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垃圾焚烧发电调研报告
垃圾焚烧发电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深圳的垃圾生成量也在急剧增加。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垃圾焚烧发电调研报告,欢迎参阅。
垃圾焚烧发电调研报告1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一)垃圾生成量及处理情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深圳生活垃圾产生量10731吨/日,年均增长率约为8%,处理量为9121吨/日,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03%,焚烧处理率为42.5%,资源回收利用率为15%。(有无2007年的数据?)
从深圳各区目前的垃圾生成量及处理情况来看,罗湖区和福田区垃圾生成量分别为1500吨/日和1560吨/日,其中250吨(主要为罗湖区)送往盐田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450吨送往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焚烧,2360吨送往下坪卫生填埋场填埋;南山区垃圾生成量约为1300吨/日,其中800吨送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500吨送下坪填埋场填埋;盐田区垃圾生成量约为170-200吨/日,全部送盐田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宝安区垃圾生成量约为3800吨/日,其中1200吨送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卫生填埋2300吨,简易填埋300吨,无害化处理率为92%;龙岗区垃圾生成量约为2900吨/日,其中焚烧处理1700吨,送往下坪卫生填埋场填埋340吨,简易填埋850吨,无害化处理率为70%。相比较而言,目前龙岗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
(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情况
1994年,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了《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1998年颁布实施,2000年对此规划进行修编,2001年重新颁布实施,即《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1996—2010)》(修编)。该规划确定深圳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集中在东(龙岗坪山)、中(特区内清水河)、西(宝安松岗老虎坑)三个环境园内。目前,中、西部环境园已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指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
行和管理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要求。这些标准不仅包括了设施的建设要求,还包括了对废气排放、废渣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该明确设施的建设要求。包括选
址条件、建设规模、设施布局、建设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要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还要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气排放标准。焚烧生
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其中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因此,对废气排放的标准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另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废渣处理要求。焚烧生
活垃圾会产生大量的废渣,包括废灰、废渣等。这些废渣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和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还应该明确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是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
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才能有效地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新环保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焚
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1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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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概述:
1.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城市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处理压力日益加大。传统的垃圾填埋方式
存在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采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进行垃圾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2.环境影响评价
2.1大气环境影响
垃圾焚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
粒物等。项目设计中应使用先进的脱硫、脱氮和除尘设施,以保证排放符
合国家环保标准,并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
2.2水环境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会产生废水,其中含有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项目应配备废水处理设施,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
2.3噪音环境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设备运转和垃圾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噪音。项目应
采取隔音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4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阶段会产生一定量的废弃物和废水,可能对土壤和
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应建立科学的废物处理和废水管理体系,防止
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2.5生态环境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项目应进行生态保护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减少栖息地破坏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3.环境保护措施与社会效益
3.1环保措施
涉及大气污染控制方面,项目应配备先进的脱硫、脱氮和除尘设施,确保排放符合相应标准。对废水处理方面,应采用适当的处理工艺,确保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对噪音控制方面,采取隔音措施减少噪音的扩散。对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方面,建立科学的废物处理和废水管理体系。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为了有效地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许多城市开始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本文将从项目建设标准的
角度探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规范建设。
一、项目位置选址标准
1. 距离城市区域远离人口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等区域;
2. 选址应考虑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道路交通便利等因素;
3. 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环保、土地利用等要求。
二、工程设计标准
1.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工
艺流程、处理能力等要求;
2. 设计应考虑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
3. 设计应充分考虑未来城市发展规划,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
三、环保标准
1.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要求,采取严格的尾气处理措施,确
保排放达标;
2. 垃圾渗滤液、烟气等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对周围环境造
成污染;
3. 设施运行中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开排放数据。
四、安全标准
1. 设施应符合建筑规范,具备抗震、防火等安全性能;
2. 对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 设施周边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周边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
五、运行管理标准
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设施的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
更新;
3. 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源利用标准
1. 设施应具备垃圾焚烧能力,并能有效利用焚烧热能,发电或供热等;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
政策整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
垃圾围城
摘 ? ?要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电新能源——海口环保发电一期项目
2000年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4.24
•【字号】泉环评〔2022〕书5号
•【施行日期】202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环评〔2022〕书5号
永春县永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永环保〔2022〕18号),现批复如下:
一、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永春县碧卿国有林场。项目建设规模: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1台4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日处理生活垃圾400t,配套1×1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建设处理规模30 t/d餐厨垃圾处
理系统和20 t/d大件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一座库容10万m3飞灰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1台2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配套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建设处理规模20 t/d餐厨垃圾处理系统。
项目一、二期工程建成后,总处理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600t/d,餐厨垃圾
50t/d,大件垃圾20t/d。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符合《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切实稳定实现生产生活废水零排放后,可以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它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灰渣
和烟气,达到减少垃圾体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目的。为了保障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下面将对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同时应考虑到垃圾收集、运输等方面的便利性。其次,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垃圾处理量确定,充分考虑到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运行成本。同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保证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同时,应考虑到设施的环保性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此外,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到垃圾的分类和分拣,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设施的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烟气排放和灰渣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同时,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设施的运行还应考虑到垃圾的收集、运输等环节,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垃圾的及时处理。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设施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而
