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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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比较完整的复习资料

公司法比较完整的复习资料

公司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即股东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东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继续存在。

解散分立又叫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实缴,实收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必将资本总额全部发行,具体发行比例与数额法律也不予严格限制,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四、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 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二)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三)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四)企业法: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三.现代英国公司法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二.德国1892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三.欧盟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第三节我国公司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1903年,清朝政府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分为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化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北洋政府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独资.合伙.公司,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新旧公司法比较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自学考试《公司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公司法》复习资料

《公司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公司是企业法人。

2.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8.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0.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1.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5.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6.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17.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8.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9.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多项选择题:1. 《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自考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修订版)

自考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修订版)
(2)字号。由2个字以上组成,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姓名也可以做字号。
(3)公司的行业。应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如果经营范围广,应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作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且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时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公司,可以不表明行业。
b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会逐渐增加。
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A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全国自考00227公司法 考点知识点复习资料

全国自考00227公司法 考点知识点复习资料

考试结构
考试方式
考试题型及分值
题型数量分值
20
8
5
4
1
1
各类题型的特点和答题技巧
各类题型的特点和答题技巧
各类题型的特点和答题技巧
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
课程特点
法律法规版本……
本章考点概述
考点1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考点1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考点1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考点2 公司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考点2 公司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公司
法人
股权
考点2 公司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公司
法人
有限
考点2 公司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考点3 公司的基本原则
考点3 公司的基本原则
考点3 公司的基本原则
考点3 公司的基本原则
考点3 公司的基本原则
考点4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考点5 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考点5 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考点5 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201710】
【正确答案:ABDE】
本章考点概述
考点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考点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考点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
考点3 我国公司法发展史
【201804】【正确答案:B】
本章考点概述
考点1 公司设立概述
考点1 公司设立概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第一章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②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③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④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

6、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 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 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 、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自考公司法超实用复习资料

自考公司法超实用复习资料

公司法内部资料目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2)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4)第三章公司设立 (4)第四章公司资本 (5)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6)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7)第七章公司债 (8)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8)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9)第十章公司清算 (10)第十一章公司破产 (10)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11)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12)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13)第十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一) (13)第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14)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5)第十八章公司集团 (15)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选择(单选、多选)1、公司法的性质有:(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资本、章程、机关):①资本: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

②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

(2)营利性;(3)独立性。

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权利能力:(1)定义: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亲属权等。

公司不能享有继承权,但可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法律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自考重点

公司法自考重点

1.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与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公司设立: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4.公司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5.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营运、解散以与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6.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7.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8.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9.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构成的总额10.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11.注册资本: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自由资本的总额12.发行资本: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13.实缴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14.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资本15.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16.直接诉讼: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17.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8.公司债: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19.记名公司债:公司债权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20.担保公司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21.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普通公司债22.公司财务制度: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23.公司会计制度: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24.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25.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26.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27.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28.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29.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30.公司分立: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31.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32.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33.公司破产: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34.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与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35.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次啊很惨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36.破产债权: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37.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38.财产破产: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39.破产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40.破产无效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法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41.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42.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的权利43.重整: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44.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45.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46.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47.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48.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49.合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0.股份有限公司: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1.股份: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52.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53.人民币特种股: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54.股份的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55.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利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56.临时股东大会:指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57.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58.经理:公司内部法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受聘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59.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与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60.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61.境外直接上市: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62.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6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64.公司集团: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65.关联方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1.公司自然人企业①对出资人的规定:公司出资人通常应有两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此人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且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法律地位:公司是法人,可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只有股权,其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持有来控制或影响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且在投入企业后仍可以直接支配,自主决定如何使用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合伙企业①成立基础: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约束力,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②法律地位:公司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③法律性质: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平等的分享权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当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除非约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3.公司设立公司成立①行为性质: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锁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时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构②行为效力:公司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③行为主体: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4.公司债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①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相对稳定,债权人不得随意转让债权②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权,该凭证通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是借款合同(或契约)③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与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与了结整个过程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与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5.公司债公司股份①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②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与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公司清算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股东通常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③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④发行时间的差异: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股票即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6.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①法定公积金: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②任意公积金: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7.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①盈余公积金: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②资本公积金: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8.派生分立新设分立①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新分立的公司必须办理设立登记)②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9.正常清算破产清算①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②破产清算: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③区别: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10.任意清算法定清算①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②法定清算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可分为普通和特别清算)11.普通清算特别清算①普通清算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②特别清算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清算12.自愿清算强制清算①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②强制清算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进行的清算13.普通股特别股①普通股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②特别股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14.普通决议特别决议①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②特别决议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15.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①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②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③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16.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①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②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1.公司法的性质①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2.公司法的精髓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4.公司设立的原则①自由设立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②特性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③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④准则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5.公司设立的方式①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②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①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有公司住所②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草拟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①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②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缴股款;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8.确认发起人的要件①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②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③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9.发起人的资格①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③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④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与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10.发起人的权利①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②获得特别利益,如取得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股份,优先取得新股认股份等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④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11.发起人的责任①股款连带认缴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③连带损害赔偿责任12.公司资本的意义①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②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13.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①法定资本制(核心内容: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B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C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②授权资本制: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③折衷资本制1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①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②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规制15.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①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②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④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⑤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16.股东资格的限制①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B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 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②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与公司B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17.股东资格的取得①原始取得: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A设立时的原始取得:投资B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②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

