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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甘国税发〔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简称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时报送的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检测、化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要求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原件、复印件。

有效期暂定两年。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材料:1.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利用。

4.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罚款1万元以下的除外)。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二、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报送的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二)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产品、期限、已交税额、应退税额等,加盖公章)。

(三)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条(二)、(三)项规定的资料。

三、审核要求(一)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充 的通 知》 ( 财税( 2 0 0 9 ] 1 6 3号 ) 、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 局关 于调 整完善 资 源综合 利用 及 劳务增 值税 政策 的
通知》 ( 财税 [ 2 0 1 1 ] 1 l 5号 ) 、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享受 资 源综合 利用 增值 税优 惠政 策 的纳税 人执 行
条件 、 退 税 比例 等按 照 本通 知所 附 《 资 源综 合 利用 产 品和 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目录》 ( 以下 简称 《 目录 》 ) 的相关
规 定执行
二、 纳 税人 从 事《 目录》 所 列 的资 源综 合 利用项 目, 其 申请 享受 本 通知 规定 的增 值 税 即征 即 退政 策 时 , 应 同时 符合 下列 条件 :
品或者 重污 染工 艺
( 四) 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 , 属 于 环境保 护 部《 国家危 险废 物名 录》 列 明 的危 险废 物 的 , 应 当取得省 级及 以上
环 境保 护部 门颁发 的《 危 险废 物 经营许 可证 》 , 且 许 可经 营范 围包括 该危 险废 物 的利用 。 ( 五) 纳 税信 用 等级 不属 于税 务机 关评 定 的 C级 或 D级 。
合利 用产 品 和劳务 增值 税优 惠 政策进 行 整合 和调 整 。现将 有关政 策 统一 明确 如下 :


纳税 人 销 售 自产 的资源 综 合利 用 产 品 和提供 资源 综 合 利用 劳 务 ( 以下 称 销售 综 合 利 用产 品 和 劳
务) , 可享 受增 值税 即征 即退 政 策 。具 体综 合 利用 的资 源名 称 、 综 合利 用产 品和 劳务 名称 、 技术 标 准和相关
规 定 的优惠 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用户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用户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料
1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2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6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7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8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9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三、再生资源
10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供生、伴生矿产资源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废水(液)、废气、废渣2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3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纳、硫氰酸纳、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纳、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类别序号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嗅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8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9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三、再生资源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2锯未、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类别序号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15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6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秸杆、粮食壳皮、玉米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财税[[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

财税[[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2011.11.21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李小鱼
【期刊名称】《砖瓦》
【年(卷),期】2022()1
【摘要】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现将公告里涉及砖瓦行业的相关部分摘录出来如下:二、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渣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总页数】1页(P56-56)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砖瓦行业;废气综合利用;防火材料;烧结普通砖;资源综合利用;保温材料;增值税政策
【作者】李小鱼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官方首次政策解读研讨会召开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15]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为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公布
、 、




干冰 、 甲醇 、 合成氨 转炉煤 气 、 炉煤 气 、 高 火炬 气 以 及 9 l 0 l 1 除焦 炉煤气 以外 的工 业炉气 、 业 电力 、 工 热力
过程 中的余热 、 余压
废 旧电池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金 属 ( 括 稀 贵 金 产品原料 l0 包 0 %来 自所列 属) 非 金 属 资 源

资源

焚烧余渣 、 化工废渣 、 工业废渣
3 二、 废水 ( ) 废 气 、 液 、 废渣 8 转炉渣 、 电炉渣 、 铁合金 炉渣 、 化 铁 、 合 金 料 、 矿 产品原料 10 氧 铁 精 0 %来 自所列 铝赤泥 、 化工废 渣 、 工业废渣 粉、 稀土 资源 硫磺 硫酸、 磷铵 、 脱 硫石膏 焦炉煤气 可燃 气、 轻 化工 、 油 ( 油 ) 工 烃 石 炼 化 废气 氢 气 、 酸 亚铁 、 硫 发酵废气 、 炭黑尾气 有色金属 二 氧化 碳 、
l 3
废塑料
三 、 生资 源 再 1 4 废、 旧轮胎 翻新 轮胎 、 胶粉
1 产 品 符 合 G 93 . B 0 7和 G 16 6标 准 ; . 品原 B44 2产 料 10 0 %来 自所 列 资 源 ; 3 符 合 G / 12 8等标 . B T 90 准 规 定 的性 能 指 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皮、 玉米芯 )
电力、 热 产 品原料 lo 0 %来 自所列 资源

