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6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已经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11月8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包括:(一)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供求矛盾突出;(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三)比价或差价不合理;(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五)价格执行期限即将到期;(六)其他需要制定价格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来源: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文号: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发布时间:2013-07-11
11:53 阅读次数:1681 选择字号:T|T
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
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
你中心上报的《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能评审〔2013〕15号)收悉。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相关规定,2012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以本批复附件规定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1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咨询〔2011〕42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0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
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工作,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四、你中心收费前应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按时参加收费年审。
五、本批复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中心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
六、本批复执行期间国家有政策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执行期间建设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号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来源: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文号: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发布时间:2013-07-11
11:53 阅读次数:1681 选择字号:T|T
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
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
你中心上报的《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能评审〔2013〕15号)收悉。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相关规定,2012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以本批复附件规定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1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3年本)》(甘政发(2023)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来源:环境房地产与服务价格处文号: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发布时间:2013-07-11
11:53 阅读次数:1681 选择字号:T|T
甘发改服务〔2013〕1462号
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
你中心上报的《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能评审〔2013〕15号)收悉。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及相关规定,2012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以本批复附件规定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1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修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7
【实施日期】2005.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5]89号2005年7月27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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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
级及其以上咨询资格,并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指行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载明咨询评估主要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已经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有能力但拒不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排列队尾,等待下一次咨询评估任务。
(四)对于特别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
殊
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并可责成咨询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五)省发展改革委于年底前公布当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评估报告(或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对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完成咨询内容,按期提交咨询评估意见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对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
目咨询评估费用,并直接向入选承担咨询任务的咨询机构按年度结算支付咨询评估费。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标准参照相当规模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标准执行,付费方式由企业投资项目法人和咨询评估机构以合同约定。
第十条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也可以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咨询机构咨询质量进行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初就入选咨询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入选咨询机构有下种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其做出警告、取消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资格、要求咨询资格管理部门降低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等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咨询评估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由于咨询评估失误,对项目造成直接损失的咨询机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0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