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监理)
建设、监理、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管理人员一览表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单位地址职务姓名本人签名技术职称岗位证书及编号通讯号码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科长工地代表工地代表材料试验见证员对以上人员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签名):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表应于开工后五日内送监督局(分局)备案,作为项目考勤和签字依据。
上述人员如有变更应于五日内出具公司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的主要人员变更通知书送达监督局(分局)备案。
(监理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单位地址职务姓名本人签名技术职称岗位证书及编号通讯号码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员监理员对以上人员真实性负责项目总监(签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表应于开工后五日内送建设单位、监督局(分局)备案,作为项目考勤和签字依据。
上述人员如有变更应于五日内出具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及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主要人员变更通知书送达监督局(分局)备案。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单位地址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通讯号码职务姓名本人签名技术职称岗位证书名称及号码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员施工员材料试验见证员对以上人员真实性负责项目经理(签名):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本表应于开工后五日内送监督局(分局)、建设单位备案,作为项目考勤和签字依据。
上述人员如有变更应于五日内出具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及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主要人员变更通知书送达监督局(分局)备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管理体系人员一览表-无为县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管理体系人员一览表(建设单位)填表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下列人员:(1)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工程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2)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3)其他有关人员。
二、本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进入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应在工程建设中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应及时重新填表或书面通知质监站和有关单位。
四、个人技术职称证件、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件、上岗证件等证件报质监站备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栏目填写说明1、工程(项目)名称:指工程(项目)全称,应与设计图纸、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的内容一致。
2、建设单位名称:指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管理体系人员一览表(设计单位)无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填表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下列人员:(1)单位法人或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3)项目(工程)负责人、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有关设计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
二、本表由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进入工程档案。
设计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分包内容的,分包单位应单独填表。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大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大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大责任主体)引言概述: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长远发展。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相关部门制定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了七大责任主体。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七大责任主体及其相关内容。
一、政府部门1.1 加强监管和督导:政府部门作为监管者,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和督导,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1.2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鼓励企业和个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3 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建设单位2.1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靠。
2.2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2.3 加强技术培训和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培训和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3.1 提高设计水平: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水平,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加强设计审核: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审核,确保设计文件准确无误,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
3.3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范围和次数,避免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四、施工单位4.1 严格遵守施工规范: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2 加强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3 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五、监理单位5.1 独立监督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独立监督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ϒ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ϒ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ϒ 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 ϒ ϒ ϒ ϒ ϒ
不合格事项 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 测 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8)、转包检测业务 9)、检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鉴 定结论
进行监督 ϒ (三)、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ϒ (四)、节能工程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的内容 ϒ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ϒ 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ϒ 第四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ϒ 一、一般规定 ϒ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
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 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ϒ 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
ϒ ϒ ϒ ϒ
位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 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3)、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人员 的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 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4)、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人员的 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5)、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 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ϒ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
ϒ ϒ
ϒ ϒ
要求和规定标准规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 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 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 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 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 项目、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系统节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VS
规范了市场秩序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记 录和公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 增强了责任意识:通过不良记录的公示和管理,促使相关 责任主体更加重视工程质量的控制。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信息公示范围有限
目前管理办法仅限于对不良记录的公示,缺乏对其他相关信息的 公示。
案例三:某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公示与处罚
总结词:公示处罚
详细描述:某检测机构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记录在案,监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进行了公示,并给予了一定的处罚。此举旨 在警示其他检测机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管理办法的成效与不足
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机构。
不良记录
管理办法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和机 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记录。
包括不良记录的采集、认定、披露、公示 、处罚等环节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02
不良记录的种类和来源
不良记录的种类
01
02
03
为不良记录。
03
不良记录的管理流程
记录收集
记录收集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专项督查 等方式,全面收集各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记录来源
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 均可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的线索和证据 。
记录核实
核实内容
对收集到的记录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 括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
检查方式与频率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一、责任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参建单位。
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参与程度,可以将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管理和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并承担项目的整体责任。
2. 设计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符合工程要求的设计方案和图纸。
3.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施工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监理单位应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5. 其他相关参建单位:包括勘察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
这些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包括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合规性;- 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和资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符合合同要求。
2.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符合工程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提供设计变更和技术支持,协助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缺陷负责,并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
3.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 接口: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 以下一般规定:
▪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 技术标准的情况。
▪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 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 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 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3、基本规定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
资料的监督检查; ▪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
▪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 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
