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2.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3.加强促进金融稳定发展职责,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全市金融统计评价工作;加强全市金融人才体系建设。
(三)整合的职责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119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1日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方案为认真落实《平顶山市落实环境保护部华北督查中心综合督查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进一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保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环保能力建设实现突破”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全面负责整改督查工作。
二、督查职责(一)对照《整改方案》,制定督查计划,组织实施督查。
(二)对照整改任务、责任清单,督促工作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
(三)对照整改工作要求和工作落实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奖惩(包括责任追究)意见。
三、督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定期听取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和工作安排的汇报。
(二)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三)专项督查。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道路和工地扬尘治理、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热力企业整合、北部矿区环境整治、河流断面水质管理等专项督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平政办[2012]40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7【实施日期】2012.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平顶山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煤炭、铁、铝土等矿产资源,及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煤炭、铁、铝矾土等非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非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停水、停电、停炸药,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严厉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
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勘查规程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8日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兼顾发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1【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文〔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文艺演出活动评估职责。
2.取消绿化费征收职责。
3.取消年度县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承接的职责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4日平顶山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建设质量强市为目标,通过建立质量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详见附件。
(三)考核年度。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质量措施完成情况占60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平政[2009]47号【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保持平顶山的历史文化风貌,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文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市、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平政办[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平政办〔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学习法律主要采取辅导报告、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平政[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0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五月八日平顶山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林业局二00 八年五月)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 2007 〕 82 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 .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
稳定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 .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
充分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群众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权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平政办〔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平顶山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前置工作,实现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2019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适用于本方案。
三、工作程序(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开展考古工作程序拟供应宗地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委托)。
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协调、组织实施并审批。
1.办理考古委托手续。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或在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办理考古委托手续。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平政[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平顶山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打造生态宜居城市,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建市”目标,建设“林水相依、林城相依、林路相依、林村相依、林居相依”的国家森林城市,依据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标准,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为主题,以林权改革为保证,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城市森林化、道路风景化、农田林网化、林业产业化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绿化理念,以生态系统建设为中心,以增加绿量为重点,逐步打造生态健全、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城乡一体的生态体系,全面提升全市整体绿化水平,建设国家森林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使全市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全部绿化,路沟、河渠、通道绿化生态效益初见成效,农田林网高标准完善提高,城区绿化实现达标,在全市形成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通道(水系)林荫化、农田林网化、乡村林果化的城乡绿化一体化格局,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达到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目标。
(一)全市森林覆盖率由27.98%提高到31%以上(其中,山区达到60%以上,丘陵达到40%以上,平原达到20%以上),成片造林面积达到40万亩。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平顶山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林业局。
平顶山市林业局是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划,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工作。
(四)组织、指导对全市森林资源(含用木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和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监督林木、竹材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征占用林地进行初审;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约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平政办[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平顶山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促进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指导方针,以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为基础,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为工作重点,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主要目标(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
制定出台我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社会和科技工作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专利产出的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和较快的增长。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促进全市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有较大的增长,到2011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比率达到25%;职务专利申请所占比率50%以上;市本级科技攻关项目专利申请比例达50%以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平政〔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平政〔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4号)清理工作要求,现决定对以下9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龟湖上游入湖4条河流实施生态补偿的通知》(平政〔2012〕74号)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平政〔2014〕56号)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廊道建设的指导意见》(平政〔2015〕53号)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平顶山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号)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六、《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号)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58号)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6号)九、《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05号)2018年11月1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豫政办[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我省历史悠久,境内古树名木众多。
但近几年来,擅自砍伐、移植、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全省古树名木数量大减,古树资源损失严重。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省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古树名木不仅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
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要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2002年省绿化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
各地要在此次普查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补查,对漏查漏记的古树名木,要尽快补充资料,完善档案。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古树名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统一登记、编号、建档。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和国家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
标牌应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平政办[2007]31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意见
的通知
(平政办〔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二○○七年四月二日)
根据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从2007年4月1日起在全省14个省辖市126个县(市)、区全面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统称二类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类调查是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总体设计、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及分布情况,掌握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评价森林资源及其系统对当地系统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
其调查成果既是各级林业部门和经营单位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地方森林资源动态管理平台,进行林业工程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平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绿字〔199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国家二级、三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汇总,报省林业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林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0]8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清理的范围是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10年6月30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作失效处理,由制定机关列出目录,公布废止。
确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发展要求提出修订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3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4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科学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市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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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6
【实施日期】2009.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平顶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平顶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林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确定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