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商务系统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审批规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号)和《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办发[2013]8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商务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政府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突出政策引导方向,优化项目资金结构,厘清职责,管办分离,强化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相关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及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竞争性分配为主。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财务科职责是:(一)负责与市财政局衔接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事宜,配合业务科室制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制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二)负责会同业务科室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并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
(三)负责绩效目标审核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四)负责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和业务科室衔接,建立本部门评审专家库,并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
第六条业务科室职责是:(一)负责与市财政局衔接拟定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规模、政策支持方向。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及细则、项目评审标准(细则)、项目招投标公告、项目申报指南。
相关专项资金已有分配方案的从其规定。
(三)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并会同财务科组织项目专家评审会。
(四)负责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监控、组织项目绩效评价自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前的文件通知、单据收集和核对等工作。
(六)负责提出项目资金结构的优化调整意见。
三、项目储备第七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
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苏财规〔2010〕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精神,为加快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建设,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我们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办法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200份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为加快建设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系中央财政及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2010-2012年商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专业机构或相关经济组织按照开放性、公益性原则,为产业集聚区和行业企业提供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物流、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机遇。
为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并制定实施细则来管理和使用这些资金,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金设立和来源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这些资金可以由政府设立,或者通过税收和其他渠道筹集。
资金的设立应该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同时确保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和使用细则。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这包括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其次,应设立调查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需求,以便合理分配和利用资金。
另外,对资金使用的项目、期限和条件等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该广泛涵盖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市场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此外,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创业环境和生态系统建设。
四、资金的监管和评估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评估机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提供参考。
此外,还应鼓励企业和公众参与到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督中,建立透明、开放的资金管理机制。
五、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需要。
国际间可以开展资金共享和合作项目,共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同时,还可以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借鉴,借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 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盐政办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0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加快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兼顾效率与公平,严格财政供给范围,统一财权与事权。
(一)体现公共财政支出要求。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取消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预算年度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按照全市“十一五”发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支持以工兴市、做大城市、发展三产,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整合市本级各种零散资金,争取每年集中财力办几件大事、实事。
(三)体现规范管理要求。
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申报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二、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一)科学制订使用计划。
对需二次分配的3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年初由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盐政办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盐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协调反补贴、反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市发改委承担的农产品(不含棉花、粮食)关税配额的有关工作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转报、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加强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国际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盐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务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0〕109号)、《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164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5〕10号)、《盐城市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盐政发〔2017〕57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全市商务发展的项目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省商务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商电【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配合商务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监管要求,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提出项目支持方向,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向单位(企业)公共服务型项目倾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我省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建设为上、下游关联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引进全国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到山西注册。
(二)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建设。
支持各类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支持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山西产品专区”和集中推广、促销活动;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三)支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支付、认证、信用、物流配套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训;支持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支持电子商务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四)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建设。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位置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支持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大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及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建设。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为加大招引重大内资项目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根据《盐城市引进重大内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盐政发〔2013〕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一)内资项目是指盐城市域外的国内投资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投资项目,并于2013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新引进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产业高端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三)新引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生物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新引进设计、金融、咨询、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各类中介、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新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业项目。
市内原有企业实施的技改扩能、增资扩股、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及市直部门和单位引进重大内资项目的有功人员。
三、奖励标准以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及购买知识产权的投资额等为依据,其中工业项目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60%。
项目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分期实施的,按期计算奖励。
(一)对引进总投资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奖励;(二)对引进总投资10-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三奖励;(三)对引进总投资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四奖励;(四)对引进总投资10-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奖励;(五)对引进总投资2亿元以上,经权威部门认定的产业高端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五奖励;(六)对引进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四奖励;(七)对引进国内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新上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年引进、当年产出,销售收入达0.3-1亿元、1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八)对引进高校或科研院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且在职研发人员数达到50人以上的研发机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九)对引进国内100强企业、中央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再奖励5万元;(十)对引进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特别奖励。
江苏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商务改革和发展的项目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全省外经贸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市、县财政与商务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务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项目申报、项目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协调增长。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1日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专项扶持政策意见为吸引金融要素集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盐城金融城,促进全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打造长三角北翼金融高地,特制定如下意见:一、2015年底前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盐城的分行(分公司)和地区总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意见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盐城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建立金融城发展专项资金。
到2015年,在市金融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城建设。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一次性补助新入驻金融城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二)补贴金融机构在金融城租赁自用营业和办公用房;(三)对新入驻金融城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1.17•【文号】财建[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3年1月17日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盐政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商务领域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整合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制定《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商务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专门设立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商务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通过整合原省级外贸发展基金、省级外经贸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运作方式应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
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商务领域科学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发展规划:(一)有利于推动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三)有利于提升我省企业对外投资水平;(四)有利于扩大我省亟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进口;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流通业现代化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要求,经研究,2013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使用原则(一)该扶持资金是指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业项目的资金。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扶持资金的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检查。
(三)扶持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到市(县)与项目申报两种方式。
切块下达到市(县)的资金,由各市(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扶持方向中结合本地实际自主选择支持重点,统筹将扶持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申报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审核后共同确定扶持项目。
(四)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扶持资金分配(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省级商贸流通重点项目和一般商贸流通业项目。
支持省级商贸流通重点项目的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管理。
一般商贸流通业项目的扶持资金由市(县)财政局会同市(县)商务局管理。
(二)扶持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省级商贸流通重点项目和一般商贸流通业项目的分配比例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
(三)商贸流通重点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写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单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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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务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0〕109号)、《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164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15〕10号)、《盐城市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盐政发〔2017〕57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全市商务发展的项目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8年-2020年。
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4﹒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
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
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
具体程序为:(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
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商务经济发展,支持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苏商财〔2017〕735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条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进行信用审查。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
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
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
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一)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市区企业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出口产品专利、产品境外市场准入登记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自主品牌建设费用。
对新获得国家级、江苏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建立盐城市中小外贸企业政府统保平台。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具体操作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4)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外贸新业态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盐城市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且属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助(企业展位不少于2个)。
单个企业同一展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017-2018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3个,2019-2020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5个。
(2)支持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市区企业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给予其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经济合作(1)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符合国家鼓励开展的企业的,当年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前期费用10万元补助。
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制造业项目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在境外并购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的投资项目,并新增实际股权的,当年实际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实际投资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在境外新设、并购营销机构的,当年(指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获得之日起一年内)营销机构帮助境内母公司销售,并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3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补助;实际出口3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以上项目,如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施的,额外给予已经核定补助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参与国际投标对企业以自主品牌中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执行标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每人每年300元补助,每人每3年只可申请1次,申请企业当年参加培训的总人数不少于100人。
上述补助,同时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外派劳务机构当年无重大劳务纠纷;外派人员需在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备案;外派人员需取得“适应性培训考试合格证”;外派人员需成功派遣;企业备用金保函需在有效期之内,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服务外包发展(1)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市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增量部分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实际到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7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增加70万元奖励5万元,增量部分每70万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岸服务外包主要扶持重点外包业务:在相关外包领域或行业中带动性强、特色鲜明的高端服务外包业务。
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动漫创意、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检验检测、技术翻译、离岸研发中心的BOT(建立-运营-转让)等业务。
(2)经省、市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可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活动(全面培训需三个月以上,短期专项培训需一周以上),受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在盐城当地服务外包企业正式就业的,按就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每人25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培训总人数每年不低于40人。
每个培训机构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