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例如,三大诉讼法在保障实施的实体法、提起诉讼的主体和条件、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执行方式和措施,以及一些诉讼原则和程序方面均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个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也不完全相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由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形式与内容
手段与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不同点
相同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含有一定权力因素这一点上是相似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的规定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行政权力;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审判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通常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尽管法院居主导地位,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 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 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 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 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 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 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 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 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 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 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 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 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 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 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 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 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 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 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 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 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国 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 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 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 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 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 不予承认的裁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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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 判庭进行审理。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住所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与理由
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 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阐述事实 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案 件的基本情况。
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
法院应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 解并行使申请回避等权利。
审查诉讼材料,调查人提交的起诉状、 答辩状、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或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 书证、物证等。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 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要求
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 辩论。同时,再审判决应当针对原审 判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确保案件的公 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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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
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被告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第三人发言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以就本案争 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互相辩论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对方 的辩论意见进行互相辩
论。
法庭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执行等。
06
特殊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程序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特殊程序的种类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是各国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由于跨国交往的增加和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原则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可追溯到国际交往开始发展的时期。
在过去,由于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很少发生,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需求也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深入,跨国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为了确保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和有效,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建立了一些共同的原则。
第一,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国籍、性别、种族等身份特征。
第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独立和中立原则,即诉讼机构应独立于各国政府和权力机构,并在司法判断中保持中立态度。
第三,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强调合作原则,即各国应积极配合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供证据、出庭作证等行动。
实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程序。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主要机构。
国际法院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而国际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私人之间的纠纷。
在国内层面上,各国根据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以便解决和处理跨国民事纠纷。
然而,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不同,各国在对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和实施上存在差异,导致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各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尊重,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语言和文化差异,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可以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和协调,制定更加统一和全面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促进跨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国际刑法第十四章 国际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三、有关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第66条(A)款 (A)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Rules 53 and 69, the Prosecutor shall mak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in a language which the accused understands (i) within thirty days of the initial appearance of the accused, copies of the supporting material which accompanied the indictment when confirmation was sought as well as all prior statements obtained by the Prosecutor from the accused; and (Revised 12 Nov 1997) (ii) within the time-limit prescribed by the Trial Chamber or by the pre-trial Judge appointed pursuant to Rule 65 ter,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ll witnesses whom the Prosecutor intends to call to testify at trial, and copies of all written statements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92 bis;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dditional prosecution witnesses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when a decision is made to call those witnesses.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如果法院以甲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为 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 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 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 件的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原告 起诉需要有起诉证据,但法律对起 诉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足的状态, 证据充足是对当事人胜诉的要求。
4.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起诉证据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应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据;
“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 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 意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依然可以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 离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 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 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 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诉法》第124条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A.
B.
C.
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的有哪些( BD )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又起诉的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 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 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 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答案:B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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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pptx
02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在 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 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 种非讼程序,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的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08 民事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概述
起诉权与被诉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有义务 应诉,接受法院审判。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
0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案件分流与庭前会议
案件分流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确定适 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诉 讼程序等。
庭前会议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 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争 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与质证规则
证据交换
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对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经过审理,法 院会依法作出新的裁判,以纠正原裁判中的错误。如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
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一审程序: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二审程序1、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院受理。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所以民事诉讼的案件也在增多,当事人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由一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之后进入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及民事诉讼的流程。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 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即产生以下 法律效力:1、第二审程序因上诉撤回而终结。2、一审裁判发生效
(二)依法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适用法律上错误, 应作出改正原判决的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案例分析
甲交通肇事将乙撞伤,乙将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 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18万元,赔偿精神损失 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医疗费等请求,驳回了精神损失 的诉讼请求,甲认为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太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赔偿18万元正确,但驳 回原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当。 问:二审法院能否在驳回上诉的同时,改判甲赔偿精神 损失2万元?
