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10•【文号】法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
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
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与此同时,金融犯罪也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我国加强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探讨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实践经验。
二、立法方面1. 《刑法》修订2015年,我国修订了《刑法》,其中重点修改了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
例如,在原有《刑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为只能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行为定性。
而在修订后,《刑法》新增设了“非法集资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货币罪”等条款,明确规定了相应行为的处罚标准。
2. 《反洗钱法》出台2006年,《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并对于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打击。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司法方面1. 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和申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并防止司法程序中出现错误和不公。
2. 建立专门的金融犯罪审判机构我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犯罪审判机构,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等。
这些机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审理金融案件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决。
四、执法方面1. 加强执法力度我国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建立了严格的执法机制。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我国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金融犯罪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
例如,在2015年“股灾”期间,公安机关就迅速出手,对于操纵股票价格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五、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金融改革政策解读稳定金融市场
金融改革政策解读稳定金融市场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金融改革成为了许多国家关注的焦点。
随之而来的金融改革政策,旨在稳定金融市场,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金融改革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所起的作用。
一、金融改革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金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传导速度更快,因此金融市场稳定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改革政策内容1. 加强监管金融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加强金融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例如,加强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等,都是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完善法律法规金融改革政策还包括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和完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
例如,制定反洗钱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加强金融创新金融改革政策还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的转型升级。
通过推动技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例如,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等,都是为了推动金融业的转型发展。
三、金融改革政策对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1. 防范风险金融改革政策通过加强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也为金融交易提供了更为稳定和透明的环境,降低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2. 促进市场发展金融改革政策的出台,也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
金融创新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也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我国金融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我国金融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研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李永升摘要: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刑事立法所经历的发展阶段,是指我国刑事立法所经历的时间、内容及其他事项的总称。
这一发展过程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形影不离,不可分割的。
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孕育诞生和发展过程,也同样反映了这一发展规律。
此外,还反映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以及其内容和体系的不断完备。
关键词:金融刑法;孕育诞生;发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30-08江泽民同志于200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既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确定了时间要求,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期待,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总过程。
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刑事立法所经历的发展阶段,是指我国刑事立法所经历的时间、内容及其他事项的总称。
这一发展过程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形影不离,不可分割的。
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发展过程,也同样反映了这一发展规律。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也由立法初创阶段进入立法发展阶段以至达到最终完善阶段。
为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金融犯罪立法完善的过程,本文拟从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来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稿日期】2013-06-26【作者简介】李永升(1964-),男,安徽怀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和创新,金融法面临着诸多前沿问题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包括数字货币的监管、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揭示金融法前沿问题的实质,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关注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点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数字货币监管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管框架以防范金融风险,并保障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金融科技的创新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数据隐私保护等。
