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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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1.2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11月21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六条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和
热能。

然而,由于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对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包括对废气排放的限制。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
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等。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配备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规定废渣的处理和处置方式。

焚烧后产生的废渣
中可能含有未完全燃尽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随意堆放或填埋,将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应规定废渣的处理方式,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强调对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

焚烧设施应具备完
善的防治污染设施,确保燃烧过程充分、稳定,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应规定对焚烧废物的分类和预处理要求。

在焚烧前,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和预处理,将可回收物和有害物质分离,减少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渣,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
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焚烧过程的安全和环保,才能真正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和烟气,从而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目的。

在进行生活垃圾焚烧时,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焚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本文将就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

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且需要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燃烧温度和燃烧时间。

燃烧温度过低会导致部分有害物质无法完全燃烧,从而产生二次污染,因此需要确保燃烧温度达到一定标准。

同时,燃烧时间也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垃圾能够充分燃烧,减少残留物质的产生。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当采取有效的烟气处理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烟气中的有害物质需要通过过滤、洗涤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需要配备完善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设施。

在焚烧过程中,需要对燃烧温度、烟气排放等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还包括对灰渣的处理和利用。

灰渣中可能含有部分有用的资源,如金属、玻璃等,需要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于有害物质的处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标准是保证焚烧过程安全、高效、环保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才能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重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

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

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相关重点政策及法规一、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重点政策法规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伴随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城镇生活垃圾仍在维持较高速度的增长,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量约占全球的16%,造成了我国废物处理压力的不断升级。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城市固废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典型项目,是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国家一直持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鼓励垃圾焚烧产业发展的政策。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在税收、融资上给予支持,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被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上升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

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厂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毕竟,只有达到处理标准的焚烧才是无害化处理,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

为推进垃圾发电产业健康生态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垃圾处理行业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图表1 国家垃圾发电产业相关政策汇总及分析资料来源:灵动核心整理二、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相关标准目前中国垃圾焚烧发电正处于高质量成长期,行业市场竞争将更加有序化,对于综合实力强较强的如光大环保、中国环境保护集团、上海康恒、三峰环境、天津泰达、深能环保、中国天盈、海螺创业等区域龙头企业在技术及项目与资金方面将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占有利位置。

“随着环保标准趋严,垃圾处理装备的相关标准会更加严格,行业标准的发布与更新有助于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发展。

在垃圾焚烧产能快速提高的同时,提高垃圾处理的质量,真正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环办环评〔2018〕20号
2018、3、4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与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2011.7、27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7。1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2。8、27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得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得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得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得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与其它形式得授信支持。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30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得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7、17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与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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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它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
和烟气,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目的。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下面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同时应考虑到垃圾收集、运输等方面的便利性。

其次,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垃圾处理量确定,充分考虑到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运行成本。

同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保证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

同时,应考虑到设施的环保性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到垃圾的分类和分拣,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设施的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烟气排放和灰渣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同时,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设施的运行还应考虑到垃圾的收集、运输等环节,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垃圾的及时处理。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设施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而
制定的,它涉及到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才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为城市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指将生活垃圾进行高温燃烧处理,通过控制燃烧过程,减少废气排放和渣滓产生,达到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以下将对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监测设备。

在焚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氧气供应和燃烧时间,确保燃烧充分、稳定和高效。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次污染。

在燃烧过程中,要对废气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处理,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

此外,对产生的废渣要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再者,生活垃圾焚烧应注重资源化利用。

通过合理的废热利用和能量回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降低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监测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焚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同时,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稳定和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监督,提高焚烧设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
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包括了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环保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方面,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离居民区和水源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选址应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在建设规模方面,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
规划,合理确定处理能力和设施规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设施设备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要求的焚烧炉、除尘设备、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稳定、效率高、排放达标。

在环保要求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
保标准,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运行管理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长期任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
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
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垃圾焚烧发电执行标准1[1]

垃圾焚烧发电执行标准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根据当地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项目的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拟采用以下执行标准:一、环境质量执行以下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1、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按要求规范废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排污管网必须保证配套)2、焚烧焚烧炉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后排放。

