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其他纠纷案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邓某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邓某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4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邓某3;庄某;邓某1;邓某2;张某某;邓某某;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梁山公路局;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邓某3庄某邓某1邓某2张某某邓某某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梁山公路局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邓某3庄某邓某1邓某2张某某邓某某【当事人-公司】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梁山公路局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孙浩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孙浩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陶先瑞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岩孙浩陶先瑞王心田【代理律所】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岭律师事务所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梁山公路局;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生效文书,已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应视为对该责任认定书的认可。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生效文书,已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应视为对该责任认定书的认可。
朱立民、新蔡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立民、新蔡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9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荆伟杨巍王江某某【审理法官】荆伟杨巍王江某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立民;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朱立民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朱立民【当事人-公司】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同新【代理律所】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立民【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朱立民就月亮湾开元大道土地补偿问题向新蔡县信访局反映,新蔡县信访局交办给月亮湾办事处处理。
庭审中,朱立民申请朱振民、朱建平、朱河山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开元大道加宽所占用的土地属于朱立民所在的村民组所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8•【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信访矛盾化解典型案例目录1.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工伤认定引争议多措并举促化解——张某控告、B公司行政申诉案3.身份被冒用留案底能动履职还清白——曹某某刑事申诉案4.多措并举促化解社会治理保民生——陈某行政申诉案5.多元解纷消除正当防卫误解——周某信访案6.精准打击婚恋诈骗坚决维护公平正义——赵某信访案7.强化反向审视推动诉源治理——金某某信访案案例一转变思路解定罪难题立案监督助企业纾困——A公司申请立案监督案2021年6月1日,苏州工业园区某企业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在劳保用品供应商B公司以其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A公司员工孙某与原告串通,伪造凭据、虚构交易,涉嫌虚假诉讼罪。
公安机关初查后未发现相关犯罪事实,并经复议、复核后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月27日,多方寻求救济无果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充分开展实质性调查,认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不足,但企业被侵害事实客观存在。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没有简单化回应,而是抓住案件中存在的疑点,重新提炼关键信息,及时转变审查思路。
通过比较采购支出和经营数据,发现该公司劳保支出异常增长和孙某违规采购存在直接关联,工厂厂长洪某对此监管缺位。
借助A公司系案发单位易于取得证据的优势,该院指导其补充提供证据,于2022年4月14日以A公司被职务侵占,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找准案件突破口后,面对取证困难瓶颈,该院强化侦查引导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发引导侦查文书,调取供应商报价单、订单往来记录等,完善证据链条,最终全面查清洪某与孙某共谋收受多家供应商贿赂,以及以串通供应商虚增报价后收取差额款方式侵占A公司财物的事实。
2023年5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该院全部指控意见。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叶明全二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叶明全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叶明全;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叶明全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明全【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善建、蔡小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付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善建、蔡小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付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善建、蔡小娟付璐【代理律所】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叶明全【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系厦门市同安区××村烧2019年5月21日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系厦门市同安区××村烧2019年5月21日被强制拆除的事实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为阳翟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权属证书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厂房,祥平街道办已与阳翟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叶明全并非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但从本案查明事实看,叶明全因继承成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之前,祥平街道办未与叶明全就房屋搬迁签订协议,叶明全未将案涉房屋移交祥平街道办处置。
检察干警进万村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倾听群众意见、理顺群众情绪、密切干群关系,切实有效解决好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和全县政法暨平安建设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突出治安问题,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开创我县平安建设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正阳平安崛起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我院“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采取全院检察干警包村下访的形式开展,活动范围包括全县19个乡镇共294个行政村,走访率要达到100%。
通过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加了解,涉检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反映,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全县社会大局更加和谐稳定。
三、活动责任人及重点工作1、责任人:全院干警。
2、重点工作: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要在全面走访的基础上,重点做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维护良好治安秩序;加强法制安全教育;教育疏导理顺情绪;开展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走访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负责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引导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切实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活动方式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要坚持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
实行党组成员分包2个乡、镇,每位检察干警分包2个以上村委的工作制度。
党组成员每月到分包乡镇走访不少于2次,检察干警每月到分包村委和农户家中走访不少于2次。
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6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苗春燕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苗春燕马传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当事人】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当事人-个人】张艳琴【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艳琴【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张家村第九届村民委员【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警告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张艳琴起诉要求确认金水区政府未对丰庆路街道办事处直接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违法,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未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违法的,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篇一: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案情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兆民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