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法律风险,为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也是本文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跨境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分析跨境金融活动的法律监管现状,探讨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要内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旨在为金融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金融法前沿问题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法领域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的挑战。
这些问题涉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创新的合规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金融监管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法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法律制度简介
金融法律制度简介1. 介绍金融法律制度是指为管理和规范金融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它涉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法律框架,旨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金融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目标和原则通常是相似的,都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和公平。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金融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保障了资本的流动、投资的安全以及金融交易的诚信。
同时,金融法律制度也规范了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防范了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3. 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金融市场准入和监管金融市场准入和监管是金融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要求金融机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风险管理有效,并防范金融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3.2 金融产品的法律框架金融产品的法律框架是指针对各类金融产品制定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交易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3.3 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为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而制定的。
它包括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和价格的规定,防范了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3.4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是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监督机构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风险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4. 金融法律制度的作用金融法律制度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金融法律制度规定了金融产品的披露和销售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一、引言金融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努力。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金融犯罪的认识,并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其相关问题。
二、立法措施1.刑法修订:金融犯罪的打击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中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细化修订,增加了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并对不同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如金融诈骗、金融行贿等。
2.法规制定:除了刑法外,还有许多相关法规针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范,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犯罪的打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司法实践1.司法公正:在打击金融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保持公正的立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
2.审判标准:在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应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犯罪成立的标准和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刑罚执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刑罚执行是金融犯罪打击的最后一环,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执法监督1.预防为主:针对金融犯罪,执法机关应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预警预防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
2.协作打击: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方式。
各执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同时,还可以与国际执法机关进行合作,加大对跨境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系统治理新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法治实践理性思考—— 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2021 年 1 月第 1 期January 2021No.1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收稿日期:2020-11-16作者简介:李汝川(1958—),男,北京警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警察刑事执法专业 委员会主任。
系统治理新型金融犯罪的刑事法治实践理性思考—— 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综述李汝川(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1-0037-06DOI:10.16478/ki.jbjpc.20210115.0012020年11月14日,第五届警察刑事执法论坛暨新型金融犯罪惩治与防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本届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警察刑事执法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警察学院和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共同承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旨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发挥专家学者智库作用、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和研究会交流平台作用,为依法科学精准治理新型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服务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警察学院等单位领导出席并致辞。
来自14个省、直辖市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16所高校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网络等9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征文获奖作者代表11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大会收到征文54篇,其中执法实务部门的征文32篇,占59.3%。
在主旨演讲中,7位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作了大会发言;专题研讨中10位不同领域的征文作者分别作了大会发言、4位专家学者作了与谈点评。