自考本科公司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本科公司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本科公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司及其法人特征1. 公司概念及性质公司(corporation)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向外界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 公司的法人特征及法人认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3. 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特点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二、公司设立及注册1. 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具备设立资金、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条件。

2. 公司名称选择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司名称重名等。

3. 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需经过申请、审查、注册等程序。

4. 公司登记注册公司设立完成后,需要进行登记注册手续,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5. 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概念及限制三、公司组织管理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4.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以及监事会决策程序等。

5. 公司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职权范围四、公司股权及转让1. 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种类公司股权包括股东的股权、出资股权等,以及不同种类的股权,如优先股、普通股等。

2. 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司的批准和登记手续。

3. 股权的质押和冻结股权可以用作质押和冻结,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公司的批准。

五、公司债权及债务1. 公司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公司债权包括债券、贷款等,是公司向债权人承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利。

2. 公司债务的适当性和稳健性原则公司债务应当符合适当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得过度负债。

公司法自考

公司法自考

第一章公司法与民法、证券法及破产法的关系(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军适用于公司法。

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

因此,在试用公司法时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要注意自身的特殊性。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与证券法施姊妹法,甚至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

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中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

(三)破产法: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适应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二章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新《公司法》有几方面的重大变化:修改91条,增加44条,删除13条。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主要表现在(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2)注册资本可分期投入第一次注册时可投入20%;(3)设立条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的规定;(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我;(5)出资形式灵活,一切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为投资。

第二,给公司充分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1)公司有更充分的余地选择经营范围的权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特殊审批的都可经营,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

(2)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只限制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如果超越登记的范围,不属于行为能力的问题,只能按照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

因此,“分公司不能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不能成立。

(3)公司制定章程的灵活性更大。

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均可在章程中约定,并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第八章
公司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计;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与程序;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章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与程序;清算组的组成与职责;清算财产的分配与债权人的保护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破产的界限与原因;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
章节
主题
重点笔记
总论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精髓;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同上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了解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变革
第三章
公司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与程序;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出资等要求
第四章
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的构成;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股东出资的责任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权的保护;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与责任;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七章
公司债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债券的种类与特点;债券的偿还与违约处理
分论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与解散等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等规定
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自学考试《公司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公司法》复习资料

公司法复习资料一、单选题1.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2. 英美早期公司法立法史上重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3.当今各国公司设立普遍采用的原则是严格准则主义4.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货币出资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为不少于20%5. 某公司董事甲以截留的方式占有公司的财产,该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6.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7.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丙公司;其合并采取的方式是新设合并8. 主持和监督企业破产还债活动的机构是法院9.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的一定日期通知全体股东,其通知期为15天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1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 公司之间一般商品的交易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13.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是发起设立14.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15. 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缴纳出资16. 对于竞业禁止,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态度是相对禁止17.担保公司债券中,不可作为担保的是公司的信用18. 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必须由董事会决定。

19.对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等事项,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我国采用公司注册登记地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二、多选题1. 公司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实物资产、不动产甚至无形资产2.公司债券必须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偿还期限、债券的利率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有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5.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讨论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6.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住所7.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表8.公司分立的形式主要包括新设分立、派生分立9.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司法介入性、成立清算委员会10.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与从属关系形成的主要法律原因是股份持有、合同控制三、简答题1.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公司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公司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前言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1.基础理论:(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2)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公司法》的修改: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

