出活动。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协会、市广播电视总台和市特殊教育学校,将联合举办一场文艺演出活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综合能源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3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综合能源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综合能源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综合能源服务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0日扬州市综合能源服务推进方案综合能源服务是以能源互联网、智慧能源和多能互补为发展方向,以智能电网、大云物移、互动服务为支撑手段,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规划设计、用能分析诊断、节能项目建设及投融资服务、多能源运营服务等多元化能源需求的新型服务模式。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电力改革进程加快,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已成为提升能源效率、降低用能成本、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为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顺应我国能源变革新时代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市将以供电公司为主体,结合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吸引和集聚全社会各类能源服务商,推进全市综合能源服务工作,力争为全省综合能源服务新业态发展提供借鉴和示范。
一、总体目标及原则(一)主要目标建设能源服务云平台,逐步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用能单位水、电、气、热等用能基础信息的在线采集;实施一批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利用改进方案,在工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领域推进一批综合能源服务示范项目;培育节能服务新业态,通过开展综合能源服务培育综合能源建设与运维、分布式能源开发和建设、综合储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节能服务新型业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建立综合能效评价体系,运用供电公司掌握的用电大数据,开展同行业同类用户的能效水平对标,研究分行业用能模型,构建全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为政府节能管理及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
交通工具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城[2007]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苏建城〔2007〕37号)
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有关市交通局,各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伤残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精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费乘坐服务的对象与范围。
各地公安系统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享受免费乘坐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服务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简称BRT)的待遇。
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并定期公布对
“持证人员”提供免费乘坐的有关市内公共交通的具体线路、经营服务单位与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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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
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9]17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扬州市区(维扬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办理一张“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残疾人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