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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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

陕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

陕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农经[2009]177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773号)铜川、汉中、安康、商洛、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下达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西部〔2009〕1810号)精神,现将铜川等5市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计划,总投资3720万元,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1850万元,地方配套及群众自筹1870万元。

项目涉及全省34个县,搬迁移民3700人。

具体任务和项目投资安排详见附表。

二、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报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我委审批。

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各项目县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各项目县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切实解决好群众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做到有土安置;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尽可能减轻群众负担。

完善迁入地的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搬迁群众的脱贫致富项目,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附件: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表4洋县52桑溪夭庄村2009-20105西乡县55罗镇檀木村2009-20106勉县58周家山镇2009-20107宁强县63燕子砭镇、黄坝驿乡2009-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财农〔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应农村改革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部研究制定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政部2017年6月5日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村大国。

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各项改革政策正在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

为稳住“三农”这块“基本盘”和“压舱石”,继续为全局作贡献,落实好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适应农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为蓝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现就做好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五日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的总体目标,按照“城乡同治、标本兼治、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治理思路,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抓好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

按照“抓点、带线、促面”的要求,结合渭河污染防治,以渭河沿线县(市、区)为重点,同时选择陕南、陕北部分县城周边的镇村,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兼顾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重点旅游开发景区周边,重点整治人口密集、村镇集中、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关中、陕北和陕南三大区域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自然界的自净和生物吸纳能力,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创建出各具特色的多样化模式。

要区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合理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发挥最大作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陕环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2016年3月10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和验收报备制。

受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省级部门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他需要省级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后,报请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和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初验通过后,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验收。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市级单个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后,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分别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市、县级政府的,由上一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初验意见或组织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

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治理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成效的评估。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开展环境成效评估。

第四条环境成效评估按项目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农村环境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和非示范省连片整治项目。

2、一般整治项目评估: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

3、“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的项目环境成效评估。

第五条环境成效评估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开展。

第六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环境成效评估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直接组织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问题村”环境治理等重点项目进行评估,其它项目可委托市(地)级环保局评估。

第七条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成立环境成效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包括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及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八条环境成效评估包括材料评估和现场评估。

评估专家组负责审核项目提供的材料、现场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和环境成效,按照评估指标和相应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按规定要求撰写《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由评估组组长签字后,按程序报所在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办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办法》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办法》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

为强化我区农村生态文明管理,切实解决好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难点、热点问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打造山清水秀、环境优美、清新怡人新农村,特提出如下奖补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以提升农村环境管理水平为着眼点,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通过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完善设施、建设队伍等措施,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辐射、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努力使农村环境面貌取得显著改观,为全区文明城市创建、新农村建设和休闲观光、生态旅游等新兴经济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奖励扶持机制,使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每个村庄达到卫生设施配套、清扫保洁队伍健全、住户内外干净整洁、村庄绿化美化无“四大堆”、主干道两侧视野清新的基本标准。

具体目标:(一)干净实行柴草村外集中堆放制度。

每个村都要规划落实好柴草集中堆放地点,引导群众改变乱堆乱放的旧习惯;村内村头、大街小巷、住户门前要干净卫生,无草堆、垃圾堆、粪堆、杂物堆,无污水溢流、人畜混居和卫生死角;村庄硬化道路有专人养护,两侧可视范围内无“四大堆”。

(二)整洁实行农村垃圾集中处理制度。

村庄合理设置垃圾桶(池),垃圾定期清运处理;村内无侵街占道的私搭乱建、残墙断壁、乱贴乱挂。

(三)路畅街道安有路灯,村内外主次干道以及住户门前街巷硬化平整、畅通,无坑洼和积水,群众出行和车辆出入方便。

(四)村美提倡花园式村庄建设,村内外周围要因地制宜植树、植竹、种花,路边、沟边、房前屋后以及村内空闲地要绿化美化,一村一品。

有条件的村,提倡建广场、植草坪、实施景观改造、建筑物美化等。

(五)建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镇街要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完善卫生监督检查机制,农村环境卫生要常年有专人抓、专人管;村庄卫生规章制度要公开上墙、家喻户晓;突出镇驻地示范带动作用,高水平抓好镇驻地生态环境和卫生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

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 行)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用于指导省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考核验收、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环境成效评估等工作。

非示范省省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1.2编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20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59号)《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3概念解释(1)连片整治: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陕环规财函〔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陕环规财函〔2018〕1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投资力度,强化项目监管,持续提升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巡视、审计、调度及绩效检查情况看,各市区仍不同程度存在着专项资金项目储备不足、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支出率低、实施内容变更频繁、绩效目标设置模糊、档案管理不严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不断加强改进。

针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虽然中、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各地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部分地市存在相关项目实施基础薄弱,组织能力不足等问题,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肃性认识不到位,重申报、轻管理,导致专项资金项目落地难、实施难。

