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 粤安监2012-20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时间:2012-05-25查看次数: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管理办法中“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完成的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如果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并且对结构安全和性能有影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出具论证结果,以论证结果作为设计、审图、施工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搞好我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
安全标准化管理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
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是根据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
经过近几年的安全监管工作,全省企业的安全事故有所减少,安全形势有所好转,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安全基础差、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违规违章作业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地威胁着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2月24日以粤建质〔2011〕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爆破及拆除、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第六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粤安监〔2012〕20号)《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
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粤安监〔2012〕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及相关文书,经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文书(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5
•【字号】粤建质〔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推进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厅组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并经审查通过。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由我厅负责
使用管理,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事指南1.事项编码2.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行政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事权级别地市级6.办理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
7.主管部门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办事对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9.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10.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1.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2)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3)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4)申请人到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相关文件。
12.窗口办理流程(同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材料;(2)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3)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批;(4)申请人到安全监管局局窗口领取相关文件。
广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和拆除等活动,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科学技术支撑,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工程安全。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建筑工程分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工程用途、环境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进行可行性研究和专业审核。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内容,不得有疏漏和错误。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方案、安全预控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组织具备相应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活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完好、材料合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溯机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全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五章工程验收和维修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进行定期维修和护理,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持续安全运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5〕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23日以粤建质〔2015〕130号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管[2003]118号)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地质、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
第四条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在建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粤安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5日以粤安监〔2013〕60号发布自2013年4月24日起施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以下简称《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在粤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二)跨地级以上市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三)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尾矿库;(五)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六)地方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
前款(三)、(四)、(五)项所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依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粤安监〔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0月8日以粤安监〔2016〕146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围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外)。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粤安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督核查。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和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形成可核查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相应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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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的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并自行确定符合要求的技术评审机构负责技术评审工作。
三、安全技术评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或安全审查的安全技术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依照相关规定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技术评审机构”)承担。
技术评审机构和参加技术评审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评审意见,并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对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追究技术评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和依据。
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对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项目,还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
已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申请审查。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安全设施明细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安全设施施工报告;(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7)建设项目试运行自查报告;(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9)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及职业培训合格资格证书(复印件);(10)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材料;(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按照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包含在安监部门的审查时限内。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评审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实施部门。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2)现场审查验收主要审查:①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②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③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⑤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⑥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审查的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的竣工验收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合格通过验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不能通过验收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
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三)重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1.对〘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评审,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备案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内容应当包括:(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4)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5)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4.安监部门根据技术评审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备案告知书。
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或〘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重新向安监部门备案。
(四)重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1.〘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明细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报告;(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受理后,按要求提供前款有关文件资料若干份。
2.安监部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受理,并根据需要将备案文件、资料移交技术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工作,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审意见书〙连同其他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送安监部门。
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2)现场审查主要审查:①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②安全设施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④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⑤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⑥是否按照规定依法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⑦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格;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