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
20XX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
20XX 年6月26日、20XX年3月2日、20XX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兆民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
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张美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张美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3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瑞玲王利霞张志启【审理法官】李瑞玲王利霞张志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张美芝;裴金荣;谢良宙;谢巧珍;濮阳市华龙区波头集童范儿服饰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喜梅名品服装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心诺布艺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旭生日杂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鞋管家休闲鞋店;管喜军【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张美芝裴金荣谢良宙谢巧珍濮阳市华龙区波头集童范儿服饰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喜梅名品服装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心诺布艺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旭生日杂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鞋管家休闲鞋店管喜军【当事人-个人】张美芝裴金荣谢良宙谢巧珍管喜军【当事人-公司】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濮阳市华龙区波头集童范儿服饰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喜梅名品服装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心诺布艺店濮阳市人民路波头集商贸城旭生日杂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鞋管家休闲鞋店【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杰、李春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王艳蕊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杰、李春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王艳蕊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杰、李春燕王艳蕊【代理律所】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波头集社区居委会【被告】张美芝;裴金荣;谢良宙;谢巧珍;濮阳市华龙区波头集童范儿服饰店;濮阳市波头集商贸城喜梅名品服装店;濮【本院观点】该视频录像无法证实系谢建中晚上干活,与张美芝等四人主张的不想让谢建中晚上干活亦并无关联,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张玉英、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玉英、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1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祥波高红梅宋珊珊【审理法官】孔祥波高红梅宋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玉英;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张玉英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玉英【当事人-公司】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薛新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新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荣军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新强徐荣军【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英【被告】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该项权利系无偿取得,故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因此取得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恢复原状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具有密切的联系,该项权利系无偿取得,故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因此取得和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5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涛侯贇耿立【审理法官】胡涛侯贇耿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艳琴【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叶延芳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延芳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延芳【代理律所】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艳琴【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从本案证据来看,上诉人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已经逐级拨付至张家村村委会,而非被上诉人处,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其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共同被告证明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本案证据来看,上诉人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已经逐级拨付至张家村村委会,而非被上诉人处,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其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至于上诉人提出村民组发放款项时向庙李镇政府打报告的问题,一审裁定已作出阐述,对一审阐述理由二审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47:01张艳琴、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01行终5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某某。
汪金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金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家祥董正方郭凤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金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汪金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汪金城【当事人-公司】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姜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楠【代理律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汪金城【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2015年7月,为开展“创建”工作等,被上诉人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人联合拆除了上诉人大部分猪圈,依法上诉人有获得补偿款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6 11:33:09汪金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1行终7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72700079XJ,住荥阳市索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主任。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郭自勇,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姜楠,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审第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住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汪金城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成功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高官寨镇街道办事处等侵权类二审鲁01行终306号行政判决书
