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
【导语】从⿊龙江省⼈事考试获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各地、市⼈事考试中⼼: 现将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等七种国家已取消职业资格后续事宜通知如下: ⼀、注册税务师:根据《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4号,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类职业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件,新修订的制度⽂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件开展相关⼯作;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质量专业技术⼈员:根据《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77号,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员不再实⾏注册管理,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质量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程技术⼈员职称制度改⾰,研究建⽴质量⼯程技术⼈员新的⼈才评价制度。
三、⼟地登记代理⼈:根据《关于做好取消⼟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后续⼯作的通知》⼈社厅函〔2014〕349号,⼟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考试组织、考试科⽬、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条件保持不变;⼟地登记代理⼈资格调整为⽔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后不再实⾏执业准⼊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取得资格⼈员按照专业技术⼈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已取得原⼟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和⽔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将抓紧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新修订的政策⽂件颁布前,原⼈事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和〈⼟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关于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网人才评价中心文件人才中心〔2013〕69号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关于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2013年7月修定)各电力人才评价中心、申报者及所在各单位:为便于准确掌握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简称•评定条件‣)、各专业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正确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特对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明确规定如下:一、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其资格的取得时间,均以国网人才评价中心每年相应工作安1排通知中所明确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年度(即:申报年度)12月31日为准。
二、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具备规定学历。
“规定学历”是指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有关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要求(含后续学历,下同)。
即评定或认定资格的规定为:取得中专学历认定员级、助理级资格,取得大专学历认定助理级和评定中级资格,取得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评定中级和正副高级资格,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含单一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情况,下同)认定中级和评定正副高级资格。
其中:取得双学士学位可按硕士学位对待。
即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后满2年或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后满4年,可直接考核认定中级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经积累达到•评定标准‣,可评定副高级资格;副高级资格满5年,可评定正高级资格。
三、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不再受学历层次、年限的限制,采取申报者自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后,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积累是否达到•评定标准‣的方法确定(详见附件1);申报评定中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在规定学历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以下简称:现资格年限)、工作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本专业2年限)和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资格后本专业年限)要求的方法确定,即:“现资格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现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事项工作流程一、适用对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项目。
二、报送材料(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企业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企业审核报送。
由企业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评审事宜。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3、省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出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报送工作。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本条(一)、(二)要求一致。
三、评审、报送时间评审工作根据参评人员数量,由省国资委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评审,参评人员按照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1、评审办公室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初审。
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认证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供评审使用并存档。
2、例会评审。
评审办公室审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评委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4、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安排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 6月18日至7月1日
2、网上照片审核时间:照片提交1个工作日后由各报名点负责网络审核,老考生(指曾报考且报考级别和专业不变的考生,下同)免审。
3、全省(除厦门)现场资格审核时间:7月2日至7月3日(老考生免审,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各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由各地负责。
厦门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详见厦门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 。
4、网上缴费时间: 6月18日至7月10日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5日(考前15天起)
6、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10月20日(星期六)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 -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1日(星期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 --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执业药师
10月19、20日
35
造价工程师
36
企业法律顾问
37
招标师
38
注册城市规划师
39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纸笔作答)
10月26日
40
经济(初、中级)
11月2日
41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律师(省考)
11月9日
4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11月9、10日
43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20
注册资产评估师
21
注册设备监理师
22
注册安全工程师
23
物业管理师
24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月7、8日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水土结构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8
监理工程师
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0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1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12
管理咨询师
5月26日
13
二级建造师
6月1、2日
14
土地登记代理人
6月15、16日
15
一级注册计量师
16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7
注册税务师
6月22、23日
18
质量(初级、中级)
6月23日
19
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2013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
〖发布日期:2014-2-12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管理员〗
〗
〖关闭窗口〗
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发布日期:2014-2-12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管理员〗
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发布日期:2014-2-12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管理员〗
〖背景色:〗
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140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目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的土建、安装专业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发布日期:2014-2-12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管理员〗
〖背景色:〗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
分)
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13-11-13 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管理员〗
〖背景色:〗
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关闭窗口〗。
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月25、26日
9
监理工程师
10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1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2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
13
管理咨询师
5月26日
14
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26日—30日
15
土地登记代理人
6月15、16日
16
一级注册计量师
17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8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9月8日
27
外销员、国际商务师
9月14、15日
28
一级建造师
29
注册测绘师
30
通信(初级、中级)
31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13日
32
房地产经纪人
33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13日
注册税务师
6月22、23日
19
质量(初级、中级)
6月23日
20
价格鉴证师
9月7、8日
21
注册资产评估师
22
注册设备监理师
23
注册安全工程师
24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5
物业管理师
26
勘
察设计行源自业注册土
木
工
程
师
岩土
9月7、8日
港口与航道
水利
水电
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要约和要约邀请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精品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
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卷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卷200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卷——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企业法律顾问以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就是要求企业法律顾问( )。
A.其工作进入到企业管理的链条当中,成为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B.以咨询、建议工作为主C.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D.不承担诉讼业务2.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 )的高级管理人员。
A.管理本企业法律顾问B.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C.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D.代表本企业法律顾问3.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同时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
A.合同不成立B.合同不生效C.临时租赁D.不定期租赁5.企业法律顾问以主动提出意见与方案的方式,参加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时,提倡的做法是( )。