浅谈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
浅谈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经济金融领域的各种交易和合同日益复杂,法学思维的运用成为了保障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学思维的内涵、经济金融领域中法学思维的应用以及其意义和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学思维的内涵法学思维是指遵循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以法律作为思维方式和方式的思考模式。
其内涵主要包括法理思维、法制思维和法治思维。
1. 法理思维法理思维主要是指按照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进行思考、推理和判断的思维方式。
即在经济金融领域中,运用法理思维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分析经济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规避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
法治思维主要是指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经营的理念。
在经济金融领域中,运用法治思维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遵守法治精神,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的尊重和信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以上三种法学思维的内涵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经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
在经济金融领域,法学思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和交易在经济金融领域,各种交易和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法学思维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遵守合同法、交易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解决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
2. 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法学思维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遵守金融监管法规,规避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3. 金融产品创新4. 金融争议解决在金融争议解决中,法学思维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遵守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法学思维在经济金融领域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经济金融秩序和稳定2. 促进依法经营3. 保护公平正义法学思维的应用有助于加强对法治精神和法律精神的尊重和信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提升经济金融从业者素质法学思维的应用有助于提升经济金融从业者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最新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
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中国金融业的法律框架及立法进程文/吴晓灵全国人大常委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原人民银行副行长我一直从事金融业的工作,现在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从事立法工作。
几十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加上我在人大立法工作当中的体会,使得我觉得有必要利用“长安讲坛”这个平台,把我这些年的思考谈出来。
希望在座的年轻人,都来关注金融领域的立法问题,共同推进我国金融立法的进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所有的经济、社会生活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各项立法工作背后都有它的逻辑,在立法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到现实,也要考虑到立法内容的一些内在逻辑和未来。
可能我今天讲的一些内容比较理想化,但是我希望能够朝这个方向去努力。
一、金融的概念国内和国际上对金融的概念是有不同理解的。
金融学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黄达教授写过一本书,他有自己独到的思考。
按照黄教授的想法,狭义的金融学一般来说是从国外学来的。
西方现在的金融学概念大部分是一种狭义的,金融学基本只局限于以资产定价为核心的微观分析,货币制度基本属于宏观经济学范畴。
但是,中国往往采取大金融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前,金融基本上没有细分过,与商品经济并行的货币金融活动也没有严格的区分。
所以一直到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既发行货币又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界开始研究金融问题,中央银行讲宏观调控,就是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与需求,金融市场谈的是货币政策传导对经济的影响,再还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我们金融学的构架,特别是黄达老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第三版,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个框架在研究中国的金融。
近年来,西方也有货币经济学、金融经济学这样的学科,也开始从整体上研究金融问题,所以金融不止是狭义方面的问题。
二、金融的法律框架金融的法律框架应该包括两个大类。
一类为货币的法律。
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央行成为信用货币创造的调控机构,各国都有一部“中央银行法”,主要研究的是央行的职责和法定货币的创造。
金融市场的金融法律与法规解读
金融市场的金融法律与法规解读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与法规。
本文将对金融市场的金融法律与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和法律制度。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内的各种金融交易所组成的综合性市场体系。
在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外汇、期货等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以此实现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流动和价值转移。
二、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作用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主要作用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预防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其目的在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和内容,金融法律与法规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律和金融机构自律性规则。
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律包括宪法、民法、证券法、银行法等,它们对金融市场的运作进行了整体的法律规范。
金融机构自律性规则则是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用于规范机构自身的经营行为。
四、金融法律与法规的基本原则金融法律与法规的制定和运行都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金融法律与法规必须依法制定,具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
2.公平原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律与法规要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并提供补救措施。
4.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律与法规应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金融危机与风险。
五、金融法律与法规解读实例1.证券法律与法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例如,根据证券法规,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禁止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2.银行法律与法规银行法律与法规主要规定了银行业务的界限、监管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根据银行法规,商业银行必须遵循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等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