刘成功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高官寨镇街道办事处等侵权类二审鲁01行终306号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成功;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办事处;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刘成功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办事处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成功【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办事处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尹凤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李福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刘海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凤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李福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刘海阳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凤刘洪宁李延辉李福太刘海阳刘清【代理律所】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成功;七兵堂国际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姜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办事处;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高官寨街道办及章丘黄河河务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强制拆除上诉人涉案大棚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联合原审第三人对上诉人的大棚实施了拆除,但根据被上诉人高官寨街道办提交的章汛旱字[2019]19号文件等证据,可以证实系高官寨街道办根据济南市章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组织力量对影响黄河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被上诉人高官寨街道办亦认可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6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张某;赵某;邓某2;庄某;邓某;侯某2;杨某;侯某;周某3;孙某;周某1;周某2【当事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张某赵某邓某2庄某侯某2杨某周某3孙某周某1周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赵某邓某2庄某邓某侯某2杨某侯某周某3孙某周某1周某2【当事人-公司】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张金梅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张金梅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德军张金梅【代理律所】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庄村委会应否对张某、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中夏庄村委会提交的现场视频及张某、赵某提交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张某2与人打赌导致其溺水死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夏庄村委会应否对张某、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张某、赵某之子张某2在夏庄村文体广场坑塘内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案件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
夏庄村委会为坑塘设置了防护围栏,并在围栏处喷涂了安全警示标语,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对于坑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王玉军与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玉军与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涛李帅胜周美来【审理法官】赵涛李帅胜周美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玉军;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王玉军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玉军【当事人-公司】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易腾飞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腾飞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腾飞【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玉军【被告】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新安街道办对于其实施了拆除涉案地基的行为不持异议。
对于王玉军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涉案宅基地是1995年王玉军以其女儿王婧男的名义购买的,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认定王玉军或王婧男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本案王玉军是针对涉案宅基地上的地基被拆除而起诉的。
涉案地基建于1995年,时年王婧男仅10岁左右,其不可能具备建造地基的能力,涉案地基实际上是王玉军出资建造的,且王婧男在诉讼中出具的书面材料中也认可由其父亲王玉军来主张与涉案宅基地有关的权益,故王玉军与新安街道办拆除涉案地基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与赵玉峰赔偿类二审20行终195号陡沟街道办事处上诉案判决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与赵玉峰赔偿类二审20行终195号陡沟街道办事处上诉案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1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审理法官】张正升孙继发魏吉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赵玉峰【当事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赵玉峰【当事人-个人】赵玉峰【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马继春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李海英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继春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李海英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继春李海英【代理律所】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被告】赵玉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09年2月10日,被上诉人赵玉峰经陡沟街道办事处黄山店村委会许可从史培银处转租荒山6800平方米(长100米,宽68米)。
2009年3月9日,赵玉峰与案外人刘洪元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在上述荒地上建设民用车间,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其中车间净里长50米,宽16米,高6米(包括车间内房长11米,宽5米,高2.8米),至车间平口,系砖混结构,包工价格每平方米58元,共46400元,2009年3月14日开工,4月14日竣工。
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王某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0年,为了迎接第七届全国农运会,南阳市对涉及农运会场馆区域的健康路周边实施拆迁。
王某某原有的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
经过协商,王某某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及《尚座花园安置协议书》。
关于安置房的装修问题,王某某选择“愿意让装修,可在分房后由企业根据安置房标准负责装修”。
王某某按照上述协议选择房源后,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协议对其已经选择的房屋进行装修,王某某遂拒绝领取安置房屋钥匙。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0月起拒绝向王某某支付过渡期租房费用。
王某某遂以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安置意向书、协议书中约定的按安置房标准装修并交付房屋;支付自2017年10月起每平方每月12元的过渡费至交房;2、毛坯交房,被告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3、判令被告免除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及理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按照安置面积2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支付过渡费;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3292.4元的标准对王某某安置房进行装修或者向王某某支付3292.4元装修费;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组织调解协商,促成各方当事人就涉及的行政和民事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豫13行终354号行政调解书,对王某某、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和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
陈某、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王衍琴张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寨子村村民小组;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陈某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寨子村村民小组【当事人-个人】陈某【当事人-公司】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寨子村村民小组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张贞会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张楠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张贞会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张楠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志张贞会张楠【代理律所】山东祥鼎律师事务所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被告】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寨子村村民小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中陈某提交的证据,均系寨子村会计陈立平依据陈某提交的收条、凭证等书面证据出具的借条,借条加盖的是寨子村党支部印章而非寨子村村委会公章。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2 02:05:44陈某、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三孔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8民终1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合法、刘爱云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赵合法刘爱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当事人-个人】赵合法刘爱云赵福立【当事人-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姜淑雯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伯承姜淑雯赵国富【代理律所】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合法;刘爱云【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赵福立【本院观点】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明回避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曾经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村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第五村民组向上诉人赵合法出具“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认定其在司赵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界定三级认定表”已经被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销。
