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是为企业同业或企事业单位)做出经济上的担保责任。
对外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
一、建立担保审批制度为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首先需要建立担保审批制度。
该制度应该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条件和手续。
在企业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进行审批和授权操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批机构,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二、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对外担保过多或超过企业承受能力,需要制定担保额度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按照制度规定的额度进行操作,超过额度的担保必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三、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需要建立担保风险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确定对外担保的控制要点和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划分。
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外担保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醒和风险补偿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担保风险的有效管理。
四、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程序,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合同归档和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为了及时获取和准确掌握对外担保信息,需要建立担保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流程,确保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担保信息数据库,方便后续对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为了确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外担保的内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担保审计制度和担保风险检查制度来实现。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行为。
三、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境内单位及个人为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其履行债务义务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的分类对外担保分为一般对外担保和特殊对外担保两种类型。
1. 一般对外担保:指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2. 特殊对外担保:指未经批准、备案的对外担保行为。
五、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审慎评估风险,确保可承受性。
3.自愿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没有被迫性。
4.公平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应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对外担保的程序1. 提出申请:境内单位及个人对外担保需提出书面申请。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担保行为。
3. 履约监管:对已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履约监管,确保债务履行。
4. 风险防范:定期评估对外担保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七、对外担保的责任追究对外担保方应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八、其他事项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可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容,执行中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希望本管理办法能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以上文档为格式,符合要求的最低字数要求1200字。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指管理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及其管理方式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担保行业对企业及金融行业的影响不断增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逐渐凸显出其在企业和金融行业中的重要性。
一、对外担保的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一家企业以自己的信誉和财力,为另一家企业或个人进行的信用担保行为。
这种担保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更多的信贷额度或借款资金,也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信度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对外担保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社会财富创造能力。
二、对外担保的风险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着风险。
如果被担保人拖欠贷款或违约,担保企业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另外,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能会低估被担保人的风险,从而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对外担保的方式对企业发挥正面作用、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国家针对担保机构和企业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办法:1.担保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担保机构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资金运作,可以更好地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健康。
2.担保条件控制办法。
规定了在担保行为中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具有偿债能力,防止借款人的恶意银行卡套现和过圈等违法行为。
3.担保风险评估办法。
尽可能地减少担保行为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担保额度、抵押物种类或规值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4.银行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对外担保行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逐步制定银行对外担保的新标准,完善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5.对外担保报告办法。
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外担保的情况和情况。
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意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于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和防范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银行服务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外担保运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全过程。
三、定义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承担一定债务或提供一定保障,有担保责任的行为。
担保风险: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工作职责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外担保的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职责。
各部门(包括相关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对外担保的业务规模、种类、对象等限额和信用指标。
担保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业务流程控制,认真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于违反信用承诺或者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认真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开展定期分析评估,在发现风险问题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审核批准所有对外担保业务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审核批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清偿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市场环境、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等。
担保业务需要经过公司部门、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议等多重层面的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六、风险控制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风险可控、先风险后业务”的原则。
在担保业务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条件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大对担保业务的监测力度。
对担保对象的风险情况要通过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信用良好,清偿能力强。
对于担保风险的管理,公司应制定完整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七、报告、公告和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要求报告担保情况,及时公告和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担保事项信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含公司为其员工个人住房按揭提供的担保;所称担保申请是指公司因融资或经营活动需要信用增级而向第三方提出的担保申请。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自行或通过下属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被担保单位资格第五条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同时须经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办理。
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二)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2篇(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即承诺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还款时,担保方愿意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担保行为,保护担保方的权益,防止不良债务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担保权限的设定:确定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对外担保的权限,并明确各级授权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2. 担保条件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如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3. 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不良担保风险的发生。
4.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明确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担保费用的管理: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确保担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6. 担保风险的监测和应对:建立担保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风险的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
7. 担保追偿和处置:建立担保追偿和处置机制,确保在担保方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后,及时追偿担保金额,并妥善处置担保物。
