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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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苏政办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深化高校后勤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年底前,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后勤服务机构都必须从高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实体,转制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可以由高校出资组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由高校联合其他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转制后的实体按企业财务制度设置独立财务机构,业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明确后勤实体经营服务范围。
凡属校内后勤服务性质的项目及相应资源与高校分离,列入后勤经营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高校的餐饮业、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教学科研设施的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校园绿化、教育商贸、接待服务、交通运输、托幼园所、校舍维修、通讯和水、电、气、暖运行,以及后勤实体自筹资金创办的其他服务项目。
各高校后勤实体规范分离后,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开办生活后勤服务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现就我省减轻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集中整治与教育无关的各类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对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创建、调研统计报表填写、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等现有涉及中小学和教师的事项开展专项清理,做到“四能”: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信息共享的不重复进行。
其中,省级机关部门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创建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设区市、县级机关部门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创建事项减少幅度不低于省级机关部门。
二、建立清单,依法依规开展督评考创等工作。
省级机关部门建立涉及中小学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创建事项清单,教育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不适用于该清单。
对教育业务性质以外未纳入清单管理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创建事项,无论以前是否有文件依据,一律不得开展;确需新增的,由省有关部门商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同步实施清单管理,每年更新发布,做到动态调整、总量不增,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
2023年教师绩效奖金发放方案(通用5篇)
2023年教师绩效奖金发放方案(通用5篇)2023年教师绩效奖金发放方案(通用5篇)1一、指导思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84号)、《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政办[]109号)以及宁栖教字()20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通过建立适合教育事业特点和我校实际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合理拉开绩效工资的档次,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红色部分为区教育局最新下发文件精神)二、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拟修订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优绩优酬)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范、简约”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项目依据宁栖教字【】122号文件精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用于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考核,按两块考核发放:月考核和学年度考核(500分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8%用于区教育局统筹,考核发放项目有名优骨干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学校发展综合评估奖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用于学校统筹,考核发放项目有中层以上人员管理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教龄津贴等。
拟修订为:按宁栖教字()209号文精神,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切块方法。
即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用于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用于区教育局统筹,考核发放项目有班主任津贴、学校发展综合评估奖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用于学校统筹,考核发放项目有中层以上人员管理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目标考核奖,超工作量(加班)津贴补贴等。
(一)月考核1.月考核津贴标准:人均800元。
(拟修订为:1000元,其中800元考核工作量和工作业绩,200元考核出勤)分为四项:①考勤奖200元;②师德奖200元;③教育教学常规考核奖250元;④安全卫生奖150元。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8〕15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2月31日苏政发〔1998〕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省政府: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4.3万人,比1997年增加近2万人,增长16.26%。
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5万人,职大、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3万人,其他非师范类毕业生10.5万人。
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3168人,比1997年增长6.1%;本科毕业生24457人,比1997年增长10.1%;专科毕业生19505人,比1997年减少12.9%;中专毕业生57870人,比1997年增长30.51%。
总体上看,全省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层次结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中专毕业生增长过快、比重过大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切实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6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调整和补充意见:一、允许非师范类国家任务计划和自费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对本省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不含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其中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不再收取培养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XX中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8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XX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一、岗位奖金:拿出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除去全校班主任津贴总数后的70%,平均发放给每位职工,作为岗位津贴。
二、工作量奖金:拿出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除去全校班主任津贴后的15%,作为结成性工作量奖金。
每位职工按本学期结成性课时数的多少得奖金。
【计算方法:(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全校班主任津贴总数)×15%÷全校所有职工本学期总课时数×该位职工的本学期结成性课时数 = 该位职工的结成性工作量奖金】注:1、教师本学期上课的课时数以实际上课课时数纳入计算。
2、副校长、中层干部每周分别享受8课时、4课时。
县政协委员享受中层干部课时数。
3、广播员每周加2课时。
4、领早操、课间操老师每周加2课时。
5、年级组值班,按每人每天5课时计算。
校管理人员值班24小时结成6课时。
6、实验室管理员每周加1课时。
(理、化、生实验室、体育器材室)。
7、学校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考试:老师出卷每次加4课时,监考每场加1课时,阅卷每次加3课时。
分管得平均数。
8、教务处组织评课活动:我校上公开课的老师每次加2课时;听课及评课的老师每次加1课时。
三、成绩奖金:拿出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除去全校班主任津贴后的10%,作为成绩奖金。
【计算方法:(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全校班主任津贴总数)×10%÷全校所参与考核职工人数×年级人数÷该年级积分总分×某职工积分= 该位职工的成绩奖金】注:每次学校、年级组织的活动、抽考,按名次积分。
四,考勤奖:(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全校班主任津贴总数)×5%÷全校参与考核人数-考勤罚款=某位职工考勤奖注:校集中点名,每旷一次罚款10元;事假7次以内每次罚款2元,7次以上每次罚款10元;病假10次以内每次罚款1元,10次以上每次罚款10元。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江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
江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Quantity, price, time and space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investment.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制订本标准;一、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一教育理念先进;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强化人人成才、多样成才和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的理念,让每位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展;二办学行为规范;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低于招生总数的10%并逐步减少;学校均衡编班,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无违规编写和订用教辅材料等行为;三助学体系完善;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四办学规模适度;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二、学校人才与队伍建设五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校长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办学思想端正,思路清晰,法规意识强;校级领导成员年龄、专业等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水平;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凝聚力强,中层干部精干健全,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六教师结构优化合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以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学校专任教师及卫生保健教师等教学辅助人员;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比例符合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序时要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专任教师的15%以上,其中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骨干教师总数的10%以上;七师德建设成效显着;全体教师具有较强的教书育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注重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师生关系融洽,无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无有偿家教和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等现象;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八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师教学理念先进、执教风格鲜明,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注重发挥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功能,具有较强的课程建设能力、专业开发能力和学具使用研发能力;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健全,专业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学习型组织建设卓有成效,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九教研科研形成制度;学校教研科研机构健全,教研科研工作扎实开展,校本研修制度化,教研科研成果交流和推广机制完善;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意识,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有切合本校实际的课题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三、素质教育与学生发展十德育为先全面落实;建立完整、务实、高效的德育体系,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科教师等全员德育工作到位、网络健全;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学校管理等各方面,各学科教学体现德育内容,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十一课程管理制度健全;全面实施国家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无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随意调整教学进度和课程难度等现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色鲜明,各类专题教育活动丰富多彩,体现地方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发科学有序,课程实施载体建设形式多样; 