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原则是指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它是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体现,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的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下面将从公平竞争、自由选择、知情权、风险分担和创新驱动等几个方面介绍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首先,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和打击垄断行为、限制和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其次,自由选择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即保障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保障企业能够自由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市场竞争方式和合作伙伴。
自由选择原则旨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再次,知情权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即保障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保障企业能够获得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信息。
知情权原则旨在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防止信息不对称,减少市场失灵和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风险分担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定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促进风险的合理分担。
风险分担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防止市场主体因不当行为或交易风险导致的损失过大,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后,创新驱动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要求政府给予创新活动以适当的支持和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创新环境和竞争机会。
创新驱动原则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市场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管理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准入进行监管和管理。
市场的准入应当具有透明、公平、公正的特点,不断提升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和支持创新,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市场准入原则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其在尊重市场自主性的同时,也要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应当防止、制止和惩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有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活力,激发创新潜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参与者在销售、服务等环节上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提升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信息宣传,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市场监管原则市场监管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管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五、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创新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应当鼓励市场参与者通过技术、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步。
市场规制法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为市场参与者的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保证,鼓励市场参与者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六、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市场规制法要协调各个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六章市场规制法原理市场规制法原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规制法原理旨在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法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依法经营,实现市场的有序竞争。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竞争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可以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新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合理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限制,可以有效地保护现有市场主体的利益,防止市场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三,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规范市场交易的行为和方式。
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环节,通过建立市场交易制度和法律规范,可以保证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契约精神的尊重、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市场交易的高效和公正。
第四,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人等多种经济主体,他们在市场经济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权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可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第五,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
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金融风险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可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规制法原理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规制法原理要求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交易、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同时,禁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对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打击等方面。
三、企业自主经营原则企业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当然,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管。
四、法律适用原则市场秩序规制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遵守法律适用原则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在违反法律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五、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因此,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公正审判原则也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市场经济领域案件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并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科学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定。
同时,科学立法还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
七、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信息公开需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管部门监管权以及企业自主经营权。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
chp.6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依据总-分、中心-边缘标准)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1.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 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⑤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⑥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规制法; ⑧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2.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 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3.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 法、知识产权法等。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从“行为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规范市场规制行为和相关市 行为说”的角度,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 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市场规制行为是以国家为一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 方的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对策行为,则是相关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 主体针对国家的市场规制行为所实施的对策行为,以及针对其他市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场主体的行为所实施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对策行为。 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市场规制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 社会关系说” 而制定的、调整国家在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即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 市场体系过程中,运用公共权力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依法对 市场主体的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积极引导、促进或消极制约、禁制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
易秩序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途径等内容,旨在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对于侵害消
竞争能够促进企业创新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垄断理论
01
02
03
垄断的形成原因
垄断可能由于市场结构、 技术条件、规模经济等因 素形成。
垄断的负面效应
垄断可能限制市场竞争、 损害消费者福利、阻碍技 术创新等。
反垄断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 消费者权益,需要对垄断 行为进行规制。
反垄断法是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 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 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 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旨在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 出现。
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 ,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与效果评估
监督机制
市场规制法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监管机构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外部 监督则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防止滥用权力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效果评估
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定期评估来检验。评估指标可以包括执法效率、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制法提供参考。同时,评估结果也 可以作为对监管机构工作绩效的考核依据,促进监管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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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章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具体表现:(1)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16-17页)2.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调控机关或者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
调制主体本身承担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
(2)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
(97-98页)3.简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
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
扩大宏观调控抽象行为的审查,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122-123页)二、论述题。
1.经济法的现代性。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总结
哎呀呀!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那可真是丰富又重要呢!
第一,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这可是整个第六章的基石呀!其中公平公正原则,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有偏袒和歧视,嘿,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呢!还有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只有良好的秩序,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就像交通要有规则,市场也不能乱套呀!
第二,说说垄断行为的相关知识。
垄断协议,这可是个大问题!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比如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让市场失去活力呀!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制转售价格等,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
第三,再讲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是错,但滥用可就不行啦!像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那都是不被允许的呢!
第四,经营者集中也是个关键知识点。
它有可能产生积极影响,比如实现规模经济,但也可能带来消极后果,比如减少竞争。
所以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啦!