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自考公司法的重点

自考公司法的重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法P1 判断,选择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性质P1 多选在法律性质上的界定,公司法应属于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属于司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调整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3.公司法的精髓.P3简答4.公司的法律特征.——必考P5 简,多1.公司是法人,我国不存在非法人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要并且只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营利性3.公司是一种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具有团体性4 .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5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5.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二选一P10公司与独资企业:1、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设立主题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

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4、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二公司的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因担任管理职务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也可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对外代表权由法定代表人行驶)5、财产关系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公司与合伙企业: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2、法律地位不同3、财产关系不同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而公司除无线公司外,多数为资合公司)5、管理权力不同(合伙企业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盈亏分配不同7、责任承担不同6.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7 多选,单项也可能出大题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P23第二章公司法简史非重点 1."南海泡沫"事件P29 2.识记一下,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P35 尤其法国第三章公司设立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设立的方式P46简答2.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47简答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P48简答4.偏题:创立大会的职权P545.发起人的资格P56 了解6.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规定P56 简答7.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P57 论述8.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义P58简答第四章公司资本重点章必记内容1.简述公司法定资本制.P652.简述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P69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P75 多选,简答第五章股东与股权重点章必记内容1.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P822.论述股东的权利义务P823.提案权与质询权,司法解散请求权知识点的掌握,判断与选择P924.简述股权在财产上的体现有哪些?P87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次重点新书最新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P107 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些要去了解一下第七章公司债重点章必记内容1.公司债的特征.P119 简2.公司债与公司期货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P119 简或多选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的区别.P121简4.论述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P1225.简述公司债的发行条件.P125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点章1.建立……法律意义P131 多选2.《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关法条是考点.自已去看.3.公积金的用途.P138 简或多选4.公司分配的原则.P139 有可能大题或单一原则考简答5.公司分配的形式P141 多选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次重点1.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P145多2.公司合并的程序P146多3.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P149 简或多4.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功能.P152 多5.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法条9条2款——案例运用,选择第十章公司清算重点章1.公司清算的原因P155简,多2.公司清算的分类P157 多3.普通清算组的职权P161简4.普通清算的程序P163简,多,案例5.特别清算的特征.P164,简第十一章公司破产全书最为重点的章节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P167简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P168简,多3.偏题:破产管理人的职责P175论述4.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P175多5.破产债权的特征P176简6.破产债权的范围P177论述7.破产财产的特征.P181简8.破产无效行为P183多9.论述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P18610.简述破产终结产生的四方面法律效力.P195。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详解)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详解)

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自考公司法资料汇总

自考公司法资料汇总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权利 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第一章公司法《公司法》在商法中的地位对司法考试来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部分内容几乎所有重点问题都作了详细阐述,希望考生认真掌握本部分的全部内容。

第一节公司概述讲公司法首先应当明确的就是,什么是公司,即公司的概念和它的特征。

关于公司就指其本钱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那么在我国大陆,《公司法》立法比力晚,所以《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形式就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外,或台湾地区“公司法”确定的无限公司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根本没有表现,所以说在我国大陆,一提公司必定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并且必然是法人企业,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里又分为两种:一个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起来我们国家公司法所说的公司,就这么三种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其特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作为公司,它能够以本身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是从哪来的?它是股东投资构成的,但是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财产一旦到公司手里,那么公司就对这部分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完全以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和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怎么办?那么就由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就不能仅以本身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它完全可以以本身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够还债怎么办?不够还了,到此为止,公司的股东不再拿本身的财产为公司承担这个偿债的责任,所以这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司的财产有多少,还多少。

第二,公司是社团性企业。

公司组织上的社团性,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它必需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构成,所以说这就是一个社团,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一个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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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

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

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

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

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

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

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

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好了,我们再继续接着前面的思路来看看下面的课文笔记: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注意:旧教材这里是民事组织的)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

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

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责任有限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管理科学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公司法的体例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发展“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旧版教材这里是(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该法采用了三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旧版教材这里是(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

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

3、公示主义)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1903年。

第三章公司设立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第一节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旧版教材这里是(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旧版教材这里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原则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新版教材却没注明此定义。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自由设立主义(也诚放任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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