制定的,它涉及到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只有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才能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为城市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是指将生活垃圾进行高温燃烧处理,通过控制燃
烧过程,减少废气排放和渣滓产生,达到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
染的目的。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
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标准,以下将对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监测设备。在焚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氧气供应和燃烧时间,确保燃烧充分、稳定和高效。
其次,生活垃圾焚烧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次污染。在燃烧过
程中,要对废气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处理,减少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此外,对产生的废渣要进行有效处理,确保
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再者,生活垃圾焚烧应注重资源化利用。通过合理的废热利用
和能量回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降低生活垃圾处理的
成本,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此外,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
对焚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运行稳定和安全。
最后,生活垃圾焚烧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通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社会监督,提高焚烧设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生活垃圾焚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生活垃圾焚烧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6.0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92号
•【施行日期】2024.06.06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9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
利用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133-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6月6日附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
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包括了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施设备、环保要求、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选址方面,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离居民区和水源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选址应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其次,在建设规模方面,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
规划,合理确定处理能力和设施规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设施设备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
业要求的焚烧炉、除尘设备、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稳定、效率高、排放达标。
在环保要求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
保标准,确保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运行管理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长期任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
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障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
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22
•【文号】环办[2015]111号
•【施行日期】2015.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
通知
环办[2015]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煤化工行业优化选址布局,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提升,我部组织制定了《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现印送给你们,作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
附件: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2日
垃圾焚烧发电执行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影响评价
执行标准
根据当地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项目的特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拟采用以下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标准:
1、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按要求规范废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污管网必须保证配套)
2、焚烧焚烧炉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后排放。鉴于目前,国家新的执行即将出台,招标文件中垃圾焚烧炉废气需达到以下标准:
烟气排放标准表
垃圾焚烧炉要安装燃烧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指标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垃圾焚烧炉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指标至少应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炉膛焚烧温度、烟气排放温度以及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画面。
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和人口急剧增加,每年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迅速增长。“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原则,填埋占用较大场地,且垃圾渗滤液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二次污染。目前,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城市生活垃圾,既能够有效减少垃圾容量,焚烧后的灰渣具有水泥化活性,可以作为建材原料处置,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其热能能够转变为蒸汽,用作市民供热和发电,实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效果。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污染源分析
(一)垃圾贮存
未能及时加工处理的垃圾暂存于垃圾存贮池,垃圾在存贮池中发酵腐烂后渗出水分,形成垃圾渗滤液,其产量一般为垃圾量的5%~10%,其特点是臭味强,有机污染物浓度高、氨氮含量高,此外垃圾存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主要为H2S、二硫醇等。渗滤液中主要包含有机污染物、SS、重金属及病原菌等。一般垃圾存贮池为密闭、负压,并用风机抽气排至焚烧炉。
(二)废气净化
焚烧垃圾过程中特别是焚烧塑料制品时将产生HCl、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陪入的煤炭燃烧还会产生烟尘、NO2,SO2等空气污染物;燃烧后将产生大量炉渣固体废弃物;鼓、引风机及焚烧炉运行时产生机械噪声等都将给周围环境带来影响。因此,应加强隔音减震措施,降低噪音强度。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气体污染物,一般治理方法为“炉内SNCR+半干式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治理后的气体经80m高烟囱高空排放。烟气净化主要是对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进行处理,尽管处理后烟气中的废气污染物浓度大大降低,但是仍有少量的污染物经烟囱最终排放到环境空气中。而且烟气中的酸性气体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与活性脱污剂反应,产生飞灰固体废弃物,另外,布袋除尘器下将产生少量灰,对此类固体废弃物治理一般为厂内就地固化。
(环境管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批准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6-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一l 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1—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3 . 2 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炉渣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式中:P——热灼减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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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保部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引导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
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第五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
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
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焚
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第六条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
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
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原则
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七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第八条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
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充分考虑生活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采用成熟先进的工艺路线,并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重要指标。鼓励配套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
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
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若通过污水管网或者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
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当满足GB18485标准的限定条件。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对事故垃圾渗滤液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不得在水环境敏感区等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第十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第十一条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
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
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
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识别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
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
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评估分析环境社会风险隐患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
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
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
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第十四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
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照《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