因此,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据此主张确认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与被上诉人赵福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于上诉人赵合法、刘爱云已与涉案宅基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张国庆、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庆、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8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任江【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庆;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张国庆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张国庆【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帆辽宁金渤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辽宁金渤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代理律所】辽宁金渤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国庆【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原始证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11月28日,因被上诉人双树村委会上缴全村合作医疗费向张国庆借款10万元,并向上诉人出具10元欠条。
被上诉人双树村委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本案中被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办事处双树坨子村民委员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二审庭审过程中自认案涉十万元款项系上诉人与其之间的借款,且张国庆提供了欠据复印件、会议记录、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村委会后补的欠据及情况说明、村委会妇女主任张丽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金额为十万元。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与吴三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与吴三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7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审理法官】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吴三民;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吴三民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三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刘瑞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王琴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涛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刘瑞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王琴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涛刘瑞王琴【代理律所】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东营一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三民【本院观点】未央宫街道办主张吴三民于2019年7月4日满60周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未央宫街道办主张吴三民于2019年7月4日满60周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因吴三民在满退休年龄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央宫街道办也未实施终止与吴三民劳动关系的行为,吴三民继续在未央宫街道办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存续。
未央宫街道办主张其与东营绿化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2019年保洁市场化外包服务项目(XX街道XX段)合同》,吴三民在2019年11月1日被东营绿化公司接受,故与其不再有劳动关系。
因未央宫街道办未与吴三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东营绿化公司也没有与吴三民签订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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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其他纠纷案
王志宏【要点提示】
村民投票对相关收益的分配作出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涉及村民资格问题,具有一定公法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盼盼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九里区庞庄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
负责人潘厚智,该组组长。
张盼盼被仝道宽及前妻收养后,户口落在其养母处即九里区庞庄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以下简称“张小楼村一组”)。
后张盼盼的养父母离婚,张盼盼随其养父仝道宽生活,仝道宽的户籍在睢宁县梁集镇戚姬村,张盼盼的户口仍在张小楼村一组。
现仝道宽居住在张小楼村二组,张盼盼在外打工。
2003年10月30日,张小楼村一组经村民投票研究决定: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经法院判决,属于男方抚养的,男方又不是本组人及户口,小孩户籍虽然在本组,一概不给予分配,小孩户口应转给男方。
张盼盼曾因张小楼村一组不给分配款物的问题多次向法院起诉。
2006年5月11日,张盼盼以张小楼村一组不予分配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的款物再次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小楼村一组补发分配款及实物折款共计2190元。
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诉争议涉及村民具体分配劳动收益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涉及村民自治问题,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遂裁定驳回原告张盼盼的起诉。
张盼盼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张小楼村一组的村民,张小楼村一组的全部财产属于全体成员所有,上诉人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参与分配的权利。
张小楼村一组的分配决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一审裁定错误。
中院二审认为,张小楼村一组经村民投票对相关收益的分配做出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涉及村民分配具体劳动收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具有一定公法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盼盼仍不服,向中院申请再审。
【审判】
中院于2008年4月29日做出(2007)徐民一审监字第172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盼盼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盼盼有权参与张小楼村一组的财物分配,本案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村民自治问题,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如何确认村民资格问题,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资适用。
参照省高院苏高法审委【2006】17号纪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的纠纷,该意见认为“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目前无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认定。
因此,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争议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也谈到“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我院(即最高法院)已经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在目前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本案不予受理是符合省高院、最高院规定、也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应待立法明确后再处理为妥。
二、村民小组有权对其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村民组织法》授予了张小楼村一组对于其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的权利。
因此,张小楼村一组经村民大会表决不予分配张盼盼村组的财物,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具有一定公法性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从社会效果看,这类案件法院也不宜受理。
虽然张盼盼前三次诉讼,均获得了支持,而张盼盼第四次起诉时,本院根据前三次的审理情况,及在社会调研中发现的现实问题,如超生子女、出嫁女、招婿、空挂户的承包地、宅基地等的分配和本案涉及的集体收益的分配问题,这类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易在社会上引起连锁反映。
即使一小部分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大部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也会带来大部分老百姓对社会、法院的不满和不稳定。
况且,根据目前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村民小组一般是无可供支配的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当困难,同样造成这小部分人对法院的不满。
本案张盼盼每年都以同一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可能无休止地审理判决下去。
因此,综合考虑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认为这类纠纷涉及到社会问题,法院的司法权有一定的限度,并非社会上的所有纠纷司法权都能解决,还是不予受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