பைடு நூலகம்
三、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不得再行上诉 (二)不得重新起诉。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审程序流程
第五节 关于我国二审制度的缺陷及 其改造
二审终审的负面在于: 1.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较低,致使一审的法院难 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2.二审法院间通过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产生一 定的情感上的亲近,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处理; 3.终审法院与案件发生地在地域上相距较近,难 免受人情因素的影响; 4.终审法院级别低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原 因; 5.终审法院级别低,不利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二)国际私法的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记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重点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教学内容: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一)法则区别说(二)国际礼让说(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既得权说二、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一)本地法说(二)结果选择说(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四)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三、国际私法立法史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方式及其成就(三)国际私法统一化方向第三章冲突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
教学内容: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二)冲突规范的类型(三)系属公式二、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三、识别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精品】民事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全书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物权案件审判技巧
第九章人身权案件审判技巧
第十章债权总论案件审判技巧
第十一章合同案件审判技巧
第十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技巧
第十五章亲属、继承案件审判技巧
读者对象
各基层人民法院 各中级人民法院
各法院 民事(一、二)审判庭
一、编撰作者权威:本书由高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部分部分专家、学者和地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编写、本书作者理论渊博,论述权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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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例新颖实用:本书程序部分以(实务技巧)、(操作案例)、(办案文书)、(法律指引)的新颖体例编写,实体部分以体例进行(审判认定)、(审判判例)、(法律指引)的体例进行详细编写,让法官针对办案实际现查先用、本书体例新颖实用,内容具体,以案说明,方便查阅引用。
【目录浏览】:
第一部分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
第六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第七章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八章第一审普通程预
第九章简易程序
第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章再审程序
第十二章特别程序
第十三章民事执行制度
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部分 民事实体审判
实务与技巧
第一章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中的运用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确认
第三章法人的确认
第四章合伙的确认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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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一条 •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 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 得采取强制措施。
2.指定中央机关送达
• 该公约的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 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 请求书,并予以转递。 • 依照《程序通知》的规定,我国指定司法部 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 递的文书的机关。约成员国的驻华使领馆转 交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的送达请求的、依文 书发出国法律有权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 员送交送达请求的,先递交司法部,再由司 法部递给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由最高人民法 院递交有关的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三)协议管辖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 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 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 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的规定。
(四)应诉管辖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 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 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 的法院。
• 第十条 除本规定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 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 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 第十一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 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 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 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 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1外国人在本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是 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2谁提出?
三、诉讼代理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 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 讼代理人,也可以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 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 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同时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 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 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地情况 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 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 位
• 一、国民待遇制度 •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 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 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五)专属管辖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 练习1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 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 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 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 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 定的案件。 • 除了承认外国判决之外,不包括涉外婚姻、 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还排除了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 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识产权案件。
第三节司法协助
• 诉讼文书的送达 • 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向 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 文书公约》(送达公约)
外国法院诉讼在内国的送达
•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 公约第8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都有 权通过其外交人员或领事代表机关将司 法文书直接送达在国外的人员,但不得 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每个国家都可以声 明反对在其境内行使上款规定的权利, 除非文件是向制作文件的国家的本国公 民送达”。
3.外交途径送达
•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 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 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 法院将送达回证退给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 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 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 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 方。
我国的规定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 参照第22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特殊管辖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 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 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 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 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我国法院也可 以行使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 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 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 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 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 讼代理人送达。
• 根据规定第3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 件的管辖法院,即我国有权审理涉外民 商事案件的法院有:(1)国务院批准设立 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 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 民法院;这里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 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4)最高人民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 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就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 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 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 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
• 一、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 (一)属人管辖原则
• (二)属地管辖原则 • 1以住所、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 素确定管辖权。 • 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 • 3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 辖权。 • 契约案件——契约成立地 • 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
我国法院诉讼在外国的送达
•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 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 送达; •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 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 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 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不得采取的几种方式
• 1.特派员取证 • 我国在加入《取证公约》时对公约中关 于特派员取证制度的条款作了保留 • 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为我国诉讼而在外国的取证
•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 • 2.司法协助方式的取证 • 3.外交方式的域外取证
第四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 行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 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互惠。
三、国际诉讼竞合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3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 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 予受理。 •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 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 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 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 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视为送达: • (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 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 书的内容履行; •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域外调查取证
• 1970年 海牙《取证公约》 •
为外国诉讼在我国的调查取证
•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 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 2.司法协助方式的取证 • 我国在加入《取证公约》时就指定司法 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 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 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 3.外交方式的域外取证
委托程序
•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 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该类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 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并应写明具体授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