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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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关于推进

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按照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通政监发[2011]9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通监发[2011]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财政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了财政事业健康发展。

一、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方面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暨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局行政执法人员共有28人,经过财政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考核合格发放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每年实施在岗培训至少1次以上。二是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对涉及财政执法职能的各项工作以政务督查催办通报的形式分

解到各相关科室,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分解,件件落到实处。三是对执法文书档案,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了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确保了财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四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财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级行政机关及其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探索网络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进一步研究确定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容要求、制定规则、制定程序等事项。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收费等事项,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六是把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全局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确保行政执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财政法制工作的有力措施抓

紧抓实。修订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细化了相关条款,确保执法主体、范围、权限、程序、标准、责任明确规范,做到权到位、责到人;加强了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把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促进了执法任务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树立了权责统一的观念,培养了财政干部学法、懂法、用法的行为习惯,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开展了小金库案卷评查活动。对近两年来按办结的小金库案卷进行了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案卷内容不健全,案卷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和完善。通过执法案卷检查,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意识,提高了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规定凡是涉及重大行政执法问题,均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权力公开运行方面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按照《崇川区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要求,设置职权执法主体1个,行政许可权力2个,行政处罚权力23个,制定出台了《崇川区财政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监察工作制度》,目前总共通过权力运行系统受理办结行政许可个,真正做到了凡是未经审核确认的权利一律不得行使,凡是未在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并将上述行政权力在崇川区财政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布。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了崇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确保行政处罚合理合法、过罚相当。

四、存在问题与不足

随着近年来执法检查工作的逐步规范,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二是法规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我们在对一些规模很小的两人公司检查,这些企业一般没有对外投融资业务,税务所得税征收实行带征税,检查发现这些单位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但要求这些企业整改,执行起来遇到不少问题,首先,要求其采取代理记账,但法规上没有硬性规定;其次,由于这些单位人员较少,要求其有效实行内部会计控制,与其规模不相适应,如果不依法执行,法规又失去了严肃性。

崇川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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