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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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4]21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4〕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补充完善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

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等精神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根据宁波市巨灾风险特点,通过建立应对台风、龙卷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水和雷击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次生灾害风险的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健全灾害管理和民生救助体系,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保险公司遵循盈亏基本平衡、保本微利、以丰补歉的经营原则,发挥经营网络遍及城乡的地缘优势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服务。二是广泛覆盖,分层保障。从我市自然灾害风险相对集中、市场需求较为迫切,同时又具备基本条件的居民人身抚恤及家庭财产救助领域入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广覆盖、低保障,构建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以及商业性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风险防护网。三是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逐步提高,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逐步累积巨灾风险基金,不断总结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二、科学合理确定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与标准

我市巨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统一购买,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范围。公共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我市经常遭受的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下同)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二)保障对象。公共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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