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恰逢《社区矫正法》自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安康有序开展,县人大常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组一行五人,在XX带着下,于8月下旬-9月上旬,先后到县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X司法所等,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视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根本情况我国社区矫正从2022年开场试点,2022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是安徽省第一批试点县,自2022年开场试点。
近年来,我县突出“坚持把政治引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这条主线,实现坚守底线、坚持根本、坚决治本三级目的,施行创新监视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大手段,强化组织、根底、制度、综合四项保障,统筹推进构建“1334”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工作,获得了较好成效。
2022年以来,我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X人,办理集中宣告X场次,期满解除矫正X人,目前在矫对象X名,其中假释X人,缓刑X人。
共完成社区影响调查评估X件,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X人被特赦,X人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X人被书面警告,X人变更居住地后到新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开展集中教育和社区效劳X场次,入监警示教育X次,集中点验X场次,重新犯罪率为零。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专群结合,加强队伍建立。
县社区矫正中心现有工作人员X名,其中公务员X名,辅助人员X 名,挂职民警X名;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方式,聘用X名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X个司法所均配齐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共聘任村(居)委会干部、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老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X人担任志愿者。
(二)创新五式矫正,提升监管质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摘要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
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林艳丽,法学硕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副科级助检员,南城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40-02我国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对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激增。
为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现在观察持续了20多年的活动,可以发现,严打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暂时遏制了犯罪高涨的势头,但暂时的平静后,出现了更高的犯罪率。
由此可以说明,仅凭严厉的刑罚手段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社会矛盾激化,预防犯罪。
于是,我国开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思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推进社区矫正的思考[摘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要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政策的实行同时意味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国家制定刑事政策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安全。
刑事政策是针对现今社会的治安状况,基于民主与法治,通过对近些年犯罪现象以及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所采取制定的。
所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社区矫正可以从小部分入手,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避免由各种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严重犯罪和治安问题。
将“严打”与“宽大”相结合,也正是实现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文章阐述的则是关于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和谐社会所有的治安问题甚至严重犯罪都是由利益的冲突引发的,这些利益冲突的来源很广,不仅仅是所谓的政治领域,更多的是经济领域和思想领域。
这些利益冲突纠结起来就容易产生犯罪和治安问题。
以往的“严打”政策,只是一味地对犯罪现象及罪犯本身进行惩罚,效果却不佳,但是严打的刑事政策确实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并稍有成效,所以不能完全否定。
针对以往刑事政策变革及发展的不断反思和总结,最后决定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实行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这一司法政策的颁布即保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法制的诉求。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区矫正,正是用恰当的法治体系来调整各个领域的利益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监狱押犯已经严重超过实际的关押能力。
监狱日益增长的人数,使押犯的物质、文化等等多方面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从而对罪犯的心理教育非常不利,导致罪犯的改造质量得不到提高,犯罪率也因此不断提高,国家对这部分下发的资产也日益增多,实属不必要的浪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3.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4.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把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历史承传的防治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思想结晶,是新中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产物。
它是我国优化的系统性、可操控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孕育而生的,但它不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翻板。
而是对它的优化升级。
首先,精神实质不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质是惩办在先,宽大在后,体现先“惩”后“宽”,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宽大在前,从严在后,体现“宽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追求的是犯罪化、监禁化、重刑化,近些年的严打说明了这一执法主导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追求的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重在轻缓。
再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
为了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矛盾,必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行优化重组,侧重于“宽”: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应侧重于‘宽’”。
“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
司法实践的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应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1.对宽严相济的内容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其特定的内容,并且内容丰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宽”就是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相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带宽,宽严适度。
但不管是严是宽,还是相济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以宽济严,宽严适度。
当宽则宽。
