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悔权”知识点的解读
2018江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悔权”知识点的解读
2018江西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
悔权”知识点的解读
2013年10月生效的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08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修改亮点就是消费者网购的过程中的法律规制,这是伴随着近些年蓬勃发展的网络购物方式而与时俱进做的调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是个越来越热的考点,现做以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孙女士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见貂绒大衣,4天后收货,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且自己穿上没有想象的效果,尺码也有些不合适,收货的当天就联系该网站上网店的店主,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遭到店家的拒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及退货权,目的在于保证网络购物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消费者能够无后顾之忧进行网购,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孙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我们同学要记清楚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且重点为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种常见情形,多项选择题常会涉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作者:李腾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随着网购、电视购物的流行,新型购物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
与此同时,不断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反悔权合法化,确定了消费者的权利。
本文在分析我国反悔权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完善反悔权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净化交易环境。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公平交易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29-01作者简介:李腾,男,福建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反悔权的特征(一)法定性在网购、电视购物等新型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理解完全依靠经营者的单方面介绍,因此,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消法》以法条明文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反悔权,使反悔权具有法定性。
反悔权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经营者不能以合同未约定反悔权条款等抗辩理由规避法律。
(二)限定性根据《消法》的规定,反悔权的限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采用网购、电视购物、电话推销、邮购等方式出售的商品才适用反悔权,传统的销售模式不适用反悔权制度。
另一方面,某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同样不适用反悔权制度。
(三)无理由性反悔权的无理由性是指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不需要和经营者说明退换货的理由,直接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
这也是反悔权与“三包”制度的最大不同。
后者是指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消费者申请“三包”的前提是购买的商品具有质量问题,而反悔权的行使不需要任何条件,退货的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
二、反悔权存在的问题(一)销售方式不明确一方面,《消法》确定了适用反悔权的几种销售方式,即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推销和邮购等。
然而,第二十五条中使用了“等”字的措辞,导致反悔权适用的销售方式不明确。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
【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
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
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
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小论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以网络购物为例姓名:王孝臣学号:201130020242班级:11级行政法2班学院:法学院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思考——以网络购物为例法学院王孝臣近几年随着网络购物和电子购物活动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据调查统计淘宝系2011年“双十一”销售额达到53亿元,2012年“双十一”销售额为1 9 1亿元,同比增长260%。
今年阿里“双十一”交易额突破1亿只用了55秒;达到10亿用了6分7秒;50亿用了38分钟;凌晨5时49分阿里当日交易额突破100亿;13时39分达200亿元;17时31分突破250亿;11月11日总交易额350.19亿。
这显示了人们对于网购的热情和巨大的购买力。
可是在看到网购热火朝天发展的一面,我们也应当看到繁荣背后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9 大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后悔权,这个陌生的概念,正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
消费者的后悔权,从广义上来说,它应该包涵三个方面:(1)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商品合同的反悔;(2)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反悔;(3)消费者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服务合同的反悔。
(1)和(3)显然是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作者这里说的后悔权,是狭义上的——消费者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商品合同的后悔权。
到目前为止,后悔权这个概念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有的学者称为“冷静期”或“冷却期”制度,有的称为“后悔权”制度。
各国的法律中对冷静期制度的称呼也不尽相同,如英国法称为“冷静期”,德国《民法典》称为“撤回权”,法国法上称为“反悔权”。
简单说来,后悔权是指在特定的商品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之内,依据法律的规定单方面撤销合同而无须说明理由、承担责任的权利。
它赋予了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再一次全新思考的机会,是一个让消费者无负担冷静思考的机会,如果消费者作出取消的最终决定也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
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解释
论消费者反悔权之解释作者:梁芯宁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6期摘要: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
本文分析了反悔权规定之解释,包括收到商品前反悔权之行使、反悔权的客体范围以及商品完好之标准。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反悔权法律适用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一条被业界和学界称为“消费者反悔权”条款。
这是我国第1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其赋予了特定的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故也可以称之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一、反悔权规定之解释1.收到商品前反悔权之行使。
反悔权存在的基础是经营者已交付商品。
此时其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
但是现实中可能存在经营者未交付商品的情形,此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为消费者已付款,合同签订之后,但此时经营者未发货,消费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若我们严格遵守反悔权存在的基础是经营者已交付商品,这时候消费者并不享有反悔权,因为合同未完成。
但由于经营者尚未发货,如果允许消费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仅节省物流成本,而且这也符合反悔权制定的目的。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作者:黄嶷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随着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审议通过,消法中正式构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
本文在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后悔权的法理正当性及我国消法中后悔权构建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后悔权作者简介:黄嶷嶷,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3-022013年10月通过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种无理由的退货制度在学理上通常表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
后悔权的法定化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赢。
一、后悔权的法律属性所谓“后悔权”,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对于商品不满意,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且无需提供任何理由。
“后悔权”制度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中也表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之后,可以赋予其一个考虑期,如果在期限内,消费者经过冷静地考虑,认定不要所购商品时,就可以将商品无条件退回商家。
从后悔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后悔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属性:(1)无因性与免责性。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退回商品无须说明任何原因,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只要是自己认为不需要,就可以行使退货的权利。
(2)单方行使性。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须与经营者达成合意,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只要通知交易对手即可,无须交易对手的同意。
(3)非司法程序性。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单方面地解除买卖合同,无须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要通知经营者即可行使。
