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9〕7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
作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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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切实保障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实施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校车安全工程,到2019年9月底前,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相关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趋完善,学生交通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基本原则
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坚持“属地责任、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按照依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全面加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安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
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8
•【字号】扬府办发[2007]74号
•【施行日期】2007.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扬州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对全市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实施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部署“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大力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和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市区重点路段和重点路口交通秩序“绿
蓝黄红四色评估预警机制”,为扬州实现“两个率先”、争创“苏中第一”,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桑光裕任组长,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赵南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正福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建设、城管、交通、教育、规划、工商、安监、监察、技术监督、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正福兼任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刘重庆、建设局副局长徐惟涛、交通局副局长郁士友任副主任,抽调公安、建设、规划、城管、交通、文明办、工商、教育等部门有关同志联合办公,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市各职能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整治任务的落实,扎实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4-8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扬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扬府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2005-4-8
执行日期:2005-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是本市市区公交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交通、城管、国土、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交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
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扬府办发〔2016〕122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
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6〕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两项救助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托底线、救急难,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两项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高效便捷,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
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扬州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扬州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09
•【字号】扬府办发〔2015〕86号
•【施行日期】2015.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扬州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项
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5〕86号
广陵区、邗江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2015年省政府将“省辖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实现免费WiFi覆盖”列入2015年保障改善民生十件实事,要求各省辖市在城区9大公共区域提供免费WiFi服务。为落实此项工作,市委、市政府要求,在2500周年城庆前扬州主城区重点、
热点地区要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年底前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全面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覆盖区域
1、建设范围:覆盖扬州主城区,主要涉及广陵、邗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含规划建设中的高铁站)。
2、覆盖区域:旅游景点、体育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宾馆饭店、交通枢纽、行政办事服务场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大型商圈以及马拉松赛道沿线(具体区域见附件2)。
二、承建主体
扬州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共同承建我市免费WiFi工程,承建任务分工如下:
扬州电信:负责大型商圈、行政办事服务场所、公共活动场所、马拉松赛道沿线的免费WiFi建设和优化任务;
扬州移动:负责医疗机构、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的免费WiFi建设和优化任务;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
5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6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7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8
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号】扬府办发[2011]263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1〕263号)
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扬州市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1]128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扬州市区户籍(不含江都区,下同)在市区范围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市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事宜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扬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0.03.11
•【字号】扬残发〔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扬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示
范点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9号)和《江苏省残联2020年工作要点》(苏残发〔2020〕3号)要求,为顺利完成我市“改造提升12家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扬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推进落实。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11日扬州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示范点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升社区康复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9号)和《江苏省残联2020年工作要点》(苏残发〔2020〕3号)要求,顺利完成我市“改造提升12家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点”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依据,认真落实中国残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残联函〔⒛19〕⒛6号)和《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依托“残疾人之家”和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等现有康复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康复服务资源,规范社区康复服务内容,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能力,让广大残疾群众就近就便获得基本康复服务。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22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娟
