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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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

交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TA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PTA交收仓库及指定PTA交收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

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指定PTA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指定PTA交收点(以下简称交收点)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下辖,报备交易所审核,并为交易商履行PTA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交收点出库的商品由该交收点实行质量承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的交收点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六条PTA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PTA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产品的PTA生产企业。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PTA方可用于实物交收。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生成的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

所对应的PT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八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仓库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九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PTA经营资质及与PTA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持有PTA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以货物入场的中间仓交易商应将其持有的有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

第二章PTA入库及《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第十条入库验收及码放要求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单包净重、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如通过传真方式,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应根据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向仓库缴纳一定的入库定金。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提供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单证。

境内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收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应备单证:本批货物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货物所有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单证合法、真实、有效,并签署保证书。

2.货物入库时,投资者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收仓库交纳各项费用。货物的重量、包装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验收由货主和交收仓库共同进行,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重量检验可采用过磅方式进行。

3.货物质量及外包装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方

可办理正常入库手续。

包装规格:净重1.0~1.1吨/袋。

4.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货物包装进行检验。PTA标签和包装应符合SH/T 1612.1-2005标准和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PTA包装出现破包、潮包、雨淋、结块、污染及包装不合格等情况的,不得入库和生成存货凭证。

符合储存标准的货物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相同生产日期进行码垛。同一生产厂家不同生产日期的货物如果交易商坚持码放同一货位,将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堆码好垛后要及时悬挂交易所规定的垛位卡。

第十一条PTA《仓库存货凭证》生成及注销

1. 交易商应在电子交收系统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PTA,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距生产日期9个月内完成入库的国产PTA以及自装船日期起5个月内完成入库的进口PTA,可注册《仓库存货凭证》

并用于实物交收。

《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国产PTA为距生产日期满12个月;进口PTA为距装船日期满9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对于生成的《仓库存货凭证》,需缴纳《仓库存货凭证》注册费用。

第三章PTA交收流程

第十二条PTA的实物交收流程

PTA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以下情况例外: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十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在D1交收日9:00~11:30,13:30~16:00,持有PTA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每一种指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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