完善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思考
罪行为作 了确定。 国人大 于 19 全 9 5年 3月通过的《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 ,明确规定对于 出售伪造的人民币
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于变造人 民币 、 对 出售 变造 的人 民
币、 购买伪造 、 变造的人 民币 、 持有 、 使用伪造 、 变造 的人民币
了在 17 的刑法典 中规定了伪造 国家货 币罪 、贩运伪造 99年 的国家货币罪 、 伪造支票、 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罪外 , 国 全 人大常委会于 18 9 2年颁布 的 《 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 的罪 关 犯的决定 》 进一步提高 了套汇行为( 归人走私罪 ) 的刑罚 , 最
事责任 。 但上述这些金融法律只对相关金融犯罪 的罪状作 出
融机构经 营许可证批 准文件罪 的罪状做 出相应修 改。20 01 年的刑法修正案 ( )扩大洗钱罪 的外 延 , 三 , 把恐怖 活动犯罪 也列为洗钱罪 的上游罪。20 0 7年 1 1日开始实施 《 洗钱 月 反
法》 05 的刑法修正案 ( )对信用卡犯罪做 出补充修 。20 年 五 ,
国的金 融刑法还存在 不 少缺 陷。完善我 国金 融犯 罪立法 的途径在 于 改变金融 法律 与刑 法典 对金融犯 罪 的规
定 : 融法律 具体规 定金 融犯 罪的罪状 , 金 不具体规 定其 法定刑 或通过 空 白法定刑方 式规 定如 何追 究其刑 事责 任 ; 法典通过 空白罪状 的方式规定金 融犯 罪的 罪状 , 刑 并具体规 定其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 。
融诈 骗案件在整个诈骗案件 中的 比例 由过去的 1%上升到 0
2%一 0 有 的地方则达到 5 。 0 3%, % 0 为了适应 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打击金融犯罪 , 维
2024版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犯罪法与洗钱防控
加强不同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打破信息壁垒, 提高整体防控效果。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提 升我国在国际金融犯罪和洗钱防控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PART 06
企业社会责任与行业自律 机制
REPORTING
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性
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系统的内部管 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和权限,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 准化。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完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应对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进行梳理和完善,确保业务操作的 合规性和安全性。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 估、合规审查、内部审计等环节,确 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反洗钱组织等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信息共享 和案件协查,共同应对跨国金融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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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对金融体系影响
虚拟货币风险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恐怖融资等, 对金融体系安全构成威胁。
新兴技术挑战
金融科技的发展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在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 全挑战,如技术漏洞、数据泄露等。
PART 03
法律框架与政策措施
REPORTING
各国通过情报交流、联合侦查、司法协助等方式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反洗钱合力。
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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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规定了反洗钱的定义、义务主体、监管措施和法 律责任等,为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提供了法律保 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特征及其改革_全先银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特征及其改革_全先银几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互联网金融等日渐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日渐深入,我国金融业同上个世纪相比无论是在范围、结构、深度上,还是同实体经济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金融业的上述变化给以规范金融体系为己任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
如何改革金融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业发展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特征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五法一决定”。
这是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第一次大规模金融立法活动。
这一年的金融立法成为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的起点。
此后的二十年间,尤其是1995年后的十年间,随着相关金融法律的陆续出台,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总结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具有以下特征。
从体系结构上看,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
二十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近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特征及其改革■全先银基金法、票据法等金融基本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行政法规为核心,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是中央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迄今为止,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性金融法律不足10部,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行政法规也只有几十件,作为金融法律体系主体的是“一行三会”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制定和颁布的上千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从体系内容上看,已初步形成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从体系结构上看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但从内容上看,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一是一些新业务缺乏上位法依据。
比如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没有规定,支付公司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也存在问题。
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1.匿名性:新型金融犯罪常常通过网络进行,犯罪分子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难以被追踪和识别。
2.跨国作案: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数字金融交易的便利,犯罪分子能够越过国界进行作案,使得打击和追踪的难度增加。
3.高科技手段:新型金融犯罪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黑客攻击、系统入侵、数据篡改等,利用金融体系的漏洞或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以获取非法利益。
4.高风险高回报:新型金融犯罪常常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交易,但实际上这些交易并不存在,投资者最终会遭受损失。