通过建立和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或企业能够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权益,维护组织或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精选2篇(二)对外接待管理办法是指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在接待外来人员或组织时,制定的一套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
对外接待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接待效率和水平,营造良好的接待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具体的对外接待管理办法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接待预约机制:明确接待预约的渠道和流程,规定预约的时间要求和接待人员的数量限制。
2. 接待人员培训:为接待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够熟练操作接待相关的技能和设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12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13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10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11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3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2.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概述本担保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和利益安全而制定。
二、担保的定义及分类2.1 定义担保是指申请信贷时,在贷款人同意放贷的条件下,申请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以维持担保应付义务的行为。
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等方式。
2.2 分类按照担保对象分类,可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两类。
对内担保指在公司内部进行的担保行为,一般是指公司内部子公司互相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在外部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对外担保的管理流程及控制3.1 担保需经过审批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需经过公司担保委员会审批。
公司担保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顾问等决定。
若担保金额超过一定限额,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3.2 担保需严格把关担保对象担保对象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包括财务状况、信誉度以及其它方面的信息。
担保对象一定要在我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具有真实的合法性,确保担保回报能够实现。
3.3 担保需严格把关担保方式在担保方式上,应当做到多元化,避免集中化风险。
担保方式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信贷担保,则应采用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
3.4 担保合同应严格执行担保合同是对外担保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公司应当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担保责任。
同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做到明确合同条款、保障公司资产和利益安全。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担保回报的实现情况、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等均应纳入监督和评估体系之内,为下一步担保提供决策依据。
五、异常担保处理在对外担保管理中,有些情况可能会出现异常情况,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担保政策条款、担保风险超过公司预算或预测等情况。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公司应立即报告担保委员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的定义及分类、担保管理流程及控制、监督和评估、异常担保处理等。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一、概述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防范各种风险,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同时,本文档也旨在帮助公司员工明确担保的本质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二、定义1.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以其他公司为担保方的资金,提供担保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担保、业务担保、企业担保等。
2. 担保负责人指被确定为对外担保事项的负责人,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
3. 担保风险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三、对外担保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适度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量和范围必须合适,不得过多或过度,需要严格控制。
3. 安全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必须经过合理的评估和控制,并且必须合法、合规、安全,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4. 一致性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规划和财务状况相一致。
四、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规定1. 担保负责人的职责1.1. 确认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方面,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并对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评估。
1.2. 确认担保的方式和方式,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确保所涉及的保证人、抵押品、质押品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1.3. 确认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适度,不得超过公司财务稳健和公司规定的限额;1.4. 填写并提交《对外担保审批表》,明确担保负责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利息、还款方式、保证人等内容,并在审批流程中得到审核人员的确认和签字;1.5. 监督担保的实施和还款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风险解除措施。
2. 对外担保流程2.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填写《对外担保审批表》,并在申请表上写明担保的基本项目、担保的对象和担保方式等内容;2.2. 审批:担保申请表由担保申请人提交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批;2.3. 审批结果: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并提出反馈意见,在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公司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施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应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分之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3.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4.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5.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6.没有其他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单位或个人为另一个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我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一、对外担保适用范围对外担保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有实际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以及在境内纳税并且有还款能力的个人。
二、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1. 准入条件: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资产负债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2. 担保额度:对外担保应当符合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要求,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3. 担保方式:对外担保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但应当符合相关法规。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债务的期限匹配,不得随意延长。
5. 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承担直接经济责任,确保债务的履行。
6. 担保的限制:对同一债务人的多次担保应当审慎,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三、对外担保管理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四、对外担保的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化解风险。
五、对外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
六、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对外担保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把关担保行为,减少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稳定。
愿每一家单位和每一个个人都能遵循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做到理性担保,规范担保,谨慎担保,让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定,经济更加繁荣发展。
一汽解放: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0年6月)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0年6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07年6月29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7)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需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涉诉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担保金额的权限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5)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4)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限;(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一节 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控制部门审批、计划财务部经办、法律室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控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对外担保的可行性分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3)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5)每月与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法律室进行沟通,通报全部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管理等相关情况,并编制对外担保清单;(6)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7)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室的主要职责如下:(1)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2)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3)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4)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5)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节 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控制部门、计划财务部会同法律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计划财务部、法律室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第十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