2020年2月22日
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居(村)民道路交通安全公约,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的通知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
之家”进行奖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1.20
•【字号】扬残办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
进行奖补的通知
广陵区、邗江区残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残工办:
为推动市区“残疾人之家”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应有的作用,根据《扬州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细则》(扬残发〔2017〕31号)、《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扬残发〔2017〕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残联党组、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市区优秀“残疾人之家”进行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
广陵区、邗江区(原维扬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2016年——2019年已建成运营的“残疾人之家”。
二、奖补标准及内容
《扬州市“残疾人之家”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扬残发〔2017〕34号)文件规定的考评标准及内容。
三、考评方式
考评采用“残疾人之家”自评,区级残联审核,市残联统一复查,初选名单对社会公示,最终综合评定。
四、考评时间
拟定于11月下旬-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奖补标准
综合考评分达到95分及以上挂牌“残疾人之家”(总数15%之内,约6家),一次性奖补3万元;85-94分“残疾人之家”(总数25%之内,约10家),一次性奖补2万元;70-84分“残疾人之家”(总数30%之内,约12家),一次性奖补1万元;70分以下“残疾人之家”,不予发放奖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扬府办发〔2018〕58号
•【施行日期】201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标准化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1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市民政局
为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打造社区宜居环境,方便居民社区生活,密切社区邻里关系,进一步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升我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水平,现制定扬州市社区邻里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是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为目标,属地居民步行可达的,集公共公益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市场商业服务于一体的片区式、集约式综合服务设施。
第二条社区邻里服务中心一般服务半径0.5—1.5公里,服务人口1.5—5万人,辐射周边3—7个社区。服务中心宜选址在小区集中且入住率高的中心地带,与城市公园或社区公园相结合,符合所在区(县、市)商业网点、医疗规划布点要求,位于主干道或者次干道明显位置,附近宜设有公交车辆停靠站点,居民步行20分钟之内可到达。
扬州公交免费换乘细则(个人整理)
扬州公交免费换乘细则(个人整理)
1、换乘适用的卡类别
普通卡、老年卡、纪念卡、绿杨骑行卡、扬州旅游休闲卡、扬州风景园林年卡、社会保障.市民卡开通公交刷卡功能。老干部离休卡、残疾人卡(爱心卡)、敬老卡不享受,(以上3种卡乘车原本就免费)
2、如何享受换乘
持卡人在第一次刷卡后5分钟后,换乘除第一次刷卡线路外的公交车,享受免费换乘,免费换乘不受车辆行驶方向、站点影响。1小时内,可享受多次免费换乘。低票价换乘高票价不补差价。多人刷同一张卡只享受一次免费换乘。白班车和晚班车换乘,如线路走向相同(如33路、33路晚)则不享受,线路走向不同(如37路、59路晚,27路、51路晚)则享受免费换乘。
举例1:我11:00在莱鹤台广场乘坐38路,至大润发邗江店下车,步行至翠岗小区,在11:10上82路至雍华府下车,到马路对面等1路,于11:16上1路至莱鹤台广场下车,在莱鹤台站于11:22上88路至江苏银行下车,到对面站台于11:29坐101路至汽车西站南,11:45在汽车西站南坐22路至汽车西站,11:55在汽车西站坐38路至莱鹤台广场。期间除11:00的38路扣费以外,其余均不扣费。
举例2:汽车西站至头桥,原本票价4元,你可以在汽车西站南坐101或者57或者81路普通车至江阳中路鸿大路下车,刷卡8毛,刷卡5分钟后换乘78至头桥,78路不扣费,相当于花费0.8元到头桥镇。
举例3:我住在西湖西苑,只有36路到达,想去广发银行办事情,1小时足够,但返程想享受免费换乘,又不得不坐36路怎么办(1小时内同线路往返或者两次乘车线路相同,是扣费的)。这个问题只要你在两次换乘中加一次其他线路即可,比如9:00坐36路到广发银行,9:30事情办完返程,在广发银行坐31路或者13路到雍华府下车再转36路,,最后刷卡时间在10:00之前,则后一个36路就不扣费了。简而言之,往返或者两次乘车线路相同,中间要刷一次其他线路才可免费,即刷卡A、B、A模式。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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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8〕4号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结束——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
场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5
•【字号】扬府办发[2007]160号
•【施行日期】200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场站的管理,提高公共汽车场站的服务功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回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
牌等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经营、设施维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公交场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扬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公交场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交场站经营者。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公交场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号】扬府发[2008]158号
•【施行日期】2008.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城市道路容量趋于饱和、市民出行不便、道路通行不畅等问题日益突出,逐步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公共优先发展战略,是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优化城市交
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我市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的市情出发,牢固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认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公交发展规划,加快公交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交路网,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切实提高公交的覆盖率和准点率,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3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文化
正文
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9月26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4月26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倡导行为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章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社会、公民多元促进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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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
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9]17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扬州市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残疾人乘坐公交车的优惠政策,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扬州市区(维扬区、广陵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办理一张“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残疾人持“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