(4)范围的特定性。
后悔权的行使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后悔权,在立法惯例中,通常将后悔权的行使限制在非现场购物的范围内。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后悔权所属分类:民法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律师草案作者:赵虎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近20年后终于迎来了首次大修。
应该说,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是,时代在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这次大修来的正是时候。
这次修改草案中在非现场购物中引入后悔权的是很大的亮点。
关于引入后悔权,可以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已经形成的网络购物市场的调整手段之一。
规定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后悔权,赞成的居多,但是我也看到在网上有些反对意见。
有人联想到淘宝网的恶意购买事件,认为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容易使这样的事件泛滥,不利于网络购物市场的稳定。
应该说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
同时,这个问题的提出又与一个老的问题连结紧密:什么叫消费者?谁才是消费者?本文愿一一进行探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的后悔权。
在此之前,法律上很少后悔权的规定,但并非绝对没有。
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权益,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即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种“冷静期”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中的“后悔权”条款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只有对弱势一方进行特殊保护,才能保证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能够了解该商品的途径一般为:经营者的介绍(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等,而这些因素很多时候可以通过人工的干预而被改变,消费者最终拿到实物的时候可能跟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不一样。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彭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实施了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就是其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一项内容。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应该逐步推进,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被滥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后悔权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33-02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16年了,其为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颁布后的第一次重大修改。
据悉,在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中,比较受关注和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或者被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所谓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是指买卖合同签立后或者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可以悔约或者反悔的制度。
当然,消费者后悔权,就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后悔权制度,也就是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而不接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欧盟法律中也有关于试用权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后悔权制度推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
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见中适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消费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远程交易,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
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消费者因反悔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义务主体义务履行方式
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换货、修理、重作、减价等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05.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反悔权制度的 行使程序
06.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反悔权制 度的问题与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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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概述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定义
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意义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商家不得无故拒绝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并承担必要的退货费用。
消费者在行使反悔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恶意利用反悔权损害商家的合法 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方式
权利主体:消 费者
行使方式:自 主选择、自愿 放弃、无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问 题与对策
0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适用范围过窄
反悔权行使期限不明确
反悔权滥用现象严重
配套制度不完善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方便消费者维权和降低维权 成本。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经营者 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反悔权
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
消费者后悔权探析【摘要】现代消费模式的兴起和发展,为商品交易另辟蹊径,在打破商品传统交易模式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的实质保护带来新威胁。
遵循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无法应对新威胁的危害,2013年消法修正案将后悔权纳入修改内容实属必要。
本文拟结合修正案中后悔权的内容,对后悔权进行探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悔权一、后悔权的概述消费者反悔权源于经营者的营销手段——“无因退货”,这是指经营者承诺,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取得商品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经营者返还价款。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上经营者经济地位,商品信息等在交易中固有的优势,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因退货”经历了从营销手段到商事习惯再到法定权利的演变。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成立生效、支付价款取得商品后,依法或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无偿且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笔者认为“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消费者本应严格履行自己与经营者签订的消费合同。
倘若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在缔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消费者固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
但撤销权制度无法取代后悔权制度。
严格说来,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系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
反悔权制度有如下特点:1.其基本目标在于保护消费者一方的权益。
2.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销售者(或经营者)不享有这种权利。
3.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不必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4.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二、后悔权的立法历程后悔权的前身“无因退货”曾现《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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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悔
权”知识点的解读
2013年10月生效的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08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修改亮点就是消费者网购的过程中的法律规制,这是伴随着近些年蓬勃发展的网络购物方式而与时俱进做的调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是个越来越热的考点,现做以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孙女士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见貂绒大衣,4天后收货,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且自己穿上没有想象的效果,尺码也有些不合适,收货的当天就联系该网站上网店的店主,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遭到店家的拒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及退货权,目的在于保证网络购物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消费者能够无后顾之忧进行网购,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孙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在考试中我们同学要记清楚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且重点为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种常见情形,多项选择题常会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