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解读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5.08•【文号】财税字[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财税字〔2000〕6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12.07
•【文号】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22
•【文号】财税[2008]137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
2024年第二季度办税服务厅集中测试卷单选题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单选题] *A.2024年12月31日B.2025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26年12月31日D.2027年12月31日2.建立税费服务质效回访机制,每日抽取部分来分局办理税费事项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安排专人开展服务质效跟踪回访,及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评价意见,有针对性地抓好整改。
每日回访比例不低于(),建立回访台账,详细记录回访时间、收集意见建议等内容。
[单选题] *A.10%B.20%(正确答案)C.30%D.40%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单选题] *A确定发票印制企业B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C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D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正确答案)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规定,自()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单选题] *A.2024年1月1日(正确答案)B2024年5月1日.C.2024年7月1日D.2024年10月1日5.下列办税服务厅中存在的情况,符合要求的是()。
[单选题] *A.工作时间窗口人员小张在休息室打电话且未放置“暂停服务”标志牌B.导税人员在自助办税区辅导纳税人,导税台无人值守,电话响个不停C.已到下班时间,税务人员小张继续为纳税人办理业务直至纳税人离开(正确答案)D.李某到大厅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窗口人员让其拨打12366进行咨询6.办税服务厅根据窗口数量、人流量和业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导税人员数量。
购买房屋后对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有何规定
购买房屋后对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有何规定在购买房屋之后,对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具有一定的规定。
契税是指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各地区对于契税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一般性的规定,但请注意,具体规定可能因所在地区而异。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购买房屋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和缴纳契税。
这个时间规定通常是根据房屋交易的时间节点来确定的。
首先是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的时间段。
一般来说,购房者需要在房屋交易的完成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申报和缴纳契税。
这个时间段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可在购房者与卖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之间。
其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地区规定的具体时间节点来缴纳契税。
例如,在某些地区,购房者需要在交易完成后的30天内申报和缴纳契税。
而在其他地区,这一时间节点可能会更长,例如60天或90天。
购房者应该认真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契税的申报和缴纳。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当地的房产部门、税务部门或相关咨询机构了解具体的时间规定。
此外,购房者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过户凭证、个人身份证明、购房者与卖方的证件复印件等。
购房者应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完成契税的申报和缴纳。
在购房者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契税的申报和缴纳后,相关税务部门将会进行核查和确认。
如果申报和缴纳的契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购房者将会收到契税缴纳证明。
这份证明是购房者合法拥有房产权益的重要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若购房者未按时申报和缴纳契税,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购房者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契税的申报和缴纳。
总结起来,购买房屋后对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是有规定的。
一般来说,购房者需在房屋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申报和缴纳契税。
具体的时间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购房者应该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时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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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契税纳税期限,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省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二、关于契税纳税期限调整的解读。
购房合同契税的缴交时限
购房契税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它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如下: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的缴交时限1. 购房合同签订后,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商品房契税的缴纳时间,一般是在购房合同备案开始算起的一个月内。
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契税。
4. 对于二手房交易,购房者在办理房产局过户手续前,应将契税缴清。
具体缴纳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三、契税缴纳的相关规定1. 契税的税率一般为3%-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以及承受人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契税缴纳的相关手续1. 购房者需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核定契税税额,并出具纳税通知书。
3. 购房者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契税。
4. 缴纳契税后,税务机关将出具契税完税证明,购房者需妥善保管。
总之,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具体缴纳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契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0]9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
通知交契税文案范文
通知交契税文案范文各位业务人员: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我司将开始收取契税。
为了确保公司在纳税方面的合规性,现将交契税的程序和要求做如下通知:一、纳税对象及时间1. 交易对象:所有在我司进行不动产买卖交易的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2. 交易时间:从每笔交易的签约日期开始计算,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契税的缴纳手续。
二、契税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契税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不动产交易的成交价值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契税 = 成交价值 ×契税税率其中,契税税率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 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成交价值的1.5%。
2. 企事业单位购房:契税税率为成交价值的3%。
三、契税缴纳程序1. 购房人需在交易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在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手续时,购房人需填写《契税缴纳申报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3. 缴纳契税后,购房人将获得契税缴纳凭证。
请妥善保管该凭证,作为相关税务部门核对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1. 请各位业务人员务必向购房人详细解释契税的相关政策和缴纳程序,确保购房人对契税的缴纳要求有清晰的了解。
2. 请各位业务人员在办理不动产买卖交易时,提前与购房人沟通并告知契税的缴纳事项,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3. 如购房人对契税的计算标准或缴纳程序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请各位业务人员务必按照以上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契税的相关义务,确保我司在契税缴纳方面的合规性。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税务部门联系。
感谢各位的合作与支持!此致敬礼!公司管理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1号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我省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纳税申报期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按月申报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样本企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在6月10日前应完成首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实行简易申报,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的,视同已申报;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无须进行纳税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免于零申报。