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妇女犯、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量不拘、不捕、不诉、不判、不处死刑,体现人文关怀,提倡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处罚化、轻刑化。
该严则严。
对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要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拨开社区矫正理论的迷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下的考察
其实, 国刑法典 中也一直有关于社区矫正 的规定 , 我 作为刑罚主刑之一 的管制 以及作为刑罚变通 执行方式 的缓刑、 假释乃至监外执行都是在社 区之中完成 的, 只是直到 20 年 7月 , 03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司法部联合发布 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社 区矫正” )“ 这一概念才真正被提 出并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尤其是在《 刑法修正案( ) 将其 八 》 正式写入刑法后 , 社区矫正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品格 , 并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而被
法资源有限性与犯罪数量激增 的矛盾以及短期监禁刑所固有的缺陷, 使罪行轻微的罪犯不脱离社会 , 并通过吸收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 , 这一社会化 的行刑方式逐渐被认识和运用。社区矫正 , 作
为一种在社区中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措施首先在德 国被使用 , 并在美国生根开花并发展到顶点 , 如今, 由单一的监禁矫正模式向监禁矫正和社 区矫正并举 的刑罚执行模式转变 , 已成为世界各 国刑罚发展
标准 和社 区标 准的 关 系问题 。
[ 关键词] 社 区矫正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二战 后 , 界各 国的刑 事 政策 开始朝 “ 轻重 重” 极化 的方 向发展 , 世 轻 两 对人 身危 险 陛较大 的严 重犯
罪采用严厉的刑罚 , 对轻微刑事犯罪则采取较轻的刑罚或非刑罚化措施。报应刑向 目的刑 的转变正 是该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在刑罚领域 的具体体现 , 刑罚的教育和矫治功能逐渐被重视 。同时鉴于司
第 2 卷第 5期 6
21 0 1年 1 0月
研 究 生法学
Gr d a e La Re iw. a u t w v e CUPL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增面上来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水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自我县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深入细致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主动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扶贫三项工作,为防治和增加再次违法犯罪、有效率解决社会矛盾、构筑人与自然平衡綦江搞了大量工作,获得了较好实效。
截止2022年12月底,全县总计发送社区矫正人员2524人,总计中止2165人,在管对象359人,其中被判刑徒刑336人,管制1人,减刑18人,Praefcke监外执行4人,并无一人酷滑、漏管及再次违法犯罪。
2022年,金乡司法局金乡街道司法所荣获“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
在建设和申请“全国模范司法所”的工作中,金乡县司法局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一是短稚非政府机构。
县、镇两级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现称“金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创建了为司法所为主体分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9个村(社区)创建了特定人员管理监督的司法行政工作室。
在各镇(街道)建设健全司法所有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编制,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基准,该所基础硬件设施规范全面,总面积1500余平方米,成立包含特殊人群管理区在内的四个功能分区,同时创建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服务大厅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研究
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 与 司法 实 务部 门往 往 只关 注 或研 究 一般 自由刑 的 的非监禁 刑 罚执行活 动 。” 同时它还赋 予 检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状况 , 忽视 了 同样 大量发 生 的财 产刑 执 而
社 区矫 正检察 监督权 ( 以下 简称 社 区矫 正 监督 权 ) 行 、 区矫 正 、 : 社 刑罚 变更 执行 、 刑 执行 等刑罚 执行 死
“ 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情 况 的法律 监督 , 得这些 执法 情况 一直 游走 在法 人 使 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法律监督 的盲 程序 , 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 公正地执行 ” 。随着 律监督 的边缘 , 20 年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09 研究如何加强 区。因此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 中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 观的高度来看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 特别是监 实 本文即是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权 问题的初 步 所检察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统筹兼顾 ,
探讨。
一
现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使各项业务工作 协调发 展 ,当前就是 要 结合 20 社 区矫 正在 全 国全 面 09年
赋 予检 察 机关 社 区矫正 监 督权 , 对社 区 矫 展 开 的形势 , 重点 解决 监外 执行 检察薄 弱 特别是 社
、Hale Waihona Puke 正开展检 察监督 的现 实需要 、 法理 基础和 法律渊 源 区矫 正 检察监 督介 人力 度不够 的 问题 , 这不 仅是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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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服务保障社会和谐——以公诉工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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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诉 工作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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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 六届 六 中全 会在构 建和 谐社 会 的背景 下提 出 “ 宽严 相 济的刑 事 司法政 策” 如何在 公诉 工作 中贯彻 宽 实施 , 严 相 济刑事政 策 , 当前公诉 工作 改革 的重 点之一 。本 文以检 察公 诉 的 实践 为视 角 , 简要 阐述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裳基 本 内 是 在 涵的基 础上 , 分析 了该政 策在公 诉 环节 的运行 现状 , 并提 出了相 关完善 的想 法 ‘ 文章编 号 :090 9(0 01.7.2 10.5 22 1)114O
指在 罪刑均 衡原 则指 导下 , 判处较 重的刑 罚, 不是指 任意 从重 、 需要 判处 刑罚或者 免除刑 罚 两个条件 才可 以适用 相对不 起诉 , 而 不 J重 处罚 。二是 严密 , 一些 法律 中没有 规 定的 , 是客观 上却 少地 方检 察 院甚至 认为 不仅犯 罪情 节轻 微 , 名也 要轻 , J u 将 但 罪 按照这 具有严 重社 会危 害性 的 行为, 过立 法 的方式 予 以犯罪化 , 通 以预 种标 准 , 对不 起诉 的适 用 空间十 分狭 窄 。 笔者 认 为, 以综合 相 。 可
