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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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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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问:为了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公司于2006年初从北京和上海的高校与科研所引入几名专家,我公司除了向这些专家支付20-90多万元的年薪之外,还须为他们代负个人所得税税款。

2006年全年,我单位合计代负个人所得税税款计90多万元。

对这些税款我公司全部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

年终,我公司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时,注册税务师提出,必须将这些税款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他们是专家,所以,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按照他们的审核建议进行了纳税调整,但是我们始终搞不懂的是,我公司代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本质上也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在我公司工资总额并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情况下,这部分税款为什么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企业代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5年7月7日下发了国税函[2005]715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文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我个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合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缴的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老会计经验】企业代缴的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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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代缴的个税能否税前扣除
如今,个人所得税成了与百姓关系最密切的税种,其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笔者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了解到,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对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否计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存在疑问。

他们反映,企业在年终自查时,发现在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计算上出现了误差,须补提和补缴。

补提分录中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是明确的,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生成以后需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笔企业负担的补缴税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上述疑问,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负担的,应遵循“谁负担谁列支”的原则,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

另一种观点认为,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没有规定不可以列支,按照“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列支。

对此,笔者查询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条款、多家税务局网站的政策咨询材料,都没有得到清晰的定论,不得不引发从另一个视角对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第一,从计税方式看,个人所得税具有价内税性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等可称为劳动力价格,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显然是含税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可以视作劳动力价格的价内税。

目前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价内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消费税相对于产品价格而言是价内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此类推,个人所得税就是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能分别是企业的成本、费。

代垫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

代垫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

代垫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企业经常外聘老师向员工讲授管理知识、销售知识、财税知识等内容,来帮助员工进行知识更新。

实务中,一方面由于许多外聘老师获得的都是约定的税后课酬,企业为此便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并缴付外聘老师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付税款却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

那么,如何才能让这样的代垫代付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而企业代垫代付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付义务,因此代垫代付税款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这一思路,如果代扣代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

那么,代垫代付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就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

【案例】A企业外聘B老师进行“商务礼仪”内训,约定B老师在课后可获得课酬净额3000元。

为将代扣代付的税费税前扣除,A企业需将讲课酬净额3000元倒算为“含税”课酬。

相关税费率如下:1.应缴纳营业税:课酬×5%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课酬×5%×7%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课酬×5%×3%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计算公式: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

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

代付税款的税前扣除一、问题:定价因素市场交易主体订立合同,有时会约定相关税金的承担问题。

比较常见的有三个场景:一是企业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二是房地产交易中企业买家为自然人卖家承担交易税费。

三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约定由居民企业承担预提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款。

一般情况下,作为一项合同约定的义务,量化交易的税收负担会涉及一些计算问题。

而比列方程、做EXCEL表更复杂的是交易价款及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

比如,考虑负担的税收有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是否将承担的税款转化为价款本身,更改合同条款安排,进而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目前实践看,为交易另一方负担的税款能否税前扣除,仍是影响交易价款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本文先谈税后价款下负担税款的税前扣除,毕竟这是一个先决问题。

以后有机会再结合案例讨论相关的合同法问题及与税法问题的关联,以及承担各税之间的差异问题。

二、溯源:核心原则税前扣除最基本的法源是《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可以理解为“真实/实现”、“相关”及“合理”三项基本扣除原则。

在该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则里,有大量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具体规则,根本上都属于对这三项原则的具体演绎。

尽管对这些规则甚至如“实现”原则本身理解及证明方式尚不尽一致,但也不妨碍各地税务机关咨询答复以及每年汇缴业务口径中,反复论证某一项支出是否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云云。

企业负担不属于己方的纳税义务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判断代为承担税金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什么样的凭证才能证明这项税款负担的支出“实际发生”?——实际发生的判断。

本来的确涉及权责制与实现原则的关系(税金的权责制则是需要另文讨论的问题),而一旦企业实际支出代为承担的税金时,满足“真实/实现”原则就无疑义了;——与取得收入相关的问题。

实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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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
(5)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征个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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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代征的,单位仍应补扣个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例 李某与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 30900元,李某代开的增 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0000元,税额 900元,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城建税为 63元,个人所得税 450元,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 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63)×(1-20%)×30%-2000=5184.88 元乙公司在支付服务费时,应补扣个人所得税:5184.88-450=4734.88元乙公 司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 借:管理费用 30900 贷:其他应付款 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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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外,还会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也就是说,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两税两费」的义务,取得发票和对方提供的 完税凭证复印件即可入账。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 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部分地区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只征收城 建税,不征收附加费,各地执行不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 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个人代开发票时,个税应税项 目有扣缴义务人的(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 税?),国税机关不得代征个人所得税。 但从现实情况看,仍有为数不少的地区(深圳、江西、甘肃、内蒙、山东 等)在代开发票时,根据代开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代征 1%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如果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项目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单位无需再补扣以 及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直接根据发票和完税凭证复印件入账即可。 具体税目可根据对方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征税项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企业承担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为一个负债企业主,您可能经常面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对于企业主而言,能否将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这个问题既关系到企业主的税负,也关系到员工的税务状况。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员工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各类收入,依法缴纳的税款。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的;但对于有雇佣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代扣代缴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