第五,行政性垄断也不能忽视。
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比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是绝对不行的呀!
总之,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涵盖了市场规制的多个重要方面。
我们要深入理解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呢!哇,是不是感觉这一章的知识特别有分量?所以呀,咱们可得好好掌握,为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1-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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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关于“规制”的词语使用,主 要借鉴日本的学术著作。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 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它与“管制”、 “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 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 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 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从 日本引进的名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使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反垄断法是从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防止和制 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出发,使市场保持足够 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 机会,因此,反垄断法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法。
但是,随着竞争的深入开展,市场主体的驱利本质使 得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不当的相对竞争优势而开展各 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既会危及竞争秩序和 竞争环境,又影响到社会福利目标的有效实现。
竞争机制还会异化为垄断的形式,从而破坏竞争机制 并摧毁市场经济本身。这种被称为“市场失灵”的矛 盾是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市场是没办法靠自身的 调节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的,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 外的力量来加予克服和弥补。这种市场机制以外的力 量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广告法 商标法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经济合同法 产业经营规制法 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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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
经济法(法学)-学习指南
经济法(法学)-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4、商业秘密5、经济法律关系6、经济法责任7、市场规制法8、商誉9、经济法主体10、市场规制法11、商业秘密12、股票二、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最早产生于()A德国B法国C日本D美国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B经济法律关系范围C经济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3.税法的核心要素是()A纳税主体B征税对象C税目D税率4.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A公司法B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C财政税收法D银行法5.只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者行政法的主体是()A国家机关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工作人员D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6.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的()A行政机关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企业法人7.流转税是以()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A流转额B增值额C所得额D财产额8.下列措施中,不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补救措施的是()A退货B继续履行C修理D更换9.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的产品A命令淘汰B专控C成本高的D限制生产的10.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的是()A消费者及用户B上级主观机关C大众传播媒体D消费者组织11、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A. 德国B. 俄国C. 法国D. 美国12.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于()A. 《自然法典》B. 《公有法典》C. 《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D. 《世界经济年鉴》13. 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依据是()A. 事实依据B. 法律依据C.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D. 相关证据14、经营者义务中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或质询权相对应的义务是()A,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B.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C. 出具相应的凭证或单据D. 不作虚假宣传15、下列措施中,不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补救措施的是()A, 退货 B. 继续履行 C.修理 D. 更换16、王某在A公司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
经济法知识整理
第一章1经济法有其产生的根源和发展的历史。
经济法的产生是由经济、政治、杜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促成的,它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呈现出特殊的发展规律。
2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非特定法律关系3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4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造成市场资源配置失当,主要包括类型有自然垄断、外部因素、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5市场失灵,无论是缘于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经济问题甚至经济危机都是全方位的。
6信息不足、权力滥用、腐败寻租、体制不健、机制不畅等诸多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也可能低效甚至无效,形成政府失灵问题。
7市场失灵一结构失衡一经济失衡一宏观调控一政府失灵一依法调控一宏观调拉法8市场失灵一竞争失效一市场失序一市场规制一玫府失灵一依法规制下市场规制法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一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12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13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14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或称调制关系;15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市场规制法知识点
市场规制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市场规制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市场规制法呢,就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的集合。
简单来说,在市场里,商家呀、消费者呀,做买卖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商家会欺负消费者,有的商家之间会不正当竞争,市场规制法就是管这些事儿的,让大家在市场里能公平地进行交易。
②重要程度:它在法律学科里非常重要哦。
要是没有市场规制法,市场就会乱套,可能好的商家被坏商家挤兑得做不下去生意了,消费者也老是被坑。
它能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③前置知识:需要先对基本的市场概念有个了解,知道什么是商家、消费者、交易这些基本的东西。
还得大概懂一点民法的知识,因为民法里也有关于交易的一些基础规则,市场规制法可以说是在民法基础上对市场进一步规范。
④应用价值:比如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商家卖假货,你就能用市场规制法来保护自己。
在实际市场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像电商火爆起来的时候出现了很多问题,市场规制法就可以用来规范电商平台和卖家的行为,确保消费者权益。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整个法学学科里,市场规制法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
它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里比较大的两块内容。
②关联知识:和民事法律关系密切,因为很多市场交易在民事法律的框架内,市场规制法是对一些民事交易规则的补充。
还与刑法有些联系,像有些严重违法市场规制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就需要刑法来进一步制裁。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对于初学者来说有点难理解。
因为它的规定很细,涉及到的市场情况又特别复杂。
比如反垄断的规定,要搞清楚什么样的企业行为才算是垄断就很不容易。
- 关键点:我觉得关键是要理解每个规制规定背后的立法目的。
像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白了这个,再去看具体的条款就比较好懂。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比较重要,不管是法学专业课程考试,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经常考。
