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3年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11]29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行政审判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执行中涉案财产的评估和拍卖的委托将另行规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按原做法执行。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的种类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及审计、破产管理人的确定等(以下统称司法鉴定)。
第三条市高级法院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拍办)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的诉讼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具体包括:申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材料的报送、办理委托手续、委托鉴定材料的交付,委托鉴定期限的限定,委托鉴定期间审限的暂停与恢复,以及协调承办法官办理信息查询、现场勘验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承办法官将下列材料报送本院诉讼服务办公室:(一)《司法鉴定移送表》(格式表格附后),主要内容为:(1)依照京高法网发[2006]第441号、[2008]第262号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入围鉴定机构名册内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2)对于鉴定事项超出入围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需要在鉴定机构名册外进行委托的,如:产品质量检测、环境标准检测、面积检测、建筑质量、成因、安全的检测等,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鉴定机构仅有一家的,即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为2家以上的,当事人未选择一致的,报高院随机确定);(3)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意见;(4)双方当事人是否观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过程的意见;(5)双方当事人(缴费义务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行专门管理。
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受托事项,遵守本市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执行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执行法院拒不纠正的,高级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二、评估第五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
第六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1)价值2000元以下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
第七条执行人员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并在委托评估时交予评估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高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法院由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确定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工作。
各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向高级法院申报确定拍卖机构工作。
第三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企业,根据高级法院的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场次│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委托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并得出相应结论的活动。
包括:鉴定、审计、评估。
第三条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高级法院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并统一各项计费标准。
第五条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决定。
第六条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首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当事人选择一致的,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第七条当事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明确交待选择的原则和办法,选择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
在当事人选择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示意、诱导当事人进行选择。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放弃选择或一方当事人经正式传唤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放弃选择的,可由相关法院或相关业务庭提出建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对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专业,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相关法院可向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当事人在名册内各选择三至五家机构,选择中如有一家机构重合,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如有多家机构重合,可在重合的机构中再次选择。
当事人选择仍不一致时,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高级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公开进行。
并根据委托司法鉴定的专业,在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随机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拍卖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拍卖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拍卖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以及司法鉴定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对外公开透明、对内权利制衡、减少人为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及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准备选用拍卖机构不超过三十家公司,司法鉴定机构各选不超过二十家公司(拍卖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均限北京注册的公司)。
高级法院根据入围条件和标准,选择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拍卖以及司法鉴定企业入围,并公布入围企业名单及审核情况。
高级法院确定的名册和标准及各企业申报情况均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发现问题可向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附后)申请入围企业的申报材料要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高级法院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有违反规定的立即淘汰出围;同时要进行年度审核,实行末位淘汰,并对缺额进行补充。
一、拍卖企业申报条件及审核标准如下:第一、申报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2003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二、审核标准,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次数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注册资本与办公与经营场所,以2003年12月31日前的情况为准;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2004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3、4、5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3年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3年6月6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
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4
【实施日期】2013.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3年6月6日举行随机
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13年6月6日(星期四)下午14时50分在我院二层第二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会议(本期物品涉及资产类、综合类、房地产类、工程造价类、装修工程造价类、会计审计类),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40分前从我院北门入场。
1 /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9月6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
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9月6日举行随机
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12年9月6日(星期四)下午14时50分在我院二层第二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会议(本期物品涉及资产类、综合类、房地产类、工程造价类、装修工程造价类、会计审计类),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40分前从我院北门入场。
以下机构可参加此次会议:
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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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8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8月26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
会议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8月26日举行随机
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点30分在我院二楼中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会议。
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5点30分从我院北门入场。
本次会议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有:
1、法医临床鉴定
2、文书鉴定
3、法医精神病类鉴定
备:参加本次会议的机构,请按照《参加会议明细表》到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2010年8月23日
附表:参加会议明细表
(注:凡项目栏中划“√”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加本次会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2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2月8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2.04
【实施日期】200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2月8日举行随机确
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09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14点00分在我院二楼中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会议(本期物品涉及资产评估、车辆贬损类、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类、装修类工程造价、审计类),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00分前从我院北门入场。
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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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7月26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
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2012年7月26日举行随
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12年7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时50分在我院第二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会议(本期物品涉及资产类、综合类、房地产类、工程造价类、装修工程造价类、会计审计类),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40分前从我院北门入场。
以下机构可参加此次会议:
资产类评估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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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9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9月28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
会议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10年9月28日举行随机
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通知
各入围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10年9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点00分在我院二楼中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会议。
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14点00分从我院北门入场。
本次会议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有:
1、法医临床鉴定
2、文书鉴定
3、法医精神病类鉴定
备:参加本次会议的机构,请按照《参加会议明细表》到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
参加会议明细表
(注:凡项目栏中划“√”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加本次会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09年0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09年06月11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
会议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关于我院09年06月11日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会议补充通知
各入围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定于2009年06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我院二楼中法庭举行随机确定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会议。
请参加此次会议的机构派员于当日9时前从我院西门入场。
本次会议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有:
1、法医临床鉴定
2、文书鉴定
3、法医物证类鉴定
4、法医精神病类鉴定
5、声像资料类鉴定
6、痕迹类鉴定
备:参加本次会议的机构,请按照《参加会议明细表》到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
附表:参加会议明细表
(注:凡项目栏中划“√”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加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