企业根据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情况,按照国家法定税率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主需要了解企业在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的权益,以及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属于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法定税率缴纳的税款。

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经营费用、财产损失、坏账准备、职工福利费等。

然而,员工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因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

此外,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的纳税义务也不包括在企业的适用税制范围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国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人的主体是以企业为单位,而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虽然企业不能将员工个人所得税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方面仍具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为了方便员工按时缴纳税款,也是履行企业雇主责任的一种体现。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及时上缴至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纳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个人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些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个人可以在纳税前将这些费用计入扣除范围,减少应纳税额。

其次,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还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支出。

个人在支付子女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时,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些支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将其纳入扣除范围,减少应纳税额。

另外,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还包括赡养老人支出。

个人在赡养父母或配偶时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些支出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个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将其纳入扣除范围,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还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教育、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这些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总的来说,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促进个人消费和社会公平。

企业和个人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将一定范围内的费用和支出纳入扣除范围,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也需要合法合规地申报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减少应纳税额。

只有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税收合规,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做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工作。

财税实务企业替员工承担的个税部分,能在税前扣除吗

财税实务企业替员工承担的个税部分,能在税前扣除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企业替员工承担的个税部分,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
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 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 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 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 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8号)第 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 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 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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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 800元;每 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 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 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 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 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 率×(1-20%) 〕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 3000元,没有超过 3360元,如代垫代扣 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 〔1- 5%×(1+10%)〕-800=(3000-800)÷(1-20%) “含税”讲课费=〔(3000-800)÷(1-20%)+800〕÷〔1- 5%×(1+10%)〕

营业外支出包括哪些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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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包括哪些内容?[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营业外指出是指一起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

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张三是母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开展需要,由母公司调往外地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由母公司承担。

请问,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张三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关系,母公司将其单位员工派遣子公司任职,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属于有偿提供服务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规范的操作方式应当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包括工资薪金在内一并与子公司进行结算。

母公司在计算劳务派遣收入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张三的工资、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母公司提供服务后,理应取得收入,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代垫代缴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代垫代缴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代垫代缴的税款不能税前扣除近日,河南省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当地一家重点企业进行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发现了有关税款扣除的几笔异常业务:(一)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租赁费”,在支出租赁费的同时列支5.5%的营业税及附加;(二)在管理费用列支了部分技术员工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外聘专家讲课个人所得税5万元;(三)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了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100万元,凭发票扣除的同时也列支了税金25.5万元(包括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的营业税,0.5万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解释了这些税金形成的原因:(一)10万元的“租赁费”是企业向个人租房,一年租金10万元,对方收了租金却不给开租金发票。

为了避免所得税25%的损失,企业以租赁方的名义到税务机关开具了10万元的租金发票入账,代出租方负担的5.5%的营业税及附加在税前也只能以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名义扣除;(二)管理费用列支的个人所得税是为了吸引技术人员,聘用时老板明说给技术人员支付的年底一次性奖金,企业代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15万元,所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只能在企业支出;外聘专家的讲课费也是专家们拿讲课费走人,为了税前扣除只能到地税代开发票;(三)利息支出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关联利益方借款,由于借款人不提供票据,为了记账,只能由企业负担了税款。

税务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这些代垫代扣税款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必须与企业收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为在税前扣除而代其他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同时也存在不能扣除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税会实务】公司为员工负担税款不能计入成本

【税会实务】公司为员工负担税款不能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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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公司为员工负担税款不能计入成本
“我公司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某公司会计给河南省南阳市宏图税务师事务所打来咨询电话。

接听电话的注册税务师小张说:“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凡是为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计入损益类账户的金额和超标准列支的费用,都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应对方的要求,小张事后给对方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举例说明了在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是:(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代其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额就是不含税收入或称税后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代入应纳税额一般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等文件规定,先将。

会计经验:税前扣除政策问答

会计经验:税前扣除政策问答

税前扣除政策问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问: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仍受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数额的限制?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问:某企业2011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2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万元,年利率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500万元。