- 考查方式: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给个实际的商业场景,问是否存在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情况;也会出一些概念辨析题,比如让区分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答案
第一章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A2、B3、D二、多选题1、ABCD2、BCD三、判断题1、√四、名词解释题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涵与表现。
(1)经济法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简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的体现。
(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2)经济法在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3)经济法在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3、简述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2)从“战时法”到“平时法”(3)从“边缘法”到“基干法”(4)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5)从“差异”走向“互鉴”第二章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C2、D二、多选题1、ABCD2、ABCD三、判断题1、√2、√四、名词解释题五、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1)市场经济之法(2)国家干预之法(3)社会本位之法2、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主体的性质不同(3)两者的权利范畴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个的法律属性不同3、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涉及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宗旨不同(6)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第三章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A2、B3、C二、多选题1、ABD2、ABC3、ABCD4、ABCD5、ABCD三、判断题1、√2、×四、名词解释题1、经济法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它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特性,由经济法宗旨所指引,对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文从市场规制法的历史演变、基本原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
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管制、垄断行为禁止、市场监督等。
市场规制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来市场规制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趋势,保障市场运行的规范和有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未来展望值得期待。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重要性、定义、历史演变、基本原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作用、发展趋势、未来展望。
1. 引言1.1 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至关重要。
市场规制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市场规制法,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防止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市场规制法还可以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市场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规制法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必须加强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和实践,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要。
1.2 市场规制法的定义市场规制法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它是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和规范,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
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
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
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是指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共利益、增强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种法律。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家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和复杂,国际规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市场规制法在不断完善之中,下面简述其基本原则。
一、促进公平竞争。
市场规制法对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规定,它要求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已经成熟的企业,都应该按照市场规制的规定行事,不得发展损害竞争的行为,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二、限制垄断行为。
市场规制法禁止民间垄断,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秩序,防止一小部分企业控制市场,操纵价格,违规定价,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实现关联交易。
三、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规制法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市场规制,如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保障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还必须按照市场规制的规定,妥善处置产品异常和缺陷,以及跨境贸易实施跨境监管。
四、完善其他规制。
市场规制法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披露行为,还有相关行政事务管理等,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平竞争、限制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其他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共利益和增强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市场与社会健康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家间的经济贸易日趋频繁复杂,跨境交易中受轻易受到消费者的影响的情况也愈发多发,市场规制法也在不断完善,要求全社会秉承道德准则、尊重法律,加强道德素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建立健全的法制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平竞争秩序的稳定。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市场规制法是企业、消费者、政府、全社会等利益关系相互牵制的一种复杂而又动态的秩序,对于完善市场秩序,我们要以规范商业行为为基础,坚持以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在深入了解和落实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改革有序实施,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政府监督,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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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
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
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
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概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规制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学者们多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研究着手,因而在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就略显不足,专门讨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文章就更加寥寥。
目前,关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李说”①,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四,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原则。
2、“杨说”②,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
3、“刘、崔说”③,根据该说,各国市场规制法基本都遵寻相同的原则,即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以及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4、“徐说”④,该说认为,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
(二)研究概况简析笔者认为,上述对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
摘要分析如下:1、值得商榷者。
如“诚实信用原则”、“自治(自愿)原则”有将民法的基本原则错位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嫌。
