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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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在法庭上,民事诉讼案例是非常常见的。今天,我们将模拟一个民事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和诉讼流程。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小王和被告小李是邻居,他们之间发生了一起纠纷。小王

声称小李的施工行为导致他的房屋墙体出现了裂缝,要求小李承担修缮费用。而小李则表示自己进行施工时并未对小王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拒绝承担修缮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首先,法庭将听取原告和被告

双方的陈述。小王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房屋裂缝的照片、施工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小李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从而推翻小王的指控。

接下来,法庭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法官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

法律法规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责任。如果小王能够证明小李的施工行为确实造成了房屋的损害,那么小李将需要承担修缮费用。反之,如果小李能够证明自己并未造成损害,那么小王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最后,法庭将作出裁决。裁决结果将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决定。无论是对小王还是小李,都需要尊重法庭的裁决,并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通过这个模拟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程序。在现实生

活中,当我们遇到类似的纠纷时,也可以更加理性地处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避免纠纷的发生,也能够更加理性地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案例不断涌现,为我们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甲与乙因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动物或者其他物所生的损害,由动物或者其他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乙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举证责任的案例。甲与乙因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

甲主张合同已经履行,乙却否认了该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已履行,应当举证证明,而乙则只需举证证明合同未履行即可。最终,法院判决乙胜诉,甲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甲在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是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在本案中,甲未能在规定时效期内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实

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条文,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细节问题,以免因为程序性问题而影响自己的诉讼权益。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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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 的地或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与杭州市西 湖区“富仕”服装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是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皆可。
不可以合并审理。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存在两个纠纷管辖 :一是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之间的运输纠纷管辖;二是司机 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导致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 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地在浙江省 长兴县内,应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原告长兴县不锈钢厂,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 司,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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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中1、,该原案应告由所何地在人县民法是院管侵辖权?为行什么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 侵权行为实施地。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
23、、该丙村案在诉属讼于中的必地要位为的何共?与同甲村诉和讼乙村。的关必系要如何的? 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民事诉讼法学专题七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专题七案例

法律推定
3.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等候公交车时,被从公交车上下来的被 告撞倒跌伤,要求被告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13.6万元。被告辩称自己并 未撞到原告,而是下车后看见原告倒在地上,为了帮助她才去扶起来,并 把她送到医院检查的。法官在审理中查明:(1)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并 未主张自己是在帮助原告才去扶她和送她去医院的,被告第一次开庭对事 实的陈述是自己从车上下来时,原告因急忙上车,同自己相撞而摔倒; (2)被告在车站上还给了200多元,并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对这笔钱, 原告认为是垫付的赔偿款,而被告认为是借给原告去医院检查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根据事实(1)推断,原告与被告相撞而跌倒的可能性 大于原告自己摔倒的可能性,因为假如原告是自己摔倒的,被告在第一次 开庭时不可能不向法院主张这一事实;根据事实(2)推断:被告撞到原 告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从常理分析,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 款给原告,即便借款,在有承担责任之虞,也应在公交车站台上请他人证 明或者原告亲属说明后索取借条。而如果是撞到他人,则拿钱先行赔付符 合常理。 问:(1)法官是否做了司法推定? (2)法官所做的推定是否正确?
举证时限与新证据
5.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 人中山市原材料公司偿还325万美元的借款和利息,担保人中山 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件的一审中,广州 办事处向广东高院提供了1999年9月29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 的催款通知书,致使一审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认定原告未在保证期 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不服 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与当初的出借行中国银行中 山市分行共同清理这笔贷款的资料(广州办事处是从中山分行受让 这笔债权)。在清理中,广州办事处发现了表明已在诉讼时效内主 张权利的两份书证——中山分行于1998年6月16日发给债务人和 保证人的两份催款通知书。但被上诉人认为两份证据不属于二审中 的新证据,拒绝对其质证。 问:这两份证据是否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

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

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

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

乙承担赔偿责任。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

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

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

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

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

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

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

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

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

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

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

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

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

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

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徜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仪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很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谧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晓中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

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他来到甲那儿,甲指着树底下一头死去的牛说:“你的牛在那儿,请你把1600元给我,把你牛拿走吧。”乙说:“我买的是牛,又不是死牛,你为什么给我一头死牛?”此时甲说:“种类物的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你这牛是特定化的种类物,所以是特定物。其所有权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就转移给你了。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就由你自己承担了。你必须把剩下的钱给我,反正牛不管死活都是你的了。”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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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燕在水诉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3.石老太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先后结婚,大女儿也已出嫁,仅有小女儿和她一起生活。2006年6月,石老太去世,留下房屋四间,存款若干。就遗产的继承问题,小女儿主她同老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而应当多分得遗产,而大儿子则主平均分配遗产份额。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将小女儿诉至法院。问:

(1)该案件中,石老太的另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如果石老太去世的第三天,二儿子宣布放弃了继承权,法院对这件事应如何处理?

(3)如果法院经过依法处理后,小儿子没有来参加诉讼,但也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审理中,如果大儿子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大女儿表示同意,小儿子表示了反对,如何认定大儿子行为的效力?

4.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丁的农田,使四户农民种的粮食分别减产40%、50%、60%、65%,索赔协商无果,四户农民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当人民法院按照赔偿协议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化工厂、甲、乙、丙分别签收了调解书,丁则以调解非自愿和赔偿数额偏低为由拒绝签收,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本案属于何种共同诉讼的形式?为什么?(2)本案中的调解书对哪些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3)丁再次起诉是否必要?如果必要,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必要,丁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5.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

问:(1)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2)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3)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6.1998年4月,某市公交公司(单位在D区)司机章某在营运过程中不慎将路边一电线杆撞倒。某立即打告知供电局(单位在C区),请求组织抢修,但供电局没有及时排除故障,致使事故状态持续3个小时,A区与B区共有45户居民的电器遭到了损坏。45户居民推举王某为代表与公交公司和供电局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王某等45户居民一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谁是被告?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2)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3)在诉讼中,王某被推为诉讼代表人,他与其他受到侵害的居民是什么关系?(4)王某进行哪些诉讼行为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居民同意?

7.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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