针对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型金融犯罪的立法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金融交易和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加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3.提升技术水平:加强技术防范手段,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加强系统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事故,提高对新型金融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水平。
4.增加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对金融市场的认知和风险意识,让投资者能够辨别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金融犯罪。
加强信息共享、情报协作和制度对接,提高打击犯罪的效果和力度。
6.强化法治意识:加强社会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们充分认识到金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自觉抵制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给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我们应以法律为基础,增加监管力度,加强技术防范,提升投资者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全面做好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工作,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金融反洗钱制度的法律架构
金融反洗钱制度的法律架构一、引言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的数量和规模也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其中,洗钱作为一种针对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全球范围内的洗钱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金融反洗钱制度的法律架构展开阐述。
二、国际反洗钱发展历程早在1989年,欧洲理事会便制定了第一份反洗钱指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加入到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制定中。
尤其是在2001年“9.11”事件后,各国政府对于反洗钱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反洗钱组织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FATF是一个拥有39个成员国及地区的多边组织,它的使命是促进各成员国反洗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三、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构建我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尤为重视,先后制定了《反洗钱法》及其实施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反洗钱法》。
该法规定了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反洗钱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反洗钱的工作,在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开放、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
四、反洗钱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反洗钱领域的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应用。
其中,大多数技术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利用机器学习的技术,可以通过历史数据对交易活动进行分类、判定交易活动是否存在洗钱嫌疑。
2.数字身份识别:通过识别客户的数字身份,可以更好地核实其身份信息。
3.数据挖掘:通过利用大数据的技术,可以从大量数据中扫描出潜在的洗钱行为,从而标记出敏感交易。
4.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反洗钱领域,可以更加精准地找出潜在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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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标签: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 刑法论文, 法学论文发布在刑法当前,鉴于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已经并且必将更进一步地在金融主体、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各领域发生全方位的跃迁,据此,为有效保障金融法治的高效、有序、良性运营,刑事法学界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就有关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基本点做系统的探析与研究。
我们认为,中国刑法学界有必要重塑与21世纪中国金融体制同步契合的新观念,并在此基础上,着手中国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罪名设计、罚则设计等多方面的体例与内容上的革新。
一.金融罪种的调适金融罪种的调适无外牵涉下述两大方面:一是对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的适度犯罪法化;二是对现行有关金融罪种构成要件的适度修改或补充。
关于针对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的适度犯罪化问题,有学者中国刑法应增设诸如危害信用罪、违背信任罪、对国家不实报告罪、欺诈消费罪等多种具体信用犯罪;另有学者建议增设”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等等。
我们认为,从我国现有金融经济发展现状看,由于我国目前金融信贷消费于公民个人而言,还不具备规模性,范围也相对狭窄,且多集中于城市之中的高、中收入群体,有鉴于此,至少就近几年看,我国还难以形成较为全面且相对健全充分的信用消费关系,换言之,由于此类信用消费目前在我国尚欠缺普世性、一般性,建立于该社会关系之上的个人与国家规范之间的冲突关系因而尚不凸显,有鉴于此,中国立法机关恐很难在诸此金融法本身尚不健全的前提下,贸然将此类行为设定成金融犯罪。
而真的如是立法,就有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基于此,我们的意见是:上述几类信用犯罪的设立,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在当前恐难遽行。
至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罪,此一新型犯罪的设立,在当下情况下,也欠缺必要性与可行性。
称其欠缺必要性,是因为根据现行中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所有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金融犯罪,均可按相关金融犯罪处罚。
例如根据现行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应直接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从可行性方面看,鉴于而今我国国内银行的网络化程度相当有限,与此相对应,国内目前无论是金融专家还是刑法学专家、计算机网络专家,均对此类犯罪的特征、趋势、危险性等认识不足,有鉴于此,立法机关不宜匆忙将此行为设定成新型金融犯罪。
其次,在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当前主要问题集中于:其一,对洗钱罪之上游罪范围的扩大;[1] 其二,对贷款诈骗罪主体的修改。
关于洗钱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9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我国洗钱罪的原生罪仅限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及其恐怖活动犯罪。
然而,此一限制性规定,既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就洗钱上游罪的范围规定,又与我国中央银行2003年1月3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定的洗钱范围不一致。
具体而言,这里所谓国际公约,主要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两公约都要求各缔约国扩大洗钱罪上游罪的范围,特别是反腐败公约,更要求各缔约国得将所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罪,至少应将公约所确认的各类腐败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罪。
再者,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3日颁发、同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称”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从该规定可见,除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四类犯罪外,洗钱对象在此还包括”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可见,在此规定中,一切犯罪均为洗钱的”上游罪”。