按照该原则,市场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时必须具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况,讲求信用、不欺诈对方等,这是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场规制法对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似有不当。
再如,“中立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等有将非法律原则认定为法律原则之嫌。
又如,“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有将具体法律规范的原则扩大使用之嫌,因为单就上述两原则而言,无一能涵盖市场规制法之全部和整体。
还有如,“维护市场秩序”应是市场规制法的一个具体任务,虽然法的原则应该体现法的任务,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
最后如,“保护国家利益”则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价值目标,并不能确切体现市场规制法的特殊性。
作为经济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场规制法,也当然具有社会本位的性质,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绝非同一概念(虽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大多数情况下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社会利益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它们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市场规制法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因而是可以采信的。
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密切的联系,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来源①。
法律原则也是一种价值观念,体现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②。
任何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的确立都应遵寻一定的标准,市场规制法也不例外,依笔者之见,这些标准应该包括:1、法律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可以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
2、抽象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归纳和演绎出来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是仅顾及那些特殊的、具体的情形和细节。
这也就说明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只作类的调整而不作个别调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体规定。
3、表征性标准。
即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反映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其基本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构建部门法体系的基础。
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而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它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
4、统率性标准。
即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统率该部门法的具体制度,是其具体法律制度的渊源,它们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各具体法律制度只不过是其基本原则的展开。
此外,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不宜过多,否则纷繁复杂的表述只能损害基本原则的权威性,使之在实践运用中难以真正奏效。
基于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有三: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三、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解读(一)国家干预适度原则①1、含义。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②。
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
“市场失灵”要产生效率损失,国家干预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这种效率损失。
但是,由于国家也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主体,它在干预经济活动挽回一部分效率损失的时候,也可能会导致效率损失。
当国家干预能以最低的效率损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损失时,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国家干预,即国家干预的适度。
2、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之解读。
③首先,自亚当。
斯密后世界经济理论的发展蕴育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经济理念。
斯密时代,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而其经济理论核心是解除对“看不见的手”的禁锢,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其后,李斯特经济理论充分注意到了国家干预职能的积极作用,但他的国家干预思想实际上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
再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种极力推崇国家干预优越性的理论在北美和西欧二战后经济恢复中得到各发达国家的认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后,再推行这种政府意志主导的经济政策,就显然不符合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本质要求了。
因此,从70年代开始凯思斯主义遭到了广泛的批评。
供给学派正是在抨击凯恩斯主义的浪潮中诞生的,它主张削弱国家干预,重视市场自发调节机制,迎合了回归自由主义的思潮。
总之,这种态势体现出一种弹性变化:反对国家干预(亚当。
斯密)→宣扬国家干预(李斯特)→鼓吹国家干预(凯恩斯)→削弱国家干预(供给学派)。
与之相应,各国经济政策总是围绕着国家干预这根轴心线上下波动,始终在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试图实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适度把握。
其次,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史暗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形成。
国民经济一体化形成以后,客观上要求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同时发挥作用。
然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这使得国家必须干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自发调节。
因此,从十九世纪末开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已成为时代的必然。
民法调节经济活动游刃有余的岁月一去不复返了,国家干预成为经济运行的时代特征。
各发达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律无一例外地围绕着是削弱国家干预还是加强国家干预而有所不同。
从市场规制法来看,因时代不同,国家不同,各国对垄断组织或采用打击、限制或采取扶持、纵容的两手作法;因国家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不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打击方式也有所区别。
然而,不论是反垄断立场上的左右摇摆,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大同小异,国家干预经济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适度”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度”(干预过度或干预力度不够)则会影响经济前景,十九世纪末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暗示人们: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国家干预适度则是经济长盛不衰的秘密。
再次,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昭示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的成功运用。
以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德为例,其经济立法的发端都是市场规制法,虽然两国的立法实践轨迹不同,但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均较为得当,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绩效。
美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初衷是反对托拉斯,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关注并不很多,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调整①,并且其市场规制法的反垄断立场基本上一直未变。
德国干预市场自发调节的最早动机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卡特尔基本采取放任态度,后来甚至转向扶植。
二战后才回归世界反垄断的潮流,现在基本形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并存的立法态势。
总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来没有忽视过国家干预的作用,只是干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各国国情、所处时代、国际国内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
(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1、含义。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保护”之修饰,表明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明市场规制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公平竞争①。
同时,“保护”公平竞争也表明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时的政策性和强制性,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