鉴于目前,国家新的执行即将出台,招标文件中垃圾焚烧炉废气需达到以下标准:烟气排放标准表垃圾焚烧炉要安装燃烧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指标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

垃圾焚烧炉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炉膛焚烧温度、烟气排放温度以及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画面。

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焚烧飞灰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对飞灰进行毒性浸出实验,若其含水率小于30%、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TEQ/kg,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1限值,则可送垃圾填埋场单独处理,否则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进行最终处置,处置前进行固化处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特许经营准入条件

建筑垃圾消纳场特许经营准入条件

建筑垃圾消纳场特许经营准入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特许经营准入条件,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生涩?别担心,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件事,让这枯燥的内容变得轻松又有趣。

建筑垃圾可不是个小玩意儿。

你想啊,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的项目越来越多,产生的垃圾也是成倍增长。

各种砖头、混凝土、木材什么的,一堆堆堆在那里,真是让人头疼。

这时候,建筑垃圾消纳场就成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好去处。

可是,这个场子可不是想开就能开的,得有一些门槛和条件。

说到准入条件,你得有个固定的场地。

不是随便找个地儿就能堆垃圾的,得有规划、有许可证,符合环保标准。

要知道,随意堆放可是违法的哦。

就像你家养宠物,必须得有个专门的地方,不然邻居可就要投诉你了。

消纳场的面积也得符合要求,不能小得像个小菜园,不然根本装不下那些垃圾,搞得你头痛不已。

消纳场的设备也是一个大问题。

你总不能指望用小铲子把几吨混凝土刨了吧?这得有专业的设备,比如破碎机、筛分机什么的,才能高效处理那些建筑垃圾。

想象一下,像开玩具车一样,真的没法干活。

这些设备得定期维护,确保它们在关键时刻不掉链子。

就像车子要定期保养,不能等到出故障了才想起。

管理团队的素质也非常重要。

没个专业团队,搞啥都像无头苍蝇,真是忙得不可开交。

团队成员得有相关的资质证书,了解建筑垃圾的特性,知道如何合理处理。

否则,你随便让一群小白来,处理起垃圾来,简直就跟大海捞针一样,怎么找都找不到头绪。

环保意识也不能忽视。

现在大家都倡导可持续发展,环保可不是嘴上说说而已。

消纳场要采取一些绿色的处理方式,比如资源回收、再利用。

这样不仅能减少垃圾的堆积,还能为环境出一份力。

就像种树,种下去的每一棵树,都是为了明天的绿意。

你看,回收的材料再加工出来,又能变成新的建筑材料,真是循环利用,既环保又经济。

还有一点,消纳场的安全措施也得做好。

毕竟这里面有很多重型机械,工人安全是头等大事。

得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做好职业健康的培训,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生活垃圾焚烧场管理规定(3篇)

生活垃圾焚烧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场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八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焚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九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生活垃圾焚烧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垃圾处理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对焚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单位应当对焚烧产生的灰渣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烬和
烟气,减少垃圾的体积和有害成分,同时产生能源。

然而,生活垃圾焚烧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等问题,因此需要严格的标准来规范其操作。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包括建设规划、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在建设、运营和关闭阶段,都需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和公众利益。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燃烧过程中能够高效处
理垃圾并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管理体系,对燃烧过程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当合理利用能源,将燃烧产生的热能转化为电力或热水
供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专业
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标准和规定,才能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

为了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污染物种类包括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气、重金属等多种有害物质,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都有明确的限制要求。

这些限制要求的制定,是为了防止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保障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焚烧设施的要求。

焚烧设施必须具备完善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包括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标。

再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焚烧废气进行了具体的监测和监控要求。

焚烧废气的监测必须进行连续在线监测,并且监测数据必须及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

此外,还要求对焚烧废气进行定期的监测报告和数据分析,以及对监测数据的合理利用和公开透明。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对焚烧设施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确保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焚烧设施,必须依法进行整改或者停止运行,以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设施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保障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遵守这些标准要求,共同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

垃圾填埋场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垃圾填埋场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垃圾填埋场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它对于城市垃圾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垃圾填埋场产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本文将围绕垃圾填埋场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支持政府在垃圾填埋场产业方面大力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垃圾填埋场规划和建设支持。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支持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和建设。