查: ▪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
收; ▪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
建设⼯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我们的⽣活中,有很多的⼈可能都会涉及到⼀些⼯程的修建,在修建这些房⼦的时候⼀定要保证房⼦的质量,那么建筑⼯程质量发⽣问题,主要的责任⼈包括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1、建设⽅;
2、施⼯⽅;
3、设计⽅;
4、监理⽅。
建设⼯程质量责任主体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1)建设⽅的质量责任是使项⽬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整个项⽬的使⽤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能够正常的投⼊使⽤并发挥效益。
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满⾜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建设⼯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政主管部门给予⾏政处罚。
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施⼯图审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其进⾏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建筑⼯程质量发⽣问题,这个时候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施⼯⽅、设计⽅和监理⽅,所以如果我们要进⾏起诉的话,就可以起诉上诉⼏⽅就可以保护⾃⼰的权利。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一、责任主体的定义建设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指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的各方。
一般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1. 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2. 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
3. 提供项目资金,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4. 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技术支持。
5. 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6.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7. 保护工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三、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 负责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施工、供应材料、协调各分包商等。
2.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质量和进度。
3. 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4.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5. 负责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6. 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四、分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 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
2. 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和设备。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5.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6. 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配合处理。
7.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施工队伍的能力。
五、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
2. 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4. 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和问题。
5.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设计人员的能力。
六、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大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七大责任主体)引言概述: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各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七大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图审查人员。
一、建设单位:1.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组织与实施。
1.3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二、设计单位:2.1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2.2 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设计职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 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
三、施工单位:3.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实力,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3.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3.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防护。
四、监理单位:4.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技术实力,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4.2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3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材料供应商:5.1 材料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和供应资质,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5.2 材料供应商应当对所供应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5.3 材料供应商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解决材料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实现。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主要有:1、建设单位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
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然而影响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故而个质量的责任主体都需要采取措施防范质量问题的出现,否则,在工程由于质量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而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1、建设方2、施工方,3、设计方,4、监理方。
二、施工队质量责任主要有:(1) 对本队承建的工程技术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组织学习落实项目部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和各种质量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质量意识。
(3)全面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措施,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组织工班开展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三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工序、服务下道工序)活动,确保对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针对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通病,由技术、质检人员研究对策,必要时与项目部技术人员共同探讨,不断进行技术改进。
(4)队技术人员质检人员每时每刻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施工工艺程序组织施工,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七、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九、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十、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四、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对进场建筑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地基、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及竣工验收。
六、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作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施工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单位(公章)签订日期:二0 年月日6一、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管理职责,认真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二、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宣贯 2014-10
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 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之一的,对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 任追究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 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 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
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 1
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 不予注册;
2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 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
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到验收,涉及到多个单位参与。
对于建设方来说,向业主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最基本的要求。
一旦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严重者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这需要有人负责。
那么,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下面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哪些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施工单位法定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将取决于施工质量。
因此,从法律上确立施工质量责任制,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也就是要对自己的施工行为负责,既可避免让施工单位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开脱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的责任,又可避免让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承担过多的工程质量责任而忽略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施工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使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的要求是什么?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清单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清单背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环节。
为了明确各方主体在工程质量验收中的责任,制定一份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清单,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防范质量风险。
工程业主(或发包单位)责任清单1. 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2. 确保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3.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4. 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不合格工程质量提出处理意见。
5. 制定合理的工程验收计划,确保按时完成工程质量验收。
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责任清单1. 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要求,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3. 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各个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
5. 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监理单位责任清单1.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验收标准。
2.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计划和相关文件。
3.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及时通报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4. 检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出具监理报告。
相关监管部门责任清单1. 监督工程业主(或发包单位)的相关责任落实情况。
2. 监管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情况。
3.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 定期抽查工程质量验收情况,确保验收程序符合规定。
结论通过明确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中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降低质量风险。
各方主体应合理分工,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以上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清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