三 是结 合 , 所 谓宽 中有严 、 中有 宽, 严 宽严 并用 , 使犯罪 人在 受 应 当判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 制 、 管 单处 附J 刑 的犯罪 , J u 若 到严 厉 惩处 的同 时感受 到刑 罚的体 恤与 法律 的公 正 。 社 会危 害性不 大适合 采用社 区矫 正措施 的 , 被害人 及其法 定代 在 二、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 公诉工 作 中适用 现状 及存 在问题 理 人 同意 的情况 下 , 以适用 不起 诉权 : 可 对于 犯罪 分子 有重 大立 1 有 明确的法 律条 文规 定 , . 没 宽严尺 度难 把握 。最 高人 民检 功 表现 的 , 根据 《 刑法 》 6 第 8条规定可 以减轻或 免除处 罚 , 规定 此 察院 《 关于 在检 察工作 中 贯彻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若干 意 没 有“ 犯罪 情节 轻微” 的限定 , 笔者 认为可 以 比照 犯罪情 节轻 微而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4篇*目录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情况调研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县政协社法委组织相关委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司法局、镇乡(街道)、社区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赴兄弟县(市)区进行考察学习,通过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考察学习,形成以下意见建议: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XX年4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5月份在全县铺开,至今已3年有余。
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
截止XX年6月底,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16人,解除社区矫正482人(其中再犯罪3人,收监4人,移送1人,死亡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40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150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14人次,公益劳动3926人次,帮助3名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名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204人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1、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体系更加健全。
县里成立了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县矫正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全县18个镇乡街道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的农村、社区也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县、镇乡(街道)、村三级工作框架。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副县长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县长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县要正式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由于近期会议很多,今天,我利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这个机会就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第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符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维稳工作主线。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事物,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大家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以教育挽救失足者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罪犯关押数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符合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社区矫正就是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实施社会化矫正,避免“交叉感染”,努力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服刑人员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
严厉打击犯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而宽缓刑罚、争取人心,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长期战略。
实践证明,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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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摘要]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进一步规范了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
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与监禁刑的执行共同包涵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框架内。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文章将从社区矫正的含义和实施现状入手,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需要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程度地发挥检察效能,促进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特征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个外来词汇,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社区矫正制度行使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人类社会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方式转变。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有以下几种特性: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一种制裁措施,具有刑事制裁性;而相对于监禁刑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宽”的具体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较轻,具有刑事惩罚缓和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工作未受到影响,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具有非监禁性的特点;最后,社区矫正对象要在社区中接受各种社区资源对其监督和帮助,具有充分的社区参与性。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2003年我国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①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与支持,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改造效果明显。
我国在社区矫正已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后,2011年2月25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明确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进入刑法的视野,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地位,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对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完善和走向成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以刑罚执行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中。
检察机关对于诉讼活动的监督,包括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的监督等。
因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当然的被纳入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内。
(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执法过程的公正廉洁社区矫正采用非监禁方式来执行刑罚,对那些本应该受到监禁的罪犯来说有极大的诱惑力,司法机关易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判以缓刑或管制,对不具备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予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种违法渠道使罪犯获得社区矫正的机会。
因此,在矫正对象的确定以及交付的环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阻止这些不法现象的发生,促进执法的公正廉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可或缺。
