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2016年事业工资标准表

2016年事业工资标准表

2016年事业工资标准表2016年,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经过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以下是2016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供大家参考。

一、工资基本标准。

1. 基本岗位工资:基本岗位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职务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标准如下:(1)高级岗位,8000元/月。

(2)中级岗位,6000元/月。

(3)初级岗位,4000元/月。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绩效表现而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具体标准如下:(1)优秀,基本岗位工资的30%。

(2)良好,基本岗位工资的20%。

(3)一般,基本岗位工资的10%。

3. 职务津贴:根据职务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1)高级职务,3000元/月。

(2)中级职务,2000元/月。

(3)初级职务,1000元/月。

二、津贴和补贴。

1. 住房补贴:根据工作地点和居住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1)一线城市,2000元/月。

(2)二线城市,1500元/月。

(3)三线城市及以下,1000元/月。

2. 餐补: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1)高温津贴,每月200元。

(2)特殊岗位,每月300元。

3. 交通补贴:根据工作地点和通勤距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如下:(1)市区通勤,每月100元。

(2)郊区通勤,每月150元。

三、福利待遇。

1. 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报销比例为80%。

2. 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按工资的10%缴纳。

3. 住房公积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

四、其他。

1. 节假日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福利,如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

2. 奖金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特定节日或工作成绩突出时,可获得额外的奖金福利。

以上为2016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参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题库及答案
A.擅离职守B.不按规定报告C.不采取措施处置D.处置不力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贪污、索贿、(ABCD),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受贿B.行贿C.介绍贿赂D.挪用公款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ABC)国有资产,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以上)处分。(×)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一部分,其工作表现和成绩对于单位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激励和奖励优秀的工作人员,同时也为了规范奖励的程序和标准,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等。

二、奖励条件。

(一)工作业绩突出,为单位做出显著贡献的;(二)在重大项目或事件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带动其他同事的;(四)在工作中发现并解决重大问题,为单位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三、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可以通过单位内部通报表扬的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表彰。

(二)奖金奖励,对于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拔,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通过晋升提拔的方式,提高其工作岗位和职级。

(四)荣誉称号,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如“优秀员工”、“先进个人”等。

四、奖励程序。

(一)提名推荐,任何单位成员均可提名推荐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二)评选程序,由单位内部设立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推荐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评选。

(三)公示公布,评选结果将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奖励实施,对于评选出的获奖个人或团队,单位将根据奖励条件和方式进行奖励实施。

五、奖励监督。

奖励程序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建立奖励监督机制,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六、奖励效果评估。

对于奖励实施后的效果,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以便不断完善奖励制度,提高奖励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总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励和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单位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天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天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天津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机遇的城市,吸引着大批人才前来发展。

作为事业单位工作者,了解天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和奖金等内容。

岗位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所在岗位确定的基本工资,是工资的基础部分。

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的工资,是对工作业绩的一种奖励。

津补贴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的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岗位补贴等。

奖金是根据个人或集体取得的工作业绩给予的奖励,是一种额外的收入。

其次,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岗位和职级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和高级岗位的工资标准相对较高,而初级职称和初级岗位的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工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在确定工资标准时,除了考虑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职称职级外,还要考虑到所在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行业情况。

再次,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的。

一般来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会对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产生一定影响,而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的好坏也会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

因此,了解国家和城市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对于预测和了解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后,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天津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会定期公布和调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且接受社会监督。

员工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的公告或咨询相关工会组织来了解最新的工资标准和调整情况。

总之,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津人[2004]5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4.07.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4〕56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2016天津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二)

2016天津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二)

2016天津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事业单位年休假制度
(二)
天津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提供丰富热点资讯。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编制考试内容的介绍、事业编制考试试题及答案、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让您对事业单位考试常识一目了然。

一、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热门推荐:事业单位常识
更新事业单位考试信息请关注: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题答案单选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A、开除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工作态度恶劣3. 事业单位人员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

D、记过4. 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发布期不得少于()。

A、7个工作日5.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 )个等级。

A、106.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

A、岗位绩效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

C、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8.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A 3、年9.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个等级。

C 、1310.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保险。

C 、社会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C 、301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时间起施行?A、2014年7月1日1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什么时间起开始施行()?C、 2014年7月1日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A、 6个月15.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B、负责人16. 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应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个程序办理。

D、717.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B、30日18.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A、三十日19. 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为()。

C、十二个月20. 受处分的期间不超过()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及答案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

(C)A.称职B.基本合格C.合格及以上D.基本合格及以上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等次。

(A)A.优秀B.合格C.合格及以上D.基本合格及以上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

(D)A.不称职B.基本称职及以上C.不合格D.基本合格及以上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A.48 B.24 C.12 D.36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处分。

(D)A.从轻B.免除C.不予D.减轻或者免予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A)A.营利性B.公益性C.群众性D.自发性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A)A.事业单位主管部门B.上级主管部门C.纪检监察部门D.检察部门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以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D)A.口头B.电话C.短信D.书面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规范处分程序,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责令辞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处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与事实相符,权利义务相适应,纪律要求相符。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依法行政、公认公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二章处分情形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位利益的;3.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4. 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协助他人泄露秘密的;6. 对待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性骚扰、性侵犯他人的;7.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经济收入、财产情况的;8.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处理措施: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2. 违反工作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事业单位利益的;3.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益的。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责令辞职、开除处分: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2. 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事业单位利益的;3. 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最新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最新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事业单位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三坚持惩处公平得当;四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第二章奖励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十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三)有其他功绩的.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奖励的基本标准: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实用文档.
.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身份性质”,填“公务员”“参公人员”“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或“企业单位人员”。

2、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类型,组织处理的类型: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党纪处分的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的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类型: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3、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打“√”。

(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和组通字【1998】19号)。

4、职级(岗位)变化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降级、撤职。

5、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是否处理到位(依据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105号)。

审核人:填表人:电话:手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anjin/
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事业单位招聘和事业单位考试资讯、真题资料 1 2016天津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
和处分
天津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提供丰富热点资讯。

更多精彩内容尽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更新事业单位考试信息请关注: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