二、发票管理(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购房合同契税的缴交时限
购房契税是购房者依法应缴纳的一种税收,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单位或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如下: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的缴交时限1. 一般情况下,购房契税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2. 部分地区规定,购房契税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这意味着,如果购房合同已经备案,契税的缴交时限将根据备案日期计算。
3. 对于新建商品房,契税的缴纳时间通常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缴纳。
这主要是考虑到购房者在收房和办理房产证时,需要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4. 对于存量房(二手房),契税的缴纳时间通常在买卖双方前往房产局过户之前。
这意味着,在过户手续办理前,买方需将契税缴清。
三、逾期缴纳契税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购房契税的缴纳方式购房契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购房者本人前往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契税。
3. 开发商代收代缴契税。
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会明确约定代收代缴契税的相关事项。
总之,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是根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
购房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同时,了解契税的缴纳方式和程序,有助于购房者顺利完成契税缴纳手续。
购房合同备案后契税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契税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日期后90日内交纳。
这意味着,一旦购房合同完成备案,购房者有90天的时间来缴纳契税。
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
因此,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缴纳契税是购房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缴纳契税的过程中,如果购房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购房者逾期未缴纳契税,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以下情况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1.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2.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降低契税和免征相关税收的时间,以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这意味着,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备案后,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备案后,尽快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以下是一些办理契税缴纳的步骤:1. 准备好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2. 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契税申报表。
3. 填写契税申报表,并按照要求缴纳契税。
4. 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5. 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和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
总之,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应在90日内缴纳契税。
同时,了解相关政策,合理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确保自身权益。
在办理契税缴纳过程中,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证。
海口工商税务更新公告
海口工商税务更新公告
根据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的最新公告,以下是关于工商税务的更新内容:
1. 增值税更改: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口将实行增值税起
征点调整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将从30万元调整为5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将从10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
2. 纳税申报方式变更: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税款,海口市税务局决定推行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纳税人可登录该系统进行电子申报,避免了传统纸质申报过程中的麻烦。
3. 工商注册新政策:为了鼓励创业和减轻企业负担,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简化工商注册流程。
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快速完成注册。
4. 优化营商环境:海口市将加强对企业营商环境的监管和改善工作。
行政审批流程将进一步优化,企业在新设立或变更时的审批时间将大幅缩短,提高了企业的便利性和效率。
以上是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最新公告的内容摘要。
纳税人和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以确保合规经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
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
【标 签】房地产,个人购房时间,地方标准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04-03
【实施时间】2014-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家
》(国税发〔2005〕89号)和《
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十条“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0号)全文同时废止。
本公告发布前购买的房产可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其购房时间,发布之后购买的房产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购房合同契税滞纳金
1. 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日期:
- 如果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是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
- 如果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是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的次日。
2. 滞纳金的计算标准:
- 根据规定,购房契税的滞纳金为日万分之五,即每延迟一天,需支付相当于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 滞纳金 = 欠缴税款金额× 滞纳天数× 0.0005
- 例如,如果应缴纳的契税为10万元,延迟了10天缴纳,滞纳金计算为:10万元× 10天× 0.0005 = 50元。
4. 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 特殊情况: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执行的通知》,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款滞纳行为,统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购房合同契税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旨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税收秩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1 /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30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2012年第8号)
据反映,自实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219号)(以下简称《政策解读》)以来,全省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纳税人不能如期申报纳税。
根据税法原则和海南实际情况,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将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调整如下:
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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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海南地税解读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
【标 签】契税申报缴税,纳税申报
【业务主题】契税
【来 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契税纳税期限,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省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二、关于契税纳税期限调整的解读
契税纳税期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关“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缴纳契税。
(二)土地权属转移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契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三、契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解读
(一)纳税人未申报缴税但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的,以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
(二)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0天的,以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