企业代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代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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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可以扣除。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应由个 人支付。
你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发年终奖金时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均违 背了税法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 险,建议你公司自查自纠,争取从轻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税前扣除的与职工个人有关的费用包 括三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 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 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徐萍【摘要】问: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当前存在两种负担形式,一种是个人自己负担,从具体形式上看支付人支付含税收入给个人,个人从自己的个人税前所得中扣出税款,并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第二种就是由支付人负担,从具体形式看,就是个人所收到的收入是完税后的收入,税款由支付人负担并缴纳,这种形式习惯上称做企业“包税”.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应负担的支出,对个人所得税“包税”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只要企业财务损益相关科目支出中,单独显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论税款如何计算,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酬的组成,如果计算的方法是按“包税”方法计算的税款,即使在企业财务相关损益科目支出中单独入账,也可以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的组成,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2页(P72-73)【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缴纳;含税收入;代扣代缴;企业财务;工资薪金【作者】徐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当前存在两种负担形式,一种是个人自己负担,从具体形式上看支付人支付含税收入给个人,个人从自己的个人税前所得中扣出税款,并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第二种就是由支付人负担,从具体形式看,就是个人所收到的收入是完税后的收入,税款由支付人负担并缴纳,这种形式习惯上称做企业“包税”。

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应负担的支出,对个人所得税“包税”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只要企业财务损益相关科目支出中,单独显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论税款如何计算,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酬的组成,如果计算的方法是按“包税”方法计算的税款,即使在企业财务相关损益科目支出中单独入账,也可以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的组成,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作者: 于淑俐 刘岩
作者机构: 山东工商学院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3-63页
主题词: 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担 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 法律规范 社会关系 管理过程 贫富差距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就是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因此,如果这部分税收由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就相当于由企业负担了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就违背了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公司替员工承担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司替员工承担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司替员⼯承担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吗?公司替员⼯承担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吗?“公司替员⼯承担的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这个问题我在群⾥看到过好⼏次了,猪哥今天写篇⽂章统⼀回复⼀下。

01个税的会计核算⾦属质感分割线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弄清楚个税的会计核算。

我们来看看企业⼈⼒成本组成,如下图所⽰:从上图可知,员⼯个⼈承担的三险⼀⾦和个税是从员⼯个⼈的⼯资⾥出的。

猪哥还是举个具体的栗⼦,以浙江省为例,假设单位员⼯猪哥税前⼯资为10,000元,社保的各项费⽤计算基数也为10,000元,计算的各项缴费如下表:猪哥扣完个税232.50元后(假设该员⼯只有专项扣除三险⼀⾦,按⾸⽉来计算),拿到⼿的⼯资就是7,517.50元。

计提⼯资时:借:管理费⽤-⼯资 10,000贷:应付职⼯薪酬-⼯资 10,000实际发放的时候扣下员⼯的社保公积⾦及个税:借:应付职⼯薪酬-⼯资 10,000贷:银⾏存款(实发⼯资数) 7,517.5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 232.5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 1,050贷:其他应付款-公积⾦(个⼈) 1,200申报缴纳个⼈部分社保、公积⾦及个税:借:其他应付款-社保(个⼈) 1,050借:其他应付款-公积⾦(个⼈) 1,200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 232.5贷:银⾏存款 2,482.5可以看出来,猪哥的个税是通过应付职⼯薪酬科⽬计⼊了管理费⽤,这样体现了猪哥的个税是猪哥⾃⼰掏的,不是单位掏的,单位只不过是帮我代缴的。

这种情况下,猪哥的个税包含在⼯资10,000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公司单独承担的个税如何理解⾦属质感分割线我们再来看看相关⽂件规定:根据上述⽂件,诸葛会税有限公司承担猪哥的个税,由于单独计⼊了管理费⽤,不能在企业所。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

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那么工资、薪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

企业在非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方(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行为。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工或收款方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

会计实务:企业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会计实务:企业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企业发放含税奖金划算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 号);二是《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715 号)。

解读这两个文件,企业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宜,而不应发放不含税奖金。

通过以下两例就能说明问题:假设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 元, 5700÷12 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与发放含税奖金没什么区别,应缴个人所得税都是300 元,员工个人税后收入都为5700 元。

企业都支付6000 元(不含税奖金5700 元+ 个人所得税 300 元),但实际上还有区别。

根据国税函〔2005〕715 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 1994〕9号)第五条第 ( 一) 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 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 元/ 人。

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多纳企业所得税 300×33%=99元/ 人。

如果该企业员工为 100 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 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

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 元, 5757÷12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 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元),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 (元),低于 57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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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企业代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优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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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2012年为一些业务骨干人员支付了商业保险,在发年终奖金的时候代职工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全部列入”管理费用”,请问,这样做有无涉税风险?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项规定体现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即据实扣除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据实扣除原则要求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取得合法凭证的;相关性原则要求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合理性原则要求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合乎经营常规和必要的,其计算及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税前扣除的与职工个人有关的费用包括三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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