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3
国脉科技: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国龙) 2010-02-27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本人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09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本人就2009年度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及投票情况2009年度,本人准时亲自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09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历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无异议并投了赞成票。
(一)2009年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况2009年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9姓名 职务 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会议陈国龙 独立董事 9 0 0 否 (二)2009年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09年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次数 4姓名 职务 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会议陈国龙 独立董事 4 0 0 否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0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9年度,本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一)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1、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有效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2008年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持有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0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日海通讯: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21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楼邮政编码:518048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剑律师、任宝明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杭州 • 州广 • 昆明 • 天津 • 成都 • 香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电话:(+86)(10) 6589 0699 传真:(+86)(10) 6589 0799 或6517 6800 / 6801B E I J I N G │ S H A N G H A I │ S H E N Z H E N │ H A N G Z H O U │ G U A N G Z H O UK U N M I N G │ T I A N J I N │ C H E N G D U │ H O N G K O N G国浩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北京))事务所事务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证字[2009]第037号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阅了该次董事会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大立科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4-16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国脉科技:002093国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20200710
(2)为解决我国老龄化带来的市场化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公司同时将受众用户拓展到年长人群。公司将基于多年来在物联网、通信、教育、医疗行业的储备,推动“智慧大学养老”项目的发展,这是公司基于前沿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所形成的又一应用场景。公司将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技术以提升老年看护的效率,打造隐形适老化、隐形智能化养老综合示范基地;结合与福州理工学院年轻人的融合互动提高老年生活的温度,并充分利用与大学产教融合的优势,建设相关联专业学科,持续为产业“造血、赋能”,为社会培养专业人才。项目将与精准健康平台形成互补,为用户提供高端疗养、慢病管理、术后康复、养老等全方位、多层级的健康风险管理服务。公司希望通过此项目形成基地示范效应,逐步将成熟、可复制的创新业务模式向社会推广,解决行业痛点。
(2)基于福州理工学院模式的研发壁垒
通过企业来指导高校基础研究方向,效率会更高。同时学校又能弥补企业的短板。至今为止福州理工已经建成64个产学融合实验室,其中包含了多个省级重点科技应用离不开“以人为本”,福州理工学院为公司物联网、大健康等领域的业务提供了一个近万人的应用、实验场景,这将帮助公司实现快速、有效的业务反馈机制,优化现有解决方案,并可直观地给出成熟的应用范本,向社会大众复制与推广。
Q4:公司是否考虑对外扩张?
A:公司一直在市场上积极寻找标的。公司拥有成功的设计院收购整合经验以及充足的资金储备,结合福州理工学院的人才优势,公司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寻找优秀的行业合作伙伴,实现合作共赢和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5G产业链布局,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综合竞争实力。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尊敬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诚邀贵公司派代表参加我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年度股东大会将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XX时XX分在公司总部XXX会议室召开。
请贵公司股东准时参加。
二、会议议程1. 主席宣布会议开幕2.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并进行相关决策3.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4. 听取并审议股东提出的议案5. 选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职位6. 确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目标7.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8. 其他三、参会代表及投票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每股拥有一票投票权。
请贵公司派代表参加,代表须携带公司合法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并做好注册手续。
四、授权委托书特委托贵公司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我们公司的投票权,并在会议上就各项议案提出意见并投票表决。
五、日程安排1. XX:XX - XX:XX 注册报到,领取会议资料2. XX:XX - XX:XX 会议开幕,主席致辞3.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报告4.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5. XX:XX - XX:XX 审议并决定各项议案6. XX:XX - XX:XX 选举董事、监事及其他职位7. XX:XX - XX:XX 确定经营计划及目标8. XX:XX - XX:XX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相关文件9. XX:XX 会议闭幕请贵公司提前办理好参会代表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委托书寄至我司或发送至我司指定的邮件地址。
特此通知,请贵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积极参与会议并履行投票义务。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期待与贵公司共同见证并参与年度股东大会。
三五互联: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受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刊登《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上午9:00在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号佰翔软件园酒店三楼百度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龚少晖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提前20日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国脉科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1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东1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国脉科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公告编号:2020-027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为保持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容诚所已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1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实行一体化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该所诚信记录较好,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容诚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2019年度审计费用70万元(含下属成员企业年度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聘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一)机构信息容诚所系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等,是国内较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全球会计网络RSM国际在中国内地的成员所。
该所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4亿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东方通信: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天册律师事务所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0H147号致: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本所本所”)接受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信东方通信东方通信” 或“公司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东方通信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信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方通信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东方通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3、《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聘任的议案》;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海南国脉科技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分地区主要项目
(1)海南(7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文昌市人民法院采购磁盘阵列等 文昌市人民法院
中标金额 (万元)
38.3
公告时间 2022-09-28
2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采购台式 计算机等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12.3
2022-10-19
3 文昌市人民法院采购台式计算机 文昌市人民法院
10.4
(1)质监系统(33)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8
2022-06-24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海南国脉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质监系统、药监系统、公安系统行业,项目数量 分别达到 33 个、7 个、7 个。其中司法系统、质监系统、卫生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9.82 万 元、46.25 万元、15.74 万元。
TOP6 海南省地震局采购磁盘阵列
海南省地震局
7.9
2022-08-06
TOP7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平板电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脑
局
7.3
TOP8
三亚经济发展研究所采购台式计算 机网上商城
三亚经济发展研究所
6.5
2022-05-27 2022-12-07
TOP9 海南省地震局采购磁盘阵列
海南省地震局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2 / 14
近 1 年(2022-02~2023-02):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文昌市人民法院采购磁盘阵列等 文昌市人民法院
国脉科技:关于举行2009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2010-02-27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0—011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09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0年3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本次2009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002093/)参与本次说明会。
届时,本公司董事长隋榕华先生、独立董事毕振东先生、财务总监程伟熙先生、董事会秘书冯静女士将出席本次说明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2月26日。
圣农发展: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邮箱:zlflssws@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0]第26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证通电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深君法意(100428)号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受贵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特指派欧茂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列席了贵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司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贵司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为贵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贵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0年3月3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2010年 4月28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依通知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海岸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胜强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议程。
大会未有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贵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并存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09.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为了增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一)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9)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北京国脉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工商注册号:110106019422954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351318483E法定代表人:隋国栋组织机构代码:35131848-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时间:2015-07-02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3号楼10层1单元1001内99室营业期限:2015-07-02 至 2035-07-01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6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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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2日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0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3月22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79,597,9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总额度的议案;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第(七)、(十)项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孙立律师
唐银锋律师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