(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能够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是社会和谐,刑事司法用来修补和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使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达到新的平衡与和谐。
社区矫正制度相比于监禁管理来说更加的人道、有效、经济,它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种途径。
社区矫正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为主要目的。
检察机关作为矫正工作监督者,正确实施监督权能够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保证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能够促使矫正工作取得实际的效用如今我国的社区矫正已是一种建立在刑事法律基础之上的、有制度保障的行刑方式。
检察机关对矫正执法工作的监督,可以促使矫正执法机关依法积极、主动、正确履行职责,通过检察促进日常管理活动合法有序,能够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实施,有效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
同时能够减少社会公众因害怕对矫正对象缺乏监管而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所引起的担心,从而能够促使矫正工作取得实际的效用。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监督的事后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其执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环节性。
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中的监督任务不同。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的三个环节,即对交付执行环节、监管环节、变更执行包括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以及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
事实上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应局限于法律规定的事后监督,在这三大环节之前还存在对社区矫正决定环节的检察监督。
(二)执法人员刑罚理念滞后,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基本意蕴,作为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我们在社区矫正领域中树立科学、文明、保障人权的现代行刑理念。
在矫正工作中出现“重关心轻管理、重教育轻改造、重帮助轻引导”的现象,促使矫正对象认罪伏法、改造帮助新生的刑罚执行目的难以充分实现。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式单一,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目前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关注于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及每年进行的专项检察活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因法律文书不全、交付执行脱节造成脱管、漏管。
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作的意识不强,矫正工作衔接出现问题,从而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
五、对社区矫正加强监督的措施(一)检察机关要完善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决定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矫前监督职能。
重点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监督,开展对管制、缓刑判决是否合法的审判监督,审查监督判决、裁定、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保证非监禁刑的正确适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对矫正决定环节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相对应的刑事诉讼检察规则应尽快对检察监督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加强法律监督的实际操作性。
(二)更新刑事法律观念,在宽严相济刑事理念指导下加强检察监督工作在尊重与保障人权被正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的今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当更新刑罚理念,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正确把握角色定位。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
在具体检察监督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社区矫正中刑罚的惩罚性,通过对矫正人员一定人身的自由及一定政治权利的剥夺,实现司法的威慑力,实现特殊的预防;另一方面要将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性的观点引入社区矫正监督执法领域,要随时把握住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矫正对象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防止执法机构对矫正对象的过度干预。
(三)积极探索、拓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矫正目的的实现,需要切实渗透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包括对刑罚确定过程的监督、对矫正执法整个过程针对性的参与。
保证判决、交付、帮教、奖惩、终止等各个执法环节无缝衔接,全程监督无漏洞。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拓展监督途径与方式,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矫正执行机关的帮教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其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法院、社区矫正相关机构的联系,各职能单位相互协作与配合,以定期联席会议或座谈形式交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保证社区矫正信息资源共享。
真实、全面、大量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深入的分析研究,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前提条件。
其二,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下,延伸检察监督触角。
司法矫正工作体系随着“刑修八”的出台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及发展,检察机关在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
除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外,检察机关应能动积极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中去。
监所部门的矫正监督负责人到基层司法所深入调研,掌握辖区社区矫正实情的基础上,拓展对特殊群体的帮教。
如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并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
检察人员具有形象威慑力,合理参与帮教有助于矫正对象的改造,尽快回归社会。
其三,积极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方式,要把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机结合,防止社区矫正这一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被滥用为权利寻租的工具,坚决避免社区矫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检察机关通过定期、不定期对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组织的走访、调查,主动约见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谈话等方式,督促矫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权益。
对于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意见,提出批评和指正,一旦构成犯罪要坚决追究其责任。
[注释]①参见:《司法部基层司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1]李明深.司法部基层司工作报告[J].2009[2]温义祥,卢建国.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J].2010—7—8.[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4]郭彦.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与身份[J].检察日报2011—12—18.[5] 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