6・
20 0 8年第 5
山东建材》

序号
综合利用 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高岭 岩 、 矾 土 、 铝 膨 l产 品原料 10 、 0 %来 自所 l 煤系共生 、 伴生矿产 资源 、 瓦斯 润 土 、 力 、 力 及 列资源 ; 、 炭开 发 中的 电 热 2煤 燃气 废弃 物; 、 品符 合 国家 3产 和行业标 准 煤矸石 、 石煤 、 煤灰 、 粉 采矿 和选 矿 废渣 、 冶炼废 渣 、 工业炉 渣 、 硫酸 石 砖 ( ) 砌块 、 板 瓦 、 墙 膏、 磷石膏 、 江河( ) 的清淤 ( 渠 道 淤 类产 品、 膏类 制 品 产 品 原料 7 % 以上 来 自 石 0 沙 ) 风积 沙 、 筑 垃圾 、 、 建 生活 垃圾 以及商品粉煤灰 所列 资源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

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

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资源利用目录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全国政协人环资委。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3. 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1);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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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1.1油母页岩页岩油1.2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1.3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2.4粉煤灰、煤矸石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2.9退役军用发射药涂料用硝化棉粉2.15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2.16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2.3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2.6氧化铝赤泥、电石渣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2.5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2.8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电力、热力2.7废旧石墨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2.11蔗渣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2.1废旧沥青混凝土再生沥青混凝土2.13环己烷氧化废液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2.12废矿物油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2.17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柴油、石脑油2.14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生水2.2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2.17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柴油、石脑油2.19工业废气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2.18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3.2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银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3.4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3.3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3.5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炼钢炉料3.1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3.11人发档发3.6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3.8废纸、农作物秸秆纸浆、秸秆浆和纸3.7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塑木(木塑)制品、(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3.12废玻璃玻璃熟料3.9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料,电力、热力4.2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4.3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4.1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5.2污水处理劳务5.3工业废气处理劳务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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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

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

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资源利用目录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全国政协人环资委。

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3. 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1);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2.4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5
工矿废水、城镇污水污泥
再生水、土地改良剂、有机肥料
1.再生水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土地改良剂、有机肥料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3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产品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或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2.6
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矿热炉尾气、化工废气、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炭黑尾气、二氧化碳、氯化氢废气,生物质合成气
电力、热力、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纯度≥99.9%)、干冰、甲醇、合成氨、甲烷、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乙醇梭菌蛋白/菌体蛋白(粗蛋白≥80%)、天然气、氯气(含液氯)
附件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1.1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版)之欧阳文创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版)之欧阳文创编

2015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5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了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备注: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

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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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8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3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1.产品原料70%来自所列资源;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100%
三、再生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氯化钴
1.产品原料中95%以上利用上述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50%
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1
蔗渣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和纸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蔗渣浆及各类纸的纳税人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17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柴油、石脑油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8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石膏、硫酸、硫酸铵、硫磺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的浓度15%以上,硫酸铵的总氮含量18%以上。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2
废渣
水泥、水泥熟料
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3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建筑砂石骨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1.3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二、废渣、废水()、废气
2.1
废渣
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2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50%
2.12
废矿物油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3
环己烷氧化废液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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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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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母页岩
页岩油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50%
2.4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50%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6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或燃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2.14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5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50%
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
50%
2.7
废旧石墨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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