针对这一情况,各市区要根据中省环保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科学预算编制与执行,强化项目监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完善奖惩措施,对项目主体要提出既有约束又有奖励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各环节监督管理有据可依、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入库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市存在项目申报不严肃、不规范、不全面、不及时现象,地方环保项目管理能力较弱,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储备不足,在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下达后,存在“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及时入库,项目质量不高、落地性不强。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和2011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环发〔2012〕1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保证专项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达到预期环境治理效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2010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陕环发〔2010〕75号),各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凡2010年批复的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未完成的需加快进度,务必于2012
年3月20日前完成竣工,申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陕环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陕环发〔2011〕41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0〕53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总结和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1〕18号)要求,省环保厅、财政厅于2011年3月9日-17日对全省2009年中、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41个项目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现将考核验收结果通报如下:一、考核验收整体情况通过核查发现,全省农村环保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良好,考核的41个项目中,95%的项目内容都已建设完成。

这41个项目总投资3847万元,完成投资金额3627万元,占94.2%。

尚未完成投资金额220万元,占5.8%。

考核的项目共建成170个垃圾台,195个封闭式垃圾收集屋,购置2504个垃圾箱,203个垃圾收集车,43辆垃圾清运车,建立了29座垃圾中转站,建设了18处生态湿地污水处理工程,469处污水净化池,铺设污水收集管网9.7公里,建设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工程4处,18处农村水源地得到保护,17.5万农村群众受益。

这批项目的完成,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项目村镇的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得到保障;畜禽养殖企污染问题得到部分解决,污水、垃圾基本得到收集和处置,农村“脏乱差”的面貌有效改善,农村群众反映较好。

部分县区在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中创新方法,严格管理,认真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陕环函〔2014〕15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43个示范县(区)环保局、财政局: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8号)精神,为进一步跟踪了解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月报上报情况作为连片整治工作成效评估和资金支持的考核指标之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各示范县(区)政府,各市环保局、财政局请将辖区内每个月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完成项目月度总结报告。

同时填写《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报送内容需各市(区)环保局、财政局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报送时间每月初5日内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报送要求(一)项目实施报告将月度报表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表格内容确保准确、完整、真实。

对重大项目及表格未涉及内容,需在月度进展报告和表格中补充说明。

(二)请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2013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

(三)每月5日前,各市(区)环保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省环保厅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办。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环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称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的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整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二)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的,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标准、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整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陕财办建[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2〕40号)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工[1999]0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气推广、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政府投资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环保奖励。

主要指各级政府投资解决的关于宏观战略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项目;重点流域区域、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环保规划编制;省政府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等环保奖励。

2、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
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陕财办建[2009]3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3.09
【实施日期】200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9〕3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及时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至2008年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所有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是使用中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和各市县(含直管县),检查范围从2006年至2008年以来财政和环保部门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

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各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陕政办发〔2010〕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抬头,由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牵头,联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深入全省11个设区市(区)、21个县(区)、42个乡镇、84个行政村、近千家农户和近百所农村中小学校,对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检查。

总体来看,各地能够认真贯彻中、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工作监管力度,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较好,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有所改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得到加强。

各地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措施、目标要求和考核办法,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总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票否决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农村水、电、农机、建房、教育、农民务工服务等涉农收费监管部门及责任。

全省95%的乡镇、90%的行政村落实了涉农项目收费“公示制”,设立了公示牌,将主要涉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收费依据、举报电话及受理单位等内容公布出来,接受群众监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9施行日期2015.10.29文号陕政办发〔2015〕97号主题类别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巩固提升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果,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区域及内容以黄河、渭河、汉江、丹江干支流沿线县(区)为重点,选择人口密集、生态环境敏感的乡镇和部分环境问题突出的行政村(社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

(一)示范区域范围。

1汉、丹江流域水源涵养保护区周边区域,包括汉中、安康、商洛市所有县(区)及宝鸡市太白县,其中西乡、白河、丹凤县作为全省整县推进试点县。

2关中、陕北地区渭河干支流及黄河干流、无定河、洛河等主要河流沿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15个县(区)(详见附件1)和韩城市。

3关中及陕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及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50个行政村(社区)(详见附件2)。

(二)整治内容。

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6类重点项目。

(三)整治目标。

1村有垃圾清运车、乡镇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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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0]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17
【实施日期】2010.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考核
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为做好2009年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范围
2009年我省争取到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474万元,共涉及10市26个项目。

省级环保资金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450万元,涉及10市1区46个项目。

中省资金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镇项目6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7个。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中省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陕环发〔2010〕6号)内容,这批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应于2010年6月30日完工。

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的要求,我省应在项目完工后两个月内完成对全省2009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2009年中央、省级安排的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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