A.务必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协商B.最好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协商C.不必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协商D.待领导批准后再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6.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准备出售,收购方提出一次性付款有困难。
下列符合规定的付款方式是( )。
A.首付款不低于价款的20%,一年内支付价款的80%,二年内付清B.首付款不低于价款的50%,三年内付清C.首付款不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支付价款的70%,二年内付清D.首付款不低于价款的20%r,一年内付清7.企业规章制度种类繁多,不一致的企业对规章制度的需求也不一致。
从规章的管理对象上,能够将其分为四大类:即行政事务规章、人事管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与( )规章。
A.生产经营B.知识产权管理C.合同管理D.成本管理8.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个月。
A.3B.6C.9D.129.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2007—6—24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最新考试试题库(完整版)
答案:B
18、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是( )。教材438
A.到境外进行企业并购 B.在国外进行重大诉讼
C.发行股票并上市
D.《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答案:D
4、不列入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类别是( )。P64
A.鼓励类 B.限制类
C.允许类 D.禁止类
答案:C
C.公告之日 D.核准注册之日
答案:D
10、青山公司购买碧水公司生产的空调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封存了样品,确认了样品质量说明。下列关于该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B.样品质量标准过高,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符合通常标准即可
1、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包括( )。P64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国投资者的分支机构 D.外资企业
答案:ABD
2、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 )年。P2
A.1 B.2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虽未约定不得转让,但债务人不同意转让
答案:ABC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包含了下列免责条款,其中无效的有( )。
A.乙公司造成甲公司员工人身伤害的
B.甲公司因故意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C.甲公司因重大过失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D.乙公司因一般过失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的
A.电子数据 B.鉴定结论
C.勘验笔录 D.视听资料
答案:B
(整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项有关业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及责任者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由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经贸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过相关法律考试并获得合格成绩的人员所获得的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在从事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的认可。
下面将从资格证书的背景、考试内容、获得证书后的职业前景和个人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格证书的背景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法律事务越来越复杂,企业法律风险不断增加。
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日益增长。
但是,由于法律顾问职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对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应运而生。
二、考试内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内容涵盖了法律知识、法律实务、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
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等,旨在全面考察考生在法律领域的综合素质。
通过该考试,能够深入了解和掌握企业法律咨询工作的基本理论、技巧和实践操作,以提高从业者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水平。
三、获得证书后的职业前景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后,将为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职业前景打开新的大门。
首先,该证书将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者在求职过程中的重要资格背书,提高了获得就业机会的竞争力。
其次,证书的获得也将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使其在职场中更具优势地应对工作挑战,并提升自身的职业地位。
四、个人发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不仅对个人的职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个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个人应该积极参与业务学习和训练课程,不断更新、磨练自己的技能。
同时,个人还可以通过参与各类法律交流活动,拓宽自己的人脉圈,并与其他法律从业者进行深入的专业交流,以更好地推动自身的成长与发展。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不言而喻。
无论是从个人的职业发展还是从企业法律咨询的专业性和专业素养角度来看,该资格证书都具有巨大的价值和意义。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21
【摘要】第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从1998年开始实施,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条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
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第三条考试科
目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总页数】2页(P955-9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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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18篇)(2)
法律顾问制度(18篇)篇1:法律顾问制度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教育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3.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篇2:法律顾问制度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
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职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员的执业准⼊控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企业法律顾问实⾏执业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范围。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考试合格,由企业聘⽤,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员。
第四条从事⽣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的专职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作的⼈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五条⼈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本暂⾏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作。
有关⾏业主管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进⾏监督、指导。
第⼆章考试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
原则上每2年举⾏⼀次。
第七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三)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学位或者研究⽣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学位。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司法部负责组织考试⼤纲的拟定和命题⼯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统⼀规划并组织协调考前培训的有关⼯作,培训⼯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愿参加的原则组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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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庆市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4日-6月24日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3〕54号)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级别为免2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3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和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流程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考生首先进行网上报名,然后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6月24日。
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如无特殊要求,以下操作涉及到的网站均为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2012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注意事项: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大庆考区”;2、考生在网上填写工作单位栏时必须填写“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如大庆油田建设集团,工作单位栏填为“2224大庆油田建设集团”,点击可查看单位编码或咨询单位人事部门);3、上传照片前,考生应认真检查、核对报考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点击“照片维护”,按要求上传近期白色背景的数码照片。
照片要求:长100-210像素,宽90-150像素,比例正常、清晰,形象庄重,不可遮挡面部主要特征(如眉、眼睛、耳朵等),jpg格式,大小5-35K;4、审核无误后,再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一经打印,报考信息无法修改)。
2、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6月25日(节假日休息)。
考生的报考材料须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统一携带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首次报考的考生须提交:在网上打印的两张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将两张与网上报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注意不要贴到上传照片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查档证明表>;申报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续考的考生须提交:在网上打印的两份报名表(报名表须加盖单位印章,将两张与网上报名同版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分别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注意不要贴到上传照片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在外省市参加2012年度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凡涉及免试的考生,首先到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考试中心于报名结束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复核,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免试复核通过人员名单,通过复核的考生应及时进行网上交费。
免试考生请注意:请在来现场确认之前将所有免试材料都扫描保存为“JPG”格式图片(如毕业证、学位证及职称证等要扫描带编码的页以及有照片姓名的页,身份证扫描正反两面),现场审核时用U盘将扫描件带至考试中心或邮件发送到邮箱kszxdq3@。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实或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现场资格审查地址:大庆高新区兴化街7号(人才大厦二楼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注意事项:在各县(区)私企工作的报名考生可选择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3、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7月5日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104号)规定,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一科另加28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本网站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按时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打印截止日期前与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五、考场设置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哈尔滨市设置考场,其它市(地)不设考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该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2: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