值得说明的是,鉴于中国不但已经签署而且已经批准业已在缔约国范围内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因而对中国有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中国有义务按照公约对洗钱罪上游罪的规定,修订中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洗钱罪上游罪的范围规定,适度扩张其罪种范围。
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则不然,与刑法相比,刑法才是基本法且是法律,该规定则完全谈不上”法律”,充其量仅是一项行政法令。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文规定,惟有”法律”才具备制定”犯罪与刑罚”的权限,基于此,诸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的广义的附属刑法规范本应照应现行刑法典或单行刑法,而非刑法照应该行政法令。
然而,如其该行政法令关于洗钱罪的规定符合本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有关公约规定,则鉴于中国刑法最终还是需要就本国已经批准的涉及国际刑法的规范作出国内照应性立法,因而此类行政法令倒未必存在有违立法法相关规范之嫌。
所以,我国央行颁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此不过是警示我们,有关行政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已走到了刑法之先:它已率先照应了联合国有关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却迟迟未予”行为”。
此一滞后现象,确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与关注。
否则,如其世界上不少国家,特别是上述公约缔约国均已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罪范围,中国却仍然将其自我束缚为刑法第191条及其刑法修正案〔三〕限定的四类犯罪,则中国刑事法域将为国内外洗钱犯罪分子遗下相当应手的法律漏巢,进而不利于中国金融市场、金融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除此而外,洗钱罪还存在多项待研讨问题。
例如有经济学专家指陈”洗钱”这一概念的内容有待扩充。
因为而今”洗钱在国外已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通常有’黑钱洗白’(将非法收入转换成合法收入)、’白钱洗黑’(一些合法的资金用以支持恐怖活动等)、’白钱洗白’(将国有资产洗成个人财产)等,还有’白钱外逃’,即一些国内民营企业家将合法的收入转离到国外”,等等。
[2] 当然,经济学专家对洗钱行为的分析与刑法学家的视界有所不同,但其毕竟表明:广义上的洗钱概念是可以包容多种经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
除洗钱罪外,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碍于现行刑法典中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惟其如此,司法机关在遇有单位诈骗罪时,大多只得按合同诈骗罪定性。
鉴于单位假贷款时,大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合同,因而按合同诈骗罪定性量刑,就现有刑法规定看,也非定性不准。
但刑法毕竟针对贷款诈骗行为有其特别法条规定,因而刑法学界看来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更为前瞻与后顾性的实证研究,以最终确定刑法上有无必要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既可由自然人、也可由单位构成。
二.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的反思如今我国的金融刑事立法,从形式上看,仍属刑法典为主、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辅的立法模式。
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所含有的所有附属刑法,无论是否金融犯罪,均属单轨制立法。
(一)新法与旧法的冲突问题新颁发的附属刑法相对于1997年刑法典而言可谓新法,二者之间时有不同。
例如1998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8、179、186条就分别新设了“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罪”、”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罪”、”非法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罪”;《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则将洗钱罪的上游罪由原刑法的走私、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罪扩大到全部刑事犯罪。
如今,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等行为虽然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被正式纳入刑法,但上述”非法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问题、洗钱罪上游罪之扩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特别是,如上所述,诸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之类的非”法律”类的行政法令,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还不能设立犯罪与刑罚规范,因而上述规定所牵涉到的金融刑事部分,至少现在看是无效的,即其对于洗钱罪本身没有拘束力。
(二)有罪无刑问题尽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凡法律均可设置犯罪与刑罚规范,但按照中国刑事立法的惯例,上述多种新的附属金融犯罪规范,均为有罪无刑的单轨制附属刑事立法。
即其只有罪状而无相应罚则规定(即没有附设法定刑),由是,在附属刑法创制了新罪名的场合,司法上就不能据此对触犯了此类犯罪规范的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定罪判刑。
这样,司法机关只得待到立法机关通过修订刑法典或出台单行刑事条例来照应附属刑法的新型犯罪规定后,附属刑法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令行禁止的刑法规范。
显然,如此操作难免产生以下几点弊端:(1)从社会效益上看,作为刑法规范的法令久久形同虚设–令不能行禁不能止,必然损害国法的严肃性乃至权威性。
(2)从经济效益上讲,立法一步不能到位,很可能肇致旷日持久,耗资本身即将更大;同时,既定的市场经济规则难以及时有效地运行,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产出”也难免蒙受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社会产出大于社会投入”的效益立法原则。
(三)金融刑法与附属金融刑法的协调问题当刑法与附属刑法之间并不发生冲突而仅属认可或重申关系时,两类规范之间又时常出现法律逻辑或形式逻辑上的二致。
例如证券法第179条所规定的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第174条第1款所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就不是那么协调。
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74条及其刑法修正案〔一〕仅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擅自设立有关金融机构”的行为;《证券法》上则除了”擅自设立”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等等。
(四)在同时含有经济与刑事责任的条文中,两种责任的行为范围划定问题现行金融法中往往含有两类行为及其责任界定不明的条文。
例如《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本条属于金融法与刑法并存的混合规范,但对上述行为中,哪些行为应负金融法律责任、哪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条未作厘定–而按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仅止于上述出卖、挪用行为。
基于此,人们不禁要问,本条所谓”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责范围如何?是仅限于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侵占”、”挪用”行为还是包括上述所有行为而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者?如其是后者,等于本条又增设了新罪名;如其仅是前者,又何以证明?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法律”的证券法本身也是可以附设新罪名的。
在反思过上述立法弊端或遗缺之后,我们首先想要强调:至少对金融刑法而言,中国应当适度借鉴西方的以金融法附设金融刑事犯罪为主的立法模式。
我们认为,在我国已经步入WTO后时代之起点的今天,采取倒置我国金融刑事立法的现行构架――变以刑法典为主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而为今后的以附属金融刑法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的方法,确实值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