这些规划包括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等,为垃圾填埋场的合理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2.技术支持和研发。

政府鼓励垃圾填埋场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垃圾填埋场的处理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政府以资金和技术支持的形式,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新的垃圾处理技术。

3.环保政策支持。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标准,要求垃圾填埋场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政府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填埋场给予奖励和补贴,并对违法操作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罚。

二、行业准入条件为了保证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垃圾填埋场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取得垃圾填埋场的运营许可证。

2.健全的管理制度。

垃圾填埋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场区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安全运营管理等。

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保证垃圾填埋场的安全运营。

3.先进的技术设备。

垃圾填埋场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包括垃圾填埋设备、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确保垃圾填埋场的高效、安全、环保运营。

4.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垃圾填埋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流程、人员安全撤离预案等,为垃圾填埋场的应急管理提供保障。

5.培训和人员素质。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

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_最新修正版浙江省⽣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指导意见(试⾏)为规范我省⽣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低⽔平重复建设、加强⽣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污染联防联控⼯作改善区域空⽓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四)《关于进⼀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五)《关于太湖流域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六)《关于印发<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七)《浙江省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防治⾏动计划专项实施⽅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三)《关于进⼀步加强⽣物质发电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四)《⽣活垃圾焚烧⼚运⾏监管标准》(CJJ/T212-2015);(⼗五)《⽣活垃圾焚烧处理⼯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2]。

目录1.1说明2.2正文3.3解读说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1]。

正文1.适用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1]。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垃圾发电具备的条件参考

垃圾发电具备的条件参考

垃圾发电具备的条件参考一、生活垃圾收集量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考虑,单个项目的生活垃圾处理规模最少必须达到500吨/日。

因此目前拟建垃圾发电项目的地区每天收集后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必须达到500吨以上,至少是在项目开始运行时必须达到500吨以上(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年半到两年)。

如果没有准确的垃圾收集量数据,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满足。

1、当地人口目前,中国城镇每个人每天产生的垃圾约为1公斤。

考虑实际能够收集到的垃圾为实际产生垃圾的80%,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的常住城镇人口必须达到60万以上(注意,这里不包括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一般居住比较分散,垃圾不便收集,同时由于农村生活习惯不同,垃圾热值一般达不到焚烧要求)。

2、垃圾收运系统如果当地人口条件满足,产生的垃圾量就足够了,但如果没有垃圾收运系统,垃圾量就没有办法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必须建有较完善的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中转战、垃圾运输车等,而且垃圾收运系统必须覆盖全部城镇地区。

二、生活垃圾热值生活垃圾不加辅助燃料就能够进行焚烧发电要求垃圾的热值一般需要达到4187kJ/kg(1000kcal/kg)以上。

这要求拟建垃圾发电项目地区城镇居民燃气化率必须达到80%以上(生活烧煤的居民不能超过20%)。

如果生活烧煤的居民太多,生活垃圾中的灰土比例会非常大,这样会导致垃圾热值不足。

三、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垃圾发电项目投资大,运行费用较高,单靠电费收入无法满足垃圾电厂的日常运行,当地政府必须支付一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按垃圾处理规模为500吨/日的项目计算,每吨生活垃圾的补贴费用不能少于55元,因此拟建垃圾发电项目的地区每年需要支付约1000万元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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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
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鼓励利用现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
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
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第六条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
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
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

按照“一水多用”原则
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七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条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
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路线,并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重要指标。

鼓励配套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

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
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
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者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
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当满足GB18485标准的限定条件。

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

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第十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一条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焚烧
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

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废脱硝催化剂等
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
厂内妥善处置。

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识别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
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
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
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
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
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
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照《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
求。

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
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
部门联网。

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鼓励开展在线监测。

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落实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并关注土壤中二噁
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改、扩建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当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
环保问题,制定“以新带老”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资金、
计划等。

第十七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针对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制定
完整、细致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案,明确参与方式、时间节
点等具体要求。

提出通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
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
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的信息公开要求。

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畅通日常交流渠
道。

第十八条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
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

第十九条鼓励制定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计划,面向周边地
区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或者休闲设施等,拓展惠民利民
措施,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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