十二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普遍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学习困难学生得到针对性帮助;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有机整合,教学质量管理科学、保障有力;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教学实践体系基本形成;十三体育美育切实加强;坚持健康第一,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严格落实1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加强美育,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艺术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强化体育艺术“2+1”专项教育活动,并形成学校特色项目;十四评价体系科学合理;把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评价的基本标准,实施适合的学习评价策略,学校、家长及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基本形成,素质教育校本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课业负担监测与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十五学生综合素质较高;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学习态度端正,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习惯基本养成,学业合格率达95%以上;身体、心理健康,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优良率达30%以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无违法犯罪现象;兴趣爱好广泛,超过80%的学生有一项以上爱好或特长;四、硬件设施与条件保障十六校园布局合理美观;校园建设规划和功能区划科学,周边环境良好,学生交通方便;生均占地面积小学20平方米以上、初中25平方米以上,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5平方米以上;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跑道和一定标准的风雨操场,生均校舍面积和活动场地高于国家建设标准;十七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配齐配足专用教室和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数量充足,满足教育教学、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安全卫生;配有适合残疾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基本设施;自备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十八教学仪器设备先进;学校教育装备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媒体进学校、进课堂;教学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科学管理,并形成制度;十九财务管理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使用公用经费,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五、学校管理与办学特色二十常规管理制度健全;全面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校园校务管理、教师学生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安保人员和安全设施齐全,有突发事件预警处理预案;二十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建立,学校管理实现信息化、科学化;校长负责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教师绩效考核和流动服务考评制度完善;二十二校园文化丰富多彩;充分挖掘学校历史传统,校园环境建设富有文化底蕴和教育内涵;整体规划学校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打造特色节日文化;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样,班级文化富有特色;注重开发和利用社区文化资源,促进学校文化与社区文化的融合互通;组织文化凝聚力强,教师合作发展机制完善,体现共同的教育信念和卓越的文化追求;二十三学校办学特色鲜明;有独特的办学风格和先进的办学理念,教育教学、课程建设、教育科研、学校管理富有特色,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二十四社会各界满意度高;学校办学成绩显着,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较好,满意度达90%以上;主题词:教育现代化△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印发。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苏人通[2007]1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新)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56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经委《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4月24日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2000年我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6.7万人,比去年增加1.6万人。
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4.1万多人,比去年增加1.5万多人。
为切实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毕业生是我省新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我省21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足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吸纳毕业生。
同时,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继续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其中走向生(含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走向范围内就业。
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划转我省管理的原国家部委所属学校面向全国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面向全国就业。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苏教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教人〔2009〕24号)各市、县(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我们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际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三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苏办[2002]39号)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
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教师注重师德,为人师表,钻研业务,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9]8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苏教人[2009]2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和《涟水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构建和谐校园为指导思想,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指导方针,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师收入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出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考核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⒈全年病(事)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⒉全年非单位选派,但经批准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⒊全年无故旷工(课)累计超过15天的;⒋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⒌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的。
四、考核办法Ⅰ.教学人员(一)基本工作量(每学年180分,每学期90分)⒈个人总得分折算:1①每学期个人总得分=课时折算数÷课时折算平均数×90②各项工作量折算系数说明:二年级下学期有写话应与小作相同,同为0.4分。
学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范文【整合汇编】
学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范文学校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1根据县纪委〔20__〕53号文件精神,关于开展学习贯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开展自查自纠的要求,县文广新局党委对本系统学习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安排进行专项自查自纠,据自查,至目前为止,我系统没有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现将贯彻学习《解释》和《规定》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县文广新局党委高度重视,召开党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精心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专人抓落实,确保学习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得到落实,确保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通过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并于9月2日召开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解释》和《规定》,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掌握了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切实增强了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的自觉性。
提高了干部职工守纪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全局干部职工牢记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县委“二十条规定”,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积极开展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认真开财经管理专项治理等,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1.完善制度。
对照贯彻执行《解释》和《规定》及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全本系统行业特性,对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规范化。
2.规范管理。
一是规范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本单位与发放津贴有关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执行《龙游县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借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每年组织一次内部审计,杜绝“小金库”; 并按要求公示“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干部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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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8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
知
(苏政办发〔2009〕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结合起来。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外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