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苏州水文条件
苏州水文条件
苏州市水文地质资料数据
根据苏州气象站资料统计,苏州市区多年平均气温15.7o C,年平均气温最高为17 o C,年平均气温最低为14.9 o C。7月份最高月平均气温为30.3o C,极端最高气温39.2 o C;1月份最低月平均气温为
0.3o C,极端最低气温-9.8 o C。多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0%,无霜期年平均约240天,日平均气温在10o C以上的积温近5000 o C,年平均日照时数1937小时。
苏州市区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100mm左右,降水日数平均每年达130天。降水量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水量为1554 mm(1957年),最小年降水量为574.5 mm(1934年)。降水量年内分配也不均匀,每年4~9月,受暖湿的夏季风的影响,降水多而集中,各月平均降水量为100~160mm,6个月的降水
量占全年的70%以上,这期间的降水包括初夏的梅雨和夏秋的台风雨;10月到次年3月,受干冷的冬季
风影响,降水很少,各月平均降水量为40~85mm。
规划区周围有苏州、枫桥、西山和瓜泾口四个蒸发站,四站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283.8mm。
苏州站多年平均风速为3.4m/s,常年主导风向夏季是SE、冬季是NW,6级以上大风平均每年约17.7天,影响本地区的台风每年约2~3次,风力8~10级。苏州站1961年~2001年共41年的10分钟最大风
速资料频率分析显示,50年一遇10分钟风速为19.1m/s。
苏州市区现有苏州站、枫桥站两个水文观测站,苏州站设在觅渡桥北;枫桥站位于枫江桥上游约
重磅!苏州市规划局2018新规出台及概要解读
重磅!苏州市规划局2018新规出台及概要解读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
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通知近日出台,本次规定是继《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首次更新,相较于2015年版,本次出台的规范在计容规则上更为严苛。
同时值得关注的一点,本次规划的发布到执行时间极短,从2018年1月18日发布,2018年2月22日即执行,关门时间仅约35天,同时还跨越了传统的春节大长假,基本上没有给开发企业太多更改准备空间。而在《2015年版》,发布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关门时间接近100天。
本次执行的区域为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苏州市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文我们主要来看本次规范对住宅项目开发定位,影响最大的几条条款:
条款3.4.5 低层建筑中,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余一个;5、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超多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6、开洞部分
没有网络格梁等构件。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除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除符合“3.4.9条”规定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规划解读:本次条款与2015年版本的规范相比,在前面多两了个条件,一是“低层建筑中”,二是符合“3.4.9条款”的,而“3.4.9条”仅针对的是商业类型物业。换言之,除了1-3层外的建筑,多层、高层建筑中,凡是出现共享空间(也就是我们说的挑空部分),均需要全额计算容积率。也就是说,2016、2017大热的叠墅、复式高层产品在未来基本要退出历史舞台了。核心附加值不在,该类产品的溢价空间将所剩无几。从未来的影响主要有几点:1.对目前已报建、在售的叠墅产品、复式高层项目有一定程度的利好,新规范一出意味着未来新出地块将无同类型产品竞争者。2.对已拿地块未报建项目,如在早期拿地可研阶段铺排过该物业类型项目,则会出现一定程度利空,定位及设计方案均需出现调整,同时大概率上无法避免预期货值下滑。3.对待拍的地块而言,特别是中低容积地块,开发企业选择物业类型进一步受限,整体预期一定程度下滑,地价将有微幅下降。4.对别墅项目和地块也是相对性利好,作为唯一可以设置共享空间(挑空空间)的物业、产品价值进一步提高。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方法
导语:下面是提供的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标准
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
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方法》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
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欣赏游览等旅游效劳的经营性
活动。
第三条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
用本方法。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平安监视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效劳标准
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视和协调。
公安、物价、规划、环保、城管、水务、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水上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立单位负责对环古城河区
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编制
环古城河水上游开展规划,指导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开展。
第七条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
第八条参与水上游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交通、旅游、公安、
环保等部门规定的相关开业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二)具备水上游定点经营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要求的相应条件;
(四)招投标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的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办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次修
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
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
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修正)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5.31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
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效率控制
第四章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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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2018水文测量规范
四等 五等 备注
2018/11/29
①当采用2″级经纬仪进行垂直角观测时,根据仪器垂直角检测精度,适当增加测回数;②垂直角的对 向观测,当直觇完成后即刻迁站进行返觇测量;③仪器、反光镜或觇牌的高度,在观测前后各量1次并 精确到1m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高度。 23
B.高程测量
5
等级
电磁波测距高差导线测量限差见下表
2 3
高程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或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高程测量等级根据需要可采用三、四或五等。测量路线视情况可采用附合路
线、闭合路线、支线等。
2018/11/29
7
B.高程测量
Ⅱ 水准测量基本要求 1
水准路线长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闭合路线 环线 ≤200km ≤100km
测量等级 三等 四等 五等
2018/11/29
19
B.高程测量
6
附合、闭合、支线水准路线高差闭合差计算
水准路线 闭合差计算公式 式中: 备注
附合水准路线
△h=∑h-(Hd-Hu)
闭合水准路线
Fra Baidu bibliotek
△h=∑h
△h—高差闭合差,m; ∑h—各测段高差的代数和,m; ∑ht 、∑Hc—路线上各测站的往测、返测
的高差总和,m; Hd—路线上终止已知水准点的高 程,m; Hu—路线上起始已知水准点的高 程,m。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法规标题】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苏人发[2018]2号【适用区域】苏州市
【发布时间】2018-01-24【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生态保护,资源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5年1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保护职责
第四章防治水源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1
•【字号】省政府令第187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江苏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2002年1月21日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以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格认证;
(三)负责全省水文勘测和防汛防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重大水质变化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公布;
(四)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公报或者简报;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3
【实施日期】201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5年1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
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23
•【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2018.11.2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四章防洪与清障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清水工程-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清水工程-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31
•【字号】苏发改中心[2018]255号
•【施行日期】201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苏州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清水工程-平江历史片区
生态净水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苏发改中心[2018]255号市水务局:
你局苏市水务〔2018〕20号文及附件收悉。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56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实施苏州市城市中心区清水工程-平江历史片区生态净水项目。项目位于汽车北站西侧绿地,采用全地下式厂房布置,地下建筑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采用生态膜物理过滤技术,设计处理水量规模5万方/日,输水管道穿越环城河接入齐门河。同时,配套提升厂区绿地景观约22000平方米,地上配套管理用房约500平方米,实施控导工程,修复娄门闸、东园闸2处漏水闸门,改造顾家桥闸、苑桥闸和金平闸3处闸门。计划总投资约为2.1亿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接文后,请你局做好国土、规划、环评、节能相关审批手续,并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项目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发生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
报我委批复。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具体代建工作按照《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苏府〔2017〕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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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文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水文办法
(2013年3月22日苏府规字〔2013〕3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月22日苏府规字
〔2018〕1号文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并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专项经费。
第四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水文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查处水文违法行为。
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同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和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水文测站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水文站网建设的依据。
市水文站网的设置情况由市水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直接为水利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
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水利工程设有配套水文测站的,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实施水文测报工作。
第八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